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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發[]234號篇一
市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宜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大雁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宜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宜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實 施 方 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精神,為建立健全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市政府決定將全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合并實施。現就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我市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從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1年底基本實現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凡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㈠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5個檔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的調整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參保人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
㈡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市政府負擔10元。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 3 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㈠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㈡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除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待遇調整
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化等情況確定。
八、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積極引導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 4 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補繳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鎮(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轄區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㈠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經辦管理。我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更名為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關于加強和完善全省新農保試點縣(市、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鄂編發[2010]3號)文件精神,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充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鎮(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設立按《關于加強和完善全省新農保試點縣(市、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鄂編發[2010]3號)和《關于設立鎮(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批復》(宜機編[2011]20號)文件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㈡提高經辦服務水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㈠與老農保銜接。原已參加老農保,并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 6 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其中:已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后,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給予補助。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時未領取待遇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60周歲后,統一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㈡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㈢妥善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沒有出臺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
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 7 織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十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主題詞:勞動 城鄉居民△ 保險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法院,市檢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發
宜政發[]234號篇二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錫政辦發〔2007〕271號)
為深入貫徹《江蘇省郵政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支持郵政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36)精神,改善無錫郵政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推動無錫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的提高,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支持郵政業發展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郵政網點規劃工作,將郵政網點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郵政網點是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基礎設施。要認真做好郵政網點規劃工作,郵政部門組織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根據城鎮總體規劃,郵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按照國家郵政局《關于發布<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郵〔2005〕355號)要求,組織編制郵政網點布局規劃,報市、市(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抓緊開展此項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郵政局(所)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免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公用設施配套費。
對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服務網點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部門使用。建筑成本價由市物價部門核定,其中不應包括土地轉讓費及各種市政公用基礎建設配套費、建制鎮公用設施配套費等。已由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的郵政網點用房,也按上述規定辦理。郵政部門應抓緊與相關開發商聯系落實,盡早啟用小區配套郵政服務網點,提高小區郵政服務水平。
二、妥善處理郵政網點的拆遷補償問題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網點,應提前與郵政部門協商,落實拆遷安置事宜。郵政局(所)網點的安置原則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確需異地重建的,要保證郵政營業面積不減少,建設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同時要協助郵政部門落實郵政營業臨時網點用房,保證當地企業、公民用郵需要。對以前拆遷的郵政網點,尚未落實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則執行。對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遷改造而重置的郵政局所,尚未繳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配套費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郵政信報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新建住宅樓(包括拆遷安置房、農民安置房)的信報箱建設,嚴格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bj32/j26-2006)的有關規定,設置足夠數量、符合標準的郵政信報箱。郵政信報箱必須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要把信報箱規劃建設作為公建配套設施嚴格把關;建設單位負責出資建設,根據郵政部門提供的國家郵政行業標準,選擇具備“信報箱生產監制證”的生產廠家設備,郵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小區信報箱供貨質量的把關;住宅小區竣工驗收應包括郵政信報箱設施,郵政部門負責對住宅信報箱建設質量進行單項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通郵手續。
老新村信報箱改造要納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與老新村改造同步進行,改造費由房管部門納入舊城改造費用統一支出。
要加強郵政信報箱的維護工作。全市郵政信報箱的日常維修和更換納入小區物業管理內容,由住宅樓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費用納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開通郵政普遍服務運輸車輛綠色通道
為滿足社會對郵件傳遞速度的要求,減輕郵政部門負擔,從2008年1月1日起,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專用運輸車輛進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費管理部門按照收費標準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具體辦法由市交通局、市郵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政發[]234號篇三
大政發〔2008〕55號
大街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員會、鄉直各單位:
為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省、市、縣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要求,鄉安委辦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安監總協調〔2008〕35)號,和縣安委辦《金
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景安辦〔2008〕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同時將省市安委辦《關于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統計和報送等工作文件夾的通知》(普安辦〔2008〕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
在去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提高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為“兩會”和“奧運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堅持安全發展,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高度,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支持、參與、監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按照“排查要認真、治理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
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村委會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實際做出具體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實到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各級負責人要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相關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廣泛發動職工群眾,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認真、細致、全面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過場、不留盲區、不留死角。一般隱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資金和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時向鄉安委辦報告;一時難以整改又嚴重影響安全的,要采取停產整頓甚至關停等斷然措施。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過隱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產的規律和特點,在組織和督促企業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要抓住“奧運會”、第四季度等重要時段,針對突出特點,采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逐級檢查,發現問題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鄉安委辦將分別組織督查。對重大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要強化行政執法,嚴厲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要嚴明紀律,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發生的各類事故尤其是較大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并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六、加強信息調度和總結交流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和調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按時按要求上報信息和資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煤礦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工作實施意見
一、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進行演練等情況。
2、是否按照開采設計方案組織生產、開采現狀與設計資料和圖紙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實施爆破作業的情況,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離、落實了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預防措施和落實了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及清退登記制度;爆破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等。
4、地下礦山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回采、運輸、提升、通風防塵、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職業危害等關鍵
環節的安全狀況。
6、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是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
7、地下礦山制訂和落實采空區管理制度及采空區處理方案的情況。
8、地下礦山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9、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情況,是否查清了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地表移動帶、陷落帶范圍內重大水體及導水構造的狀況是否清楚;制訂和落實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應急預案的情況。
10、露天礦山是否按設計案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邊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堆積》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
11、露天礦山采場工作幫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露天邊坡穩定性是否進行定期監測。
12、排土場設計明確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等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排土作業。
13、深凹露天采場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取締情況。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1、對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隱患進行整改銷號。
2、制定2008年隱患排查方案,建立隱患排查責任制,安排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3、停產復工礦山的排水、機械通風、巷道維修、邊坡監控及管理,重要設施和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驗收。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1、加強對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重點生產環節、要害部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檢查,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強汛期檢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實除險加固及防排水設備、物資、資金、預案,監控礦山附近地表水體(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
3、檢查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管理制度情況,對風量、風速、風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堆積要求的礦山企業,一律停產,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地開采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已關閉礦井的巡回檢查,嚴防已經關閉礦山的死灰復燃。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對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隱患制定監控措施,并得到落實。
2、針對礦山冬季生產的特點,加強對機械通風、頂板、防排水比諸通行運行隱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擊生產,加大防“三超”、反“三違”、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范圍
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危險化學品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等。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
2、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3、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
4、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
(1)重點部位的安全儲存使用狀況。
(2)、防雷電、防訊、防構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3)學校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是否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使用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4)、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們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堆積、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俊工驗收情況。
2、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和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3、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窗口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
(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
(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
術說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4、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檢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堆積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5)、危險公演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
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的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三)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完成2007年隱患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通過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
2、認真抓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加大路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違規行為,防范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重點是加強加油站的安全監管,組織加油站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化工建設項目投產安全監管
力度,監督企業認真落實新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措施,確保試車、試生產安全。
2、以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粉塵爆炸、防年底搶進度、搶產量為重點,加強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現“三超”和“三違”抬頭、事故“翹尾”現象。
四、煙花爆竹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常年經銷的零售網點(1)、儲存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圍墻、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保持和維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a級庫房安全防護屏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倉庫是否存在超量存儲,將a級產品儲存在c級庫房內進行開箱、配貨作業等現象。
(3)、庫房安全管理、保衛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是否建立和執行購進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驗收和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假冒偽劣或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等問題。
(4)、城區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過多、安全距離不足和超量儲存等現象,農村集貿市場、城鄉結合部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連片經營和超量儲存等現象。
2、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業(以下簡稱“打非”)的責任是否落實,是否明確了“打非”的牽頭部門,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產信息系統,是否建立并落實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會制度,是否及時組織了“打非”活動,當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隱患整改工作。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1、檢查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檢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倉庫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產品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網點規劃和布設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對非法生產、經濟煙花爆竹作為進行認真排查和嚴厲打擊,有效遏制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等環節,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2、直接作業環節安全防范。搬遷工作各種手續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施工現場安全防范和監控的情況。
3、安全基礎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的實施和審核,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演練等方面,是否達到要求。
六、煤礦
(一)、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
煤礦企業要對各類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礎上要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1、礦井通風情況。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通風設施必須完善可靠;采區要實現分區情況;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要達到規定要求,重點查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按照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礦井要建立綜合防塵系統且運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況。應抽采瓦斯礦井要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達到抽采指標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規劃和計謀,并與生產作業計劃相匹配,實現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落實區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探頭安設位置、質量和標校要符合規定;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嚴格執
行瓦斯檢查制度。重點產煤縣(市)實現安全監控系統區域聯網,建立監控系統區域服務機構。
3、煤礦整頓關閉礦井必須關死、關實,達到關閉標準。落實關閉和廢棄礦井的監管責任,有關部門必須有防范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的措施;嚴禁借探礦之名從事非法生產;嚴厲打擊非法和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4、資源整合及建設項目情況。各地區要盡快審批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確定資源整合的主體,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停止生產,被整合礦井必須關閉;整合礦井工作必須按方案進行;新建煤礦、改擴建、整合技改項目杜絕邊施工邊生產現象,切實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5、采掘布置情況。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生產布局科學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絕“剃頭下山開采”;放頂煤開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規定。小煤礦是否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要有規范真實、填制及時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6、機電管理情況。要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保持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立井、斜井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7、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放頂,懸頂距離不得超過規定。小煤礦要加快進行支護改革,按有關要求淘汰不支
護和金屬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況。落實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承壓水開采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洪措施。小煤礦是否存在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況。小煤礦嚴禁購買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發放點存放量符合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火工品儲存、運輸、發放、領用制度;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況。企業要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重點煤礦嚴格執行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的規定;小煤礦井下作業人數不超過鄉政府及安全生產部門的規定。
11、自然災害防治情況。礦井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危險河道自然災害威脅,要落實防范合理措施;落實暴風、暴雨、雷電、暴雪、冰凍、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礦停電、停風、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廢棄井口填堵封實;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健全;按規定配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制定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煤礦負責人和調度值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許
諾;井下作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
13、制度落實情況。要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交納、瓦斯抽采利用等經濟政策;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礦嚴禁以包代管,層層轉包。編制規程、措施要與井下實際相符,審批符合規定。井下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要經培訓合格上崗,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4、災后復產驗收情況。因自然災害影響造成停電、停產的煤礦,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格有序地恢復供電、恢復供風,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護等工作。嚴格復產驗收,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防事故發生。
15、露天礦排查治理重點。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對設有運輸道路、采掘機械、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采取嚴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做全面檢查。
(二)、突出重點時段的督查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相應時段重點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監察。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春節后煤礦復產時段,防止盲目復產引發事故,為“兩會”召開營造安全生產環境。
1、對春節正常停產、檢修和放假的煤礦,嚴把復產驗收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
2、停電停產的受災煤礦,制訂落實停電應急預案,必須按規定專業排放瓦斯、排水、檢修。在系統供電穩定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分步復產。
3、正常生產的煤礦堅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帶班下井,嚴防“三超”。
4、加強資源整合、改擴建、新建設煤礦的監管監察。防止邊施工邊生產。
5、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開采,防止已關閉煤礦井死灰復燃。
6、督促企業對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隱患逐一治理銷號。
第二時段(5月至9月)舉辦“奧運會”時段,重點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礦企業重點針對暴雨、洪災、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點深查細排、除險加固,徹底整改,落實應急預案,防范引發事故。
2、重點督查煤礦企業做好水 文地質預警預報工作,落實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術措施。
3、督促企業落實瓦斯治理和“四位一體”防突等各項措施,嚴防重特大事故企業。
第三階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終歲尾階段,重點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發勢頭。
1、督查國有重點煤礦和其他各類煤礦“三超”現象,對改擴建、新建礦井嚴禁搶工期、搶進度、搶投產。
2、督促企業制訂和落實應對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措施,做好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現場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4、加大執法監管監察力度,嚴防非法違法現象抬頭、滋生事故。
主題詞:安全生產
隱患排查
實施意見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鄉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發 打印:周華林
校對:鄭鵬成
宜政發[]234號篇四
魯政發〔2004〕116號
2007-07-09 16:52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國務院《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一)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決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我國國情出發,提出了在加強宏觀調控的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全面加強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把握實質,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堅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近幾年,全省各級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力地促進和維護了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亂占濫用耕地、浪費土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國情省情和保護耕地、嚴格土地管理的極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結合山東實際,采取切實措施,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切實把《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貫徹落實《決定》的指導思想和要求。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結合山東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調整修編,切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提高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要把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作為貫徹落實《決定》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來抓。繼續做好開發區清理整頓和糾正違法違規占地的工作,抓好開發區的清撤和復耕工作,防止突擊批地占地問題的發生。對于《決定》下發后新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二、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認真組織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統籌安排,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切實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問題,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二)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用的總量和速度。土地利用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計劃的依據。農用地轉用的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對城鎮、村建設用地和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
分類下達。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責任,并相應核減下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各市、縣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存量土地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供地計劃。
(三)完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用地都必須進行預審,預審實行分級負責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盡快研究和完善這項制度。
(四)嚴格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規定進行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各級政府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建設用地,嚴禁低價出讓土地,嚴禁劃整為零拆分審批項目用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工程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利用的監管。對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強化跟蹤監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利用土地,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建筑容積率等條件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限期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六)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
三、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規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要建立規范高效的土地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地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符合法定條件確需補辦手續的,在依法處罰后,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及有關規費按違法用地期間的法定上限繳納。
(二)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各市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出臺新的征地安置補償具體標準。征收集體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畝以下的兩項費用按法定上限30倍補償。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有關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監管制度。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征地經批準后,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各地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及時足額兌現到位。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對國家依法批準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要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省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征地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加強對征地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水平
(一)嚴格建設用地標準。新增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控制新上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筑容積率、投資強度等集約用地定額標準。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規劃設計單位,要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從嚴把關,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發展多層、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規定指標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積極引導鄉鎮招商引資項目到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城市工業區集中。提倡建設標準廠房,對投資額較小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采取租賃標準廠房的方式解決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廠房,除有特殊工藝要求確實不宜建設單層廠房的外,嚴格限制建設單層廠房。建設單層廠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積極盤活挖潛存量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充分挖掘土地潛力。涉及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
手續時,可按評估地價的40%繳納出讓金,其余60%作為原企業資產。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設樓房,納入社區管理的軌道。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妥善安排村莊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供應范圍,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有條件的市、縣可進行土地供應有償使用單軌制試點。對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其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對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而按商品房價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二)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各市、縣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各類土地交易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中申報登記、公開進行。經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交易手續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土地儲備制度建設。要根據城鎮規劃建設需要,結合融資還貸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和周期。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從政府土地收益中確定一定比例,充實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配套制度,加強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嚴格財務會計核算,嚴禁將貸款資金挪作它用。
(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票款分離”的管理辦法,其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任何部門都不得設立國有土地收入帳戶以及其他過渡性帳戶,切實從制度上解決國有土地收入體外循環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用國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項開支,確保專款專用。
(五)積極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在符合規劃、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對縣城以下(不含縣城)的建制鎮、集鎮、村莊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試點。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經濟建設服務
(一)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與創新。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把握大局,樹立科學發展觀,在嚴格保護耕地、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積極研究政策措施,統籌安排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用地,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走出一條嚴格用地管理、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路子。當前,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開展對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數,對各類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記造冊、上圖,分類制定集約利用和盤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科學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貫徹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需要。對守法意識好、集約用地水平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重點地區和骨干企業,要在供地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對國家《禁止供地目錄》中的項目,一律不予供地,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對國家《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項目用地,要從嚴審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拓寬投資渠道,完善開發經營機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資金,對黃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區、耕地后備資源豐富地區的土地進行集中開發整理,建設一批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重點示范項目。
八、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一)嚴格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征地補償安置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逐級簽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采取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耕地保護目標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提高效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監察、建設、審計、農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省政府對各市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和評價一個地區工作和領導干部水平的重要內容。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建設用地審批。
(二)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
(三)加快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要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建設政令暢通、嚴格執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各市、縣政府要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保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的編制、職能、人員、經費落實到位。
宜政發[]234號篇五
宜興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發〔2010〕50號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
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建立健全與現代城市管理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提高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體制創新為核心,建立“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負責、綜合協調”的物業管理新體制,充分發揮街道(鎮、園區)和社區作用,把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體系,強化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社會 1 化、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及時化解物業管理領域的各類矛盾問題,提高服務質量,提升社會和市民對物業管理的滿意度。
(二)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原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作為現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城市管理的大平臺,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考核。街道(鎮、園區)和社區要把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和社區管理體系,綜合協調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2、條塊結合、屬地負責原則。充分發揮街道(鎮、園區)和社區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強化市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進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資源,落實管理責任,真正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職責落到實處。
3、分類管理、政府調節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商品住宅小區推行市場化物業服務;暫不具備市場化物業服務條件的老小區、拆遷安置房,由政府提供準物業服務,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市場化物業服務過渡;加強政府管理,確保各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加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力度,有效解決業主自治管理職能缺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礎薄弱等問題。
二、工作職責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職責。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是市政府對全市物業管理工作實施行 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研究制定物業管理政策措施和行業服務標準,監管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負責全市街道(鎮、園區)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牽頭組織對街道(鎮、園區)、市各相關部門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情況的目標責任考核。
(二)街道(鎮、園區)、社區職責。
街道(鎮、園區)作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工作,落實綜合協調管理職責;社區是在街道(鎮、園區)領導下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街道(鎮、園區)、社區要負責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居委會工作的重要內容,融入社區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投訴受理和聯動協調機制,受理調解本轄區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參與轄區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續籌與審核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檢查考評物業服務質量,監管物業管理項目交接等工作;牽頭組織業主大會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日常運作,并對暫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住宅小區提供基本的準物業服務。
(三)各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1、城市管理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查處,負責對破壞綠化、道路等設施以及破壞房屋外立面等方面行為的查處;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行為的 勸阻查處以及對亂設攤等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
2、公安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和保安人員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落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隱患,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調解各類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強對保安人員、外來人口和犬類的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與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3、規劃局。負責新建住宅小區的統一規劃,按規定配置各類公建配套設施;查處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的行為,協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的違法行為。
4、建設局。負責對在建住宅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協調處理房屋保修期內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發的投訴和矛盾。
5、公用事業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燃氣、排污下水道設施的竣工驗收、維護修復和安全管理。
6、工商局。加強企業和個體經營登記審查,對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相關單位同意擅自將居住用房改變為非居住用房的場所和車庫,不予核準登記;查處在住宅小區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
7、物價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調整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對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各項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行為進 行查處;受理物業服務收費政策咨詢及投訴,協調解決因物業服務收費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8、環保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及周邊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對物業管理區域及周邊的污染源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涉及環保的投訴和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9、質監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10、財政局。負責籌措落實宜城街道拆遷安置小區物業費補助資金、宜城街道物業管理專項資金;負責落實物業服務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獎勵返退。
11、民政部門。負責落實街道(鎮、社區)、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日常管理。
12、司法局。積極疏導、調解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民間糾紛;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
13、市其它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合力強化物業管理工作。
三、工作機構
(一)強化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業管理職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圍繞加強物業管理工作,加強物業服務行業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業管理政策措施和 規章制度,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能。
(二)強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機構建設。
1、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設立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管理、服務、協調和監督檢查,受理物業管理投訴。物業管理辦公室由主任(鎮長)兼任負責人。同時,配備一名社區工作能力較強的副主任(鎮長)擔任物業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2、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設立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向暫不具備市場化物業服務條件的住宅小區提供有償準物業服務,負責轄區內市民的物業應急服務。
3、派駐宜城街道社區管理中隊。市城管執法局向宜城街道派駐社區管理中隊,受市城管執法局和宜城街道辦事處雙重領導,實現城管隊員社區全覆蓋,確保“城管進社區”真正落到實處。
4、設立社區物業管理站。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站由社區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人,社區民警、城管中隊社區隊員兼任物業管理站副站長,使社區居委成為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
四、工作要求
(一)開展專項整治,解決突出問題。
1、開展物業管理達標活動。組織街道(鎮、園區)開展街道、社區兩級物業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制度建設、職責落實 等方面的達標創建活動,著力整治行政管理方面不到位的問題。深入調研,針對商品房開發小區,組織開展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達標活動,切實整治業主委員會機構或功能缺失、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2、完善老舊住宅小區配套設施。繼續推進老小區改造工程、小區技防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平改坡”三年計劃,完善小區基礎設施配套。對尚未落實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小區,限期解決。
3、開展小區內物業管理違規行為整治活動。開展違章搭建專項整治工作,堅決遏制當前部分小區違章建設屢禁不止現象,同步研究建立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違章搭建巡查、發現、處理機制。專項整治小區物業管理混亂狀況,逐步清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功能、違規裝修房屋、侵占公共部位、毀綠占綠、等小區各類物業違章違規事件。
4、健全街道(鎮、園區)、社區投訴糾紛處理和物業應急維修機制。街道(鎮、園區)、社區建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和物業糾紛調解機制,確保物業糾紛及時有效得到處理。加強街道(鎮、園區)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站建設,設立應急維修熱線電話,搭建反應快速的房屋維修和物業管理應急服務平臺。
5、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收費和有償服務機制。修訂完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針對老小區、拆遷安置小區、商品住宅小區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 準,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研究措施辦法,幫助物業服務企業適時組織開展對業主拖欠、拒交物業服務費問題的集中清欠行動。圍繞“快審快結快執行”,積極探索司法訴訟對物業欠費問題的清欠支持機制。
(二)強化政策保障,完善考核激勵體系。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宜城街道物業服務屬地化管理工作,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進行保障。嚴格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收制度,確保應收盡收。推進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實施,用于對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行為的處罰和棄管小區的善后處理。完善住宅小區房屋質量保證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確保住宅保質期內的房屋維修糾紛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研究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退獎勵辦法和操作意見,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2、完善考核激勵體系。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要研究實施對街道(鎮、園區)物業管理工作、市場化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制度。街道(鎮、園區)要研究完善加強屬地化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考核體系。研究實施扶持激勵政策,扶持發展管理理念先進、有品牌、有信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廣泛宣傳發動,形成濃厚氛圍。
1、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和各類媒體要把物業管理工作的宣傳作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舉措,圍繞增強業主消費意識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意識,加大宣傳力度,有效提升社會各界對加強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認識、認知和認同,強化輿論導向,加強輿論監督,營造濃厚氛圍。
2、發揮黨員干部模范帶頭作用。積極倡導黨員干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頭遵守業主公約,自覺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自覺行使和履行業主的責任和義務,積極維護物業管理秩序。
3、嚴格依法管理。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管理服務到位。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市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嚴肅處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物業 意見
抄 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發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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