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不忘做人之本,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權不謀一己之私誰說的
論的構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數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
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
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
2003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
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案發后,林某被捉捕歸案。
2004年3月5日,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
根據1991年6月28日《關于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
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第1句】: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第2句】: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規定。
【第3句】: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4句】: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1句】: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第2句】: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
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
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
【第3句】: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第4句】: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
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
”。
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
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
這是本案的關鍵點。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
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復活章節概括
“學者非必為仕,而仕者必為學”。
習近平總書記曾用古語強調黨員學習的重要性。
只有加強學習,黨員才能增強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主動性。
自中央決定在全黨開展“兩學一做”的教育活動后,一場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的學習旋風在全國席卷開來。
將“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搞得活色生香,加強宣傳引導,營造互動交流的良好氛圍是關鍵。
傳統的黨員教育以“三會一課”較為單一的形式為主,雖利用網站、報紙、電視欄目豐富宣傳方式,但由于知識性過強且缺乏長效學習機制,導致學習資源不夠形象直觀,學習內容趣味性不強,不能最大限度激發黨員的學習積極性;黨員間交流互動較弱,未能形成深化認識、統一思想,學習的實效性不顯著。
因此,轉變宣傳方式,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學習模式,借助新媒體平臺真正把黨的思想政治建設抓在日常、嚴在日常,才能使“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真正“開花結果”。
一是打出宣傳組合拳,利用微信、微博和官網搭建互動學習新平臺。
將學習資源以文字、圖片、視頻、語音、H5(移動端多媒體動畫頁面)等多種形式在新媒體平臺上展現,形成兼具趣味性和知識性的階段傳播,激起黨員學習的興趣的同時形成教育的常態化。
近日,許多黨組織紛紛申請微信公眾號,開展“兩學一做”線上學習交流活動。
通過源源不斷地上傳黨章黨史、先進典型、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學習心得、主流媒體評論員文章、專家解讀報告視頻等學習內容,擴大了“兩學一做”的優勢曝光,收到非常好的效果。
二是形成輿論向心力,利用社群、論壇搭建交流思考新園地。
定期在微信社群、論壇發起話題討論、交流學習心德與方法,為黨員提供線上集中互動的園地,既能提升學員學習的活躍度與參與度,加深對學習內容的理解與思考,又能通過成員間的借鑒學習形成正向輿論趨勢,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達到“潤物細無聲”的效果。
黨支部可在創建社群、開通論壇后增設人員進行管理指導,認真制定長期的學習教育方案和推進落實計劃,適時發起話題討論并為黨員交流提供正確導向,引發成員思考,活化“兩學一做”的線上學習。
三是發起魅力總攻勢,利用沙龍分享、游戲活動搭建知識落地新站點。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開展結合“兩學一做”貼合黨員學習需求的主題活動,是增加學習教育針對性和實效性的重要保證。
部分黨員總是抱怨組織生活枯燥無味,組織學習繁雜無用,除了要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外,還需讓知識落地,讓黨員切實感受到所學知識的實用性。
在新媒體平臺上開展沙龍分享、知識競賽、有獎征文等形式多樣的主題活動,能讓“黨章黨規、系列講話”入眼、入腦、入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實實在在地指導黨員的行動。
從看守所取保候審出來后,檢察院要我寫一篇感想,該怎么寫,誰有原文參考一下
你好。
法律沒有限制性的規定,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建議委托律師起草。
上海浦東區人民法院的成員 職務名單
齊奇滬浙兩地高院領導互調 齊奇代理浙江高院院長 2007-12-28 08:35:09 中國新聞網 搜索更多 高院 的資訊 >>> 應勇赴上海高院任職 都市快報12月28日報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昨天下午閉會。
會議接受應勇因工作調動辭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任命齊奇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代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因任職年齡已到,免去楊育林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免去徐友國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批準陳海鷹為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免去吳春蓮的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免去鄭則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今年55歲的齊奇籍貫是貴州安順,出生在上海,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畢業,現任職務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齊奇的青少年時代比較坎坷。
他15歲至25歲,就遭受政治迫害,被關押、批斗,蹲過監獄,并在上海市徐匯區湖南街道人防工地監督勞動。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齊奇進入華東政法學院學習;大學畢業后,分配到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1995年4月至2001年6月,擔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2001年6月至今,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
組織部門對齊奇的評價是:為人樸實,處事低調,作風民主,注意聽取不同意見,秉公辦事,對自己要求比較嚴格。
已調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任職的應勇發表了離別感言。
他說,浙江是生他養他、成就他的地方,正是由于組織培養,才使他從一名基層民警成長為領導干部,無論走到哪里,他會始終對家鄉深懷眷戀之情。
(本文來源:都市快報 作者:記者陳文龍)\ \ 這種問題很扯蛋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你好,根據《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 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所以,你沒有義務主動報告,但是免除報告義務,只是不用報告,但其檔案中還是有犯罪記錄的。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暫時還沒有記錄的消滅制度,不過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如果修訂通過的話,可能實現記錄封存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閱,可暫時正在修訂階段。
如果要你去開證明的話,就比較麻煩了,因為記錄是還存在的,并沒有消滅,證明恐怕開不出來,目前全國應該都是這樣。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