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編制的教師能不能參加招聘
能,但要辦學校和學校的區別,民辦學校沒有編被聘到公辦學校當教師和民辦教師的合同工都能參加統一的事業單位(教育系統)招考,這類招考不包含民辦學校在內,因此只要你具備有報考條件都能報名參加考試。
追問: 那參加了民辦學校的考試被錄取,當年就能參加一些縣市的編制考試嗎
回答: 能。
民辦學校是直接應聘上崗,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公辦的學校作為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追問: 那不需要考慮什么先后問題吧
回答: 你所說的“先后問題”具體指什么
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是教育系統的一部份,只要你想從事教育事業,具備一個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和師德,并且沒有進入編制內的非編人員,就可以報考。
追問: 我是問如果被民辦學校錄取,編制考試也考上,是否能根據自身意愿做出選擇,二者選一
回答: 當然可以,考進編制學校的教育崗位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你所報考的學校報到上崗,否則將會被取消編制資格,因此,你只能辭去民辦學校的工作。
追問: 那民辦學校允許嗎
回答: 民辦學校跟你之間是聘用合同關系,如果你沒有跟民辦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你只需向其說明情況并提交辭職申請即可;如果你跟人所在的民辦學校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又沒有到期的前提下,你可以與校方協商終止合同關系,一般來說,你要走學校是不會攔你的,除非你是特別優秀的教師。
瀟雨歇情難卻 的感言: 謝謝,太麻煩了
2009-04-21
離職感言
各位同仁,大家好
由於我個人的原因,今天將是我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了,在這裏先感謝大家在我工作期間對我的照顧以及幫助。
特別感謝*****的知遇之情,給了我工作的機會,給了我提高的機會。
特別感謝*****,是你讓我明白了很多理論上難懂的知識,你平易近人的態度給我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今后我會多多學習您的長處。
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會好好的懷戀它的。
今后我會以我在****工作過為榮。
感謝大家,希望大家事事順利,身體健康。
一個人在同一單位交兩份養老保險怎么辦
社保必須要在同一個單位交,只有在單位工作了,該單位才會給交社保社保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如何轉社保?
這里留下了我最美好的青春與回憶,那些過往的點點滴滴一直在腦海中打轉,似乎他們就在昨天才剛剛發生,可是現在我卻要離它而去,感謝這里的每一位小伙伴們,你們給予我的關心與支持,感謝XX領導給予我的信任與鼓勵,不管我在哪里,都衷心祝福你們,祝福XX公司,愿蓬勃發展,愿蒸蒸日上,愿節節升高,愿基業長青
離職感言,離職感言怎么寫
需依據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確定:
【第1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4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其中依據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5句】: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