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些 關于媒體審判的案例 急~懸賞50分
最近反響比較大的好像沒有,給你幾個比較經典的案例吧
【第1句】:9幾年的河南張金柱案
【第2句】:東北黑老大劉涌案
【第3句】:去年結案的許霆案詳情自己網上搜下臨時搜腦袋搜到的,知道其他案例的朋友也來說下,我也參考參考,呵呵。
過去20年的案例還能重新審判嗎
你好,完全可以,民刑訴都有明文規定重審的條件有幾類是不受時效限制的,比如冤假錯案。
非法占用林地 刑事審判案例
首先,她叫克里奧帕特拉,其次,因為蘇拉已經恢復獨裁官制度,當時龐培和妹妹亂倫都沒事
所以元老院的權力并沒有共和制時那么大,所以凱撒說什么都行,再次,當時凱撒舉行過3次凱旋式。
所以,法官同意申請羅馬籍,并且會加入羅馬公民權,不過當時還有特里布亞大會,所以她不會成為貴族。
我要舉辦一個模擬審判,請大家給提點參考。
刑事案例方面的,急用
我覺得模擬法庭涉黑類案件有意思~~ 南昌蔣氏黑幫一未成年成員身犯五罪被數罪并罰 作者: 吳云 陳長權 發布時間: 2009-02-18 13:35:10 -------------------------------------------------------------------------------- 中國法院網訊 一男子投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觸犯五罪被判刑。
2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鄧華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以來,蔣小泉、蔣小強(均已判刑)兄弟二人陸續糾集高田華、翁長文、徐思云、肖海飛(均已判刑),并以此四人為骨干,糾集劉文亮、蔣凌峰、熊偉、陳輔昆、鄧勇金、熊金虎、陳玉冬、鄧廣林、胡文文、劉在勝、饒紅生(均已判刑)、鄧華(化名)及夏明華、胡濤等人作為成員,并與蔣小龍、蔣小江(均已判刑)共同領導,組成蔣氏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
蔣氏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清楚,層次分明,成員固定,分工明確。
其中,蔣曉泉、蔣小強、蔣小龍、蔣小江為領導者,調動指揮骨干成員肖海飛、翁長文、高田華、徐思云,骨干成員再召集手下成員具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骨干成員手下成員相對固定。
其中,肖海飛手下有饒紅生、劉在勝、夏明華、胡濤等人;高田華手下有熊偉、陳輔昆、鄧勇金、蔣凌峰、熊金虎等人;翁長文手下有劉文亮、鄧廣林、胡文文、鄧華等人。
蔣氏兄弟可以任意調動指揮組織所有成員,組織成員之間也時常互相配合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鄧華于2004年開始跟隨翁長文,投靠蔣氏兄弟,接受蔣氏兄弟的指揮,成為其手下馬仔,為其充當打手,并參加了由蔣氏兄弟組織策劃的部分違法犯罪事實。
鄧華共參與敲詐勒索1起;參加聚眾斗毆1起;參加尋釁滋事1起;參加故意傷害2起等違法活動。
2005年4月,一貨運部員工與萬小龍的父親發生糾紛,萬小龍知道后通知蔣小強,蔣小強即召集翁長文、高田華、劉文亮、鄧華、熊偉、蔣凌峰、陳輔昆、熊金虎等人趕到該貨運部毆打對方人員并進行威脅。
事后,該貨運部業主朱某帶萬小龍的父親去醫院,檢查結果為傷勢輕微,用去醫療費200元,由朱某支付。
后萬小龍請蔣小強等人出面,以賠償為由向朱某索得14000元,萬小龍給蔣小強4000元。
2005年9月25日,為了爭奪新建縣長凌鎮北郊開開電纜線廠工地的沙石業務,李郭明、夏國德與當地前進村的村民陳孝淵、陳忠佑等人發生糾紛,約定在工地斗毆。
鄧華在翁長文的糾集下,伙同劉文亮等人持魚叉、砍刀等器械與當地村民陳孝淵、陳忠佑等進行了斗毆。
2005年9月,龍海貨運部業主尹某與鐘勇貨運部業主萬某發生糾紛,請鄢某及蔣小強、翁長文對付萬某,并以貨運部30%的股份相送。
之后,在蔣小強指使下,翁長文召集鄧華及劉文亮、鄧廣林、胡文文等人來到鐘勇貨運部,摔掉店里電話,對萬某進行威脅。
2005年11月,翁長文又授意劉文亮帶鄧廣林、胡文文、鄧華等人來到鐘勇貨運部,砸壞了托運的貨物、電話等物品,并毆打曾某。
為此,尹某共付給翁長文、蔣小強、劉文亮等人13000元。
2006年4月19日傍晚,翁長文發現涂某給其妻子發了一條內容曖昧的短消息,便召集鄧華及劉文亮、鄧廣林、胡文文等人將涂某打傷至輕傷甲級。
2006年7月,鄧廣林在暉一般網吧上網時聽到閔某等人辱罵翁長文,即告訴翁長文、劉文亮,翁長文即授意手下去找對方。
幾天后,劉文亮等人被閔某、鄧某等人持刀威脅。
7月31日晚上,鄧華及劉文亮、鄧廣林、鄧勇金、胡文文、鄒濤等人持砍刀來到振兵網吧,將鄧某殺傷至輕傷甲級。
隨后,翁長文交給劉文亮等人1500元錢讓其外出躲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華目無國法,伙同他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得他人現金14000元,數額較大;參與聚眾斗毆1起;參與尋釁滋事1起;參與故意傷害2起,致2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鑒于被告人鄧華系從犯,在參加多起犯罪時未成年,據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鄧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七個月;犯聚眾斗毆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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