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遇上許多形形色色的乞討人。在這些乞丐中,還包括了和我一般大小,甚至比我還小的兒童。他們有的衣裳破舊、面黃肌瘦;有的在寒冷的冬天還赤著腳丫;有的甚至是殘疾兒童。他們都是應該呆在校園里的孩子,卻在大街上乞討流浪。
一個周末,我陪媽媽去逛街。在路邊,我看見一個和我差不多歲數的小女孩低著頭,跪在地上。在她前面鋪著一張紅紙,紙上寫著:我放學回家時丟了五塊錢,沒法坐公交車回家,請借我五塊錢讓我回家。
我好想幫助這位可憐的小女孩,媽媽卻拉著我走開了。媽媽告訴我她不是真的丟了錢,這只是一種乞討方法,而且還有大人帶著她呢。
果然,在另一個周末的時候我又在街邊看見了她。啊,怎么會這樣呢?她可太不幸了,孩子怎么能成為大人的賺錢工具呢?這些利用小孩的大人真可恥。難道他們不知道這么做是違法的?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中明確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我真希望每一個乞討兒童都回家,回到校園,走上平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