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6篇】,歡迎品鑒!
第1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guī)范和原則表現(xiàn)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一般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guī);④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⑤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特殊淵源:①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②具他規(guī)范性文件;③國際條約、慣例。
第2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jiān)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xié)定。
(3)國務院
組成:、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副、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4)中央軍事委員會
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權:根據(jù)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jīng)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3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1)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jù)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jù),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
(3)行政應急性原則:存在明確無識的緊急危險;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jiān)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圍內。
第4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jù)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jù),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第5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第6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知識點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guī)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