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干部任免召開大會需要掛橫幅嗎
不需要,屬于明文禁止的,中央八項規定第一條明文規定: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十八大新黨章中規定黨的各級組織要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免制
這句話的句是錯誤的,的任期制而不是任免制。
十八大新黨章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需要,是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需要。
同時,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對黨員、黨的干部和黨的各級組織的加強監督十分必要。
這有利于進一步增強我們黨的治黨管黨水平,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十八路諸侯都有誰
東漢末年,諸侯討董,共計18路諸侯:第一鎮,后將軍南陽太守袁術(
-199)字公路,汝南汝陽(今河南商水西南)人,袁紹之弟。
初為虎賁中郎將。
董卓進京后以袁術為后將軍,袁術因畏禍而出奔南陽。
初平元年(190年)與袁紹、曹操等同時起兵,共討董卓。
后與袁紹對立,被袁紹、曹操擊敗,率馀眾奔九江,割據揚州。
建安二年(197年)稱帝,建號仲氏。
此后袁術奢侈荒淫,橫征暴斂,使江淮地區殘破不堪,民多饑死,部眾離心,先后為呂布、曹操所破,于建安四年(199)嘔血而死。
第二鎮,冀州刺史韓馥(hán fù)(
—191)字文節。
潁川郡(治今河南省禹縣)人。
東漢末年的軍閥,冀州牧。
韓馥擔任過東漢的御史中丞,之后被董卓派為冀州牧;在各諸侯起兵討伐董卓時,韓馥也是其中之一的參與者。
韓馥與袁紹也曾經有意立劉虞為皇帝。
當時冀州民殷人盛,兵糧優足,于是袁紹便用計奪取冀州,韓馥被迫投靠張邈;之后張邈與袁紹的使者見面,韓馥以為是要來殺害自己的,于是在廁所中以刻書用的小刀自殺。
第三鎮,豫州刺史孔伷(音,zhòu,古同“胄”),字公緒,陳留人,東漢末期的人物。
據正史記載,189年孔伷曾被董卓任命為豫州刺史,同時也是起兵討卓的地方勢力之一,似乎在190年底被董卓的部將李傕等人攻殺或病死,所以190年另外出了一個豫州刺史孫堅。
正史對孔伷事跡的記載太少,只《英雄記》提到他能“清談高論,噓枯吹生”。
第四鎮,兗州刺史劉岱(
—192)字公山,東萊牟平(今山東福山西北)人。
東年漢末年兗州刺史,漢室宗親,劉輿之子,劉繇之兄,漢末群雄之一。
后來在討伐兗州黃巾時,不聽鮑信之勸,擅自進兵,被殺。
第五鎮,河內郡太守王匡(
—192),字公節, 東漢末年兗州泰山(今山東省泰安市東北)人,河內太守,是東漢末期起兵討董卓的地方勢力之一,被董卓擊敗后敗逃鄉里,想與張邈會合,但被其所殺害的胡母班之親屬聯合曹操攻殺致死。
在《三國演義》中,王匡曾參與“十八路諸侯討董卓”,本部將領方悅被呂布所殺。
第六鎮,陳留太守張邈,字孟卓。
東平壽張(今陽谷)人。
少時,家中富裕,疏財仗義,廣交朋友,甚至曹操、袁紹都與他有交往。
漢靈帝時,初任騎都尉,后升為陳留太守。
昭寧元年(189)董卓篡權,他與曹操、袁紹等起兵討伐。
次年,戰于汴水,被董卓擊敗。
張邈調集全部兵力追隨曹操,袁紹擔任盟主后驕傲、自大,張邈以正義之詞勸言袁紹,紹怒,指使曹操殺掉張邈,曹操拒絕,張邈甚為感激。
興平元年(194年),但張邈還是害怕曹操始終有一日會聽取袁紹先言而殺了自己,聽從其弟張超與陳宮的建議,叛曹操而迎呂布為兗州牧,脫離曹操聯盟。
呂布占據濮陽,兗州所轄郡縣除鄄城、東阿、范縣外皆歸順。
次年,呂布被曹操擊敗,張邈隨呂布投奔劉備。
其弟張超護送全家去雍丘,全被曹操圍殺。
張邈向袁術求救,途中被部下所殺。
第七鎮,東郡太守喬瑁,字元偉,梁國雎陽人,太尉橋玄族子。
靈帝末,為兗州刺史,遷東郡太守。
董卓入洛后,袁紹出奔冀州,東郡太守橋瑁假東漢三公名義,要求州郡興兵討伐董卓,關東州郡紛紛響應。
他們分屯要害,推袁紹為盟主,相機進攻董卓。
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避關東兵鋒,挾持漢獻帝西遷長安。
關東聯軍本是烏合之眾,彼此欺詐并吞,不久就分崩離析了。
初平三年長安兵變,董卓被殺,關中混亂不已。
初平中,為劉岱所殺。
第八鎮,山陽太守袁遺,字伯業,袁紹從兄。
為長安令。
曾任山陽太守,并作為一路諸侯參與討伐董卓。
《英雄記》說,前揚州刺史陳溫病死后,袁紹后用袁遺為揚州刺史,192年為袁術所敗,袁術然后任命自己的親信陳瑀為揚州刺史,而袁遺敗軍之際為士卒所殺。
昔河間張超嘗薦遺于太尉朱鉨,稱遺“有冠世之懿,干時之量。
其忠允亮直,固天所縱;若乃包羅載籍,管綜百氏,登高能賦,鷪物知名,求之今日,邈焉靡儔。
”事在超集。
太祖稱“長大而能勤學者,惟吾與袁伯業耳。
”語在文帝《典論》。
第九鎮,濟北相鮑信,字允誠,后軍校尉鮑信求見袁紹,說董卓有異心,勸袁紹除之,袁紹不同意,鮑信又找王允商量,王允也不同意,鮑信于是引本部軍兵投泰山。
后以濟北相身份參加討伐董卓的義軍,鮑信因為怕孫堅搶頭功,暗中令其弟鮑忠出戰。
結果鮑忠為華雄所殺。
李傕等人控制朝廷后,以獻帝名義命曹操與鮑信鎮壓青州黃巾起義,于是兩人在壽張迎擊黃巾軍,鮑信深入重地,為敵所殺。
第十鎮,北海太守孔融,父親孔宙,做過太山都尉。
孔融少時成名(著名的孔融讓梨講的就是他的故事),幾次辭謝了州郡的辟舉,于靈帝時“辟司徒楊賜府”(《后漢書·孔融傳》,以下引文凡未另注明者均出自此處),開始步入仕途。
中平初(185年),舉高第,為侍御史,與中丞不合,托病辭歸。
后辟司空府為僚屬,拜中軍候,遷虎賁中郎將。
獻帝初平元年(190年),因忤董卓,轉為議郎,出至黃巾軍最盛的青州北海郡(東漢郡國名,治所在今山東昌樂西)為相,因頗有政聲,時人又稱他為“孔北海”。
興平二年(195年),劉備表薦他領青州刺史。
建安元年(196年),袁紹之子袁譚攻青州,孔融只身出奔,妻子被俘。
曹操遷獻帝都許昌,孔融先后擔任將作大匠、少府、太中大夫等職。
這時曹操專權,他與曹操政治上頗有分歧,每多乖忤,終于在建安十三年(208年)被曹操所殺。
年終55歲。
第十一鎮,廣陵太守張超。
張超(?-195),表字不詳,據嘉靖版《三國志通俗演義》字孟高(另有說法認為他字景明,事實上張景明并不是張超,而是張導),東平壽張(今山東壽張)人,東漢末年的廣陵太守,張邈之弟。
董卓弒帝,圖危社稷,功曹臧洪說超誅除國賊,超然其言,與洪西至陳留,見兄邈計事。
超從曹公檄文,起兵討卓。
后超遣洪詣大司馬劉虞謀,值公孫瓚之難,至河間,遇幽、冀二州交兵,使命不達。
興平元年,超與太祖將陳宮、從事中郎許汜、王楷共謀叛太祖。
二年間,邈從布,留超將家屬屯雍丘。
太祖攻圍數月,屠之,斬超及其家。
第十二鎮,徐州刺史陶謙,陶謙小時候是孤兒,好學,性格剛直,有高尚的節操。
后舉孝廉,拜尚書郎,授予舒令。
后遷幽州刺史,征拜議郎,參車騎將軍張溫軍事,西討韓遂。
后來黃巾起兵徐州,就讓陶謙做徐州刺史,大敗黃巾軍。
董卓之亂中,各州各郡紛紛起兵,當時天子在長安城中,與各處都中斷聯系。
陶謙就派使者到長安去進貢。
又遷安東將軍、徐州牧,封溧陽侯。
當時的徐州民殷國富,流亡外地的人也大多歸順他。
但是他卻背道而馳:廣陵太守趙昱忠直,卻疏遠他;曹宏這些小人反倒親近他們,任用他們。
這樣使各方不能和睦,漸漸亂起來。
后來下邳的闕宣自稱天子,陶謙殺死他,合并他的隊伍。
初平四年,曹操征討陶謙,攻下十幾座城。
在彭城大戰,陶謙敗走,退守郯城,死傷過萬。
后曹操因糧少退兵。
興平元年,曹操又東征,平定瑯邪、東海等縣。
陶謙害怕了,想去丹陽。
恰好張邈叛亂,迎合呂布。
曹操又去和呂布打。
當年,陶謙病死,時年六十三歲。
第十三鎮,西涼太守馬騰。
馬騰,相傳是東漢伏波將軍馬援的后代,因其父馬肅與羌女通婚,故馬騰有二分之一的羌族血統。
馬騰于漢靈帝末參軍,由于身長力大,性格寬和,待人誠懇而因功升至軍司馬。
但之后由于當時的朝廷黑暗,民變頻頻。
韓遂先后殺死當時想要乘亂起義的少數民族首領北宮伯玉和李文侯,之后韓遂又用計殺死了涼州刺史耿鄙和漢陽太守傅燮,當時在耿鄙手下擔任軍司馬的馬騰見勢投靠韓遂并與之結為異姓兄弟,割據一方。
當時各路軍閥受命勤王,董卓在率軍前往洛陽前,任命馬騰與韓遂駐防長安。
后馬騰被任命為征西將軍,屯于郿城。
不久后,董卓兵敗,馬騰的手下與韓遂手下發生摩擦,導致兩家失和,率兵相互攻打,先是馬騰將韓遂打敗,韓遂又糾集了一些人馬還攻馬騰,殺了馬騰的妻子。
于是兩家成為仇敵,相互攻打。
后兩家在鐘繇、韋端及張既等人的調解和勸說下,又重歸于好。
曹袁相爭之際,曹操以漢帝的名義急調馬騰助戰,馬騰于是派長子馬超協助鐘繇擊敗郭援、高干等人。
馬騰轉拜前將軍。
封為槐里侯。
長居槐里十數年。
馬騰在槐里十余年間“北備胡寇,東備白騎,待賢進士,衿救民命”,使三輔一帶在戰亂中免受一了段時間的戰爭騷擾,得到了十年的安定。
三輔一帶的人民對馬騰相當愛戴。
(三輔皆安愛之)。
后來,馬騰“自見年老,引入宿衛”,曹操在發動南征之前,將西部有威脅的馬騰招入京做官。
官封衛尉,應該是掌管京城(當時的許昌)的宮門的職務,但是,全家卻被曹操移到了鄴城去。
馬騰入朝為官,把部隊交予兒子馬超管理。
馬超統眾,與韓遂合從,及楊秋、李堪、成宜等相結,進軍至潼關、導致馬騰被殺。
第十四鎮,北平太守公孫瓚。
白馬將軍(馬義從:“瓚好白馬,屢乘以破虜,虜呼為‘白馬將軍’。
故選精銳三千,盡乘白馬,號‘白馬義從’,以實禁衛也。
”)。
出身貴族。
因母地位卑賤,只當了郡中小吏。
他貌美,聲音洪亮,機智善辯。
涿郡劉太守(劉基)很賞識,將女兒許配給他。
后來跟盧植于緱氏山中讀書,粗通經傳。
后又被舉為上等郡吏。
劉基因事犯法,發配日南。
當時法律不許部下隨檻車同行。
他就化裝成侍卒,帶上劉基日用品,駕車護送。
劉基將被流放到日南郡(今越南廣治?。┑臅r候,公孫瓚備好酒肉在北芒山(即邙山,今河南洛陽北)祭辭自己的祖先,他舉杯祈禱:“以前為人子當盡孝道,而今為人臣當盡忠心,理應隨同太守共赴日南。
日南多瘴氣,恐怕不能身還,就此別過列祖列宗。
”說完又拜了兩拜,便慷慨激昂的站了起來,在場人無不落淚嘆息。
劉基在赴日南途中被赦免而還。
公孫瓚被舉為孝廉,做了郎官,被任命為遼東郡(今遼寧遼陽市)附屬國的長吏。
公孫瓚之后靠自己的才能逐步作到中郎將,以強硬的態度對抗北方少數民族,作戰勇猛,威震邊疆。
公孫瓚好戰,與主張以懷柔政策對待少數民族的上司劉虞不和,二人矛盾逐漸激化,發展到互相攻打,公孫瓚靠自己的軍事才能以少勝多,殺死了劉虞,并挾持朝廷使者得到了總督北方四州的授權,分派刺史,成為北方最強大的諸侯之一。
公孫瓚與袁紹相爭,初期占據優勢,但因其只求自保的自私戰略,逐漸失去了部下的信任,被袁紹擊敗,最終被困于自己修建的高樓之中,引火自焚,勢力被袁紹吞并。
第十五鎮,上黨太守張楊。
最初因為武勇而在并州為武猛從事。
東漢末年宦官專權,張楊奉刺史丁原之命帶兵往見上軍校尉宦官蹇碩,后來蹇碩死,他奉大將軍何進之命回并州募兵,得到一千余人,此后一直留在上黨攻打山賊。
董卓作亂時,他帶兵在壺關攻打上黨太守,攻陷了幾個縣,士兵、數達到幾千人。
后來袁紹來到河內,張楊又和袁紹以及匈奴單于於夫羅一起屯兵于漳水。
之后單于發動叛亂,劫走了張楊,但旋即被袁紹部將麴義擊敗。
董卓封張楊為建義將軍、河內太守。
后來,漢獻帝因為李傕、郭汜叛亂而流落到河東,張楊帶兵來到安邑,被封為安國將軍、晉陽侯。
當時張楊想把獻帝迎接到洛陽,然而諸將不從,因此張楊回到野王。
建安元年(196),獻帝在返回洛陽的途中,張楊給獻帝供應糧草,來到洛陽,因為自己是外郡太守而決定不留在洛陽,回到野王,很快又被封為大司馬。
呂布在下邳被曹操圍攻時,他曾出兵響應呂布,但卻被部將楊丑所殺。
而楊丑又很快被張楊的部將眭固殺死,當時眭固想要同袁紹聯合。
曹操派部將史渙攻打眭固,在犬城攻殺之,盡收其眾。
第十六鎮,烏程侯長沙太守孫堅。
東吳始祖武烈皇帝孫堅(155-191),字文臺,漢族,吳郡富春(今浙江杭州富陽)人。
東漢末期地方軍閥,著名將領。
史書說他“容貌不凡,性闊達,好奇節”,是大軍事家孫武的后裔。
漢末群雄之一,三國中吳國的奠基人。
曾參與討伐黃巾軍的戰役以及討伐董卓的戰役,后與劉表作戰時陣亡。
因官至破虜將軍,又稱“孫破虜”。
其子孫權即為孫吳的開國皇帝。
孫權建國后,追謚孫堅為武烈皇帝。
第十七鎮,祁鄉侯渤海太守袁紹。
袁紹(?-202),字本初,漢族,汝南汝陽(今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袁老鄉袁老村)人。
出身名門望族,自曾祖父起四代有五人位居三公,自己也居三公之上,其家族也因此有“四世三公”之稱。
袁紹初為司隸校尉,于初平元年(190年)被推舉為反董卓聯合軍的盟主,與董卓交戰;但不久聯合軍即瓦解。
此后,在漢末群雄割據的過程中,袁紹先占據冀州,又先后奪青、并二州,并于建安四年(199)擊敗了割據幽州的軍閥公孫瓚,勢力達到頂點;但在建安五年(200年)的官渡之戰中大敗于曹操。
在平定冀州叛亂之后,于建安七年(202年)病死。
第十八鎮,曹操,西園八校尉之一,曾只身行刺董卓,失敗后和袁紹共同聯合天下諸侯討伐董卓,后獨自發展自身勢力,一生中先后戰勝了袁術、呂布、張繡、袁紹、劉表、張魯、馬騰等割據勢力,統一了北方。
但是在南下討伐江東的戰役中,曹操在赤壁慘敗。
后來在和蜀漢的漢中爭奪戰中,曹操再次無功而返。
曹操一生未稱帝,他病死后,曹丕繼位后不久稱帝,追封曹操為魏武皇帝。
公司人事任免決定
關于營運發展部有關人事任免的決定經事業部管委會研究現對營運發展部有關人事任免作如下決定:
【第1句】:任命xxx為營運發展部審計監察經理新聘
【第2句】:免去xx審計監察經理的職務調集團。
特此決定!廣東xx集團空調事業部二00一年二月九日發:各單位送:x副總、x副總報:集團總裁辦、人力資源部印發份數:15份其中存檔份數1份xxx關于公司架構調整和人事任免的通知各部門、門店:目前根據門店不同業態及不同區域的分布,現對公司架構作以調整,實行區域分公司管理模式。
全公司分為五大部分,xxx總部;xxx女子百貨;xxx超市;xxx區xxx;xxx餐飲公司。
經公司研究決定:任命xxx為xxx執行總經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任命xxx為鞏義區xxx超市區域總經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營運部、企劃部經理職務。
任命xxx為鞏義區xxx超市區域副總經理,負責協調鞏義區xxx超市及xxx女子百貨所有外協事務;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防損部經理職務。
任命xxx為xxx女子百貨總經理;免去xxxxxx女子百貨店長職務。
任命xxx為xx、上街區xx區域總經理;免去xxx金好來超市有限公司商品部經理職務。
xx餐飲公司總經理由董事長xxx兼任。
原辦公室、行政職能轉鞏義區xxx超市。
xxx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求職與招聘的八大誤區現在的人才招聘廣告、人才招聘市場越來越多但往往有行無市不是很景氣。
應聘者找不到單位招聘者招不到人其均以“滿
十八大以來召開了幾次中央全會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干部管理權限和工作職責,規范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與管理工作,依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倫貝爾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市直各部門(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外)所屬的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與管理(不含依照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審核備案制。
第五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應在職數限額內,并符合崗位設置規定。
科級干部職數可以高職低配,既副職可以占用正職職數。
第二章 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機關 第六條呼倫貝爾市政府黨組授權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部門所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決定任免。
第七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正、副科級職務,由其主管部門任免、聘用和管理。
任前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備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條在重要崗位上出現人員空缺,或一個崗位有多名人選時,除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一般要通過競爭上崗產生擬任人選(競爭上崗辦法另行制定)。
如個別職務調整經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選拔任用。
第九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由用人單位黨組(黨委)負責人與市人事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就擬任免情況進行溝通后,向市人事局呈報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組對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人選,并履行考察預告、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審核擬任免人員的任職資格、領導職務名稱及單位領導職數等情況。
考察結束后,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經市人事局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后下發干部任免通知。
第十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擬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須向主管部門報送擬任職報告、填報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黨組研究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核備案并予以批復,再由主管部門下發任職通知。
任職時間以市人事局審核批復的時間為準。
實行領導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須到人事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干部的黨組(黨委)必須在任免前向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任用。
(一)領導班子成員對擬任用的干部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
(二)破格或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
(五)干部受處分后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從其它地區、單位調任的。
(七)呼倫貝爾市在職副處級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屬,擬提拔或平調到重要崗位上的。
(八)機構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變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報告的事項。
以上事項的報告需以正式文件上報,內容要求與第九條的有關要求相同。
凡列入任前報告范圍而未進行報告的,市人事局要對責任部門進行批評、通報。
涉及重要問題未進行報告的,報告弄虛作假、內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復意見辦理的,要撤銷有關干部的任職決定,同時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二條提任事業單位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適應工作要求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實踐經驗、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大局觀念,工作作風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本單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的經歷。
(二)由科級副職提任正職的,應在科級副職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不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任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平級調任。
從外地區或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市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占調入單位年度增進人計劃數。
(四)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五)從行政機關調任到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六)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合格(稱職)等次。
(八)新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50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新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4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
對于特別優秀的業務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經人事部門同意,可以破格提撥。
第十四條在民主測評中,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過20%的,不予任職。
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考察,認為具備任職條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門申報,經再次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過20%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五章 免職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任職務: (一)領導職務轉換崗位的。
(二)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調出本單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達到退休年齡的。
(八)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六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即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第十七條免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應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二)符合免職條件的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免職手續。
由人事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人事部門下發免職通知。
由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主管部門下發免職通知,并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滿意請采納
干部在試用期內能否進行職務調整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根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
條例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 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渲袕d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
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
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
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
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
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動議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薦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一)黨委成員;(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三)紀委領導成員;(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
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一)黨委成員;(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四)紀委副書記;(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范圍執行:(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
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
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
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
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
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
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
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
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九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第四十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九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
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
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ㄗ灾螀^、直轄市)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五十二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五十三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
(五)加強干部交流統籌。
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
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
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十八大提出的八不準內容是什么
【第1句】:不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度資金運生產經營和企業改重大決策、重要的人事等事項。
【第2句】:不準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或其他企業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投資者批準,不準以個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參股。
【第3句】: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和優惠條件;不準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侵害該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4句】:不準弄虛作假,謊報成績;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做假帳或設立法定賬冊以外的任何賬冊。
【第5句】:不準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工資或其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