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警察護校
最近,全國各地中小學和幼兒園發生了多起惡性傷人事件。
作案兇手手段十分殘忍。
現在,全國各地都散發著一股恐怖的氣氛。
有警察護校是為了保衛學生的安全。
為什么警察護校
因為最近一段時間,全國多次發生針對學校(學生)的襲擊案件,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公安部要求各地要嚴防此類事件的發生,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大多派駐警察到學校,保衛學生的安全
贊美警察的詩詞
贊美警察古體 其一 警察說 征途秋,何堪風雨造英雄。
三軍受披甲,一諾如山力挽弓。
千里路,轉從容,縱橫滄海碧云空。
不辭生死尋常事,多少功名笑看中。
其二 警嫂說 此去應知山水重,情懷都在不言中。
人來人往天涯路,天南海北雨后風。
秋靜美,月玲瓏,夜長共我立蒼穹。
相思莫若相知好,他日洗塵酒一盅。
(三)江城子?警營 警營亮劍氣軒昂。
握鋼槍,戰豺狼。
颯爽英姿,奮力衛邊疆。
為保人民安世業,危難至,不彷徨。
春秋幾度總匆忙。
好兒郎,可安康
歲月無情,幽夢念爹娘。
除害為民何所懼,容顏改,總神傷。
警察守護天使護校行動都有哪些內容
項城交警大隊強化“平安護學崗”守護天使在行動項城交警在小學門口疏導交通 小學門口項城交警開辟“安全通道”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孩子們的交通安全關系著眾多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為孩子們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為保護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維護中小學校周邊交通秩序,項城交警大隊在城區各主要路段設立了中小學校“平安護學崗”,保障廣大中小學生上放學途中交通安全。
交警大隊積極組織專門警力,每天在學生上放學的高峰期,在各中小學校門口路段指揮疏導交通,控制過往車輛車速,開辟綠色通道,維持校園周邊交通秩序,引導護送學生安全有序的橫過道路,為學生上、放學出行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進一步消除了校園周邊潛在的交通安全隱患,贏得了廣大老師、家長的高度贊譽。
護校隊工作總結
為了維護學校安全,保障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加強校園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我校成立了護校隊,由學校中青年男性教師擔任,現將本學年工作總結如下:一、服從安排、嚴格執勤
【第1句】:在執勤上,我們按照學校要求,分早、中、晚,三個時段在校內及校外重點部位執勤;其中重點放在中午和晚上學生放學。
【第2句】:增設門衛協助管理崗位,每周日在校門衛安排2名護校隊員幫助門衛收取請假出門條和接待家長來訪,有效的保障了校門學生家長進出的秩序及安全。
【第3句】:分區控制為主,流動巡邏為輔,全面的控制發生安全事件,在校內教學樓、校園、餐廳、廁所、車棚等學生聚集重點部位都安排了執勤崗,為防止同學們在校外受到侵害,我們采取了隊員分散監督制度,一但遇到緊急事情,立即向校值班領導報告,有必要時求助警察。
讓同學們的人生安全能夠得以保障。
二、著重管理、文明執勤
【第1句】:每周定期召開護校隊會議,總結不足,提出新的要求,將各成員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有機整體。
【第2句】: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推進各種制度的創新,嚴格按照學校的規定來要求自已,全面提高各成員的思想素質。
【第3句】:在執勤語言上我們也做了很大的改善,我們統一使用了文明語言。
三、整齊隊伍、再顯風貌
【第1句】:在校學保科的大力支持下,我們護校隊統一了服裝,執勤期間要求帶好值班卡、手電、對講機,使整個精神面貌得以改善,增強了隊員們的信
儀容儀表檢討書800字
敬愛的老師這次犯錯誤,自己想了很多東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氣自己,去觸犯學校的鐵律,也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
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說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布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
也是對老師的不尊重。
應該把老師說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布的校規校紀緊急在心。
事后,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這次犯的錯誤不僅給自己帶來了麻煩,耽誤自己的學習。
而且我這種行為給學校也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學們中間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由于我一個人的犯錯誤,有可能造成別的同學的效仿,影響班級紀律性,年級紀律性,對學校的紀律也是一種破壞,而且給對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師,家長也是一種傷害,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一種不負責任。
每一個學校都希望自己的學生做到品學兼優,全面發展,樹立良好形象,也使我們的學校有一個良好形象。
每一個同學也都希望學校給自己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來學習,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但是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靠的是大家來共同維護來建立起來的,而我自己這次卻犯了錯誤,去破壞了學校的良好環境,是很不應該的,若每一個同學都這樣犯錯,那么是不會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形成,對違反校規的學生給予懲罰也是應該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識到自己犯了很嚴重錯誤,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損失,我應該為自己的犯的錯誤付出代價,我也愿意要承擔盡管是承擔不起的責任,尤其是作在重點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錯誤中應負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我真誠地接受批評,并愿意接受學校給予的處理。
檢討人2024-05-30
福建警察學院暑假護校晚上可以回家嗎
-- 論我國輔助警力制度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種職能的輔助力量。
輔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
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緩解在編警力不足、節約行政成本。
我國輔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體制不夠順暢、經費難以保證、人員素質偏低等問題。
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協警”模式,為改良我國輔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e輔助警力,治安聯防隊,協警制度$f為應對當前嚴峻的治安形勢的挑戰,公安機關首先要解決警力資源匱乏的問題。
然而,增加在編警力,必須以地方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后盾。
沒有財力保證,增加編制就成了一句空話。
另外,邵便在經濟發達地區,盲目增加在編警力也非經濟之舉。
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國現有的輔助警力制度,充分發揮輔助警力資源的效能。
我國傳統輔助警力——治安聯防隊(工糾隊)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方面,可謂功不可沒。
然而,經濟轉軌后,這種輔警模式已經運轉不靈,同時,體制上鉤落后也導致隊伍素質上的問題。
改良現行的治安聯防隊(工縱隊)體制,創設新型輛警隊伍,已為形勢所需。
一、輔助警力的概念及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各力制度(一)輔助警力的概念關于輔助警力,中外均沒有統一的名稱或定義。
廣義上,輔助警力是指在編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輔助力量。
在西方,輔助警力的概念與私人警察類同。
它們主要有特別警察、私人保安公司。
警察承包制等形式。
〔1〕(P171)在我國、廣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各類社會治安防范組織,即“在基層政府領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隊、護村隊、護校隊、工人糾察隊等不同形式和稱謂的群眾性防范組織”。
〔2〕它們“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3」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
英國的文職警察、特別公安員,我國的治安聯防隊(工糾隊),都屬狹義上的輔助警力。
在地位上,輔助警力的成員一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權限上,他們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包括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功能上,輔助警力主要是彌補在編警力之不足,只起輔助作用。
(二)有關國家(地區)的輔助警力制度在法國,輔助警力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叫輔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國輔助憲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
輔助警察實行現役制,其成員由內政部有關機關根據國家警察的品質和體質條件,從應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選,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職業守則以及體能和射擊等教育與培訓。
培訓結束以后,他們被分配到巴黎治安總局。
城市警察中、動局、邊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隊等機構,進行為期10個月的工作。
輔助警察全部著裝,制式與國家曾家相同,但沒有警銜標志。
在權限方面,他們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職權,只是作為一種補充的角色協助國家警察履行各種職能。
在職能上,他們主要從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社區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巡邏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術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們按國家警察條令的總體性規定執行;在出路上,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輔助警察,按照不適合服兵役的規定處理。
如果在工作期滿后仍想繼續從事國家警察工作,可以參加招募國家警察的考試。
另一種形式的輔助警力是指不占國家警察編制的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
為充分發揮所有在編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線職能部門的警察從事可由一般人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而無端浪費警力。
法國國家警察機構利用合同雇員的方式,招募了近萬名辦公室雇員在各個機構中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
由于警察工作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國家警察部門要求這些輔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設備的現代化,國家警察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日常的警務工作。
因而,目前法國國家警察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部分屬于正式編制外,也有從社會上聘用的。
在英國,輔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別警察隊、文職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別公安員)等。
英國特別警察隊有26種之多,它們是地方當局雇傭的輔助警察。
特別警察隊的規模不一,組織各異,但都只對市政當局負責、不受內政部與地方警察署的制約。
國防部警察、交通運輸警察、倫敦港口警察都屬特別警察隊。
特別警察隊具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限,在管轄范圍內可以處理一些輕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正式警察。
文職警察在英國可謂歷史悠久,它產生于建警初期。
英國大量地增加文職警察源于審計委員會1988年的一項調查。
該調查顯示:地方警局一方面聲稱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費警力,一般著裝警察四分之一的時間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而警長和督察這一級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時間用于瑣碎的行政事務。
在刑偵部門,情況更為嚴重。
因此,英國內政部在同年下達的106號通告中,建議各管局多錄用文職人員從事文陵、行政和技術性工作,以使經過嚴格正規化培訓、擁有執法權的在編警察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去從事“真正的警察工作”。
內政部認為,這樣做既可以節省警方開支,又可將解脫出來的警官充實基層,提高基層的警務效李。
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規警察部門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來承擔原本屬于正式警察的工作。
他們主要從事社會服務性工作。
此外,他們也從事一些警務工作,諸如車輛管理等,但在管理過程中,執法權仍然掌握在正規警察手中。
至于特別公安員,則純屬志愿組織。
他們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也只是“服務補償”。
特別公安員在自然災害、緊急狀態等突發性事件中作為警察的后備隊使用。
〔1〕(P156)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支享譽國內外的輔助警察隊伍。
它成立于1914年,擁有悠久和光輝的歷史。
香港輔助警察隊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訓練有素的后備人員,在應對緊急事故時支援正規警察。
香港輛警隊由社會各界的志愿人士組成。
他們在接受“輔助警察基本訓練課程”的培訓后,被派往各警區駐守。
同時,為保證任務完成,輔警隊員每年還需完成“法定效率訓練”。
另外,香港輔警設有11組輔警警銜,輔警的薪金以小時或無計算。
〔5」通過對有關國家(地區)輔警制度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幾點結論:其一,輔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輔警的雇傭關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調整,這種雇傭關系受法律保護,機制也較靈活;其三,輔警的定位都是在編警力的補充;第四,輸普普遍不具有執法權限。
通過深入研究有關國家(地區)的輔警制度,我們發現,它們與西方公務員制度中的行政輔助人員制度十分相似。
在法國,國家行政人員劃分為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
在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中,有一種無正式職稱的輔助人員(les auxilia-ires),他們的地位、物質保障與正式國家公務員有一定的差別、當公務員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額工作時,政府就雇傭這些人員處理行政事務。
這種工作通常是暫時性的,但隨著行政部門公共事務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務員,輔助人員所擔任的很多職位便通常成為永久性質。
在這種情況下,改善輔助人員的地位與物質待遇的呼聲開始高漲。
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輔助人員的地位,使他們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務員。
而且,有些輔助人員已經被吸納為公務員。
〔6」政府與行政輔助人員的雇傭關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確定的,而行政合同則受公法支配。
但在1984年法國松務員地位法》限制行政機關任意用行政合同關系任用輔助人員后,出現了用私法合同雇傭的行政輔助人員。
這種雇傭關系相對靈活,行政成本也比較低廉。
二、輔助警力的作用(一)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緩解在編警力不足犯罪態勢與社會治安狀況決定警力的規模。
經驗證明,面對來勢洶涌的犯罪浪潮時,警力資源就會顯得捉襟見肘。
為迅速扭轉局面,有效提高對犯罪的預防與控制能力,西方國家在增加在編警力的同時,多采取大量增加輔助警力的辦法,緩解一線警力不足,同時又使大量在編警察從簡單、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從事更為專業化的警務活動,提高了警力資源的效能。
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的經濟總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長,這表明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增長期。
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進程將隨之加快,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也將進一步向城市遷移,犯罪率必將維持上升勢頭、警力資源匾乏就會凸現出來。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國外輸警制度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啟示。
(二)使用輔助警力可以節約行政成本在西方國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個重要理論,即“錢財衡量價值論”(value for money)。
〔1〕(P151)該理論認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應成正比關系。
該理論成為驅動警務工作改革的杠桿。
西方國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運動”正是這一理論的產物。
一般而言,在編警察都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護。
在國外,正式在編警察的社會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門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費較大的行政成本。
而通過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傭一名輔助警察,則成本相對低廉。
英國的特別公安員甚至沒有工資,警察部門為他們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務補償”。
按我國現行體制,公安經費受制于地方財政。
近年來,各地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確保一方平安,幾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對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經費缺口仍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辦案經費無法保證,甚至連警察的工資都難以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警力不足問題難以通過增加正式編制解決。
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對公安機關的技人或許可以不計成本,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資源作為一種稀缺的資源,需要在各個部門間進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礎設施的投入,教育經費的支出,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
所以,解決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規模地增加在編警力。
相反,選擇低成本高產出的輔助警力制度、倒是更為實際、更為經濟的做法。
那么,經濟發達地區大量增加警力編制又是否合理呢
筆者以為也不合理。
理由在于:單純增加在編警力不符合“錢財衡量價值論”。
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編制,會導致公眾支付大量的稅款。
其次,片面增編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勢頭。
英國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編的教訓,值得我們吸取。
在20世紀70年代,英國進行了“第三次警務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編制,使納稅人不堪重負,非但沒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導致了警力與犯罪同步增長。
這一現象的出現,使西方警學界開始認識到單純增加警力編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
為此,英國德文郡警察局長約瑜·安德遜提出了“無增長改善論”。
〔1〕(P19)可以引證筆者觀點的另一個例子是:80年代美國政府針對公民中逃稅現象增多的問題,曾考慮增加稅務人員。
但這項計劃沒有在國會獲得通過。
理由是:新增加的稅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稅務人員的工資。
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嚴格的緝稅措施。
所以,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解決警力不足也同樣應注重警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單純增加編制。
三、我國輔助各大制度的現狀與困惑我國傳統輔助警力,即各種形式的社會治安防范組織,其歷史可謂久遠。
它們是我國公安機關倡導群眾路線的產物。
在計劃經濟時期,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范的熱情普遍較高,公安機關調動社會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較強。
但如今公眾參與社會治安防范的熱情普遍低落,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又使公安機關在調控群防群治隊伍時指揮失靈。
導致這一現象,筆者認為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是人們價值觀的變化。
人們以往的價值觀較為單一,對社會治安的關注度很高。
而現在,人們的價值觀趨于多元化,他們對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會責任感卻相對弱化。
二是我國傳統的輔助警力體制落后,機制不活。
限于本文主題,筆者在此將重點揭示第二點原因。
(一)體制不夠順暢治安聯防隊(工糾隊)是我國主要的輔助警力。
這支隊伍始建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輔助力量和外圍組織,受當地基層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范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1993年5月,公安部在《關于加強治安聯防隊伍建設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治安聯防隊是群眾性的治安防范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這支隊伍的成員基本來自基層政府所轄的企事業單位。
為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安機關要求隊員常駐公安基層,直接參與各項社會治安防范工作。
這種隊伍由政府組建、業務受公安機關指導而人員的人事關系又隸屬于不同單位的體制存在較大的弊端、具體表現為:第一,聯防隊(工糾隊)各自為政,沒有設立上級機構,不利于統一領導。
第二,人員隸屬關系復雜,隊員缺乏歸屬感。
第三,雇傭關系不明確,隊員合法權益難以保證。
(二)經費難以保證聯防隊(工到隊)的出資方與使用方是分離的。
隊員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均隸屬于各單位,而人員的使用則由公安機關支配。
公安機關沒有專門經費用于聯防隊(工糾隊)建設。
根據筆者的調查了解,聯防隊(工糾隊)成員基本上來自于困難企業,生活待遇普遍較低。
而公安機關不是贏利機構,不可能拿出大量資金予以補貼,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費、誤餐費,或對于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給予一部分獎勵,以起到激勵作用。
一旦隊員所屬的企業破產、倒閉,隊員就會下崗,公安機關又無力承擔這些人員的工資支出,政府部門也沒有專項經費來承擔聯防隊(工糾隊)失業風險,導致人員流失、人心渙散。
此外,聯防隊(工糾隊)員普遍從事風險性很高的工作,在執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襲擊和侵害的情況經常發生。
由于經費上的原因,他們基本上沒有購買各種保險,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
(三)人員素質偏低公安部《關于加強治安聯防隊隊伍建設的通知》中對錄用治安聯防隊(工糾隊)員條件的要求較高,而實際上,憑現有組建模式以及聯防隊(工糾隊)員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條件、素質較好的人員加盟。
換位思考一下,轄區各單位也不愿將素質較好的人員選派到聯防隊(工糾隊)。
相反,一些素質較差、年齡偏大、沒有什么技能的“下崗分離”人員最終成了聯防隊(工糾隊)員。
制度上的缺陷導致人員素質的瑕疵。
可以預想,由這些人員建成的輔助警力根本無法保證任務的完成。
甚至,有相當數量的聯防隊(工糾隊)員“狐假虎威”,以“公安員”自居,到處吃、拿、卡。
要,違法亂紀。
這些不良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損害了公安機關的整體形象。
四、我國輔助各力的前景與出路——“協警”制度的啟示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協警支隊宣告成立。
協警支隊是一支由政府出資組建、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的專業群防群治隊伍。
這支規范化的輔助警力,徹底地解決了治安聯防隊的制度缺陷,保證了經費來源,調整了人員結構,提高了隊員素質。
同時。
也減輕了企業(出資企事業單位)的負擔,為下崗人員提供了再就業的渠道、協各制度的創建,為改良我國傳統的輔助警力體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歸納起來,杭州的“協普”模式有以下優勢:(一)體制順暢,機制靈活杭州市協警支隊的機構性質為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由市、區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手續,但人員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定編不定人”的用人機制。
這種模式與英國的警察承包制、法國私法合同雇傭的輔助警察十分類似。
在管理體制上,協警來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模式、設立了支隊、大隊、中隊三級管理機構。
這種建制,使協各形成了一個統一的組織,改變了以往聯防隊(工糾隊)各自為政的格局。
為加強公安機關對協警工作的指導,充分挖掘輔助警力資源,最大限度地將協警投入一線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領導管理協警工作,并確定帶班民警負責協警隊伍的日常管理。
(二)經費充足,待遇從優杭州市協召經費統一納入市、區兩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一級直屬大隊的經費由市級財政負責,其余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別承擔。
與傳統聯防隊(工糾隊)相比,協警的待遇有明顯的提高。
首先,收入穩定。
傳統聯防隊(工糾隊)員工資待遇依靠原屬單位,收入不穩定。
一旦企業破產,就會失去收入保障。
其次,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職業的風險度降低。
杭州市協警支隊在財政撥付的經費中,專門劃出一塊為協警隊員購買6種保險,以解決協苦的后顧之憂。
第三,引入激勵機制、工作出色、表現突出的協警隊員,還可獲得更多的報酬。
協警支隊及下屬大隊、中隊都設立了“抓獲獎”,依據嫌疑人員受處罰程度的不同,設不同的獎勵等級。
(三)擇優錄用,注重素質傳統聯防隊(工糾隊)體制上的弊端導致隊員素質不高。
新型協警制度本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逢進必考、競爭上崗的方式錄用隊員,從制度上保證了人員的素質。
同時,為穩定原來的聯防隊(工糾隊),順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原來聯防(工糾)隊員中的骨干、下崗職工、部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有從事治安管理工作專長的人員。
(四)定位明確,職權明晰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執法組織。
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
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
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
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并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
在職權方面,杭州市公安局專門制定了《杭州市協警支隊工作暫行規定》,明確了協警的職責,以利于協警開展各項工作。
這些職責主要包括:第一,協助民警進行治安防范工作。
在民警帶領下,開展治安巡邏、“四防”工作檢查與宣傳、預防違法犯罪等。
第二,協助民警參與公共治安秩序管理。
比如協助民警進行危險物品管理,制止黃、賭、毒、娼等違法行為。
第三,協助民警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協警隊員如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正在實施不法行為,可立即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另外,協警隊員可在民警的指導下,攜帶必要的防衛器械,用于制服違法嫌疑人和實施正當防衛。
第四、案發后,協譽應及時保護好現場,并迅速通知公安機關。
第五,為公眾提供各種救助和服務。
比如協助公安機關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參加搶險救災等
抗日戰爭的時候南京是怎么被收復的 誰率領的部隊最先進城的?
一、南京大1937年12月13日,日軍進占南京城,中方面軍司令官6師團師團長夫等法西斯分子的指揮下,對我手無寸鐵的同胞進行了長達6周慘絕人寰的大規模屠殺和奸淫搶掠。
12月15日,日軍將中國軍警人員2000余名,解赴漢中門外,用機槍掃射,焚尸滅跡。
同日夜,又有市民和士兵9000余人,被日軍押往海軍魚雷營,除9人逃出外,其余全部被殺害。
16日傍晚,中國士兵和難民5000余人,被日軍押往中山碼頭江邊,先用機槍射死,拋尸江中,只有數人幸免。
17日,日軍將從各處搜捕來的軍民和南京電廠工人3000余人,在煤岸港至上元門江邊用機槍射斃,一部分用木柴燒死。
18日,日軍將從南京逃出被拘囚于幕府山下的難民和被俘軍人
【第5句】:7萬余人,以鉛絲捆綁,驅至下關草鞋峽,先用機槍掃射,復用刺刀亂戳,最后澆以煤油,縱火焚燒,殘余骸骨投入長江。
令人發指者,是日軍少尉向井和野田在紫金山下進行“殺人比賽”。
他們分別殺了106和105名中國人后,“比賽又在進行”。
在日軍進入南京后的一個月中,全城發生2萬起強奸、輪奸事件,無論少女或老婦,都難以幸免。
許多婦女在被強奸之后又遭槍殺、毀尸,慘不忍睹。
與此同時,日軍遇屋即燒,從中華門到內橋,從太平路到新街口以及夫子廟一帶繁華區域,大火連天,幾天不息。
全市約有三分之一的建筑物和財產化為灰燼。
無數住宅、商店、機關、倉庫被搶劫一空。
“劫后的南京,滿目荒涼”。
后來發表的中寫道:“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縱的野蠻人似的來污辱這個城市”,他們“單獨的或者二、三人為一小集團在全市游蕩,實行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終至在大街小巷都橫陳被害者的尸體。
“江邊流水盡為之赤,城內外所有河渠、溝壑無不填滿尸體”。
據1946年2月中國南京軍事法庭查證:日軍集體大屠殺28案,19萬人,零散屠殺858案,15萬人。
日軍在南京進行了長達6個星期的大屠殺,中國軍民被槍殺和活埋者達30多萬人。
中華民族在經歷這場血淚劫難的同時,中國文化珍品也遭到了大掠奪。
據查,日本侵略者占領南京以后,派出特工人員330人、士兵367人、苦工830人,從1938年3月起,花費一個月的時間,每天搬走圖書文獻十幾卡車,共搶去圖書文獻88萬冊,超過當時日本最大的圖書館東京上野帝國圖書館85萬冊的藏書量。
慘絕千古人寰
二、勝利收復南京關于中國是如何收復南京的問題,在中國大陸很少宣傳,網絡中有一本小說叫,說是七十八軍軍長武太行,在指揮下,率部與一名起義的日軍高級指揮官聯手,戰勝了頑寇,作為中國首批軍隊,收復了南京。
但作為小說,不足為信,而且在歷史上,無論是國軍還是共軍,都沒有武太行這樣一個將軍。
日軍高級將領起義更是無稽之談。
從了解情況看,當時的歷史應該是這樣的:1948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南京汪偽政權解散。
參加完緬甸國際遠征的廖耀湘新6軍,被緊急空運至南京,作為受降的中國軍隊,首批進駐南京,并擔任衛戌部隊,參加了對日受降簽字儀式,因此被稱為“御林軍”。
1946年3月,74軍進駐南京,軍長兼任南京警備司令,但比新6軍晚了半年多。
三、解放南京1949年2~3月,依據向長江以南進軍的既定方針,命令人民解放軍第二、第三野戰軍和中原、華東軍區部隊共約100萬人,統歸由第二野戰軍司令員劉伯承、政治委員鄧小平和第三野戰軍司令員兼政治委員陳毅、副司令員粟裕、副政治委員譚震林組成的總前委(鄧小平為書記)統一指揮,準備5月汛期到來之前,由安慶、蕪湖、南京、江陰之線發起渡江作戰,殲滅湯恩伯集團,奪取南京、上海以及江蘇、安徽、浙江省等廣大地區。
1949年4月23日上午8時許,起義投城共產黨的原國民黨軍高級將領吳化文,率領起義整編的解放軍第35軍發起解放南京的戰斗。
由于國民黨部隊全部撤退,35軍104師312團三營,不費一槍一彈占領了蔣介石的“總統府”。
營長管玉泉在俘虜兵的引領下,登上了總統府頂樓,把國民黨的旗子扯下,換上一面我軍沖鋒時用的紅旗。
4月24日下午,陳毅、劉伯承、鄧小平來到總統府,對官兵們親切地說:“同志們辛苦了
你們有功呀
希望繼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