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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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xxx19號。身份證號碼:510xxxxxxxxxx。電話。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x67號,身份證號:510xxxxxxxx。
申訴事項:
對xx市xxxx區人民法院(xxxx)x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第1句】: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第1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xxx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x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第2句】: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1句】: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xx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xx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第2句】:xx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xx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xx。那就意味著,如果xx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xx),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xx)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xx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xx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第3句】: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xx與xx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xx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xx應xx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xx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xx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xx與xx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xx同意xx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xxx號貨車賣給xx,但該協議不能證明xx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xx,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第4句】:被申訴人與xx均陳述xx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xx和xx的說法,xx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xx與申訴人和xx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xx購車要與xx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xx的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xx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第2句】: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第1句】: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xx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xx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第2句】: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第3句】: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xxx與xxxx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案中,被上訴人xxxx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xxx與xxx,均與xxx與xxx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xxx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xxx(xxx的父親),但xxx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xxx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xxx的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號案中xxxx的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xxx年6月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2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上海)xx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工業區x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xxx年5月15日(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第1句】:請求依法撤銷(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第1句】:【第1句】: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第1句】:“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第37句】: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第2句】:【第1句】: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x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x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第74句】: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xxxx年4月20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xxx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xx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第3句】: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第2句】:【第1句】: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1句】: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第1句】: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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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參考案例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趙xx;性別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系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于xxx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黃浦區法院。這是本人于xxxx年11月7日在黃浦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信息,送達回證復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黃浦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后,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里檢索到我訴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信息,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黃浦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xx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第25句】: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么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后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xxx年9月2日至xxx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并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第1句】: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第2句】: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x年2月24日
附:
【第1句】:原審民事裁定書一份:(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
【第2句】:證據材料四份:(1)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傳票1份;
(2)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送達回證1份;
(3)xxxx-8-25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信息1份;
(4)xxxx年八月二十七日14:30分至15:0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的庭審筆錄1份。
相關知識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并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民事申訴狀案例
當您認為裁定存在錯誤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訴,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訴狀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申訴狀案例1上訴人:xx市A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觀瀾街道**社區***工業區*號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張友學律師,聯系電話1xxxxxxxx8
被上訴人:周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址xx市區路花園棟號,身份證號碼888888888888888888
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址湖南省縣鎮平村一村民組號,身份證號碼888888888888888888
上訴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第1句】:請求依法撤銷(20xx)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第2句】: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第1句】: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第1句】: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二個,其一是要求返還投資款,其二是要求償還借款。既然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所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之外一家新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另一方面又認定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的行為是與其投資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關聯性,從而將被上訴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案受理。原審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明顯存在自相矛盾的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要么認定被上訴人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要么將兩個訴訟請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完全憑借協議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進行認定,并完全忽視協議的整體內容所體現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結合締約當事人事后的履約行為去認定各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內容,必然導致其認定事實不清。
【第2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其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依據的事實卻是原審被告一拿上訴人的資產作為自己的出資的行為導致了上訴人的公司資本被抽逃,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資產作為出資去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為人支付相應對價給該公司,獲得該資產的所有權,那么以公司的資產作為組建新公司的出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即使假設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設原審被告一暫時沒有以相應對價獲得上訴人的資產所有權,那也只是原審被告一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審被告一和被上訴人之間簽訂何種協議無關。而實際上雙方的真實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雙方不懂法律卻又在協議中自以為是地使用詞匯造成的,所謂的“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對于雙方來說,其真實意思實際上是指因為周某某受讓公王永祥出讓的公司股份后,該公司與先前的股東不再相同,導致雙方誤以為原來的xx市A公司不復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時就想當然的時而命名為“股份合作公司”,時而命名為“合作股份公司”,其實質是對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行為的誤解,不清楚即使公司變更了名稱或者變更了股東,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雙方也并不是為了設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錯誤適用法律,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第3句】:補充協議已經明確了被上訴人受讓案外人股東王永祥的股權的份額和價款,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及其他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關系
從補充協議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原告以80萬元作為投資款受讓原股東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上訴人直接收取該80萬元投資款作為向王永祥的借款進行周轉,王永祥應收的股權轉讓款由上訴人作為借款償還。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又因為被上訴人以管理資源作為出資,將原審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權調整給被上訴人,最后形成被上訴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審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權結構。
【第4句】:上訴人的公司資本實際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實,并未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的80萬元投資款和40萬元借款由上訴人收取,上訴人也按照款項的性質分別開具了投資款的收據和借款的收據給被上訴人,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的事實。在被上訴人實際全面掌控上訴人公司的幾個月的時間里,原審被告一也從未將上訴人的資產轉入任何其他公司。無任何抽逃公司資本及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事實發生。
【第5句】: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公司股東的身份及全盤掌控公司經營的總經理身份足以證明: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并沒有完全準確明了地反映出雙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從其整體內容和雙方履行協議的行為來看,其真實合意應推斷為對上訴人公司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被上訴人實際投資對象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雖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補充協議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認定其真實意思是成立這樣的公司。第一,我國公司法既無“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類型,也無“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類型;第二,被上訴人的投資款是由上訴人開具收據收取,并非其他公司開具收據;第三,被上訴人在簽署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之后實際成為了上訴人的股東并實際全面負責上訴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投資款經由出讓股權的原股東王永祥同意后借給上訴人作為周轉資金使用,且該款項系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決定或審批實際開支于上訴人的公司業務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業務上,也并非由其他人來決定如何使用。
雖然并沒有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行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喪失其實際股東身份在真實股東內部之間的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予以糾正,撤銷其判決第一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日
民事申訴狀案例2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9某年1月日,農民,小學文化,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鎮村組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第1句】: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第2句】: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第7句】: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第45句】:8元)。
【第3句】:【第1句】: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第1句】: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于無效協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2010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2句】: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第7句】: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第45句】:8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第3句】: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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