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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監護人補貼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篇一
《社會救助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暫行辦法》分總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3章70條,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
第十八條 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2-3]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我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正式創立于農業合作化時期的1956年 2.村提留、鄉統籌供養時期:1978—2002年
辦法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關系到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實現和執政根基的穩固,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辦法》的頒布施行,從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則、主體責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維護公民基本生存權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為政府各部門依法救助和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了法規依據,明確了行為規范,是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新的里程碑,標志著新形勢下社會救助事業邁上了法制化、體系化、規范化統籌發展的新階段。
五保及發展
1集體保障時期:1956—1978年
我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正式創立于農業合作化時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內部剩余和積累為基礎的互助共濟的一項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對象實行分散供養,五保戶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鄉統籌供養時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國開始推行鄉鎮統籌保證“五保”經費,五保供養也完成了從集體公益金供養向以村提留、鄉統籌供養的轉變。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總體上實現了制度化、規范化,五保對象生活有了明顯改善。
3.國家保障時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農村五保供養經費放在農業正稅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國取消農業稅費后,頒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農村五保供養正式納入了國家保障的范圍,實現了從傳統農民互助共濟的集體福利事業向國家財政保障的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歷史性變化。
特困人員監護人補貼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篇二
杭州市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長期照護體系,現就全市開展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進一步健全我市養老服務體系,促進機構、社區與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養老難題,使老年人特別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專業的養老機構服務,建立健全家庭養老照護床位服務與機構養老床位服務之間有序互轉的評估、運行和監管機制,破解養老服務“最后一公里”難題,更好地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二、試點范圍
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范圍為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三、試點時間
試點周期為 2 年(自方案下發之日起)。四、試點任務
試點期間,全市建成家庭養老照護床位不少于 500 張。原則上各試點區建成家庭養老照護床位各不少于 100 張。五、試點內容
(一)服務對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 60 周歲且能力評估達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或 80 周歲以上輕度失能老年人。參加試點的老年人家庭應當具備家庭養老照護基礎,老年人及其家人自愿參加試點服務,并與相關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二)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經試點區民政局結合實際遴選確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登記成立并具備相應服務資質且在本市開展養老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與周邊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護理院、護理站、護理中心、康復醫療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簽約合作的養老機構、示范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2.具備對老年人上門服務功能和開展
24 小時服務能力,服務半徑范圍一般不超過 15 分鐘,并配有家庭養老照護床位管理和服務功能的信息化系統以及與服務相匹配的專業團隊,且相關人員均應符合行業要求并具備相關資質。3.近兩年內未納入社會失信名單、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信訪事件。
(三)建設標準。
承接家庭養老照護床位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照護需求和居住空間條件,經與老年人及其家屬協商后,設置以下設施設備,為開展生活照料、體征監測、康復訓練、呼叫響應等服務提供硬件與技術支持:1.對老年人家居環境進行必要的適老化改造;
2.以照護床位為中心,配置照護服務所需的康復器具、輔助設備; 3.安裝離床感應、體征監測、緊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設備(見附件 1)。(四)服務項目。
服務機構對家庭照護床位實行每天 24小時動態管理和遠程監護,實時掌握服務對象情況,并參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標準,符合試點地區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條件的建床老人,每周上門服務不少于 4 次,每月累計服務時長不少于 20 小時(基本服務內容詳見附件 2)。服務機構應為服務對象制定風險預案,服務前做好各項服務安全預案與事項告知,并對上門服務團隊和服務質量持續進行評估,對服務的老年人及其家屬定期開展滿意度調查。鼓勵提供居家護理服務的機構為其服務人員購買第三方責任險、意外險等。
(五)辦理流程
1.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根據民政部門公布的試點服務機構名單自主選擇適合的服務機構,并向機構提出設立家庭養老照護床位的申請。2.認定。
由符合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對老年人身體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通知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居室進行評估。3.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機構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適老化改造內容以及照護計劃,根據基本服務內容清單選擇并明確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合同(首次簽訂合同應不低于三個月)。
4.改造和安裝。
服務機構對老年人家庭進行必要的適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設。5.服務。
服務機構根據合同提供家庭照護服務。6.跟蹤。
服務機構應定期監測老年人身體機能,及時更新健康檔案,根據老年人身體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服務計劃。7.互轉。
根據老年人及家屬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養老照護床位和養老機構床位之間實行互轉,養老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在家庭養老照護床位和養老機構床位之間實行互認。(六)收費標準。
可參照《浙江省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收取,費用由機構自主合理定價,明碼標價,主動公示,并載入服務協議中。(七)補助政策。
經試點地區民政部門驗收合格的家庭養老照護床位,享受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建設補助根據適老化改造內容、設施設備的安裝和維護等按照每張床位 300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運營補助按照每床每月 300 元的標準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 1:1 分擔。六、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試點地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作為破解當前養老服務領域的痛點和難點、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穩妥有序推進,確保圓滿完成試點任務。
(二)強化醫養融合。
各級民政、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協調對接,對于符合《杭州市家庭病床服務規范》(杭衛計發〔2023〕85 號)要求的,優先給予符合條件的家庭養老照護床位的老年人建家庭病床。同時,進一步在“養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機融合上加強探索,真正實現機制互通、標準互認、資源互享。提供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關于開展老年護理需求評估和規范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23]48 號)文件要求,按照相關服務指南和技術操作標準等,規范提供服務,保證質量安全。(三)強化日常監管。
各試點地區要將家庭養老照護床位的服務質量納入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和考核,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強化安全監管,筑牢安全防線,對試點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跟蹤、檢查、抽查、評估。對服務不到位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并追究相關責任。附件:1.智能設備指導清單 2.基本服務內容清單
智能設備指導清單
序號 設備名稱 基本要求 1 網絡連接設備 保證信號傳輸穩定。緊急呼叫設備 可安裝在臥室、衛生間、淋浴間等位置,易操作。活動監測設備 具有跌倒準確報警+日間實時活動監測功能。視頻監控設備 具有遠程攝像功能,確認應急狀態下能及時、準確掌握老人在家情況。生命體征監測設備 動態監測和記錄呼吸、心率等參數,發現異常自動提醒。智能藥箱 輔助提醒需要服藥的老年人定時服用藥物。
上述設施設備均應實現遠程監控,數據實時反饋到機構后臺監控中心。
基本服務內容指導清單
一、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包括上門做飯、送餐上門等。
2.助潔,包括居家清潔、洗滌衣物、物品整理等。3.助行,包括協助行走、陪伴外出等。4.助急,緊急呼叫、緊急轉介服務。二、個人護理服務
1.清潔護理,包括洗漱、剪發剃須、助浴等。
2.進食護理,包括喂飯、管飼等。3.排泄護理,包括大小便等。4.協助和指導翻身、拍背、褥瘡預防等。三、電子信息化服務
安裝緊急呼叫服務、智能穿戴、智能感應、遠程監控等設備,緊急呼叫及時上門,常態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動情況。四、康復護理服務
1.肢體康復訓練、認知感官訓練等。
2.康復咨詢和指引。3.康復理療。五、醫療保健服務
1.建立健康檔案。
2.預防保健,包括健康咨詢、用藥提醒、營養指導等。3.常規生理指數監測,包括體溫、體重、血壓、呼吸、心率、血糖等。4.醫療護理,包括口腔護理、留置胃管護理、留置尿管護理、輔助排痰、壓瘡護理等。六、精神
慰藉、文化娛樂服務1.提供親情關懷服務。
2.社工介入服務。3.生日關懷、節日關懷、法律咨詢等。特困人員監護人補貼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篇三
關于2023年開展特困人員監護照護試點工作方案范文
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夯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的監護照護責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以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水平為重點,按照“全面開展照護,重點實施監護”的原則推進監護責任落實,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全面夯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監護照護責任,更好保障特困人員權益。
二、工作任務及完成時限
(一)摸底排查,掌握底數(xxxx年x月)。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主要是指因智力障礙、精神障礙以及其他疾病等原因導致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特困人員。各鎮(街道)要對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開展摸底排查,及時建立工作臺賬,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二)依法確定,簽訂協議(xxxx年x月)。各鎮(街道)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監護職責相關條款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的監護人進行確認,通過簽訂監護照料協議的方式明確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職責,由其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可按照情形分成三類:ⅰ類有法定近親屬監護人;ⅱ類無法定近親屬監護人的,經特困人員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由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ⅲ類沒有ⅰ類、ⅱ類兩種監護人的,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特困人員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擔任其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不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由鎮街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創新方式,提升服務水平(xxxx年x月至xx月)。實施分類監護照料,各鎮(街道)對選擇集中供養且適合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鎮街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對選擇集中供養但不適合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人員(如精神障礙人員),經監護人同意后,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廣政辦發〔xxxx〕xx號)有關要求入住精神衛生機構實施救治或托養;對選擇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統籌監護照料、殘疾人托養、社會力量和結對幫扶等措施,形成“多對一”“全覆蓋”的多元化救助網絡。統籌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社區志愿者”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照護,著力提升分散特困人員救助服務溫度。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提高認識。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是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部署,是衡量脫貧攻堅質量的重要指標,是凡事必督、追責必嚴的重要工作,各鎮(街道)要嚴格執行上級統一部署,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切實擔當履責。各鎮(街道)要組織專門人員逐戶深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中了解轄區內特困人員基本情況和照料護理意愿。村(居)委會要配合各鎮街了解村(居)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情況,掌握照料護理人員(機構)服務情況,做好服務開展的引路人、監督人。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各鎮(街道)要要完善對特困人員監護照料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對服務對象的監督管理和綜合評估機制,通過開展督導檢查、巡查探訪、滿意度調查、績效評估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提升救助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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