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作文300字
我很榮幸能夠參加嘉定區教育局、司法局、法宣辦所組織的這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題游,活動人員由來自嘉定區各學校的高中生以及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學生組成。
此次主題游總共參觀了三個地點:嘉定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中心、嘉定氣象科普館和嘉定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參觀的三個地點不同,所教育的內容也不同,但我覺得此次活動的舉辦意義更為不同。
首先,隨著外來民工的入滬,為上海做出巨大貢獻,他們的子女也在這片陌生的土地上學習,生活。
這次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同學與我們共同參與了這次的法制文化主題游,體現嘉定區教育局及有關單位對于農民工子女的關心、關注,為他們提供了共享普及法制,增長知識的機會,消除了我們在地區上的差異,有利于他們的成長。
其次,此次活動的形式新穎,內容比較豐富。
每去一個地點,都有大量的宣傳版面介紹相應知識,有的地方更有實物模擬,電腦模擬等,淺顯易懂,讓我們在“看得見、摸得著”的過程中學習到了相應的如地震、氣象、消費者維權的知識。
每個地點,都舉行了知識搶答活動,不僅為那些知識相對豐富的同學帶來了獎品,也為那些知識不足的同學豐富了知識,調動了全場的思考積極性,每個人都躍躍欲試,爭先搶答,氣氛極佳。
第三,內容貼近實際,貼切生活,實用性價值比較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培訓普及,為我們日常消費受到侵權時有了法律保障,也有了正確的處理方法與途徑。
其實,此間的討論內容也反映了某些問題。
如中國消協到國外交流,當問及假冒名牌商品問題時,國外消協就十分詫異,因為他們那里根本不存在假冒商品,這因為他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很大,而我國對之的重視程度不足,相見一斑。
第四,主題聯系國際形式。
全球氣候變暖,這已是國際熱議的話題,青少年從小樹立氣候形式的緊迫感,了解天氣及其系統形成演變,有助于發揮教育警示功能。
普法的同時增長知識,增長知識的同時形成意識,有助于這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其實,這次活動的諸多意義不言而喻,但我還想就自己的觀點發表一點感想。
比如地震知識的宣傳,在
【第5句】:12之前似乎很少,而四川地震發生之后才來亡羊補牢,似乎有些晚矣,宣傳力度的不足將會造成巨大災難。
若不是因
【第5句】:12建立的全國哀悼日降旗鳴笛,我們決大多數學生似乎還不知道有防空警報這個東西,然而現在終于是知道了。
我不否認這次的活動,只是覺得應該在青少年中普及力度在大些較好。
再有,像這樣的活動普及率最好再高一點,不僅僅局限于某些同學。
這次活動每人發了一本《服務指南》,翻開第一頁有綠色的十二個華文彩云體的字——青少年普法教育應從小抓起。
確實的,青少年普法教育應從小抓起。
青少年只有從小建立一個法制觀念和道德體系,長大之后犯罪違法的幾率才會降低,整個社會才會穩定,國家才會健康平穩發展。
如果普法知識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學生,雖然他們的知識不斷增長了,而又大多數人該受法制教育的卻沒有受到教育,這不僅是件十分不公平的事,也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
總之,此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題游有許多的正面影響,只是在正面影響的背面還留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我們也希望這樣的活動能像我國的法律一樣不斷完善,真正使我們青少年受益,為我們國家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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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中保持控訴平衡、保障社會弱者平等訴訟機會的一種實現司法正義的制度設計。
簡言之,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
具體的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代理的制度。
”[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隨著社會民主和法制的發展而體現出的對人的主體性權利的尊重的一種制度設計,在專制社會和人治社會是無從存在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動得以正常進行司法公正不受影響,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現實上得到體現,從而堅定公民對政府及社會公正的信念。
[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 (一)訴訟正義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則之一。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作為一種商業性非常強的職業,律師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務,委托方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是律師維持其生活的一大來源。
然而,刑事訴訟中并非所有的當事人都有能力聘請律師,這就有可能導致因為財產狀況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權利不同,從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成為水中月、霧中花。
“相對于裁判職能而言,控辯雙方訴訟權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維護訴訟構造平衡,保證訴訟公正所必需的。
”[3]為實現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則,避免當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澀而在法庭審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為了實現“看得見的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應運而生。
(二)實現“控辯平衡、平等武裝”。
在狹義刑事訴訟中,[4]由于行使追訴權的一方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并掌握各種必需手段的國家機關,而被追訴方往往處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顯然與行使追訴權的國家機關不可同日而語。
在廣義上的刑事訴訟之審前階段,被指控者往往處于被羈押狀態,控辯雙方地位、力量上的差異之懸殊顯而易見。
因此,為了保護人權,保證訴訟參與原則的充分實現,無論在審判階段,還是在審前階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維護被害人權利。
以往談及刑事法律援助時,我們自然而然地認為其對象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遠離了該范疇。
有學者在對刑事法律援助下定義時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規定對那些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執業律師義務承擔刑事辯護和幫助的法律制度。
”[5]筆者以為,出于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從道義上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當性基礎,因此,維護被害人的權利理應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之一。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中得以體現,其第34條規定:“(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辯護的方式。
該條第一款實際上是一種“任意的指定辯護”,法院對于指定辯護人的選任問題具有自由裁量權。
第二、第三款規定的指定辯護則是法院的義務,如果法院不履行這一義務,則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當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當事人提出上訴、檢察院的抗訴而被上級法院裁判無效。
[6]這種辯護即所謂的“必要的指定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 我國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第42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頒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規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其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 (二)實踐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國首家法律援助組織——武漢大學弱者權益保護中心成立以來,現代意義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漸在中國開展了起來。
隨著一系列法律、規定的出臺,在全國按照行政體系迅速展開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自主決定為輔;律師義務援助為主,政府財政適當補償為輔;審判階段為主,其他訴訟階段為輔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但是由于各項工作起步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突出體現在:
【第1句】:法律援助方式單一。
通觀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援助和應當事人的申請而提供的援助。
而且,應當事人的申請提供援助時一般還需要進行審查。
對審前階段和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沒有區分情況,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可以對受援對象提供援助。
【第2句】:法律援助實施人員范圍限于律師。
在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體往往限于律師,而且,我國《律師法》認為律師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義務,對律師不履行義務的后果規定的相當嚴厲。
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證案件的質量。
但不可忽視的是,這極大地影響了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
實際上,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律師是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
此外,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律師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師在執行法律援助工作時往往疲于奔命,費力不討好。
【第3句】:援助對象范圍較窄。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對刑事法律援助對象做了具體的規定,援助對象由過去限于被告人擴大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
但是,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的規定,我國將援助對象嚴格限于“經濟困難”以及幾類特殊的群體,顯然援助對象范圍有過于狹窄之虞。
【第4句】:重視對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視對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幫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規定了在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但是在實踐中,人們往往重視對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對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會主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
但處于審前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則似乎沒有那么幸運了。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沒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而且,實踐中往往會以偵查涉及偵查秘密為由為犯罪嫌疑人請求法律援助設置重重障礙,援助者也忽視或不愿意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獲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艱難。
摘錄一則表現當代共產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聞!! 寫出感想
語文課堂作業本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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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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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員吳智勇 銷售公司作為工程機械廠的龍頭部門,總經理吳智勇以一個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以務實的工作作風,扎實的工作態度,帶領公司全體員工舞起銷售的龍頭,創造了可喜的成績,促進了工程機械廠的經營發展。
他認為公司就是大家的堅強后盾,將服務延伸至每個家庭。
誰家有個難事、急事,他總是第一時間給予協助解決。
員工喬遷新居的現場有他組織的搬家隊;員工的親人生病住院有他親切的慰問。
我想,吳智勇平時工作那么忙碌,卻總是幫別人解決一些瑣事,還關心員工家人,真是一個好黨員
讀報紙或進行社會調查,摘錄或寫一則表現當代共產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聞,并發表自己的感想。
很遺憾,這是在日華人華僑寫的,并非日本人。
差距不僅在細節上,在思維模式上也落后:日本人很知道中國的古詩詞可以感動中國人,而中國官員、企業家卻不知道用中國古詩詞送給日本人,其實效果不佳,因為你是中國人,算漢詩詞能倒背如流、估計不會有人驚訝......在這種場合,如果能熟練運用
【俳句】來畫龍點晴,一定能讓日本敬佩,躍上日本媒體頭條。
幫助他人的心得體會
學會幫助別人 當叢容地捐有財產資助貧生的一刻,淚水再次灼熱了華夏土地上每人的眼眶,在感動了中國的同時,他無私助人的耀眼光芒更是折射出了千百年來人們之間相處時來自心底的交換:幫助別人。
而當他病危之時,卻無人問津,辛酸中不禁喟嘆:幫助別人已需要我們去學會。
也許有人冷笑,這還用學嗎
回答十分肯定:需要。
看商場門口。
受害者被小偷打倒在地,圍觀的何止百人,卻看不到一雙援助之手;冰天雪地中,一位老大娘摔倒在路中央,卻沒有一個人愿意攙扶。
自古以來的文明早已被拋去了九霄云外,樂于助人早已成了過眼云煙,“跟我沒關系”、“又沒有什么好處”成了人們冷漠的借口,利益成了幫助別人唯一的動力,這是多么的可悲,如此冰冷的人心已急待去學會幫助,學會幫助有困難的人。
學會幫助別人,不是為獲取利益,而是一種心靈的坦然,人格的健全。
學會幫助別人,是春風梳柳的輕柔;是夜雨潤花餓滋養;是扶助推貨車人的一臂之力;是幫小朋友撿一下羽毛球的抬抬手;是為別人指明路線的幾句話;更是危急時刻的及時搭救… 學會幫助別人,可以著手于小處,可以兼濟天下。
當看到別人的苦難,心底流淌出一股溫泉時,你就理解了幫助他人,當再向他跨出一步,就真的可以幫助了他們,學會幫助別人就是這樣簡單,播種了愛心,心中會長出溫柔明亮的花朵,感動別人的同時,對自我更是一種喜悅,成長,幸福與慰藉。
學會幫助別人,也是所以不平凡人奉行的品格,而正是幫助別人,才使他們真正的不平凡。
有如焦裕祿,牛玉儒,幫助百姓成了他們一介為官的代名詞。
有如濮存昕,蔣雯麗,幫助愛滋病患者是他們作為演員之外崇尚的內心法則。
有如《哈里波特》的創造者,在收獲名譽時,不忘了將這份榮譽帶來的金錢讓貧困兒童一起分享。
我們在崇拜他們的同時,是不是更要注重內在的精神素養,也去幫助別人呢
愛因斯坦說:“生命的意義在于樂于助人,憂他人之憂,樂他人之樂。
”科學家的智慧同樣在呼喚著人性的光芒、群眾無私的力量,別再冷漠了,看看你身邊的人,他們需要你幫助,期待你幫助,幫助他們吧,給自己的人格找一個支點。
海子說: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我說:幫助別人,春暖花開。
學會幫助別人吧
讀報紙或進行社會調查,摘錄或寫一則表現當代共產黨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聞,并發表自己的感想。
和想
偉區長征街道東方路社區黨員李鐵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退休老黨員李鐵斌是宏偉區長征街道東方路社區的一名普通黨員,今年64歲。
退休以來,他主動擔當了社區普法義務宣傳員。
他退休不褪色,始終銘記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帶頭履行八榮八恥,用自己的余熱照亮社區居民的心田。
李鐵斌非常支持社區工作,多年來義務擔任社區法制教員。
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為了保證普法課質量,他情愿放棄一切家事,全身心地投入到查找材料、收集素材、編寫教案等工作中來。
他心臟不好,血壓偏高。
每逢炎熱夏季,一個小時的普法講課下來,他總是滿頭大汗,氣喘吁吁。
即使這樣,他依然堅持為居民上課,從不說累,幾年如一日。
為了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他一直堅持參加法院各種案件的陪審,并經常免費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訴狀等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平時,他自覺宣傳法律知識,告誡違法行為,平息了多起爭端。
他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普法入戶活動,每當學生寒暑假期間,他專門為社區的中、小學生開辦法制教育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
李鐵斌用一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熱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彰顯了共產黨員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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