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
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后有什么變化?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1句】:互聯網廣告應當明確標出“廣告”字樣,哪些互聯網公司整改了?
【第1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
搜狗和百度搜索的結果中,廣告都已標識“廣告”字樣,不過更絕的是360搜索,其搜索結果首頁所有廣告均已消失。
【第2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新規”要求未經用戶允許,不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第3句】:APP、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廣告。
網易新聞APP、今日頭條APP、淘寶APP,發現都依據規定打上了“廣告”標識。
【第4句】: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打開鳳凰網,彈出一個二維碼廣告,不過左上角出現了明顯的關閉標志,小編點了一下關閉,廣告消失了,所以符合規定。
【第2句】:廣告發布者應當怎么做?
新規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對于廣告的真實性都要負責任。作為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不知道各家互聯網公司的市場部和廣告部都做到了嗎,有機會的話小編真想到各家公司逛一逛,看看有沒有建立廣告業務登記制、有沒有核查廣告主的身份信息,有沒有完整的檔案啊。
【第3句】:啥樣的互聯網廣告國家最不能忍?
答:處方藥和煙草廣告。新規明確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而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必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后才允許發布。違規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不但會被沒收廣告費用,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也就是以后都不可以發廣告掙錢了。
2022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
批判已久的互聯網廣告新規終于實施了,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于2022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新規明確界定了互聯網廣告的范圍,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頁面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中發布商業廣告“軟文”,也要標明“廣告”。
“商業推廣”已改為“廣告”
新規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定性為互聯網廣告,并明確規定,應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使消費者能夠辨明,避免混淆視聽。
此前,各大互聯網平臺有的給“廣告”披上了“商業推廣”的外衣,有的甚至沒有任何標識,消費者稍不留意就會點擊進入,把“廣告”當成普通內容閱讀。“排在第一的肯定不錯!”抱著這份“信任”,不少消費者上了當。
昨天,隨著新規落地,多家企業整改到位。記者在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中輸入“考研”,排在最前面的廣告都已標識“廣告”字樣,個別網站的廣告條數也少了很多。緊接著打開淘寶,搜索“西裝”,排名第一的店鋪標上了“廣告”二字。在大眾點評網、美團網上,個別餐廳也貼上了“廣告”標簽。
另外,網易新聞、今日頭條等新聞客戶端的付費廣告,以及微信官方的朋友圈廣告等商業推廣內容都已標明是“廣告”。
有市民反映,這些網絡平臺雖然標出了“廣告”,但字體顏色大多較淺、字號也較小,如果不是刻意尋找,很容易漏看。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現在缺乏一些行業標準。“比如廣告標識得做多大,廣告兩個字要寫多大,目前尚無標準。下一步急需行業標準的出臺。”
記者發現個別平臺仍在使用“商業推廣”的字眼,明顯不符合新規。部分彈窗廣告依然存在無法關閉的問題。
“軟文”需打“廣告”標簽
如今,各類微信公眾號里的軟文讓人防不勝防。“光看題目還以為是一篇故事,點進去看了一會兒發現原來是賣電飯煲的!”在大學生王悅看來,這種“掛著羊頭賣狗肉”的招數總讓人有被忽悠的感覺。
如今,新規將“大V”、微信公眾號這樣的自媒體也納入了監管范圍。自媒體在發布“軟文”、推送或展示廣告信息時,需要顯著標明“廣告”,并且應當盡到廣告發布者的義務,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廣告內容出現違法或者不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可能要被追究相應責任。
張國華表示,以文章、報道這種形式出現的廣告,必須標注“廣告”二字。“當然有的文章界限很模糊,下一步要制定相關判定標準,但是太明顯的軟文是不允許的。”工商總局將對微信公眾號內容實施監測,按照新《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標準統一管理。
截至發稿,記者尚未看到有微信公眾號的“軟文”主動寫明“廣告”字樣。今后,市民若在網上發現有違規、違法的廣告行為,可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
相關專家指出,新規出臺后,單純為了點擊博噱頭的宣傳方式肯定會失效,這也將倒逼中小企業采取正當的廣告策略和傳播行為。
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試運行
艾瑞咨詢報告顯示,2022年一季度,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達5【第43句】:4億元,同比增長【第39句】:1%。其中搜索引擎行業廣告市場規模同比增長【第31句】:4%,達1【第79句】:4億元,占整體廣告市場規模的比例為33%。
互聯網廣告行業正大踏步發展,然而,屢屢出現的違規、違法現象卻損害了它在消費者心中的形象,信任度不斷走低。
工商總局表示,為了配合新規的施行,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已同步開展互聯網廣告監測工作。截至目前,該中心一期基礎建設已經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計算的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能力,實現對數百家網站的監測。
該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時,監測范圍將覆蓋上千家網站,對90%以上的互聯網廣告進行監測,為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提供資料采集、違法證據固定、監測信息發布及結果匯總等重要技術支撐。
“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都將按照《廣告法》的規定予以懲處,包括罰款、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等。”據了解,對于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2年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
2022年互聯網廣告新規實施有什么反應?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搜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9月1日,《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但在新規上線首日,百度、搜狗便接連遭到舉報。
據了解,百度發布的上海平安醫院、上海南浦婦科醫院和上海徐浦中醫醫院廣告中,百度因未盡審查義務被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立案調查。此外,億友公益創始人雷闖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舉報,在9月1日,百度發布的關于“丙肝”“白塞氏病”等醫療廣告因未刊登審查文號、發布內容與審查不符等行為,均違反了《辦法》及《廣告法》等規定。記者就上述事件向百度發出采訪函,但截至記者發稿時,百度方面仍未有回應。
中國網絡法律網首席法律顧問趙占領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辦法》對搜索引擎、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平臺的廣告行為均有詳細規定,如競價排名搜索須明確標注廣告字樣、彈窗廣告可關閉、醫療等內容的廣告需要經過相關審批等。
但在落實情況中,記者發現《辦法》引發了一定的爭議。同時,還有業內人士呼吁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應該對《辦法》加以補充或修改。
新規針對個人或需修改
自媒體廣告存爭議
除搜索引擎外,微信、微博、公眾號等自媒體的廣告行為也被列入到《辦法》的監管范圍當中。《辦法》表示,自媒體須承擔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責任,發布商業廣告時要顯著標明“廣告”。
然而,就當下記者所見到的,以往活躍的微商絲毫不受影響,而公眾號內的廣告也未有明顯的標識。做微商的趙女士告訴記者,對于《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她并不了解,也未見到任何來自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平臺的提醒和警告。此外,多位公眾號的運營負責人表示所謂的廣告,在其看來僅是一個客觀的描述與分析,并非廣告。
“不能因為一篇文章中只提到了一家企業,或者一個產品,就簡單地將其定義為廣告。”獨立TMT行業分析師付亮表示,軟文的界定一直以來便存在爭議,尤其是一些分享感受的言論,其初衷并非是宣傳。
“無論是哪種性質的新媒體、自媒體,無論是廣告還是軟文或是正常的文章,作者都應該為文章負責。我們不能因‘魏則西’事件發生后,就看什么都是廣告,就拿管理傳統媒體廣告行為的做法往互聯網上‘套’。”付亮說。
廣告聯盟仍有機可乘
本報記者在瀏覽網頁時發現,百度等網站已將過往的商業推廣等明確標明了廣告字樣,而在一些論壇、視頻網站,彈窗廣告也可關閉。但是諸如藥品、醫療器械、豐胸產品、減肥產品和增高等產品的廣告,依舊不時出現,其文案內容也明確表明效果明顯、行業領先等。
據了解,藥品、醫療器械、豐胸產品、減肥產品和增高產品因其內容夸張,表現手法惡俗被譏諷為廣告“黑五類”,但隨著廣電總局的嚴打,此類廣告也逐漸從電視屏幕悄然來到線上。在《辦法》中亦明確保健食品需要經過廣告審查機關的審查才能通過。
記者向騰訊、阿里媽媽等幾家廣告聯盟咨詢,對方表示投放需要有備案與營業執照,對于“黑五類”產品則要求出具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對于有些網站中出現的“黑五類”廣告,對方表示并確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滾動更新時隨機抓取到的,另一方面,有的廣告可能確實符合《辦法》的規定,通過了衛生、食藥監等部門的審批。
互聯網分析師葛甲告訴記者,互聯網廣告中,廣告多來自于廣告聯盟,聯盟由眾多小廣告主甚至小的聯盟組成,其中有的廣告主或許存在不自覺的違規行為,于是經過信息的實時更新,后臺程序的抓取,偶爾便會將審查內容不全、或者未經審查的廣告呈現在用戶面前。
“這是商業模式決定的'。很難徹底否定這一模式的合法性,但其市場是每年百億元人民幣的規模,體量也不小,因此或許需要新規能有所變通。”葛甲表示,在互聯網中,信息經過如此數輪的傳播,有的時候,甚至連廣告主都難發現其傳播范圍到達何種地步。
作為我國在互聯網廣告領域的第一部法規,《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監管的空白,業內人士也多持肯定態度,互聯網行業巨頭也紛紛表示力挺。
近日來,騰訊、阿里巴巴、奇虎等企業先后表態,均表示已采取相關行動,擁護新規實施。360表示,鑒于醫療廣告參差不齊,不僅搜索業務,360整個商業推廣平臺均已將醫療廣告100%下線;阿里巴巴表示,將嚴格按照其要求,落實校對商戶真實性信息并定時核實更新,在廣告審核方面將繼續校準、落實,且將啟動一線業務人員培訓班,推動新規實施;騰訊則表示該公司已先后對審核人員、代理商、電商、零售商等進行了系統培訓。由騰訊法務部牽頭成立的整改委員會也積極對廣告審核策略、合同變更等進行整改。
在業內人士看來,新規對于“BAT”此類的巨頭公司、互聯網平臺的廣告行為針對性強,而對于小廣告主、自媒體則缺乏靈活性和針對性。
“以廣告聯盟而言,廣告位的設計、投放并不由單純的某一方決定,當廣告出現問題,平臺、廣告聯盟SSP成員誰來負責,分別承擔什么責任,在《辦法》中并未描述得很清楚。”葛甲說。
對于處罰自媒體發布違法廣告,付亮認為也需要做具體分析。“違法判定與是否大V無關,但與處罰判定一定有關。10萬以上閱讀的公眾號平臺,和一個只有幾十個關注者的‘小公號’發布同樣的廣告,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同,處罰也不應該一樣,如果大平臺需罰200萬元的話,那個‘小公號’的發布者可能只需要罰款2千元。”
記者就采訪中發現的情況向國家工商總局發函,但是截至記者發稿時,未得到任何回應。葛甲認為,目前實施的《辦法》中,在該規定的名稱中也特別注明了“暫時”一詞,能夠看出來國家工商總局目前是在試錯,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或許會在今后出臺《補充辦法》或《正式管理辦法》等法規,以此來完善對于互聯網廣告行業的監管。
2022互聯網廣告新規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一條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第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可以以程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通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數據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發布。
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方式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
第十四條
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
廣告信息交換平臺是提供數據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數據處理平臺。
第十五條
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互聯網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采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網絡通路、網絡設備、應用程序等破壞正常廣告數據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加載廣告;
(三)利用虛假的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互聯網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
未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僅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互聯網廣告后臺數據,采用截屏、頁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
(五)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款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程序化購買方式發布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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