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網上發表敏感言論,會被跨省嗎
你指的是他的言論跨省嗎
那絕對會的,網絡時代了...... 是否被處罰,就要看他是否處于發病期,這就和精神病人是否犯法是一個道理,在發病期間,也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所犯的事可以免于處罰,這里的處罰一般是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是要承擔的,一般是由監護人承擔。
如果是不在發病期間,也就是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要自己承擔責任了。
言論自由有法律的規范嗎
沒有言論自由肯定不是社會主義 在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歷史上,盡管賢達之士有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和“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等思想闡述,但政治統治一直同思想控制密不可分,根本談不上言論自由。
歷代統治者注重使用的專制手段,概而言之就是“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再次禁其行”。
不符合最高統治者旨意的言論一有苗頭,立即會遭到殘酷鎮壓和剿殺。
有人寫過一本44萬言的《三千年文禍》,比較真實、詳細地記載了從夏末至清末因言致禍的數百個重要案件[12]。
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將近三十年間,由于對批判和肅清專制政治的殘余影響重視不夠,以言治罪的現象仍然屢屢發生。
從批判梁漱溟、胡風到劃定55萬“右派分子”,從廬山會議批判彭德懷到“文化大革命”大肆迫害和抓捕思想犯、政治犯,憲法關于言論自由的規定完全成了一紙空文。
進入改革開放時期之后,解放思想,發展民主,人們以口頭方式表達不同思想的自由基本實現了,這是中國社會一個很大的進步。
但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范和保障很不健全,作為言論自由重要形式的出版自由、新聞自由遠未實現,因言獲罪的事例屢有發生。
鄧小平說:“現在雖說我們也在搞社會主義,但事實上不夠格。
”[13] 以社會主義對言論自由的應有要求和標準來衡量,我國現在的情況大體上也是這樣,既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又還“不夠格”。
因此,要實現“夠格”的社會主義,必須更好地推進和實行言論自由。
有言論自由不一定是社會主義,但沒有言論自由肯定不是社會主義。
我國正在致力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行言論自由應該是一項必有的基本國策。
主要理由有四個方面:其一,言論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構建和諧社會要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基石;其二,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最起碼的條件,構建和諧社會要以民主政治為首要特征;其三,言論自由是理論創新最必要的前提,構建和諧社會要以理論創新為靈魂和先導;其四,言論自由是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武器,構建和諧社會要以制約公共權力為保障。
近十幾年來腐敗現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因為缺乏言論自由,致使社會輿論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非常疲弱。
我們要將構建和諧社會進行到底,迫切需要將言論自由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
既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言論自由的范圍、種類和基本要求,又要在具體法律中切實加強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和保障。
只要不是鼓吹色情、暴力等違憲行為的言論,均應屬于法律保護之列,不允許任何力量對發表這些言論者進行壓制、封殺和迫害。
有人擔心實行言論自由不利于共產黨執政和社會政治穩定,這是一種對共產黨執政缺乏自信心的神經衰弱癥。
共產黨是人民群眾的工具,共產黨執政的本質是組織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作為民主起始點、立足點的言論自由,怎么會有損于共產黨執政呢
實踐表明,對言論自由持懷疑、抵制甚至壓制態度者,要么是推行家長制的小宗派,要么是假共產黨之名以謀私的“既得利益集團”,決不會是真正的共產黨人。
套用毛澤東一句話,實行言論自由天不會塌下來,而抵制言論自由難免要導致垮臺的下場。
蘇聯和東歐各國共產黨的慘痛教訓,已經給我們發出了明確的警示。
為什么中國人對法律很敏感一提法律就很厭煩,尤其是農村
因為中國現在很多事情還不是按法律辦事,特別是農村。
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見過太多,雖然法律上有無法兼顧的地方,有制度上有管理上有實踐等一些問題,但是總體上法律是公正的,只是很多人無法正確看待這種公正,他們不是要權益上的公平公正,而是要利益上的“平等”,這里面差別很大。
比如醫鬧糾紛,一個人的孩子在手術中死亡,家屬悲痛是必然的,但是一不愿做醫療事故鑒定,二不允許尸檢,三就是要賠錢,你以你的法律知識和生活常識來判斷,醫院是不是必須保證“藥到病除”,“包治百病”,必須保證每個患者絕對健康出院
并且對一切后果負責
那這個世界就不存在所謂“絕癥”了。
這就是一種要求利益上平等,其潛在邏輯是:
【第1句】:我付出了金錢;
【第2句】:我沒有得到期望的回報(利益損失);
【第3句】:必須有人為我的損失買單。
那么在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法律自然是一個阻礙,因為他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伸張我的正(利)義(益);不是看輕農村人民,但是坦白說現在整個大眾的法律意識都還比較淡薄,而廣大農村人民這種意識更淡薄一點的,很多生活常識的東西都只是按自己的一套做法來做,很多人都有一點“我這是農村,不是城里”“農村沒那么多規矩”之類的想法。
另外還有一些覺得打官司丟臉,麻煩,或者覺得法律就是“官老爺”,和自己是天上地下感到膽怯,是從來都沒想過去嘗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又感覺自己利益受損,就認為法律無用,法律不幫助自己(希望能不費吹灰之力挽回自己利益);另外也有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自己做以為是對的,卻是違法的事情,或是實際原因不能挽回自己實際利益等;要說實在太多,這里是說不完的,而且由于網絡一些宣傳或者一直以來的刻板印象,也會導致這種法律無用的印象,比如認為“法律百害而無一益”那位,你要他說,他是說不出什么實際問題的,因為從他的言論一看就知道,僅憑個人感情地劃分“強勢”(壞人)“弱勢”(好人),像剛才所舉醫鬧的例子,只要那位死者家屬在網上發一帖子,用多幾個悲痛欲絕的形容詞,包這位不會去分析那位家屬所要求的內容是否有道理,一定是怒發填膺的自認為是正義,那代表法律一方自然是邪惡大魔頭了。
假如言論真的自由.和諧算是怎么回事
記者的正當使用 ,是記者有自主地通過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聞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
它是一種信息采集行為,保障和規范這種行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的原則。
在狹義上通常理解為意見表達的自由;從廣義上說,知情權被解釋為潛在的權利。
在我國,至今法無明文,它沒有作為一項授權性的規范在法律上加以規定。
但是,采訪自由可以從的言論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來,包括批評自由、通訊自由等等記者的職業特性,即使其具有為了公眾獲得知情權,而進行信息尋求和采集的權利。
記者的采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不僅僅是新聞記者和新聞機構的權利,也是廣大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體現,是公眾對國家生活、對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權的延伸。
但采訪權在行使時至少受到兩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訪權要受到來自國家公權法律,如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訴訟法律的限制。
比如法定的不公開審理的刑,就不能對庭審活動進行采訪。
其次,采訪權要受到民事私權法律的限制,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一些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約束、限制采訪權,如名譽權、隱私權和寧居權等。
因此,記者在行使采訪權的時候,應意識到被采訪的對象并沒有法定義務必須接受采訪,尤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采訪對象有權提出各種理由拒絕接受采訪。
無論是的采訪活動還是新聞報道的內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強制力,也就說,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新聞單位和記者不可能指令人們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與報道對象之間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
所以,享有的不是權力而是權利,不是司法、行政權力而是政治權利、民主權利。
在公開場合,即允許公眾自由出入的場所合場合,記者作為公眾的一員,可以自主地以各種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從他人那里獲取的信息,記者需要征得被采訪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見后,其他人不得干預,如果強行干預、阻礙,就構成了對采訪權的侵犯。
對于負有特定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比如政府部門、部門、環保部門等,法律規定,公民有了解這些信息的權利。
相應地,新聞記者就有向他們索取信息的權利,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拒不提供的,就是對采訪權的妨礙。
關于公眾人士與采訪活動的關系,后邊有詳細闡述。
采訪權遭受到了侵害 緣于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地帶來種種不良問題的相伴而生,為了滿足受眾的知情權,同時也是對社會發展的終極關懷,媒體必然會涉入各種各樣消極新聞事件當中,進行深入采訪和詳細報道。
由于這樣的新聞采訪觸犯了采訪對象的既得利益,他們往往用拒絕采訪來對抗。
近年來,隨著新聞活動對社會生活的全方位的介入,新聞采訪遭到拒絕的事件頻頻發生,他們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記者實施暴力行為以示拒絕行為卻也呈現出攀升的趨勢,利用,敲入記者被打事件,會出現704項內容,而且都是近兩年所發生的。
攝影記者楊威因采訪曾被本報披露過的豐臺石榴園小區物業主報仇性地所打;記者在成都市雙橋路千依百順服裝店采訪時,遭到該店老板及其同伙的圍攻和毆打;原蘭州市榮華商廈總經理段鴻奇因對批評報道不滿,竟帶領保安人員沖進報社毆打記者……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案例,暴露著采訪工作的艱辛與苦澀。
更為有意思的二個現象是:被打記者的檔次也越來越高。
從最初縣級地方媒體記者遭受暴力襲擊,到今天中央臺、新華社記者被以侵犯人身權形式侵犯采訪權,除了說明新聞輿論監督開展得比較廣泛深入,更給世人的一個警示:記者的采訪權、人身權需要引起全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特別重視;其二,以暴力拒絕采訪者當中竟然出現了地方官員及公安、檢察等執法機構的陣容。
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當前腐敗問題比較嚴重、特大事故頻繁、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狀況下,媒體正承擔著超負荷的監督職能。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執法機關再濫用行政權力對媒體封殺,其后果不堪設想。
更令人迷惑的是,對于以暴力抗拒采訪的人的懲處,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單位向記者道歉了事,頂多被,被打的記者似乎也滿足于這樣的結果。
而且在采訪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記者只能以個人身份提出訴訟,很少由國家執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這樣的方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縱容了暴力對待采訪這種現象,加重了新聞記者在新聞輿論監督當中的不安全感,從而對我們盡快建立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產生了妨礙作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記者的人身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我國人身權法已經相當齊備,人身權已被置于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諸多法律的全面保護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權形式侵犯采訪權的行為并非無法可依,關鍵的問題卻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其他綜合治理機制沒有形成。
馬克思說: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的精神的千呼萬喚的喉舌。
新聞媒體作為大眾傳媒和輿論工具的性質,決定了記者的采訪權具有特殊性。
記者的采訪權應該是一種具有特別性質、特別內容的權力,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權利。
所以,在法律的保護上應該更加強調。
在以后的新聞立法中可以規定對采訪受侵害行為予以較為嚴格的制裁,應加強對記者正當采訪權益的保護力度,對那些毆打、殘害記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懲處,以儆效尤。
公眾人士與記者的采訪權 公眾人士從字面意思來理解是指在公眾當中有一定影響的各行各業的人士。
主要包括公眾人物(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明星(主要指娛樂界與體育界);學者及其他領域或方面的公眾人士。
在這里,我將重點談一下公眾人物及明星與新聞記者采訪活動的關系。
公眾人物:泛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曾經媒體報道過這樣一條新聞:一家小型企業,被依法出售之后,由于種種原因,又被區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
在這個具體事例中,誰是誰非,暫且不論;但在中央電視臺和中華工商時報等媒體的多次報道中,區政府某主管領導以我有拒絕采訪的自由為由拒絕采訪。
嚴格來說,任何情況下被采訪人都有權拒絕采訪。
但是,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是例外。
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是不可能人人都來行使權力,需要把權力授予少數人由他們代表人民組成政府來管理國家,而人民則通過各種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的權利來對政府實行監督。
言論出版新聞自由不是權力而是權利,是公民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
為了確保自己當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國家的管理者由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人民必須親自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所以他們必須對國家事務及相關方針政策有足夠而及時的知曉,渠道就是國家公務人員,政府機關承擔著向社會傳遞信息的職責。
因此,法律上以規定政府有公開特定信息的義務的條款加以保障。
某些地方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務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相應地都作了一些信息公開的規定。
例如珠海市規定,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軍事秘密的,任何單位、部門尤其是公務人員都有責任接受采訪,并與之密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抵制、回避、推諉,或進行人身攻擊和打擊報復。
作為公眾人物,政府官員掌握有一定的權力,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對社會產生影響,所謂的隱私行為也常常會涉及到巨大的公眾利益。
為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就要對他的隱私權加以限制。
法律如果保護政界公眾人物的所謂隱私權,實際上等于主動放棄了對公眾利益的有效保護。
所以,政府官員的隱私權相應地要喪失一些,比如要申報個人財產。
新聞輿論監督在社會的正常運轉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對社會公眾人物、公共事務的監督批評。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這條規定被公認為近年來得到大力倡導的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
但是,隨著新聞輿論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強,政府官員狀告新聞單位侵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
很多被批評對象往往以侵犯名譽權起訴記者并以此作為抵制輿論監督的手段。
在處理了種種類似官告記者的案例之后,人們逐步認識到,在涉及公眾人物的新聞侵權糾紛中,維護言論自由特別是批評權和名譽權兩者之間的合理平衡的原則必然演進為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應當適當弱化,對新聞媒介和公眾的批評言論應當適當寬容的原則。
明星:這里更多指的是影視歌界的明星。
他們與媒體有著特殊的利益互動關系。
明星需要媒體的關注和公眾的興趣,因為他需要知名度,需要在公眾面前混個臉熟,而媒體需要明星的各種信息維持收視率或訂閱量,某些公眾需要明星們的個人最新動態來點綴平淡的生活。
明星與某些公眾,與媒體之間存在一套很有效的調節他們相互關系的機制。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像某些人所認為的那樣:明星選擇了輿論的關注和監督,享受了成名權的同時相應地就要放棄一部分隱私權,公眾有通過媒體了解你的言行舉止的權利。
相反,明星無論身居何種耀眼位置,只要不跟國家政務的職位沾邊,而且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公共利益,他的個人隱私權和其他公民一樣就是應該得到保護的。
在美國,權利觀念極強,對明星們的隱私也很有熱情的美國人從來沒有也不可能主張自己對體育明星、娛樂明星的個人隱私有了解權。
最后,針對學者是否應該出入于媒體之間,我做一下簡要的分析。
社會大部分人甚至包括部分學者都有種偏見,以為學者就是老學究,帶著厚玻璃片鉆在故紙堆里,日復一日,大門不出二門不邁。
所以,當提及學者與采訪的關系時,他們不假思索地拒絕,甚至有學者說學者上電視是一種很壞的風氣,絕不能鼓勵。
時代在發展,各行各業也都在逐步透明化、公開化。
學者從事理論的研究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也不得不轉變做法,開始關注市場,充分使得理論與實際取得最佳的結合點。
而且,由于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他們關注的領域也在日漸擴大。
所以,傳媒應該在學術的不同領域之間,在科學與公眾之間,發揮有效的中間傳遞作用。
但是,在傳遞的過程中,一部分媒體斷章取義,歪曲了學者的學術本意,使得不少學者害怕或者更加反感傳媒的介入。
所以,媒體必須本著嚴謹、科學的態度,將學術語言轉化成人人都能理解的社會語言。
同時,學者也要積極與傳媒合作,讓傳媒做全面深入的采訪,不厭其煩地把他們研究的價值、意義和可能的社會后果向公眾講述清楚。
隨意拒絕采訪是一種對社會、國家、公眾都十分不負責任的態度。
新聞采訪是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既為職業,就有做好的責任和義務。
面對拒絕采訪,一味地埋怨社會政治法律體制的不完善,公眾整體素質水平的不夠高都是對自身及社會的發展非常不利的做法。
針對各種形式的拒絕采訪,記者為了成功完成任務,必須想方設法通過正常的途徑去說服對方與之進行溝通。
這就要求記者知法懂法守法、有良好的新聞職業道德、不斷改進采訪方法和技巧,此外,有深厚的文化積淀,對社會及公眾有責無旁貸的責任感和深切的人文關懷。
我們國家社會的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同時也在為創造著這樣的環境而努力。
新聞事業作為社會的重要構成機制,它的發展已經不是自己單方面的事情,而是政府、媒體、公眾三者融合到位的問題。
政府要為新聞事業的發展提供環境,制定規則;媒體必須逐漸從事業性質的機構轉化成一種行業,同時完善自己的維權和自律機制;公眾對媒體的認識要逐漸到位,新聞不是判決,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據實的報道。
公眾和其相關的利益是消費和報道的主體。
法律問題
當然不違法了,就是發表言論也沒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