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效力規定的不同
《合同法》與《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效力規定的不同點,主要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上。
《合同法》規定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而《民法通則》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由于《民法通則》屬于普通法,而《合同法》屬于特別法,所以,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或者民事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合同法》對<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作了哪些調整?有何意義
樓上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都是正解的。
前者更重要一些和宏觀些,絕對無效相比之下否定了交易方的意思自治權,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合同是否無效更符合當事人自身的利益,也更符合現實經濟生活。
舉例更容易理解一些。
如甲本向乙定A標準貨品,但乙欺詐以B標準貨品充抵(B低于A),而甲實際以B標準貨品使用可以滿足要求,這時確定絕對無效則不利于交易雙方的利益,由甲來決定是變更或是撤銷更符合實際情況。
而損害國家利益時,因為國家利益存在主主張主體的問題,不宜由具體行為人決定變更或撤銷,所以確定絕對無效。
這種變化可以看作是立法的技術性進步和人性化體現。
關于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的提問
如果是對共有人以外第三人轉讓那合同是無效的。
但如今是你們共有人之間關于房屋使用或承租的約定,該約定是你們共同真實意思表示,且法律沒有禁止,所以該協議是有效的,且不具有撤銷事由。
民事合同是什么意思
【第1句】:你這里說的“有效期”,我想應該是“訴訟時效”吧。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
【第2句】: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第3句】:根據此,你上面說的情況,乙方1992年付一半之后至今沒在交付另外費用,甲方在這期間沒提出過要求支付或異議。
說明沒有、中斷的情況。
所以此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甲方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其。
什么是民事合同
單憑您的沒有簽章和簽名的帳本,法院很難支持您的主張.您現在最好能找到別的證據.您可以回憶下,在這么長時間的送煤炭的過程中,一定還有別的證據可以支持的.即便是證人證言也是可以的.您現在心情一定很焦急,但還是希望您能冷靜地想問題.事實發生了,肯定是有相關證據留下來的。
您沒有,別人一定會有.您可以多方面收集證據看看.可以確定的是,只有您個人的帳本是很難贏得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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