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那么,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后,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第十條 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蛘咂渌憷?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向證券經紀人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賬戶的交易情況及資產余額等信息,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定人員定期通過面談、電話、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并作出完整記錄。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示。
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范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范圍。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范圍,并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托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后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二)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后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
(五)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制與后續職業培訓,并可以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并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后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總公司檔案的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檔案管理,提高檔案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企業檔案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檔案管理
第二條公司檔案實行集中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檔案室在總經理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全公司主體檔案的管理,并對部門及所屬單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檔案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并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導各部門和所屬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監督、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確定人員負責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種檔案歸檔時間定期交檔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檔案的歸檔
第六條歸檔的范圍是公司在籌備、成立、經營、管理及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1句】:本企業內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2句】:本企業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包括境外機構)應報本企業的文件材料;
【第3句】:本企業引進項目、外購設備等帶來的文件材料;
【第4句】:本企業投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應向本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5句】:本企業參與的合作項目,合作單位按要求應向本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6句】:本單位執行、辦理的外來文件材料。
第七條歸檔的時間:
【第1句】: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應在辦理完畢后的第二年上半年歸檔。
【第2句】:工業企業產品、非工業企業業務項目、科研課題、基建項目文件材料在其項目鑒定、竣工后或財務決算后三個月內歸檔,周期長的.可分階段、單項歸檔。
【第3句】:外購設備儀器或引進項目的文件材料在開箱驗收或接收后即時登記,安裝調試后歸檔。
【第4句】:企業職工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歸檔。
【第5句】:會計文件材料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會計部門整理歸檔,保管一年后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6句】:電子文件邏輯歸檔實時進行,物理歸檔應與紙質文件歸檔時間一致。
【第7句】:磁帶、照片及底片、膠片、實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應在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檔。
第八條下列文件材料應隨時歸檔:
【第1句】:變更、修改、補充的文件材料;
【第2句】:企業內部機構變動和職工調動、離崗時留在部門或個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第3句】:企業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4句】:其他臨時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檔案的鑒定
第九條每年應對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從檔案的內容、來源、時間、可靠程度、名稱等方面鑒別,確定各類檔案的保管期限(文書、財務、科技檔案見具體辦法附表)。
公司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介于兩種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從長。
第五章檔案的銷毀
第十條檔案銷毀的具體工作由檔案室管理室承辦,對已失效的檔案,認真鑒定,編制銷毀清冊,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送交檔案形成部門(分公司)對擬銷毀案卷的清冊進行初審,經處(分公司)級負責人簽字同意后,連同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送總經理簽字批準。
第十二條銷毀時要有檔案人員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門派人監銷,共同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六章檔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人員和借閱檔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項保密制度,認真做好保密工作。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檔案查閱借閱制度;履行借閱登記手續,認真審查審批權限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借出的檔案材料務必定期歸還。借出使用期間,不許轉借他人,不許帶入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許將檔案內容泄露給無關人員,如有泄露和公布檔案內容者,應視情節輕重,按(檔案法)要求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向借閱檔案者提供、出具有關證明時,一定要以檔案材料原始記載為依據,不得弄虛作假出假證;涉及企業機密的檔案材料,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后再作決定,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檔案室禁止吸煙,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帶入庫房,明顯處要有安全防火設備。
第十八條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準進入。
第十九條檔案人員下班必須對檔案室進行檢查,鎖好門窗、檔案柜,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七章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條凡需利用檔案者,均須填寫文件查閱單,依據調閱權限和檔案密級,經各級領導簽批后方能憑單閱檔。
第二十一條案卷一般僅供在檔案室閱看,利用檔案人員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涂改、損壞、私自抄錄、復英圈點、批注等。
第二十二條查閱文書、人事、財務、科技檔案,分別由總經理辦公室、人事、黨委、財務、技術、設計等主管部門負責人簽批。抄摘檔案內容,須主管部門同意才能帶出檔案室。如需復印檔案資料,應有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查閱單中注明復印內容,由總經理辦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借閱檔案應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外單位借閱檔案,應持有單位介紹信,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經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經理、黨委書記批準。
第二十四條借閱期限不得超過15天,到期歸還;如需再借,應辦理續借手續。
第二十五條借閱檔案應嚴格履行手續,辦理借閱登記,當面點交清楚。歸還時嚴格檢查,并在借用登記予以注銷。借閱者要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畫、剪裁、抽娶拆散或損毀。借閱檔案交還時,須當面查看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第二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對查閱借閱檔案及歸還檔案,均應在檔案查閱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對重大或重要項目的查閱,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饋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總公司制定的其他專項檔案管理辦法及保管期限,為本規定的補充。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從印發
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制定了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認定、運行、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及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和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以及其他行政權力。
第四條行政權力機關實施行政權力應當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本部門行政權力和責任依法進行梳理,負責編制、調整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向審改主管部門申請動態調整權責清單有關內容,公布本部門權責清單。
市、縣(區)審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行政權力和對應責任的組織清理、動態調整、督促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權力事項與對應責任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行使行政權力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做好進駐中心的行政權力同步調整公示,并對事項辦理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對進駐窗口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六條市、縣(區)政府組織審改、法制、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和完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行政權力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梳理本部門現有行政權力和責任事項清單的內容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事項類別、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實施依據、實施對象、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追責情形等。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對現有行政權力責任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提出增加、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意見,形成行政權力責任清單草案,并進行評估后報審改主管部門。
第九條審改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機關權責清單進行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認,形成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未納入清單的行政權力事項,行政機關不得行使。
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審核確認所形成的權力清單納入所在地政府管理。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編制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運行流程圖。
涉及同級政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承擔的,應明確行使行政權力前后順序;涉及省、市和縣(區)級行政機關共同實施的,應確定各層級及相關部門的辦理程序、審核要求、辦理時限及相互銜接等內容。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有償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作為行政許可審批受理條件的事項,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設定。
第十二條審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法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等部門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行政機關已經取消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行政機關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確需設立中介服務事項的,由行政機關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議,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會同編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物價等部門進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同意后方可設立。
未納入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機關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依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等有關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委托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納入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并由行政機關實施委托,服務費用由行政機關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或任職,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機構兼職或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行政機關不得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禁止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以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第十四條實行收費、基金項目清單目錄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行政機關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和政府性基金清單。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對經營服務性收費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建立經營服務型收費清單或政府定價目錄。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必須按照財政部門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和政府性基金清單目錄并組織實施,禁止清單外收取任何費用。同事,要按照下列規定對現行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一)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未按照規定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二)停止執行擅自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三)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收費項目。
第十六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行業、領域、業務以及國家、省、市禁止或者限制企業投資項目的負面清單。
第十七條依據本溪市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權力需要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對相關法規和規章進行修改后,由審改主管部門重新確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清單。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取消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下放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由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下級行政機關承接的;
(二)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其他應當下放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內容: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合并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發生行政權力增加、取消和下放、變更情形,需要調整權力清單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審改主管部門提交調整申請,說明調整的依據和理由。該行政權力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必須提供所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審改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調整申請15個工作日內,會同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變更行政權力內容的,經審改主管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即可對權力清單予以調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權力的,經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調整權力清單。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取消、下放行政權力的,應當做好行政權力“清理”和“監管”的銜接,在取消、下放行政權力的同時,提出加強監管的標準,明確相關領域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行政權力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審改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級行政機關與縣(區)政府之間發生行政權力爭議的,由市審改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編制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收費清單、負面清單以及工作事項流程圖等配套文件,由審改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需要公開的行政權力信息報送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由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組織行政機關向社會公開,并對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應當完善案卷資料,實行網上審批的應建立電子檔案,并接受電子政務部門的網上監管。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政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設立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審改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法制部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制定本級行政機關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事項目錄,報政府批準后由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行政機關因涉密、場地限制等原因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分中心),應當接受同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務事項,行政機關必須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理需求,實行審批項目、依據、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在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外辦理目錄內任何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建設政務服務網絡數據交換平臺,保證網上審批服務有序運行。
行政機關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事項發生變化的,經審改主管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確認后,由行政機關報送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即時辦理。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事項,必須當場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并在申請人補正材料后,當場辦結。
(二)承諾辦理。程序復雜,需經現場勘驗、審核、論證或者聽證等辦理過程的事項,應當場審核申報材料,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承辦事項受理通知單》,正式受理該事項,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前辦結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超時限辦理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三)聯合辦理。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辦理的審批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全程代理服務,由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協調相關進駐單位,按照統一受理、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聯合辦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政府組織審改、法制、審計等部門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部門和縣(區)政府績效考核指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予以協助、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二條審改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關專家學者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需要調整行政權責事項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權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審改主管部門、政府法制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由審改主管部門、政府法制部門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該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交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政機關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存在隱瞞、遺漏或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的;
(二)需要調整行政權力清單、運行流程、責任清單,行政機關怠于申請調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或者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查提出的;
(三)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擴大、縮小、放棄行使行政權力,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
(四)在行政權力清單之外行使行政權力的;
(五)未公布或未按時限公布行政權力清單而行使行政權力的;
(六)行政機關未按規定集中公開辦理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事項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實行社會監督員制度。審改主管部門根據監督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代表、志愿者、新聞媒體等組成社會監督員隊伍,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省直行政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院員工請假管理暫行規定模板
為嚴肅醫院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醫院內部管理更趨制度化、科學化,形成良好的員工自律機制,特制定《員工請假管理暫行規定》:
【第1句】:員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包括三天),本人應出具書面說明,注明外出的時間、事由、去向等。批準程序如下:
(一)臨床和醫技科室主任,由醫教部主任審批后,交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臨床和醫技科室員工,由本科主任批準后上報醫務部備案,方可外出。
(二)護士長,經本科主任同意,交護理部主任審批,報分管副院長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護士,由護士長批準,報護理部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門、科室主任,由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其他員工由本部門、科室主任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第2句】:員工因私請假,應填寫請假單(人力資源部領?。?,按請假單上的批準程序辦理。
【第3句】:上述經批準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單,與本部門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為考勤依據。每月底由考勤員將考勤表和請假單一起交給人力資源部。
【第4句】:員工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并按醫院相關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5句】:中層干部超過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須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外出。
【第6句】: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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