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為法治做什么》引發的思考
法官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但這并不等于處處惟條文是舉。
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區別的,但是他們又是相互聯系的。
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都有自己的目的。
其本意是為了讓廣大民眾在法律的規則下進行活動。
但是社會瞬息萬變,法律作為一般規則,很難在紛繁復雜的情況下做到完全公平。
這便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由審判者在實踐過程中、在一般法律規定之下、在一定范圍內,對案件進行靈活的處理,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法律之公正。
如果立法者不知立法目的何在,我們則會說他是非理性的。
同樣,法官作為審判者,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僅僅作為法律的“喉舌”,我們也會說其是非理性的。
因為如果只是根據法律條文,“不同情況同樣對待”,則勢必產生許多的不公平,這便難以達到法律的本質要求——公平與正義。
我們提倡“依法治國”,并不是簡單而機械地依照法律判決與裁量。
而是要求司法者在一定法律規則下,進行獨立審判,運用自己的知識與判斷力進行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
只有這樣,我們國家才能真正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西方的法治國家,法官是獨立于政府以外判案的,那誰來監督法官的公正性呢?
【第1句】:法官們自己。
司統二級終審或者三級終審,你對判決可以上訴,上一院自然會對下一級法院的判決是否公正進行監督。
【第2句】:議會或國會。
一些國家的最高審判機構是議會,議會可以通過表決撤銷或修改法院判決,對不公正的法官進行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