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 在中國古代,隨著社會的發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這一制度體系,從源頭上就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小編在這里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助到您。 在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的演變中,中國的早期國家夏商周三代繼承了較多的部族統治方式,形成了以宗法制為代表的制度建構。經過上千年的演變,到戰國時期誕生了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隨著秦漢大一統封建帝國的建立,以皇權專制為核心的官僚體制開始主宰中國古代的社會。在隨后的王朝更替中,官僚體制越來越完善。直到晚清,在西方文明的沖擊下,專制集權的王朝政治才走到了盡頭。 三代時期,形成了以“禮”治國的制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錦集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篇1
中國古代最早的國家,是在原始社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原始社會,基本的社會關系是血緣關系和親緣關系,這種社會結構在國家誕生后被較為完整地保留下來。因此,中國古代的早期國家(夏商周三代)是一種部族國家,它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都帶有濃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用分封制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用世卿世祿制作為選拔官吏的基本方式。這種制度體系,以西周最為典型。
夏代(約公元前21—前16世紀)的資料極少,商代(約公元前16—前11世紀)就已經有了比較發達的宗族體系,西周(約公元前11世紀一前770年)的宗法制度發展到了高峰。所謂宗法制,實際上就是以血緣關系和親緣關系組建的部族政治體系。商周的國家組織原則是“親貴合一”,即按照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來確定社會等級,政權和族權合二而一,由貴族行使政治統治權。夏商周的最高統治者稱為“王”,按照昭穆制度來確定班輩等級,根據政治地位劃分“大示(宗)”與“小示(宗)”。[1]王之下為諸侯,諸侯之下為士大夫,士大夫之下為平民(國人),部族以外的被統治者則稱為野人。
為了適應部族統治的需要,商周實行分封制。商周的“國”很小,實際上就是統治者直接治理的城邦,相傳商初有三千國,周初有一千八百國。最高統治者“王”的直轄版圖也不大,“湯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孟子語),就是這種狀況的寫照。這種“國”實際上就是都,國都之外為野,也稱為鄙,是奴隸居住并從事生產勞動的地方。“王”直轄區域以外的廣大地區,則采用分封諸侯的方法行使主權。例如,商王曾分封渭水流域的姬周部族,其部族首領被稱為“西伯”。西周時,這種分封制已高度成熟,即所謂的“封邦建國,廣建諸侯,以藩衛宗周”。周初大分封,史稱周公立七十一國,其中姬姓五十三,奠定了西周的國家格局。被分封的諸侯,接受周王的冊封和禮器,對周王承擔納貢和朝聘義務,并隨王參與出征、祭祀、吊喪慶賀事項。如果諸侯發生了爭執或沖突,則由周王進行調處。對于不盡義務的諸侯,周王有權處罰乃至征討。
與分封制相適應,商周的官員選拔采用“世卿世祿制”。三代時期治理國家的統治者是貴族,與后代那種職業官吏有著很大不同。以西周為例,周王由嫡長于繼承,其他子弟封為公侯伯子男,建立諸侯國;諸侯也由嫡長于繼承,其他子弟封為士大夫,建立家邑;士大夫同樣由嫡長子繼承,其他子弟均為士,享有祿田;士由嫡長子繼承,其他子弟則為平民,即國人。對于異姓部族,則按聯姻關系的親疏遠近進行分封。從諸侯到士,根據出身的高低貴賤來兼任政府職務,世代為官。這種世卿世祿制,與后代的“選賢任能”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在“世卿世祿制”下,也有“選賢任能”的現象,比如商湯重用伊尹,武丁攉拔傅說,文王起用姜尚,周公“吐哺握發”等等。但這種選賢任能多數木能打破世卿世祿制的基本原則,只是較為個別的“破格”現象。
三代時期政府中的具體辦事人員,則在國人中采用“鄉舉里選”的方式產生。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禮”和“刑”兩個方面。三代強調禮治,特別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禮樂制度,用禮制來區分貴賤,明確等級,維護統治秩序。同時,以懲處為中心的刑罰制度也已經形成。但是,這一時期的禮和刑尚未融合為一個體系,而是各自為用。禮主要用于調整貴族內部的社會關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會下層勞動人民。即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按照史籍的記載,夏有“禹刑”,商有“湯刑”。西周的禮制和刑罰資料均較多,禮有吉禮、兇禮、賓禮、軍禮、嘉禮五禮;刑有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大辟五刑。五刑的具體條目,有三千種之多。1976年在陜西扶風發現的西周青銅器中有一個刖刑奴隸守門鼎(藏陜西歷史博物館),就是西周刑罰的生動寫照之一。
分封制看起來井然有序,但國王對諸侯、諸侯對士大夫的控制能力較弱。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諸侯國強大起來,有的諸侯國衰落下去,出現了“高山為谷,深谷為陵”的現象(《左傳》語)。春秋時期,強大起來的諸侯國開始“挾天子而令諸侯”,爭霸中原。社會的變化沖擊著政治法律制度,“禮崩樂壞”,舊有的制度體系開始衰落。
春秋時期(公元前770一前475年),周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據魯《春秋》記載,從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諸侯朝齊晉楚者達33次,而朝周王者僅3次。在諸侯國中,有實力的大夫控制了政權,如齊國的田氏,晉國的韓趙魏氏等。春秋后期,以鄭國子產“鑄刑書”(公元前536年)和晉國趙鞅“鑄刑鼎’’(公元前513年)為標志,法律制度也開始出現重大變化,刑罰開始向法制轉變。特別是在選官用人方面,選賢任能成為春秋時的流行風尚。如齊桓公納鮑叔牙之諫,重用同他有一箭之仇的管仲,委以軍國要務,奠定了東方大國的基礎。再如晉文公在外流亡十九年,身邊形成了一個久經考驗的輔佐班子,實現了他尊王抗楚、取威定霸的夙愿。特別是秦穆公在用人上不拘一格,把來自敵國的丕豹、少數民族的由余、五張羊皮換來的奴隸百里奚,統統網羅在自己麾下,成為西方霸主。還有如楚莊王任用“鄙人”孫叔敖,問鼎中原,飲馬黃河;吳王闔閭重用楚國亡臣伍子胥,幾乎滅了楚國;越王勾踐重用范蠡和文種,臥薪嘗膽,滅吳復仇。整個春秋時期,選拔優秀人才的故事不絕于書。但是,這時的選賢任能,屬于一種“伯樂相馬”式的人治方式,只是對世卿世祿制形成了較大的沖擊,并沒有形成規范化的新制度。
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篇2
中國歷史進入戰國時期(公元前475一前221年)后,一種前所未有的政治體制逐漸從舊體制中脫胎而出,這就是區域性的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制度。戰國七雄先后通過廣泛的變法,完成了制度轉換。
戰國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逐漸用郡縣制替代了分封制。春秋時期,隨著兼并戰爭的進行,秦、楚等國都在新占領的地方上設立縣和郡,作為新的行政建制。一般縣在中心區域,郡在邊遠地區。郡縣的長官,不再是世襲領主,而是由君主委派官員直接管理。郡縣長官由君主任免,對君主負責,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取代貴族領主的職業官僚。郡縣制取代分封制,有兩個重要意義:一是在國家制度中由地域關系取代了血緣關系,使早期的部族國家轉化為疆域國家;二是國家管理人員由職業官僚取代了世襲領主,使貴族政治轉化為官僚政治。
戰國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逐漸形成了區域性的君主專制制度,其中以秦國最為典型。從秦孝公到秦王贏政,建立起由君主執掌大權、卿士俯首聽命的制度,為大一統專制帝國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新的體制需要大量新型官員,為了滿足這一需要,戰國時期在官吏選拔上廣泛推行了軍功制和養士制。
軍功制就是把功勞大小作為選拔官員的基本條件。魏文侯任用李悝變法,規定“食有勞而祿有功”(《說苑·政理》)。燕昭王宣布用人的原則是:“不以祿私其親,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隨其愛,能當者處之。”(《戰國策·燕策二》)特別是秦國,商鞅變法時明確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商君列傳》)真正做到了如同商鞅所說的那樣:“利祿官爵專出于兵,無有異施也。”(《商君書·賞罰》)這種軍功制的實行,已經有了計算功勞的標準、方法以及升遷等次規定。
養士制就是由執政的高級官員豢養一批具有特殊知識或技能的士人,作為人才儲備,為己所用。“士”在戰國時期已經成為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響和作用的社會群體,是當時新型職業官員的主要來源。賈誼曾在《過秦論)中對戰國時期以養士著名的四君子稱道:“齊有盂嘗,趙有平原,楚有春申,魏有信陵。此四君者,皆明智而忠信,寬厚而愛人,尊賢而重士。”秦的相邦呂不韋,門下也有食客數千。李斯初人秦時,就是呂不韋的門客。有的國家,還由政府直接建立機構養士,如齊國的稷下學宮就是一例。
軍功制和養士制的推行,徹底打破了世卿世祿制。同春秋時期的選賢任能相比,選官不再是因人而異的“相馬”,而是制度化的“賽馬”。即所謂“明主以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軍功制對于提高軍隊的作戰力和國家的競爭力有著重大作用。《茍子·議兵》中比較戰國軍事力量說:“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軍隊的強弱恰恰與軍功制實施的徹底程度成正比。秦國實行軍功制最為徹底,它的軍隊享有“虎狼之師”的威名,它的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能力也在七雄中最為突出。養士制則完全打破了血緣宗法關系,戰國士人大量為異國效力,“朝秦暮楚”,正是擺脫了宗法血緣束縛的寫照。但是,軍功制下的“功”同管理國家需要的“能”,有可能會不一致;養士制容易形成私人勢力集團。因此,這兩種制度在進人大一統王朝以后,就不再實施了。
同集權專制相適應,法家思想在三晉(趙、魏、韓)和秦國得到了廣泛貫徹,通過變法,這些國家建立起了以刑罰為主體的成文法律體系。如魏國李悝所作的《法經》六篇[2]就是其中的代表。特別是秦國,在商鞅變法中繼承了李悝《法經》的思想,改法為律,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國策。此后,秦國統治者不斷增加法律內容,其立法和執法的嚴苛和細密,在中國歷史上是屈指可數的。
秦王朝(公元前221—前206年)實現統一大業,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大一統的專制帝國。實現統一后的秦王贏政,自稱始皇帝,成為皇帝制度的創始人。漢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統治者沿用了皇帝的稱號,此后這一稱呼沿用了兩千多年。從秦漢起,帝制成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為了確保皇帝地位的神圣性,秦漢時期為皇帝的衣食住行規定了一系列特殊稱謂。東漢學者蔡邕在《獨斷》中將其概括為:“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史官記事曰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從漢代起,皇帝都有特殊的廟號、謚號和年號。在廟號上,締造王朝者稱祖,德澤萬民者稱宗;在謚號上,一般用最能表達皇帝功績的概括性字樣,如“文”“武”“明”“莊”等等;年號是從漢武帝開始使用的,一般用具有特殊指意的詞匯,如:“建元”、“元鼎”、“建武”、“永平”等等。今人在習慣上一般用謚號稱呼漢晉皇帝,如漢文帝、漢元帝、晉武帝;用廟號稱呼唐宋皇帝,如唐高祖、唐太宗、宋仁宗;用年號稱呼明清皇帝,如洪武帝、永樂帝、康熙帝。
漢代統治者吸取了秦朝不早立扶蘇導致趙高矯詔傳位胡亥的教訓,建立了太子制度以保證帝位的傳承。此后,太子被稱為“國本”。立太子的基本原則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如遇皇帝年幼或因其他原因無力處理政務,漢代又形成了太后聽政制度。這樣,就從制度上孕育出了太后和皇帝爭權的隱患。太后聽政,一般都重用外戚,皇帝久居深宮,身邊的親信只有宦官,東漢的外戚宦官輪流專政,實際上就是皇帝專權和太后聽政制度矛盾沖突的表現。
皇帝居住和辦公的地方叫宮禁,或叫宮省;三公九卿的衙門在宮外,叫府寺。所以,以三公九卿為代表的正規中央政府也叫外朝。為了皇帝處理公務方便,皇宮內部也設有一些辦公機構,叫臺閣,其中比較有名的是尚書臺和蘭臺。另外,皇帝還可以用加官的方式,給外朝信得過的官員加上某個頭銜,令其入宮辦事,加官比較有名的有侍中、中常侍、給事中等。加官和臺閣比較靈活,不太正規,但他們在皇帝身邊,大權在握,成為事實上的決策中心,人們稱其為中朝。三公九卿雖然正規,卻離皇帝較遠,主要是執行政策和管理事務。中外朝的形成,對后來的政治體制有著重大影響。到了東漢時期,尚書臺就已經取代了丞相的職能,御史臺也取代了以前的御史大夫府。主管行政的尚書令,主管監察的御史中丞,加上督察京畿的司隸校尉,成為朝廷中最重要的人物,人稱“三獨坐”。
在地方上,秦和西漢實行郡縣兩級制,東漢實行州郡縣三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郡的長官為太守,縣的長官為縣令。漢初,曾在各地分封了一批諸侯王國,后來,諸侯王國與中央集權形成了嚴重的對抗,以至演變為“吳楚七國之亂”。七國之亂平定后,諸侯王國的最高行政長官“相”一律由中央任免,聽命于朝,剝奪了諸侯王的行政權。同時,漢武帝還繼承了文景以來的削藩政策,采用推恩、助酎的方式,解決了地方勢力過大的問題。所謂推恩,就是使諸侯王諸子都有繼承分封的權利,從而用類似“分家”的方法肢解諸侯王國;所謂助酎,就是讓諸侯王拿出黃金作為祭祀祖宗的贊助,對于有抗命跡象的王國,則借口酎金成色不純削奪其爵位。通過這些措施,武帝以后的諸侯王國,成為與郡相同的地方行政建制。
漢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選官制度,主要有察舉、征召、辟除、任子、貲選等方式。
察舉是推薦官員制度。從漢文帝到漢武帝,建立了察舉制,此后,察舉就成為漢代最重要的選官制度。具體做法,就是根據國家的不同需要,由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和地方政府的郡國守相向皇帝推薦能夠擔任官職的人才。就整個兩漢來看,察舉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定期常舉,一般每年一次,在年終隨著“上計”即地方向中央的年度報告進行,具體科目有孝廉、茂才(即秀才,東漢避光武帝諱改名)等;一類是不定期特舉,由皇帝根據實際需要隨時下詔指定科目和人選要求,具體科目有賢良方正、賢良文學等。兩漢的察舉,以孝廉最多,所以人們也常用“舉孝廉”來指代整個察舉制。察舉孝廉的標準有四條:一是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是學通行修,熟知經書;三是明習法令,善于決獄;四是頭腦清楚,才干出眾。凡是地方推薦上來的孝廉,一般先在中央擔任郎官,經過官場上的見習和初步鍛煉,再根據對其實際能力的考察任命實職。
為了保證察舉的質量,漢代規定:州郡長官有推薦人才的責任和義務。“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漢書·武帝紀》)凡是發現察舉有不合格的,舉薦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察舉賢良,一般還要進行對策考試。如董仲舒有名的“天人三策”,就是這種對策。
征召比較特殊,是皇帝對特殊人才直接聘任的選官制度。秦始皇時就有了征召,如叔孫通以文學被征。漢代所征,多為學術名士或道德楷模。隆重者還要以“公車”、“安車玄纁蒲輪”征之,以象征朝廷對所征之人的尊崇。但除王莽時期外,征召都是個別進行的,在選宮中占的比例不大。
辟除是長官直接聘任部下的一種方式。漢代用人,中央只任命行政長官,其部下掾屑則基本由長官自行聘任。按規定,二百石以上的官員,均由中央任免,辟除的掾屬,一概都是百石。上至三公九卿,下到郡守縣令,他們的下屬吏員大都為自行辟除。被辟除的掾屬,與其長官結成連帶責任關系。由于他們是長官親選,所以多執掌實際事權,而中央任命的輔佐官員,盡管級別較高,卻往往沒有實權。
任子是對高級官員子弟的一種特殊照顧方式。漢代規定;二千石級官員任職滿三年以上,可以任子弟一人為郎。
貲選是對官吏的資產限制。漢代統治者信奉“有恒產者有恒心”,規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家產才能夠被選拔為官。漢初為十算(算為漢代的征稅單位,一算為資產一萬錢),景帝時降為四算。后來到武帝時,又開始賣官,稱為納貲,從而打破了漢初商賈不得為官的限制。此后,賣官鬻爵成為歷代王朝選官制度的一個補充手段。
漢代以察舉和辟除為主體的選官制度,解決了戰國以來軍功制和養士制不適應治理國家的問題,比較成功地完成了由奪天下到治天下的轉變,回答了“馬上得之”能不能“馬上治之”的難題。更重要的是,這種選官制度從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作為基本準則,統一了官吏的價值標準,并由此而產生了一批以文人為主的職業官吏,適應了當時的大一統王朝治理國家的需要。但是,這種制度也有它的缺陷。察舉作為一種自下而上的舉薦方式,會造成用人權的下移,辟除是直接下放用人權。推行時間一長,使中央集權受到了嚴重沖擊。累世三公的豪門和盤踞一方的州牧郡守,“門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了私人勢力集團。另外,察舉和辟除都側重于名聲,越到后來沽名釣譽現象越嚴重。漢末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抱樸子·審舉》)就是這一弊端的寫照。
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了大批秦簡,反映了秦統一前后的法律狀況,彌補了文獻資料的不足。僅僅從秦簡涉及的秦律名稱就可以看出,人稱秦律“密于凝脂”是毫不過分的。[3]秦簡中的秦律,涉及政治、軍事、農業手工業生產、市場管理、貨幣流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審理、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皆有法式”。在法律的實施上,秦代堅持輕罪重刑,嚴刑酷法,僅死刑就有車裂、定殺(溺死)、撲殺(打死)、磔(分裂肢體)、阬(活埋)、斬、梟首(斬頭示眾)、鑿顛、鑊烹、抽脅、腰斬、囊撲等方法。法網過密導致了社會矛盾的迅速激化,并成為秦王朝迅速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漢初,革秦之弊,廢棄了秦代法律的嚴酷繁雜成分,由蕭何制定了崇尚寬簡的《九章律》,[4]約法省刑,簡易疏闊。到武帝即位以后,伴隨統治思想由無為向有為的轉變,重用張湯和趙禹“條定律令”,律法日繁。“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漢書·刑法志》)漢律的形成,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種。律為律條,令為詔令,科為法律適用,比為案例類推。漢律特別強調皇權至上,法自君出,即廷尉杜周所說的“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史記·酷吏列傳》)。其法制的指導思想則為禮法并用,以禮人法,儒家經義成為法理的基礎,堅持德主刑輔,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體系“禮刑一體”的基本框架。近代嚴復曾說:“三代以還,漢律最具,吾國之有漢律,猶歐洲之有羅馬律也。”(《法意)卷六案語)在刑罰種類上,漢代逐漸以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了以前的黥刑、劓刑和斬左右趾,廢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進步。
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篇3
明(1368—1644年)清(1644—1911年)兩朝,皇權專制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與再度發展。
在重大政治決策上,明清都強調“乾綱獨斷”,即皇帝的個人獨裁。明太祖朱元璋為了防止權臣專政,廢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統領六部,處理政務,大大強化了皇帝的作用。然而,明代政治中的制度性弊端,正是強化皇權帶來的負效應。永樂以后,明代的皇帝多不爭氣,有的貪玩,拿國家大事當兒戲,如明武宗和明熹宗;有的同大臣意見不合鬧別扭,如嘉靖帝和萬歷帝。結果不是把權力交給閣臣,就是把朝政交給宦官,導致了政治的昏暗。清代皇帝著力扭轉明制之弊,視朝聽政不輟,解決了宦官專政問題,但專制獨裁的根本弊端依舊存在。
明代的太子制度,已經出現了危機。明太祖的太子早逝,朱元璋立了“皇太孫”,結果引發了“靖難之役”。萬歷帝想立自己寵愛的鄭貴妃之子,違背了“立嫡立長”的規則,大臣們力爭不可,導致了長達十四年的“爭國本”,反過來又深深擴大了皇帝與大臣之間的裂痕。清朝康熙帝深受漢文化的影響,實行太子制,卻因為太子的不勝任深受困擾,并引起了后來殘酷的宮廷斗爭。到雍正帝時,總結歷史教訓,創立了“密建皇儲”制度,即由皇帝在所有皇子中秘密選擇繼承人,寫成兩份密旨,一份置于乾清官“正大光明”匾后,一份隨身攜帶。皇帝死后根據密旨繼位。這一變化,對于保證繼任皇帝的品行能力具有一定作用。清代皇帝多數比較明智,同密建皇儲制度有相當關系。
明代由于制度原因引起的皇帝與大臣沖突,以“大禮議”最為典型。明武宗暴死無嗣,大臣迎立已故興獻王之子朱厚熄,即嘉靖帝,導致了能不能立興獻王為“皇考”的“大禮’之爭。以首輔楊廷和為代表的一大批大臣,主張按禮制以武宗為“皇考”;以觀政進士張璁為代表的揣摩迎合嘉靖帝的官員,則提出立興獻王為“皇考”。皇帝不接受內閣的主張,內閣也不接受嘉靖帝的旨意。皇帝與內閣的嚴重不和,使明朝政治受到了極大影響。內閣以集體辭職要挾,皇帝以廷杖笞責威逼,結果引發了嘉靖帝四十年不上朝,齋醮煉丹,求道求仙,政務荒廢。萬歷時的“爭國本”,與嘉靖時的“大禮議”具有類似作用。這表明,皇權的高度強化已經使皇帝本身發生了異化,缺乏制約的皇帝一旦把個人感情凌駕于國家利益之上,則會造成無法協調的政治沖突,舊有的體制對此不能化解。
皇帝統領政務,主要通過視朝和批閱奏章進行。為了協助皇帝,明代形成了內閣制度,為皇帝提供批答奏章的草稿,稱票擬。然而,從宜宗起,宦官機構司禮監開始制約內閣票擬。英宗起重用宦官王振,導致“土木之變”,后來又依靠宦官奪門復辟,從此開始了明朝的宦官專政。皇帝不再視朝,宦官就成為皇帝處理政務的重要助手,替皇帝批答奏章,傳遞命令。而為了保證皇權,皇帝又要加強對百官的監督,于是,宦官統領的東廠、西廠、錦衣衛等特務組織,就成了皇帝監控官員的得力打手。由此,使明代的宦官專政達到了極點。清代通過皇帝親自處理政務,直接與大臣溝通,較為徹底地解決了宦官專政問題,廠衛特務組織也因為弊端太多而在清代被廢除。為了保證皇帝掌握情報,清代從康熙起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即給皇帝信得過的大臣官員賜予密折奏事權,所奏的密折直達皇帝,任何其他人不得觀看,皇帝的批答也直送本人。密折的格式隨意,內容無所不包,凡有關政治經濟、民間輿論、流言蜚語、官場秘密等大事瑣聞,均通過這一渠道上達皇帝,成為皇帝了解下情、控制官吏的重要手段。
明初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廢除了中書省,以防止大權旁落,還以“皇明祖訓”的形式,規定后代子孫一概不許設立丞相,如有提議設丞相的就以奸臣論處。然而,皇帝日理萬機,終須有人輔佐,于是,明成祖時正式創立了內閣制度。所謂內閣,就是以一些翰林院官員入直文淵閣,參與政務,協助皇帝。內閣的主要職責,是為皇帝充當顧問,票擬批答。后來內閣逐漸升級擴大,閣臣中有一人總負責,稱為首輔。到嘉靖、萬歷時,內閣地位越來越高,成為不是宰相的宰相,嘉靖帝自己也說,內閣首輔,“雖無相名,實有相權”。如嘉靖時的嚴嵩,萬歷時的張居正,都以首輔身份權傾一時。盡管如此,內閣的性質始終只是皇帝的秘書顧問,在權力上同以前的宰相不能相提并論。
清代沿用了明代的內閣制度,但其作用下降為掌管文字的秘書班子,軍政大事并不由內閣商議。內閣大學士以殿閣為名,習稱中堂,名義上是宰相;他的助手為協辦大學士,習稱協揆,名義上是副相,然而并無宰相副相之權。真正的政務中樞,清初是議政王大臣會議,雍正以后為軍機處。內閣只是一個承辦各種文書的機構,負責草擬章奏批答和起草詔旨。軍機處設立后,內閣連重要文書都不再經辦,只是處理一些常規例行的公開文件。
清人關前夕設立議政王大臣會議,稱為“國議”,作為皇帝的輔佐機關,重大政務都由它決定。康熙時,重用南書房的侍從,以抵消議政王大臣會議的作用。乾隆時,議政王大臣會議被正式裁撤。雍正時為了適應西北用兵的需要,在養心殿外設立軍機處,取代了南書房職責,統管軍政大事。由皇帝任命軍機大臣,下有軍機章京協助。軍機處不用書吏,草擬文稿都由軍機大臣親自進行,間或由軍機章京代擬。一般文件,仍由內閣處理發放,稱為“明發”;重要文件,則由軍機處密封驛送,稱為“廷寄”。軍機大臣每日入直,與皇帝天天見面,皇帝巡幸則軍機大臣隨從。事關軍政要務,軍機大臣可向皇帝提出建議,但事事均由皇帝定奪。大學士雖然有宰相之名,但不入軍機,不能算“真宰相”。至此,專制皇帝的輔政機構最終定型。
明清均由皇帝直轄六部。六部的設置,基本上沿用唐宋舊制而略有變化。六部以吏部為首,吏、禮、兵三部,按職能各設四司,戶、刑、工三部,則按省設司。清代為了統管少數民族和邊疆事務,還設有理藩院;與六部并列。六部的長官為尚書,副手為侍郎,習稱堂官。
六部之外的重要機構,有翰詹科道和通政司、大理寺。:翰為翰林院,主要職責是編輯校勘圖書史籍。但在明清時期翰林院有一特殊職能,就是高級人才的儲備訓練。部院長官一直到內閣軍機,大都出自翰林院。從明代起,高級官吏的選拔上就有“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之說。詹為詹事府,本來是輔導太子的機構,與翰林院通職。到了清代廢除太子制,但詹事府依舊保留,職能與翰林院混同。科為六科給事中,道為十三道監察御史(清為十五道,光緒時改為二十道)。通政司是明代開始才有的特殊設置,專管向皇帝呈轉所有奏章,后來又負責撰寫貼黃引黃。貼黃是奏章韻摘要,引黃是在外封書寫的條目要點。由于明代通政司掌握了通向皇帝的所有信息通道,有喉舌之稱,權力過大,清代則削減了通政司的權力,各種奏章直送內閣,密折連內閣都不經過,通政司的職責只是核對公文程式和呈轉。大理寺是司法審判機構。明清的三法司分工為:刑部初審,大理寺復審,都察院監督。大理寺專管復審刑部和行省審決的案件。明清時期所說的九卿,就是六部長官加上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九人。
明清在地方建制上沿用了元代的行省制,明代分全國為十三行省和南北兩直隸,清代分全國為十八省(包括直隸)。另外,清代的東北、內蒙古、外蒙古、回部、西藏五個地區不設省,作為特別行政區由中央直接管轄。清末,陸續又增設了新疆、臺灣省和東北的奉天、吉林、黑龍江省。
明代在各省設置三司:以都指揮使司掌管軍事,簡稱都閫或都司;以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簡稱布司或藩司;以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獄和監察,簡稱按司或臬司。三司互不統轄,分別對中央負責。為了統轄事權,克服三司互相抵牾之弊,明代中后期開始向各省派遣巡撫,統管一方事務。隨著巡撫的固定化,藩臬二司逐漸成為巡撫的下屬機構。另外,明代還在部分地區派遣過總督,以協調各省和各鎮的軍事行動。
清代在全國固定設置八大總督(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陜甘、兩廣、四川、云貴),統管一省或數省軍政民政,習稱制臺或制軍,也叫部堂。另外,還有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專管治河和漕運。按省設置巡撫,作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習稱撫臺或中丞,也叫部院。總督和巡撫衙門不設佐貳屬官,沒有下屬部門。每省設布按二司,為一省的正式官府,屬督撫管轄。明清的督撫藩臬雖為大員,特別是清代督撫,號稱封疆大吏,但是卻要受中央的嚴密控制,不可能形成地方勢力。直到晚清,在鎮壓太平天國時湘淮軍興起,督撫權力才日漸增長,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格局有所變化。
明清的官吏選拔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科舉。科舉三年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鄉試和會試各為三場,第一場為四書義三道,五經義四道;第二場為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選一道;第三場為時務策五道。殿試只有一場,考時務策一道。清代乾隆以后,改為第一場為四書義三道,五言八韻詩一道;第二場為五經義各一道;第三場依舊為時務策五道。
明清科舉與宋元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八股取士。八股又叫制義,以宋儒注解的四書五經命題,如《四書》用朱子集注,《易》用程傳,《書》用蔡氏傳,《詩》用朱子集注,《春秋》用左氏、公羊、谷梁三傳及胡安國傳等等。作文要仿古人語氣,替圣賢立言,采用特定的格式,分為破題、承題、起講、提比、中比、后比各個部分。時人號稱有“作文十法”,即命意、立句、行機、遣調、分比變化、虛實相生、反正開合、頓挫層折、琢句、練字十種作文要求和技巧。[5]八股取士并不是簡單的死記硬背,既要考知識,更要考智力和悟性。
鄉會試的主考、同考由皇帝欽定派遣。鄉試提調由布政使擔任,監試由按察使擔任,清代則由巡撫監臨。會試提調由禮部司官擔任,監試由科道官擔任。主考和同考稱內簾官,提調、監試稱外簾官。考試有嚴密的程序,考官人院,提調官和監試官立即封鎖內外門戶,不得擅自出入。甚至運送物料,都要由提調、監試會同開門點檢送入,再行封鎖。鄉試人院時,要逐人搜檢。嘉靖以后,會試也要搜檢。考生所帶考具均有規矩,如帽用單氈,鞋用薄底,硯臺不得過厚,筆管不得鏤空,食物必須切開,木炭不過二寸等等,以防夾帶。開考后有巡綽官負責巡邏監督。考生交卷時由受卷所登記收繳,轉送彌封所編號密封,再送謄錄所朱筆謄抄,對讀所對讀朱墨二卷核對無誤,將朱卷交同考官分房閱卷。同考再向主考薦卷,均要寫出評語。名次確定后在公堂上調入考生原作墨卷對照字號,確定名單發榜。殿試則較為簡單,只有一場,收卷后同樣彌封編號,交讀卷官評定高下,報皇帝欽定名次,送內閣填寫黃榜公布。
明代起,鄉試逐漸有了名額限制,大省一百余,小省數十名,清代略有增加。鄉試考取者為舉人,第一名俗稱解元。會試名額每屆三百名左右,部分年份有所增加。除正榜外,清代鄉會試增加了副榜。從明代開始,會試分南北卷,按南北分配名額,以保證地域上的平衡。會試第一名俗稱會元。殿試不淘汰,取中者為進士,分三甲。一甲三人,俗稱狀元、榜眼和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其余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明清考中舉人即可任官。考中進士后,經過挑選庶吉士,其余進士直接任官。
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在培育人才中有著特殊作用。選拔庶吉士稱為館選,具體辦法就是在新科進士中選拔優秀者,進入翰林院,繼續學習三年,然后考試決定去向,稱為散館。優秀者直接授翰林院編檢官,其次出任科道,再次出任部曹,再次出任州縣。其后的轉遷升任,都優于他途。
明清的科舉制度,就其制度的嚴密性、規范性來說,堪稱完備。八股取士,實際上是古代科舉向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的必然結果,在技術手段上,達到了古代所能達到的最高成就。然而,隨著封建政治的僵化,八股取士也同思想禁錮結合為一體,特別是“所習非所用,所用非所習”的積弊,在八股制義的束縛下達到了極致。在晚清大變革的格局中,最終成為妨礙中國政治轉型的重要一環,被歷史所淘汰。然而,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還值得今天借鑒。
明代官吏銓選,文歸吏部,武歸兵部。文官初授官職,都要參加吏部的大選。明清的官職,有繁簡沖要的區別。進士出身,一般在京為清要,在外為繁劇。舉人出身,則一般為邊遠簡職。監生聽選,則要仿唐制考身言書判四事。為了防止銓選中的行賄請托,明代萬歷以后一直到清代銓選實行掣簽法。即把對應的職務和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分別制簽,以抽簽方式決定具體職務的擔任人員。明清銓選極重出身,正途和雜途有天壤之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官員的基本素質。
明清在官吏管理上還建立了一套較為嚴密的考核制度。明代分考滿考察兩法。考滿主要按年資進行,任職期滿按考核等次決定升降和調繁調簡。考察主要是糾察不合格官員及舉薦優異官員。考察又分為京察和大計。京察在中央官員中進行,六年一次;大計隨地方官員朝覲進行,三年一次。京察大計特別卓異的,不次提升;不合格的,按八法處理。所謂八法,是指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pi)軟、不謹八種情況,分別予以革職、冠帶閑住、致仕、改調等處置。清代考察則發展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項標準,才分長平短,守分廉平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綜合四格決定官員的加級、升職、留任、降調。八法與明代相同,只是處置辦法略有變化。
在法律制度上,明清是一個體系。洪武三十年,明太祖主持制定了《大明律》三十卷四百六十條,首列名例,次按六部分類。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又制定了《大明會典》,作為行政規范性質的法典。正德、嘉靖、萬歷時對《會典》進行了多次校刊增訂。流傳至今的《大明會典》就是萬歷續纂本。清朝順治四年,在《大明律》的基礎上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體例內容基本同《大明律》相仿。康熙、雍正、乾隆時對《大清律例》不斷修訂,到乾隆五年定稿。今天看到的《大清律例》就是乾隆本。康熙開始,仿照明會典編纂《清會典》,其后屢次增訂,形成了《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事例》、《光緒會典》五部會典。值得一提的是,清代還制定過《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和《苗例》等針對少數民族的單行法律法規,以適應不同民族地區的司法需要。
隨著封建法制的發展,到了明清,“例”越來越重要。由于明太祖強調“祖制”不得更改一字,在法律實施中為了彌補《大明律》的不足,從明孝宗時開始用“條例”和“事例”輔助法律。后來,由“以例輔律”發展為“以例破律”。清代繼承了明代編訂條例的做法,在編制《大清律》時就附有條例,康雍乾嘉道咸每個皇帝都增訂條例,到同治時僅例就增至1892條。由此,導致清代司法中“例”占具優先地位,有例從例,無例才從律。而各種條例越來越繁復,這就給司法留下了極大自由裁量空間。在刑罰種類上,明清在杖、徒、流、絞、斬的基礎上,增加了充軍(流刑附加刑)、發遣(配邊遠駐防軍人為奴)、枷號、凌遲等罰則。明清兩代在司法的寬嚴程度上大不相同,大體上,在對官吏的法治監督上明代失之嚴峻,清代失之寬容。
明太祖懲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國。在《大明律》之外,還專門制定了《大誥》[6]作為司法依據,使“詔獄”制度化。在司法方面,古代向來都有詔獄,即由皇帝詔令在法律之外處理案件,判決不是根據律條而是根據皇帝的意旨。明初朱元璋處理的胡惟庸、藍玉、郭桓、空印四大案,是詔獄的典型案例。胡案和藍案是屠戮功臣,株連四五萬人,將元老宿將一網打盡。郭桓案是借口戶部侍郎郭桓貪污收拾京官,六部長官多數被殺。空印案是懷疑地方到戶部核對錢糧的空印文書有弊,將府州縣主印官員以及部下殺頭流放。另外,明朝還創立了廷杖之法,對不聽話的官員當廷杖責,打得皮飛肉濺甚至死于非命,相當多的正直之士遭受過這種屈辱。這種做法,打掉了多數官員的廉恥和自尊。法網稍一松弛,吏治立刻敗壞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對此評價道:“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為善治乎?”(《寄簃文存》卷六)
清代司法,強調“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較為寬松。即使人稱暴戾的雍正帝,其殘暴冷酷,主要表現在與“奪嫡”有關的宮廷斗爭上,而在治理國家上則循法守規。但是,出于滿漢隔閡,清朝整飭吏治從寬,整飭思想則從嚴,對官員司法以寬大為主,對文人司法則以嚴酷出名,大興文字獄,在思想文化的專制上走向了極端。
在法制監督上,明清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并將六科在名義上改歸都察院管轄,從體制上完成了臺諫合一,使其成為法制監督最重要的機構。都察院的最高長官為都御史,執掌糾察司法,大獄重刑則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鞫訊,稱為三司會審。三司會審不能決斷者,則交由九卿會審。吏部考察官吏,由都察院監督。都察院下轄科道,但十三道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相對具有較大獨立性、獨立辦事。監察御史按省分道,分別負責彈劾官吏,巡視京城,刷卷(審核文檔),監督科舉,巡查倉庫,糾察禮儀,上書進諫,巡按地方。給事中按六部對口設置,分別負責審查對口各部的奏章文書,監督部政,駁正違失,進諫議政。六科未簽署的公文,六部不得執行,六部有事,堂官要赴科畫本(簽署)。清代都察院與明代作用類似,所不同處是根據省份的變化改十三道為十五道。
秦漢以來的法制,以皇權為法律的基本淵源,刑法、民法、行政法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形成了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明清的法制體系,把中華法系推到了盡頭,卻缺乏向近代法制體系轉化的內在機制。到了晚清,在西方列強入侵的沖擊下,逼迫統治者對法律條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終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獨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選官制度,經過長期的歷史積淀,形成了極為豐厚的內容,并且在歷史演變中具備了高度的自洽性,能夠不斷自我修復完善并自我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的制度體系,可以對包括皇帝在內的人的因素形成一定的制約。從技術和操作性上看,古代的這一制度體系,比較有效地維持了統治秩序的穩定,有利于在統治集團中吸納社會精英,形成較高素質的官僚隊伍,其中有些方法和措施,如政府機構的權力配置與相互制約、科舉選官的操作方式等,已經達到了非常精致的程度,不乏可供現代參考借鑒的成分。
不過,中國古代的這一制度體系,在整體上是同皇權專制的“家天下”體制相適應的。專制體制的人治本質與制度規范的法治要求,存在著深刻的內在腫突。因此,中國古代的法制,與現代法制有著本質差異。現代從西方引進的法制概念,本身就是一種理念;而中國古代所說的法制,更多側重于工具性。嚴復在翻譯孟德斯鳩《法意》(《論法的精神》)一書時,注意到了這一區別,說:“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 (《法意》卷一案語)因此,現代所謂法制,實際是指整個制度體系,而中國古代所謂法制,一般是指“禁令”和制裁體系。正因為如此,中國古代的法制,可以與專制體制緊密結合,專制君主只是把法制作為自己治民治吏的一種手段,自己則凌駕于法制之上。嚴復站在近代法制概念的基礎上說過:“專制云者,無法之君主也。”法制要求“上下所為,皆有所束”,而從秦到清的所謂法治不過是刑治而已。“若夫督責書所謂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驅迫束縛其臣民,而國君則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為法所拘。夫如是,雖有法,亦適成專制而已。”(《法意》卷二案語)正因為如此,同一個制度體系,在不同的君主手里,可以形成相反的社會效果。漢承秦制,唐承隋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制度體系并無大的變化,但由于操縱制度的人員不同,理念不同,一治一亂,幾成天壤之別。即使在同一王朝,王朝前后也會出現截然相反的制度效果。
對于這種制度體系的本質和弊端,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黃宗羲指出:“后世(指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斂于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惟筐篋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明夷待訪錄·原法》)中國古代的這種置天下于一家之“筐篋”的專制性質,使其制度建設更多地側重于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力,保證政治統治的有效性,防范所謂“奸邪逆黨”,而對社會管理重視不夠。對此,嚴復也曾指出:“蓋惟專制國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國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國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誣。”(《法意》卷一一案語)就拿科舉制和現代公務員考試錄用制來說,盡管在具體操作技術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科舉所要選拔的,是忠于君主和專制體制的臣仆;而公務員考試所要選拔的,是忠于國民的公仆。不注意這種區別,就可能會導致評價上的偏頗。通過學習歷史,能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歷史的積淀給我們今天規定了發展方向的路徑選擇限制。要實現現代化,可以借鑒古代制度體系中經過時間檢驗并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和操作措施,但需要本質上的制度轉換。
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選官制度篇4
魏晉時期(220—420年),門閥政治興起。所謂門閥政治,就是家族等級制向政治領域的滲透,具體表現為名門大姓把持朝政。司馬氏取代曹魏政權后,世家大族在政治上日益顯赫,被人稱為土族,控制了各級政府的清要官職。西晉時,皇帝要依賴士族統治社會,制約宗室,駕馭官僚隊伍。到了東晉,門閥勢力的膨脹使其與皇權有了一定的矛盾。民謠稱“王與馬,共天下”,就反映了作為士族的代表王氏家族與皇帝司馬氏在國家權力中的關系。
魏晉的政治制度在分封問題上走了一段彎路。曹魏鑒于漢代的分封曾造成了地方割據,加上宮廷斗爭的因素,魏文帝對宗室限制較嚴,大權旁落于外姓。司馬氏從曹魏手中取得政權,片面汲取曹魏失權的教訓,大封宗室,諸王集軍、政、財權于一身,結果釀成了“八王之亂”。東晉以后,分封過重的弊端才逐漸糾正了過來。
同門閥政治的興起相適應,九品中正制成為這一時期特有的選官制度。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創立,經過兩晉南北朝,一直實行到隋文帝時才徹底廢除。根據這一制度,朝廷在各州和各郡設立了中正一職,但不屬于正式官府編制,不得干預政務,只是專門負責品評人才。中正評價人才的標準,分為家世和行狀兩個方面,家世包括祖輩資歷和門戶名望;行狀包括道德行為和才干能力。中正綜合家世與行狀,把士人分為九等,以備選用。但中正只有品評權,沒有任命權,只是把自己的品評意見提交給政府,作為政府用人的依據。而政府雖有任用權,卻必須根據中正的評定來任免官員,不得擅自做主。中正同掌握用人權的政府長官互相牽制,誰也不能擅權,有效防止了私人勢力集團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漢末選官制度造成的尾大不掉弊端。現任官員也要受中正制約,每三年按照籍貫由中正“清定”一次,官員的考核升遷往往要受這種“清定”的左右。
九品中正制的實施,在政治上有利于克服漢末以來的分裂割據局勢,但是,卻造成了官吏任免中的權責分割。中正管品評而沒有用人權,對用人不當不承擔責任;政府有用人權,卻受到中正品評的牽制。正如馬端臨所批評的那樣:“中正之法行,則評論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評論所不許,則司攉用者不敢違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則司評論者本不任其咎。體統脈絡各不相關,故徇私之弊無由懲革。”(《文獻通考·選舉一》)在九品中正制的實施中,本來要求家世和行狀兩條標準并重,很快就演變為僅僅依據家世定品。中正一職,也多被大族世家所把持。“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任用官吏,全憑門資。選官制度上的門第觀念,同門閥政治相得益彰,助長了士族對政權的控制。但是,這一時期的門閥政治,是專制皇權體制下的一個插曲,同先秦的世卿世祿制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并不是貴族政治的復活。
九品中正制囿于門第的限制,在選拔官吏的實際效果上無足稱道。西晉的劉毅,曾上疏抨擊這一制度。此后,有見識的官員一直對其批評不斷。為了保證政權的運轉,魏晉南北朝各代,依舊沿用了兩漢以來的察舉制和辟除制。察舉的科目,主要集中在孝廉和秀才兩途。不過,從曹魏開始,就對察舉和辟除做了一些制度上和實施上的改進,以消除漢末的弊端。最主要的改進,是把察舉和考試結合起來,后來逐漸固定了策試的標準和要求,大體上孝廉側重于經義,秀才側重于文采。這種考試方式在南北朝時期越來越被重視,開了隋唐科舉制的先聲。
南北朝時期(420年一589年),士族與皇權的沖突加劇。士族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在這一時期充分表現了出來。他們盡管占據高位,但過于崇尚虛名,不屑于務實,通常都只擔任名分高貴而不理庶務的清要官職。部分士族甚至連馬都不會騎,“服脆骨柔,不堪步行,體羸氣喘,不耐寒暑”,上下車都要隨從攙扶。南朝的開國皇帝多出身不高,士族不為其用。于是,皇帝都有意識地拔擢寒門,執掌機要,排斥士族。在中央,決策中樞中書省和門下省的最高長宮中書令、侍中依然還是士族擔任,但其中實際掌握政務的中書舍人和給事中,卻基本上都是由寒族充當。在侯景之亂中,南朝的士族元氣大傷,門閥政治逐漸衰落。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發展。魏明帝時命陳群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將漢代的“具律’’改為“刑名”,并列為首篇,這種體例一直被后代所用。西晉時,由賈充、羊祜、杜預大規模修訂法律,以漢律和魏律為基礎,“蠲其苛穢,存其清約”,制成了簡約、規范的《晉律》二十篇。同時,由張斐、杜預為《晉律》作注,詔頒天下,作為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的解釋。南朝基本上沿用晉律,變動不大。北魏在孝文帝時廣泛總結漢魏晉法制的經驗,修成北魏律二十篇。陳寅恪評價說:“北魏前后定律能綜合比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偉業,實有其廣收博取之功。”(《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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