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第1句】: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出版產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總發行是指由唯一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展銷是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國家對出版物發行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發行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七)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總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總發行業務的分公司外,總發行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第七條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其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負責人的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五)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第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二)企業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負責人的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同時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其中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二)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設立出版物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五)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六)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八)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等;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總部和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負責人的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設立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非法人的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六條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活動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業務,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外國投資者不得以變相參股方式違反上述有關30家連鎖門店的限制。
設立外商投資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人獲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后,還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并于獲得批準后90天內持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申請設立從事出版物發行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但應于設立后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及時間內,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根據擬設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分別按照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出版單位須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于分支機構設立后15日內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向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條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第二十四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發行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二)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七)不得涂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確定的職業分類以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經過國家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所實施的職業技能鑒定考核。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對本版出版物具有總發行權。
出版單位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建立發行出版物的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并須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主辦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省級出版、發行協會可以主辦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提前2個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教科書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
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活動,應當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年度核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按照前款處罰。
第三十三條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新聞出版總署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未經法定方式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出版物發行單位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第三十七條單位違反本規定被吊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單位吊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發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第三十九條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報送統計數據的,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并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合資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電影產品)的發行服務;
(二)對于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允許其控股,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除已依法設立的出版物批發市場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須將出版物樣本報送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報送審驗的出版物樣本必須與所銷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全國性連鎖經營,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鎖經營。
第四十四條《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的樣式由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其它規定不再執行。
有關負責人解答《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為什么要新修訂《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有關負責人解答《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問:2011年3月17日,原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時隔5年,此次為什么要修訂《規定》?
負責人:《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施行以來,對規范出版物發行經營活動及行業秩序、促進和繁榮出版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出版物發行業不斷發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深入,特別是2022年以來,國家提出了簡政放權、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寬進嚴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新要求,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相應的部門規章。
具體來說一是適應我國不斷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2011年以來,國家不斷深化包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內的行政體制機制改革,國務院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了包括新聞出版領域的出版物總發行、連鎖經營等審批項目,將出版物批發、零售改為后置審批項目。為了適應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作為行政法規的《出版管理條例》已經作出了相應修改,作為部門規章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也應在具體內容、文字表述等方面作相應修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工商管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總局2022年8月頒布的3號令已經就原《規定》部分內容作了調整,但整體內容仍需進一步修改,以做到不同法規、規章的有效銜接配套。
二是適應出版物發行行業管理寬進嚴管及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本次修訂,一方面,落實國務院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的要求,需要對發行企業、分支機構等的設立條件進行調整,降低行業準入標準;另一方面,按照國務院關于強化后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的'要求,通過修訂《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管理手段,增強部門規章的可操作性。針對出版物發行活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變化,增加相應的規范條款,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手段,以保障出版物發行管理活動有效開展,為管理部門全方位加強行業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三是適應完善行業法規建設的需要。較長一段時間以來,雖然《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市場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部門規章有效銜接不夠,比如關于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缺乏具體規定。為此,本次修訂結合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工作實際,增加了相應細化的管理條款。
問:請你簡要介紹《規定》的修訂過程。
負責人:根據行業管理工作實踐需要,《規定》的修訂連續列入總局2022年和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形成《規定》修訂草案。草案形成后,一方面,廣泛征求了行業內外包括發行協會、新華書店等的意見建議,特別是當當、京東、亞馬遜、淘寶等互聯網發行企業,并請互聯網專家就如何加強網上監管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另一方面,定向征求商務部、教育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尤其是商務部就貿易合規等問題進行專業審查。我們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于2022年5月31日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新《規定》。
問:《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新《規定》主要在5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第一,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刪除原《規定》中有關出版物總發行和連鎖經營企業的表述,取消對舉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審批,改為備案。
第二,按照國務院第六批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將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的審批程序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即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先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省級或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獲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根據國務院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具體包含5個方面:
一是降低批發單位經營場所面積要求。原《規定》中要求批發單位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修訂草案》第七條取消了場內場外的區別,統一規定為經營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放寬了場地要求。
二是發行分支機構設立由審批改為備案。考慮到簡化審批程序、鼓勵企業跨地區經營,新《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批發、零售單位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不需單獨審批,只需備案。
三是取消對外商投資的相關限定。根據2022年修訂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取消原《規定》中對外資、港澳臺投資者設立出版物發行連鎖單位的股權比例限制,取消外資只能以中外合作企業的形式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業務的限制,取消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外資不得控股的規定。規定對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區、市)設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但是,涉及其他外商,仍需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前審批。
四是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要求。2022年11月,人社部公布廢止了《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進一步明確出版物發行員等90種職業資格只能作為水平評價類而非職業準入類職業資格。據此,此次修訂刪去了原發行單位準入門檻中主要負責人須具備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要求。
五是取消各地不得新設出版物批發市場的限制。隨著出版物市場的放開和批發企業準入條件的調整,市場資源決定資源配置,“出版物批發市場”這一概念已無實質意義。因此,《修訂草案》取消了相關限制及有關批發市場的表述,將重點放在加強對入駐批發市場的發行企業的直接監管上。
第四,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的內容。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應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發行資質。因此,新《規定》分別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教科書發行活動管理和相應罰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了確保中小學教科書“課前到書,人手一冊”,新《規定》明確了申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相關條件,如發行網點、倉儲面積和申請范圍等,確保教科書發行資質與能力相適應。根據新《規定》,申請者只要能達到規定條件,可以在任何地方申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
第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新《規定》就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以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從加強進銷貨清單管理、完善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范發行委托方行為以及完善備案程序等方面,切實落實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出版物發行市場。
2022新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六大變化
新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有什么新變化?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2022新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六大變化,供大家閱讀參考。
5月31日,被業界視為出版物發行的“最高層級法規”——《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聯合發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業界高度關注。
與2011年3月25日兩部委聯合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相比,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順應市場發展趨勢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做出了若干重要調整。其中最大的變化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降低出版物批發單位門檻,取消“出版物總發行”、“
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此外,全國性出版物展銷,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非法人分支由“審批”改為“備案”。
除了上述條文,對外資也相對放開,2011版《規定》中的“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在2022版《規定》中刪除。同時,中國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022版《規定》在總則中還新增“國家保障、促進發行業的發展與轉型升級……對為發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也可看作是與近年來出臺的實體書店扶持辦法的銜接。
新變一
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
與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相比,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新增了“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的資質、申請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規定。
其中第十一條明確:“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制法人;(二)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三)有能夠保證中小學教科書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能力,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倉儲場所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相適應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四)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網絡。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所屬出版物發行網點覆蓋不少于當地70%的縣(市、區),且以出版物零售為主營業務,具備相應的中小學教科書儲備、調劑、添貨、零售及售后服務能力;(五)具備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七)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審批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結構、布局宏觀調控和規劃。”
第十二條則明確“單位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并開列了申請材料清單。
新增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是《規定》中分量最重、業界最關心的內容。之所以說此條文關系甚大,一是因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二是由于長期以來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存在爭議。
在計劃經濟時代,不存在發行資質問題,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一直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由各級新華書店執行。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板結化”的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市場開始出現松動。2001年,由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教育部、原新聞出版總署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發布,要求“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按照出版發行管理體制改革精神,改革中小學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單一渠道發行的體制”。
2001年,《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試點實施辦法》出臺,第十九條對投標人即擬發行人的資質條件作出了要求:“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一)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書刊發行單位或國有控股書刊發行單位;(二)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發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年檢合格,近3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三)有3年以上書刊發行經驗,在發行工作中有良好的業績,連續3年沒有虧損記錄;(四)注冊資金原則上1000萬元以上,具有中小學教材征訂、儲備運輸、調劑、零售及結算能力,有配套的發行網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規章制度和與承擔中小學教材發行工作相適應的業務人員”。
2002年,招投標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慶市進行了試點,并于2005年擴大到15個省市。在這個過程中,部分省市的郵政部門和民營公司獲得了發行權,例如云南郵政取得了當地市場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額。但由于種種原因,200【第8句】:2009年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投標,默認由以前具有發行權的機構來承擔發行工作。
此后,重提“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是201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和2012年的《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前者第三十條規定,“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后者則明確提出了“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概念,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各省評議公告教輔材料發行的單位,應具備中小學教材發行資質”。
上述兩個文件并未為發行單位的中小學教科書資質的獲得界定明確的標準,而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則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所具備的條件、申請材料和流程。
業者觀點
鮑紅(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員):目前的'教材發行的市場比較統一,暫時看不到太大的影響,但既然設定了這個資質,肯定會有符合條件的相關方來申請,可能是郵局,因為郵局的郵政報刊分公司網點也不少,這也要看具體審批時如何操作,會是一個漸變的過程,這需要時間。這對現有的市場競爭者也是一個提醒:已經不是默認由你來發行了,可能將來有競爭對手,這就需要提升服務。
實際上,中小學教材市場有數以千計的品種,如果都交給一兩個機構代理,無法保證各家的份額和權利,服務也做不過來。在每個省級區域市場,人民教育出版社占據中小學教科書市場約6成的份額,這是省級新華書店需要優先保障的,其次是本省教科書,再次就是租型外省教科書。如何保證最后這部分教科書的發行和出版社的利益,也許需要新的市場參與者。
新變二
降低出版物批發單位門檻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八條明確“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等。
而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對應修改為“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對比2011版與2022版《規定》可見,對出版物批發單位的“硬杠杠”明顯降低,既無“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要求,也無“注冊資本”要求,而僅要求“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新變三
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審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以約700字的篇幅,對“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包括“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總發行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等,以及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需要提交的材料。
而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這些規定均被刪除。
出版物總發行是指“由唯一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2022年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22〕5號)要求,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取消“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同年7月,《出版管理條例》進行了相應的修訂。此次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所作的修訂,也是為了做好與《出版管理條例》的銜接。
“出版物總發行”概念之所以被刪除,總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這一做法導致一些有規模的批發單位即使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也會因尚未取得出版物總發行資質而不能從事總發行業務。條文的調整旨在進一步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今后任一出版物批發單位均可與出版單位合作,從事某一出版物的總發行,即統一包銷業務。
新變四
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六條第三款明確,“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第八條第二款明確,“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此外,還有多處涉及經營者資質的條文,要求出版發行專業資格。
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不再有此類規定。
2022年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廢止《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廢止90種需“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其中就包括“出版物發行員”。此次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所作的刪減,即與人社部上述規定相對應。
新變五
取消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十三條對“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包括“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不少于1000萬元;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以及設立直營連鎖門店所需要的流程及申請材料提出了要求。
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不再有此類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與連鎖書店相關的審批被取消。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對《出版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2022年8月,《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給予了規定。
新變六
兩項“審批”改為“備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并須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而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為“可以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和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2個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條第二款“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根據擬設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分別按照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在新的2022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十八條第二款為“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或者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辦理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條文中,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由“審批”改為“備案”。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申請出版物批發業務除了向地市級,還可以直接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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