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的基層檢察院
改革開放以來,受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少數公安民警放松了學習,理想信念和道德標準都發生了變化,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敗壞了公安隊伍整體形象。
如何通過加大隊伍建設力度,發揮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導作用,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呢
筆者淺談以下幾點認識 一、問題根源 (一)社會因素的影響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歷史時期,各種社會矛盾集中凸顯,在新形勢下,一些民警經受不住商品經濟的沖擊,思想道德防線淪陷,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仰發生危機,理想信念產生動搖。
受物質金錢的誘惑,職業榮譽感和自豪感減弱,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發生扭曲,疏于律己,貪圖小利,行為迷失了方向。
二是執法觀念出現偏差,顛倒了公仆關系。
有些民警利用手中的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徇私枉法,收受錢財,直接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主次顛倒,熱衷副業。
有的民警熱衷于經商、做生意,工作消極,責任心不強,甚至經受不住拉攏腐蝕,與不法分子稱兄道弟、“權錢交易”,成為涉黑犯罪的保護傘。
(二)隊伍教育管理乏力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夠重視,致使民警接受教育學習的時間得不到保證。
目前,基層公安機關對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在認識上存在著偏差,學習形式單一,內容千篇一律,沒有特色和新思路。
個別單位甚至認為業務工作是硬指標,思想政治教育是軟任務,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
即便組織一些培訓和學習,往往是走過場,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很難取得實效。
二是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缺少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工作的重點往往放在事后處理上,日常監督缺位,致使一些民警違法違紀心存僥幸。
少數紀檢監察干部鑒于領導職位和人際關系的考慮,履行職責時畏手畏腳,不敢秉公執紀,動真碰硬,對待問題視而不見。
發現問題瞻前顧后,不敢上報,以拖、推、瞞等手段平息問題,不做處理,導致一些民警有恃無恐、我行我素。
三是大多數單位制度建設,存在“重制度、輕落實”的現象。
下發制度過多、過濫,紙上談兵,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章不循,形同虛設,導致民警對制度漠然視之,麻木不仁。
四是一些基層單位為創先爭優,應對考核,對問題隱瞞不報,違法違紀行為不查不究,內部消化處理。
隊伍管理存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上級檢查發現問題時,就緊抓一陣,沒有樹立常抓不懈的思想。
甚至個別部門領導害怕問題暴露多,會影響自己的政績和前程,拼命“捂蓋子”,致使問題越積越多,越來越大,反復發生。
二、對策與措施 (一)探索新思路,完善隊伍管理制度 一是創新和完善“一崗雙責”制。
基層所隊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大力表彰,對于工作失誤特別是出現違法違紀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后果的要堅決追究第一責任人責任。
二是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充分發揮英雄模范的示范作用。
大力弘揚和學習公安系統先進典型的廉政事跡,積極倡導“以史為鑒知興衰,以人為鑒明榮辱”的自律警風,教育引領廣大民警忠于職業、忠于家庭,心系百姓,甘于奉獻,切實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努力形成廉榮貪恥的良好風尚。
三是從優待警。
政治上要考慮基層民警的需求,在完善用人機制上下功夫,公平、公正、公開地做好升資晉級、提拔任用工作。
物質上關心民警,通過提高福利待遇,健康體檢、落實年休假、發放加班補貼、購買保險等方式落實從優待警政策,切實解決民警的實際問題。
四是拓寬監督渠道和方式。
紀檢、督察等內部職能部門要把眼界放寬,不僅同人大、政協、檢察院、新聞媒體等外部監督有機結合,還要充分依靠群眾和現代網絡輿論監督,多渠道、多方法,形成全方位立體監督體系,杜絕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發生。
五是創新隊伍培訓教育制度。
充分運用現代化的培訓教育理念、科學的訓練方法,本著“干什么練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強化執法練兵。
同時以執法規范化建設為契機,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更新執法觀念,完善網上辦案程序,最大限度地發揮“執法監督”模塊作用。
加大信訪倒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嚴格依法行政,杜絕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和不規范執法,切實提高隊伍整體執法水平。
(二)以“爭創民警無違法違紀單位”活動為載體,切實加強基層所隊黨風廉政建設。
公安工作任務主要落實在基層,公安隊伍最辛苦付出最多的是基層民警,發生違法違紀問題最多的也是基層民警。
因此開展“爭創民警無違法違紀單位”活動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
這就要求基層所隊要注重業務工作與隊伍建設同步發展,及時發現民警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通過抓早、抓小、抓苗頭,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建立健全遵紀守法的長效機制,大力營造和諧清廉的警營氛圍,推進反腐倡廉體系建設,徹底根除違法違紀的生存土壤。
(三)強化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處力度 一是紀檢部門要堅持做到有案必查,違紀必究,堅決克服執紀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問題,對違法違紀案件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遷就,做到發現一起,就及時查處一起。
二是關口前移,防微杜漸。
堅持誡勉督導,立足于動態監督的原則,對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問題的民警進行教育、幫助,跟蹤問效,將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實施消防監督。
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外,其余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
第二章 火災預防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審定批準后,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六條 市區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規劃,加以解決。
第七條 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工程設計,不予批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審核。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
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并附上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審核。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
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條 在城區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筑。
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并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拆除。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鄉鎮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
鄉、村的生產、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建筑構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產品進行燃燒性能或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各種測定的性能、數據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五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其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十七條 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二)督促街道、鄉鎮企業和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經濟聯合體做好消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開發群眾性的消防工作;(三)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五)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游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規定。
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四)嚴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與燃放。
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城區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時不得用于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辦物資交流、展銷、集市貿易和焰火、燈火晚會的單位,在地點選擇、亭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應當符合消防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古建筑、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農業收獲期和冬、春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定崗位從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
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門,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車通行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監督機構。
第三章 消防組織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
第三十一條 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
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或鎮,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勤備戰制度,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
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
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
第三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專職消防隊干部的配備和調離,應當征求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劃,加以解決。
第四章 火災撲救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
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第三十八條 起火單位或者地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第三十九條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場,組織撲救。
趕赴火場的消防隊及其消防車、消防器材和裝備,需要鐵路運輸和輪渡時,鐵路和航運部門應當優先免費搶運。
第四十條 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交通、港務監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員應當負責維護秩序,疏散車輛、船舶、飛機、行人,必要時可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當火災蔓延,必須拆除毗鄰建(構)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損失的時候,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決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四十二條 火車站、列車或者沿線的鐵路單位發生火災時,鐵路部門必須組織力量撲救火災,調派機車供水滅火。
必要時可向就近的消防隊請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隊應當支援。
第四十三條 船舶、水上設施和海上石油鉆井平臺發生火災時,海上安全指揮部必須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必要時迅速調派船、艇或者飛機參加滅火。
第四十四條 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發生火災時,應當積極撲救,減少損失。
對參加撲救火災的外單位的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以及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未參加保險的,由起火單位負責補償。
第四十五條 執行滅火任務的各種消防車、消防艇免交養路、過橋、過隧道、泊岸等費用。
第四十六條 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其醫療、撫恤待遇,由起火單位或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果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辦理;在養傷期間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起火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生活保障。
對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章 消防監督第四十七條 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市、縣公安局和分局設立的消防監督機構,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和林業公安機關設立的消防監督機構,分別負責鐵路站區和鐵路線的勘測設計、基建施工單位及列車,在我國沿海、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碼頭,飛機和機場以及林區的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消防監督機構在組織防火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
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情況和資料。
消防監督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改進意見,都應當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九條 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
被檢查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應當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告知消防監督機構。
《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副本可根據需要送當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
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見時,在接到《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可提請上一級消防監督機構復查。
第五十條 消防監督機構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五十一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并負責審查、監督實行。
第五十二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監督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防火的有關規定,根據需要和可能對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檢查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五十三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確定的城市規劃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門建設、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第五十四條 消防監督機構要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核定火災損失,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火災統計,由各主管部門負責,按年度報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所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負責對義務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督促健全規章制度,開展消防業務訓練,組織聯合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水平。
第五十六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術鑒定。
火災原因查明后,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情節和后果,依法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規劃,具體組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鑒定和推廣應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條 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生產、維修消防器材的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必要時責令停產、停業,并提請有關部門不發、吊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消防器材、設備等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或者銷售。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需要引進國外的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事先將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有關資料送交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
第六十一條 國家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負責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檢驗、爭議仲裁檢驗、重點抽檢和進出口消防產品的驗證檢驗。
第六十二條 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消防監督員。
消防監督員由省、自治區所轄的市以上公安機關任命,并發給消防監督證。
第六十三條 消防監督員的主要職責:(一)對分管地區的單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組織;(二)進行消防宣傳,督促消除火險隱患,及時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行為;(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防火檢查,制定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并定期演練;(四)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勘查和鑒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第六十四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集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制度健全,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顯著的;(四)在改善城鄉消防設施方面有顯著貢獻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六十五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四)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五)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六)對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者技術革新有顯著成績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設計人員沒有按照防火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或者施工人員不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的;(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三)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的;(四)不按規定生產、銷售消防器材、設備的。
第七章 附 則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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