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十八大精神宣講活動總結
大一學生社會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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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紀律:與中央保持一致決不能含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紀委對周永康、令計劃、趙少麟等人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均出現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字眼。
一些通報還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形進行了具體描述,如周本順“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潘逸陽“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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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 大 中 小 紅 綠 黑 打印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按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 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
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
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
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一安排。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垃圾分類觀點的摘抄100字
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人們在享受物質生活的同時也開始越發地關注環境問題,從十七大報告開始引入生態文明的概念到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美麗中國的設想,有關生態環境建設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話題,日益成為未來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所必須著力解決的社會難題。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們一直在追求經濟發展速度,注重提高老百姓的物質生活水平,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不惜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過度開采、過度使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許多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的現象。
可是,隨著社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們發現,要贏得真正的富裕文明,這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方式是不可取的,所以,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文明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可以說,十八大再一次為我們勾畫了一幅美好的發展藍圖,也為中國人民描繪了一個美好的夢想。
走綠色環保道路,建設美麗家園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趨勢、新的追求,通過大家的努力,營造一個干凈、整潔、宜居的生活環境,的確是符合人們期待的新生活。
正因為生態建設、美麗中國關系到我們的下一代,所以我們要響應黨中央的號召,愛護環境,保護自然,積極參與保護生態文明的活動中去。
依我的理解來看,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細化,對于目前的城市發展而言,當務之急,是要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說到這,不得不提的就是城市垃圾分類問題。
“垃圾分類,舉手之勞,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作為創建美麗中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垃圾分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對于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更是一項不可忽視的重大工程。
做好垃圾分類,不僅可以大大減輕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巨大壓力,還能改善生態環境,提升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
現在,關于“世界上沒有垃圾,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能源”的認識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說到底,垃圾問題就是資源的循環再利用過程,通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可以把紙張、塑料、橡膠、玻璃等垃圾重新回收、利用,變廢為寶。
紅樓夢閱讀感想
讀完《紅樓夢》讓我見識了人間的美與丑、善與惡,讓我懂得人們之間并不只有美好的事物,也有骯臟與丑陋的靈魂.《紅樓夢》是我國四大名著之一,我讀完它感觸頗深.它諷刺了我國古代封建惡勢力獨霸一方的丑態與它最終將會走向滅亡的必然命運.我讀了《紅樓夢》后就非常佩服曹雪芹,他寫出這么好的作品來,能把里面的人物寫得栩栩如生,說明他的寫作功底十分深厚,里面的人物個個好像站在我的眼前,同我說話似的,讓我跟他們共同歡笑,共同悲傷,共同成長.我要學習他的寫作的方法,把寫文章的基本功打扎實,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 十八世紀上半葉中國封建社會末期社會生活,將其攫取、裁剪,再加以創造,《紅樓夢》這幅畫卷就這樣展現在我們眼前.一經問世就成為“中國小說文學難以征服的頂峰\\\\”,是當之無愧的經典之作.我看了《紅樓夢》以后懂得了許多道理,我很佩服曹雪芹,他可以寫出這么好的作品,把里面的人物寫得那么栩栩如生,好像就站在我面前.我要向他學習,練好作文基本功,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