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制定了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22〕2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城管〔2022〕95號)、《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22〕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區城管部門負責清潔能源供熱管理工作。
區發改、規劃、城建、工信、國土、財政、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潔能源供熱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等能源為特定區域實行集中供熱。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清潔能源專業公司依法從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不受原劃定的特許經營范圍限制。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四條對新進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程序的項目,應征詢區城管部門的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地塊,區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一并納入出讓或劃撥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對利用公用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獨立建設,為周邊區域多個項目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區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供地。
第六條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清潔能源供熱的可能性,并優先考慮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七條區內新建、擴建、遷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須同步建設清潔能源供應配套設施;已建成學校尚未建設供熱、制冷設施的,須按清潔能源供應方式進行建設;已建成學校已經完成燃煤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應根據設備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體情況,適時變更為清潔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單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用熱單位樓前閥門井處,包括熱計量總表、供熱二級管網采購安裝,不包括熱源土建部分。
第八條利用清潔能源實行供熱的開發建設項目,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清潔能源供熱設計方案。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的,實行綠色通道。
第九條清潔能源供熱配套費由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如下資料:
(一)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設計方案;
(二)與清潔能源企業簽訂的供熱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將供熱配套費繳納至區城管部門、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共同設立的銀行監管賬戶。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雙方對供熱設施建設內容、工期、質量等方面進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設施建設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三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從銀行監管賬戶中撥付供熱配套費,最高不超過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土地、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四條區城管部門審定后,從銀行監管賬戶中先行撥付50%供熱配套費,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工程竣工驗收并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后撥付剩余20%供熱配套費。
第十五條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進行驗收,區城管部門對驗收結果予以備案。
項目竣工后,由區城管部門從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抽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設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工信部門協調電網企業按規定接受電力并網,與項目單位簽訂電力并網協議,并積極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符合本區確定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最高不超過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的供熱配套費。
其中: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工業采暖項目,按建筑面積115元/平方米標準予以減免。工業生產性項目使用蒸汽用戶,供熱配套費根據實際用汽量按60萬元/蒸噸核定,申請用汽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約定先按60萬元/蒸噸的標準向供熱企業繳納供熱保證金,正式投產6個月后,根據實際用汽量,按比例退還交納的供熱保證金。供熱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資金支出由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退還供熱保證金后,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
工業蒸汽生產項目,由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單位用地紅線,包括熱計量總表采購安裝。
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八條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由區城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先行撥付50%補助金額;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工業蒸汽項目管道竣工兩年)后撥付剩余20%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直接撥至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
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區城管部門提出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補貼申請,按規定完整填寫《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申請表》和《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確認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發電裝置購機合同,購機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二)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
(三)竣工驗收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區城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發改、工信部門進行調查核準,并將有關審核意見及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
分布式能源項目投產運行兩年后,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出具評定報告,提出設備補貼申請,報區城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區城管、發改、財政、工信等部門組織進行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審查,經審查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財政資金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
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十條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設計方案中予以明確谷電儲能設施規模,并報區城管、發改、工信、財政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提供谷電儲能設施竣工圖圖紙及竣工結算,區城管部門組織審核提出意見,區財政部門進行決算審查,根據決算結果和補助標準下達資金預算,按規定直接撥付建設單位。
第四章運行補貼
第二十一條2022年2月1日后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采暖季結束后,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向區城管部門提出運行補貼申請,提供清潔能源供熱收費明細,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進行審計。供熱面積按照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開具的居住建筑供熱發票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以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第3句】:6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及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第30句】:4元/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第1句】:9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0.5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最高為【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最高為【第22句】:0立方米/平方米(一個年度,建筑面積)。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在采暖期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供熱建筑面積和用氣量結算單據,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燃氣鍋爐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供熱面積及用氣量進行審計。用氣量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用氣量補貼;用氣量高于規定標準的,按照限定的標準氣量進行補貼。
具有燃氣調峰熱源的供熱項目分兩部分進行補貼。由項目單位在采暖季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燃氣用氣量結算單據和項目供熱面積,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居住建筑供熱面積和用氣量進行審計,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的限額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一部分為總供熱面積去除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后的項目供熱面積,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進行補貼,另一部分燃氣調峰熱源用氣量按照實際用氣量進行補貼。啟用燃氣調峰鍋爐需向區城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除自建自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外,申請運行補貼的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按規定辦理供熱經營許可。不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不予以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建設及運行按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標準補貼,由區發改、工信、財政、城管部門核定,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第二十五條區城管部門加強對清潔能源供熱運營單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標準,實行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考核,各等級對應的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系數為【第1句】:0.【第8句】:0.5和0。
第二十六條區城管部門依據審計和考核結果制定運行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發放。
財政補貼資金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一個采暖期其供熱區域內居民用戶通過12319熱線、67712345熱線、供熱管理機構公開電話或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供熱問題占該區域總用戶數10%的或者發生大規模集體到區級及以上信訪部門反映供熱質量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接受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監管的。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于每年7月份按照區城管部門要求提報下一年度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供熱配套費投資補助計劃、分布式能源設備財政補貼計劃、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計劃、運行補貼計劃,區城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等部門,列入區財政資金預算。未按規定提報的,不予安排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
第二十八條實施集中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投入運行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和《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在辦理供熱經營許可后7日內,在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設立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專用賬戶,并告知區城管部門。賬戶設立當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規定向專用賬戶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用于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現有已經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從事清潔能源供熱經營的,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首次運行前設立專用賬戶,按照前述規定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的使用按規定接受區城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間經批準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青島市黃島區發布了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相關政策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22〕2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城管〔2022〕95號)、《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22〕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區城管部門負責清潔能源供熱管理工作。
區發改、規劃、城建、工信、國土、財政、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潔能源供熱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等能源為特定區域實行集中供熱。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清潔能源專業公司依法從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不受原劃定的特許經營范圍限制。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四條對新進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程序的項目,應征詢區城管部門的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地塊,區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一并納入出讓或劃撥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對利用公用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獨立建設,為周邊區域多個項目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區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供地。
第六條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清潔能源供熱的可能性,并優先考慮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七條區內新建、擴建、遷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須同步建設清潔能源供應配套設施;已建成學校尚未建設供熱、制冷設施的,須按清潔能源供應方式進行建設;已建成學校已經完成燃煤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應根據設備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體情況,適時變更為清潔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單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用熱單位樓前閥門井處,包括熱計量總表、供熱二級管網采購安裝,不包括熱源土建部分。
第八條利用清潔能源實行供熱的開發建設項目,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清潔能源供熱設計方案。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的,實行綠色通道。
第九條清潔能源供熱配套費由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如下資料:
(一)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設計方案;
(二)與清潔能源企業簽訂的供熱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將供熱配套費繳納至區城管部門、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共同設立的銀行監管賬戶。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雙方對供熱設施建設內容、工期、質量等方面進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設施建設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三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從銀行監管賬戶中撥付供熱配套費,最高不超過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土地、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四條區城管部門審定后,從銀行監管賬戶中先行撥付50%供熱配套費,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工程竣工驗收并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后撥付剩余20%供熱配套費。
第十五條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進行驗收,區城管部門對驗收結果予以備案。
項目竣工后,由區城管部門從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抽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設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工信部門協調電網企業按規定接受電力并網,與項目單位簽訂電力并網協議,并積極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符合本區確定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最高不超過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的供熱配套費。
其中: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工業采暖項目,按建筑面積115元/平方米標準予以減免。工業生產性項目使用蒸汽用戶,供熱配套費根據實際用汽量按60萬元/蒸噸核定,申請用汽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約定先按60萬元/蒸噸的標準向供熱企業繳納供熱保證金,正式投產6個月后,根據實際用汽量,按比例退還交納的供熱保證金。供熱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資金支出由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退還供熱保證金后,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
工業蒸汽生產項目,由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單位用地紅線,包括熱計量總表采購安裝。
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八條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由區城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先行撥付50%補助金額;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工業蒸汽項目管道竣工兩年)后撥付剩余20%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直接撥至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
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區城管部門提出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補貼申請,按規定完整填寫《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申請表》和《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確認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發電裝置購機合同,購機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二)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
(三)竣工驗收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區城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發改、工信部門進行調查核準,并將有關審核意見及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
分布式能源項目投產運行兩年后,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出具評定報告,提出設備補貼申請,報區城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區城管、發改、財政、工信等部門組織進行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審查,經審查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財政資金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
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十條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設計方案中予以明確谷電儲能設施規模,并報區城管、發改、工信、財政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提供谷電儲能設施竣工圖圖紙及竣工結算,區城管部門組織審核提出意見,區財政部門進行決算審查,根據決算結果和補助標準下達資金預算,按規定直接撥付建設單位。
第四章運行補貼
第二十一條2022年2月1日后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采暖季結束后,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向區城管部門提出運行補貼申請,提供清潔能源供熱收費明細,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進行審計。供熱面積按照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開具的居住建筑供熱發票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以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第3句】:6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及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第30句】:4元/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第1句】:9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0.5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最高為【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最高為【第22句】:0立方米/平方米(一個年度,建筑面積)。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在采暖期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供熱建筑面積和用氣量結算單據,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燃氣鍋爐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供熱面積及用氣量進行審計。用氣量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用氣量補貼;用氣量高于規定標準的,按照限定的標準氣量進行補貼。
具有燃氣調峰熱源的.供熱項目分兩部分進行補貼。由項目單位在采暖季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燃氣用氣量結算單據和項目供熱面積,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居住建筑供熱面積和用氣量進行審計,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第9句】: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的限額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一部分為總供熱面積去除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后的項目供熱面積,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進行補貼,另一部分燃氣調峰熱源用氣量按照實際用氣量進行補貼。啟用燃氣調峰鍋爐需向區城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除自建自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外,申請運行補貼的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按規定辦理供熱經營許可。不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不予以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建設及運行按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標準補貼,由區發改、工信、財政、城管部門核定,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第二十五條區城管部門加強對清潔能源供熱運營單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標準,實行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考核,各等級對應的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系數為【第1句】:0.【第8句】:0.5和0。
第二十六條區城管部門依據審計和考核結果制定運行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發放。
財政補貼資金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一個采暖期其供熱區域內居民用戶通過12319熱線、67712345熱線、供熱管理機構公開電話或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供熱問題占該區域總用戶數10%的或者發生大規模集體到區級及以上信訪部門反映供熱質量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接受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監管的。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于每年7月份按照區城管部門要求提報下一年度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供熱配套費投資補助計劃、分布式能源設備財政補貼計劃、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計劃、運行補貼計劃,區城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等部門,列入區財政資金預算。未按規定提報的,不予安排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
第二十八條實施集中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投入運行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和《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在辦理供熱經營許可后7日內,在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設立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專用賬戶,并告知區城管部門。賬戶設立當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規定向專用賬戶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用于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現有已經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從事清潔能源供熱經營的,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首次運行前設立專用賬戶,按照前述規定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的使用按規定接受區城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間經批準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實施細則(2022全文)
第一條為推進落實我市積分落戶管理制度,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2022]38號),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指城區和新區,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創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無犯罪記錄,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
第三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詳見附件1)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基本分指標包括年齡情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參保情況、住房情況五項指標;導向分指標包括緊缺工種(詳見附件2)、落戶地區兩項指標;附加分指標包括投資納稅、表彰獎勵、社會服務三項指標;負積分指標為違法失信一項指標。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第四條積分落戶實行集中統一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www.qdhrss.gov.cn)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辦理時間、受理地點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填報本人相關信息,經系統初評總積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遞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窗口,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受理積分落戶材料。申請人需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山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積分指標證明材料作為積分計算憑證,并對其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收件回執。經確認資料無誤后,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的設定進行初審,初審積分達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執。若初審積分未達到100分的,則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八條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應及時將初審后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的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初審意見后,連同有關紙質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有關材料及數據,并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責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文明辦等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山東省居住證》辦理期限、無犯罪記錄、年齡情況、學歷證書、合法固定住所情況、投資納稅情況、義務獻血、志愿者服務等進行復審,復審情況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復審情況,確定最終積分,并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并公示。積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短排名。
第十一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申請人積分排名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復核。
第十二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復核確認的申請人積分排名和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公示期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空缺的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擬落戶人員名單并簽發落戶卡,申請人憑落戶卡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加強積分落戶工作紀律監督,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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