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里的監事長,監事要先后短時間內,全部辭職,這背后一般什么原因
關于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對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一般自行擬定。
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規定與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議事規則也基本相同。
中國上搜了一個供參考: 監事會工作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明確監事會的職責,健全和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執行股東大會賦予的監督職能,向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二名。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產生和罷免,必須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以書面形式對監事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監事會主席提出辭職,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
監事會主席,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二、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業管理、法律、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有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能力以及獨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與股東、職工和其他相關利益者進行廣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條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 監事會的職責 第七條 監事會向全體股東負責,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同時對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公司的資產安全,降低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必要時可要求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作出說明; 二、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了解和查詢公司的經營情況,必要時可獨立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5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陸、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 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決議和建議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5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監事應當履行的責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監事必須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有關資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監事會的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監事會主席根據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要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主席要求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時, 應表明召開會議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應將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 發出通知的日期。
若有需要討論的事項,應附上有關議案。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收到會議通知后,應對會議內容和有關議案作充分準備,準時出席會議。
若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書面委托出席會議的其他監事,委托書應注明委托授權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的,可授權一名監事代為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采取舉手表決、書面表決兩種方式進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 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十七條 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但表決時表示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監事會決議(包括臨時監事會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并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第十九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的, 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或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監事可在任職屆滿以前提出辭職, 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 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職工監事提出辭職的,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應盡快選舉產生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股東擔任的監事辭職的,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處理監事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 監事會工作中發生的經費由公司按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都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有關條款如與《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有抵觸時, 按《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并由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執行
請問銀行監事長和董事長誰權利大,各自職責是什么
公司章程中需要寫明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的職責權利,包括他們的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的職責權利,以及任職所需的條件資質 。
具體人選那是選舉產生的。
公司監事可以有財務人員任職嗎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監事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所以財務不可以作為監事
【第1句】:公司法第四節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2句】: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
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和義務是什么
1.董事、監事、經理的的禁止性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或者;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墊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同樣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
2.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董事、監事、經理的共同責任包括: (1)遵守,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責任外,董事、經理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2)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4)不得以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5)除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 大中小記得采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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