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捐贈校服捐贈者感言
一份情、一份愛心、涓涓細流能匯成了江海,深信只要人人都獻出一份愛,世界將會變得美好人間.經過這次的募捐活動,我深深地感覺到募捐活動對于我們而言不僅僅是一次普通的義工活動,更多的是一種磨礪,一種煅煉.我們在這個過程中學會了如何奉獻自己的愛心,體驗到途中酸甜苦辣,使是我們受益匪淺.出發前每個人都滿腔熱情,興致勃勃,到最開始募捐時我們突然支支吾吾了,怕被別人拒絕,怕被人質疑,后來認真想一下這或是鍛煉自己承受壓力的好機會,有什么可怕的,我們是為貧窮的老人獻一份愛心,這是我們義務,更是我們的責任.過路人從開始的不接受到后來的踴躍支持,特別是一個三歲小朋友,哭著要媽媽獻一份愛心,當媽媽給了他一塊錢投入我們募捐箱時他笑得很甜很甜,在他的笑容中,仿佛感受到需要幫助的老人后幸福.其中的酸甜只能自己體會,之前的再累再苦都是值得的,快樂所為大家共享。
差不多兩個小時,我們的箱子由一下子空的,到差不多滿了,募捐到了一千多塊,我們深知一千塊背后的意義是為素為謀面的陌生人傳遞對老人愛心,也許途中這一點累不算什么。
希望我們的這些愛心能為孤寡老人帶來一份溫暖。
吃虧是福,這是每一個義工都知道的,當老人流露最燦爛的笑容, 那是我們最幸福的時候,再多的金錢也換不來.希望這種愛心能源源不息地傳遞, 每個角落都有愛的影子
捐贈儀式的感謝詞
收到無償贈送物品,沒有票也要自行開入庫單,按公允價值計量入賬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捐贈商品—打球棒子借:庫存商品—捐贈商品—手套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銷出計價無償贈送物品開具普通發票(直接收現金)會計分錄借:庫存現金貸:其他業務收入—捐贈商品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成本結轉借:其他業務成本—捐贈商品成本貸:庫存商品—捐贈商品—打球棒子貸:庫存商品—捐贈商品—手套
接受捐贈是不是營業外收入
接受捐贈資產是指政府、社會團體或個人贈予企業的資產。
企業接受捐贈的各種資產,不屬于投資人投入的資本,因為捐贈人并不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也不對企業虧損承擔責任。
接受捐贈資產在2006年后國家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接受捐贈資產已屬于“營業外收入”,不再歸于資本公積范疇)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應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 科目,按應交的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第1句】: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第2句】: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第3句】: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于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我們是一家慈善基金會,主要是收到捐贈物品后再捐贈出去,請問這樣該怎么做會計分錄
如果是民間慈善組織,適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關于民間非贏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處理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
這一制度的發布,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一、關于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問題。
(一)對于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于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采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ǘτ谌〉玫木栀?,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梢詤^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
對于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
但是,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
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
比如,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于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
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后,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于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
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的做法,準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準則取而代之。
而第二種觀點將是擬選用的方法,也是目前等國的做法。
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
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于受托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托代理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
這些受托代理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占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
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托代理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
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并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托代理交易業務中,資產并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托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并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
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托代理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
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托代理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獲得受托代理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托代理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
但是,在對受托代理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將受托代理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托代理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于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
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資產和受托代理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于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托代理資產和受托代理負債。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并不計提折舊。
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于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藝術品和歷史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
對于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
過去一直沒有明確。
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并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并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
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問題,所以,我國規定,對于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于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于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
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于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
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
基于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于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征決定了它對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企業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于收入減去費用后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于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也是采用這種分類方法。
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
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
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
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參考。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于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于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于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
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
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于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準則,還是有關國際準則來看,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和我國的收入會計準則等。
對于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
對于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相一致;對于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1句】: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第2句】: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第3句】: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于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于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
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于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于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并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托代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
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于豐富我國會計理論、完善我國會計標準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如果是官方的,有撥款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 (一)事業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科目的規定中指出,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
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二)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財物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規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為此,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應將其作為其他收入核算。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所在的相關科目 貸:其他收入——下捐贈收入
受助人接受的捐贈物品出了問題找誰
公益組織作為“受益方”與“捐贈方”的中間介質,更是作為“弱勢群休”的服務機構,整個過程應以服務“受益方”為主(義務)。
作為中間介質,有義務對所收到的捐贈的來源、質量、合法性加以確認。
若中間“捐贈”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亦應由中間介質協調解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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