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
2022年8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公布,辦法要求借款人需具有與項目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國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政策性金融職能,加大對貧困地區光伏扶貧的信貸支持力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光伏扶貧貸款是指農發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光伏扶貧貸款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專款專用、風險可控、保本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第四條貸款對象
(一)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未列入監管部門融資平臺名單的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一類公司)。
(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二類公司)。
(三)非國有控股上市企業與地方政府或(和)國有企業合資成立的項目(三類公司)。
(四)各地原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理,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也可作為實施主體承接光伏扶貧任務。
(五)資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
第五條貸款用途。貸款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村級光伏電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及相關費用支出、營運資金需求等。
第六條借款人條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承擔項目融資或建設(運營)的相關資質和能力。
(三)治理結構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
(四)具有與項目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財務可持續能力。除新設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原則上在80%(含)以內,上一年度原則上要實現盈利。
(六)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七)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借款人時其民營企業股東,或借款人為民營企業,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70%以內、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信用等級在AA一級以上(含)、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狀況良好。
(八)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光伏扶貧電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應與借款人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購買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九)借款人為地方政府出資成立的扶貧投融資公司或新設法人原則上須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十)農發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貸款項目條件
(一)項目由政府主導,符合國家光伏扶貧有關政策,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二)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已按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22】621號)要求制定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明確項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確保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接。項目須提供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清單。
(三)項目建設內容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
(四)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項目立項。項目須取得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證明文件。
(六)項目用地。項目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審批手續或提供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文件。對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賃方式取得,須提供土地租賃合同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備案證明。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七)項目規劃許可。項目須取得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等相關規劃意見或許可文件。分期建設、分期辦理規劃許可文件的項目,須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提供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項目建設地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不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由有權部門出具相關說明。
(八)項目環境評價。項目建設須取得環評審批手續。
(九)項目須取得當地電網公司出具的對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的認可意見,以及確保項目有優先上網和電量全額收購的承諾文件。
(十)項目須取得地方政府確定運維企業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證明文件。
(十一)項目貸款由扶貧資金進行貼息的,須取得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同意貼息的文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額度和方式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光伏扶貧項目投資回收期、工程建設進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
第九條貸款寬限期。根據項目建設期給予適當的寬限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貸款利率。根據資金來源成本,按照保本經營原則,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0—10%,具體定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和借款人資金需求、償債能力及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額定。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項目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擔保額度須覆蓋貸款存續期間貸款本息,可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形式,優化擔保方案。
對采取地方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須對納入財政預算的購買服務協議項下應收賬款設定質押擔保,其中: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省級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90%,質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第地市級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80%;對采取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應為符合農發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住宅、商鋪、寫字樓等房地產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過70%。
對采取電費收益等項目收益權質押的,折率不超過65%。
對采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優先選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各級政府控股的專業擔保機構。
第四章貸款流程第十三條項目庫管理。各級分支行特別是省級分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門、扶貧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對接能源主管部門儲備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制定光伏扶貧融資支持方案,及時掌握光伏扶貧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積極提供金融服務。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清單農發行須及時納入項目庫進行管理,經培育成熟后,開戶行及時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調查評估。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應重點關注一下方面:
(一)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是否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應。
(二)項目合規性及相關行政許可材料是否齊全。
(三)項目總投資額和各項構成是否合理。
(四)項目使用的光伏產品是否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是否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產品質量是否有保障。
(五)項目運維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經濟。
(六)借款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規。
(七)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還款來源包括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電費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
(九)貸款擔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審查審議審批。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查審議工作,審查部門應分別對光伏扶貧貸款項目的貸款規模及利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性、借款人主體資格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送有權簽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審批權限。總行授權省級分行的具體審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五章管理要點第十七條貸款條件落實與發放支付。貸款發放前,須嚴格落實各項貸款前條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嚴格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開戶行要與相關主管部門、借款人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項目監管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十九條賬戶管理。借款人應在農發行開立項目資本金賬戶、信貸資金賬戶、項目收益(含購買服務資金)歸集賬戶,分別用于核算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等;也可接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賬戶內分設資金管理臺賬,實現資金分類管理。農發行貸款占借款人全部貸款比例超過50%(含)的,借款人原則上應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項目建設主要施工方案原則上也應在農發行開立結算賬戶。
第二十條貸后管理。要嚴格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加強貸后管理。開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關部門將項目收益按要求及時歸集農發行賬戶。對地方政府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時將本年度購買服務支出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監測分析。貸款的信貸監管記錄、信貸分析、風險預警及重大事項報告、風險處置措施等按照農發行信貸監測分析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信貸事項變更。對項目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信貸事項的,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嚴禁越權違規操作。
第二十三條貸款后評價。項目建設竣工后,應及時進行貸款項目后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整改措施。貸款后評價結論應作為貸款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各級行須按照農發行信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規范檔案管理。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發行現行制度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以下簡稱“個人光伏”)。光伏電站是指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設施。
第三條本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由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等工作。
市及區(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模管理
第五條本市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第六條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計劃。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也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擬建項目建設規模計劃。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指導規模申請。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給本市的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結合各區(縣)和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上年度指導規模完成情況,下達各區(縣)(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和光伏電站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分布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可在年度中期進行微調。
第八條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經投資方申請,在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發電后,可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支持,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具體標準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22]87號)執行。
市電力公司應根據要求及時向項目投資方轉付國家補貼及市級獎勵資金、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九條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0兆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第三章項目備案
第十條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產權證明及使用證明。
(三)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第十二條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除第十一條規定所附的.(一)、(二)之外,還應附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接入意見。
第十三條對符合供電到戶、按戶裝表要求的個人光伏,投資方應到所在區域供電公司辦理并網申請,由供電公司根據申請情況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規模登記及信息報備。
第十四條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應在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及時將項目備案信息(除個人光伏外)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月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和個人光伏報備信息匯總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電網接入與計量
第十五條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各供電公司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市電力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門式”受理服務,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在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各供電公司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得向投資方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
市電力公司負責光伏電站的發電量計量,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并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
第五章項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市電力公司負責建設本市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主要包括: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評估、信息統計、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分析等工作,并適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生以下情形的,將按照規定取消國家資金補貼和本市獎勵支持。
(一)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擅自拖延項目進度導致規模指標失效。
(三)項目實際建成裝機容量與備案容量偏差過大。
第二十一條市電力公司未按照規定收購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造成投資方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頒布的《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能源[2008]092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為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22〕26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12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財政支持脫貧攻堅實施意見等兩個脫貧攻堅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22〕8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和省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用于脫貧攻堅的其他涉農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含置換債券資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
第二章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三條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根據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情況逐年增加。
市、縣級財政根據各地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資金規模與脫貧攻堅任務相匹配。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四條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和省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和貧困戶,其中新增部分重點用于國家和省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革命老區。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涉農專項資金,在政策允許前提下,優先投向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支持力度。
第五條省以上財政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貧困人口數、貧困村數、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發生率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采用統計、扶貧、財政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省對各地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第六條財政扶貧資金由扶貧部門會財政部門統籌提出分配意見,報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在脫貧攻堅階段,各行業主管部門安排涉農專項資金時,要主動商同級扶貧、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意見。所有投向貧困地區、用于扶貧項目、落實到貧困人口的涉農資金,都要納入扶貧資金嚴格管理。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七條各地按照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脫貧攻堅工作實際,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產業脫貧。支持開展特色種養業扶貧、光伏扶貧、鄉村旅游扶貧、商貿流通扶貧、電商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
(二)就業脫貧。支持扶貧對象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對扶貧對象進行“工學一體”就業就學補助、勞務信息服務,實施“雨露計劃”等。
(三)易地扶貧搬遷。為符合條件的搬遷戶提供建房、生產、創業貼息貸款支持,支持搬遷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四)生態保護脫貧。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修復,防災減災避災,傳統村落保護,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改善辦學條件,支持農村貧困地區科技扶貧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六)社保兜底脫貧。支持扶貧線和低保線“兩線合一”,留守兒童、婦女、老人和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貧困戶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脫貧。支持貧困地區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對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財政補貼等。
(八)基礎設施建設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農村道路暢通工程、水利建設扶貧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和貧困地區農村信息化建設,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等。
(九)金融扶貧。支持開展扶貧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助,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培育,設立扶貧融資擔保機構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等。
(十)社會扶貧。支持“單位包村、干部包戶”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定點幫扶,扶貧社會眾籌網絡平臺建設等。
第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服務大廳、鎮(村)文化室、活動室等。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七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條各縣(市、區)要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統籌各類涉及民生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整合用于脫貧攻堅“十大工程”建設。對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項目資金,需要對項目規模或內容進行調整的,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扶貧部門負責根據當地扶貧開發規劃,制定扶貧資金整合方案,經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落實。各級扶貧、財政部門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的督促指導、跟蹤協調、統計報送和考核通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實項目資金,并送同級扶貧、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資金整合方案和相關規定核撥下達資金。
第十條省財政廳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中央和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到有關縣(市、區),同時抄送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有關項目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庫,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要簡化操作流程,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對事關民生或季節性強的重大扶貧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用款需要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預撥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財政扶貧資金撥付使用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規范的扶貧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體系,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對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全程動態管理。
扶貧部門負責根據扶貧資金預算,制定資金統籌分配使用方案,指導監督扶貧項目實施,加強項目績效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扶貧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分配方案。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資金管理權限,負責制定本單位統籌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具體方案,加強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地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制定資金籌措方案,落實本級財政專項扶貧投入,嚴格財政資金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扶貧資金專項審計,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扶貧部門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財政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項目和資金額度要及時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個人補貼類資金,實行鄉村兩級公開;對工程項目類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開。
第十五條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具體方案由扶貧部門商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績效評價結果與扶貧資金安排相掛鉤,實行獎優罰劣。各地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財政、審計檢查結果等,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約談機制,對未按規定比例安排專項扶貧資金、未按要求統籌整合扶貧資金的市縣,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對有關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七條按照“六個精準”“五個一批”要求,確保扶貧資金使用效率。對市縣滯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財政預算扶貧資金,由省扶貧辦商財政廳收回另行安排。對當年財政扶貧資金結轉結余率較大的市縣,省財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按比例扣減預撥資金。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022年光伏發電建設(意見征求稿)
2022年1月26日,國家能源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總院、電力規劃總院下發《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2022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意見的函》:
國家能源局稱:根據全國光伏發電中長期規劃、各省(區、市)太陽能資源、電力市場消納和2022年光伏發電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提出了2022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征求以上各單位意見,并要求于2022年2月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根據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2022年度建設情況,編制了2022年度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
一,為穩定擴大光伏發電應用市場,2022年全國新增光伏發電并網容量目標為1500萬千萬(15GW)左右,其中集中式光伏電站800萬千萬,分布式光伏700萬千萬。綜合考慮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點和各地區的建設條件,對各地區提出最低任務指標,但不設年度規模上限。
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并網規模是指本年度當年完成的新增光伏發電并網容量,包括上年度結轉在建項目本年度新備案開工項目。并網的標志以電網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報告為準。各地區應結合上年度結轉項目情況合理指導新增開工項目。新增備案開工的光伏電站項目規模不得超過年度實施方案中集中式光伏電站并網規模指標;分布式光伏應優先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新增備案開工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不得超過年度實施方案中分布式光伏并網規模指標。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年度實施方案執行的管理。在2022年一季度內應確定當年光伏發電新開工項目名單,連同上年度結轉的在建項目名單以及與電網企業銜接電網接入條件的情況報國家能源局,作為本地區年度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并通過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填報信息,同時抄送派出機構和所在省電網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可暫緩報送和填報信息),項目名單應包括項目容量、投資主體及建設進度計劃安排等內容。
四,鼓勵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接入條件好、具備市場消納的空間、能夠盡快開工建設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優先納入新增開工建設規模。鼓勵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方式進行項目資源配置,促進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下降。對上網電價降低幅度10%以上的項目,國家能源局將按擴大1倍調增規模指標;上網電價降低幅度10%以內的,按比例相應擴大規模。
五,各級電網企業要配合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對各地年度光伏發電計劃實施方案內的項目及時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并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按月銜接光伏電站和配套電網建設進度,報送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相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報送內容及格式見附件。電網企業要簡化內部審批程序,縮短內部管理流程,簡化項目并網接入前置性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
六,建立按月檢測、按季調整、年度考核的動態管理機制。各級項目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22]389號)要求,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第一季度末,對各地區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規模指標將調整給落實情況好的地區。第二季度末,根據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向國家能源局報告項目建設信息情況,對工作進度快的地區適度追加規模指標。第三季度末,對年度計劃完成情況進行預考核,開工未及80%或者建成并網規模未達50%的,將以此為依據調減下一年度規模指標。第四季度,向各地區下達下一年度預安排規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前開展下一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
七,各派出機構要加強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管,及時通過信息管理平臺,跟蹤了解各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核實信息及現場檢查等手段,對電網企業辦理電網接入各環節的服務以及全額保障性收購情況進行監督。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信息管理平臺的運行維護,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的監測和信息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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