學習《憲法》家長感言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于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課.這對于我們來說真可畏謂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做這個報告會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僅如此,他們都是擁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輕青年.他們為我們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這條不歸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與失去自由的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于美好青春年華的,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
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并無論處于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們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
這對于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震撼著我們的心靈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么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么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么是自己應盡的義務。
沒能真正理解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來規范自己的言行。
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和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來規范自己的言行。
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對憲法的感受要從什么方面寫
憲法的感受如下: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
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
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
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
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
再者,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
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新憲法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把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供了憲法保障。
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屆三中金會以來,我們黨指導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科學理論、正確路線和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為堅持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偉大實踐中取得的成功經驗,提供了法律保障。
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對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
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力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權力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是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
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嚴格遵守憲法制度。
通過這次學習活動,增強了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對我以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我會繼續學習,不斷提高自己。
求一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讀后感(500字左右)
一個團體需要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需要一個章程,憲法就是國家的總章程。
毛爺爺這句話讓我感到很貼切。
憲法就是國家總章程。
也就是說憲法是把我們國家建起來的法。
就像建房子一樣,要有圖紙照著建,如果沒有圖紙就只能建非常簡單的房子,很高很復雜的房子就不能建,因為會塌下來的很危險的。
憲法就是咱們中國這個房子的圖紙,沒有這個圖紙,這個國家會很亂很危險,壞人就很多沒有警察叔叔抓,好人呢又被壞人抓。
我們又不能好好讀書學校也不上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 大 中 小 紅 綠 黑 打印 -------------------------------------------------------------------------------- ?。?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ㄈ┱{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ㄎ澹﹨f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按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 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
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
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
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一安排。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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