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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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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一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咨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二

委托人全稱(甲方):

咨詢人全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

□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包括 :□ 決策階段、□ 設計階段、□ 發承包階段、□ 實施階段、□ 竣工階段。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核。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核。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核。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

□ 其他造價咨詢服務。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全過程造價咨詢項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項目的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價咨詢服務項目: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外,委托多項造價咨詢服務的,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合同文件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3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_____份,咨詢人執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四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 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五

(以下簡稱委托人)與(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六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

2.服務類別:工程造價咨詢( )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合同簽定后,咨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資料之日起 天內完成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

七、本合同壹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肆份,咨詢人執貳份。

(簽章頁)

委托人: 咨詢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帳戶名稱:

帳號: 帳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三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四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七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一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雙方約定就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款做如下修訂補充,如與標準條件有不同的,以本專用條件為準。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一)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3.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二)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

2.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

3.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

4.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

5.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

6.國家、自治區、欽州市建設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及相關文件。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咨詢人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出具咨詢所需資料的清單,委托人應及時按照該清單向咨詢人提供資料,如咨詢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應當自初次收到資料起 工作日內向委托人一次性書面提出補充資料清單,否則視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與造價咨詢有關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如因委托人的答復不及時造成時間延后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咨詢人提供成果文件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根據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二十四條,酬金比率為 。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相關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咨詢服務酬金: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價為: ,費用已包含咨詢服務費、交通差旅費、利潤、稅金等。

2.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3.支付流程:項目工程預算經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后,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請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請款函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某一方無故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 5000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守約方遭受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賠償損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詢人造價咨詢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日歷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二向咨詢人支付滯納金。

3.如咨詢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咨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詢成果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詢人賠償損失。

4.如咨詢人因其過錯原因造成造價誤差率超出行業標準的,每超1%,委托人有權扣減1%的造價咨詢服務費。

委托人: 咨詢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七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規模: 。

4.投資金額: 。

5.資金來源: 。

6.建設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

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

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_____份,咨詢人執_____份。

委 托 人:___________(蓋章) 咨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住 所: 住 所: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八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適用法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適用語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咨詢人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五條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六條咨詢人權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第七條委托人權利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咨詢人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4.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委托人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合同變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九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咨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咨詢服務的咨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于委托審核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復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后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托方復審認可后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并于本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一

第一部分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詢人):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咨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咨詢服務的咨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于委托審核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復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后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托方復審認可后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并于本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l、“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 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二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三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投資金額:

5.資金來源:

6.建設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 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

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 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

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

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_____份,咨詢人

執_____份。

委 托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 理 人 : _________ ( 簽 字 )

組織機構代碼:

咨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 理 人 : _________ ( 簽 字 )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所:

號:

所:

號: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話:

真:

話: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1 詞語定義

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預計或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咨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繼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咨詢人

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詢人根據合同條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項目咨詢團隊”是指咨詢人指派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團隊,其團隊成

員為本合同的項目咨詢人員。

1.1.9“項目負責人”是指由咨詢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

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咨詢團隊工作的負責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

內行使委托人權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詢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

咨詢人的金額。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協議書中載明的,咨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應給付咨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咨詢人

的酬金。

1.1.14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詢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

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

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情形。

1.2 語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

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

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

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

部分。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規程、定額、

技術標準等規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附錄 c 的約定無償向咨詢人提

供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咨詢

人提供最新的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委托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

性、準確性、合法性與完整性負責。

2.2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咨詢人完成造價咨詢提供必要的條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詢人派駐項目現場咨詢人員的,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

外,項目咨詢人員有權無償使用附錄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

2.2.2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咨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3 合理工作時限

委托人應當為咨詢人完成其咨詢工作,設定合理的工作時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 7

日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權限范圍書面告知咨詢人。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

表時,應提前 7 日書面通知咨詢人。

2.5 答復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

答復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和損失由委托

人承擔。

2.6 支付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3.咨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咨詢團隊及人員

3.1.1 項目咨詢團隊的主要人員應具有專用條件約定的資格條件,團隊人

員的數量應符合專用條件的約定。

3.1.2 項目負責人

咨詢人應以書面形式授權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咨詢

團隊工作。采用招標程序簽署本合同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與投標文件載明的一

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咨詢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咨詢工作

正常進行。

咨詢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調整項目咨詢團隊人員。咨詢人

更換項目負責人時,應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換。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咨詢人更換項目咨詢團隊其他咨詢人員,應提前

3 日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

3.1.4 咨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詢人更換的,咨詢人應當

更換:

(1)存在嚴重過失行為的;

(2)存在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詢人應當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

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

的團隊人員名單及執業(從業)資格證書、咨詢工作大綱等,并按合同約定的

服務范圍和工作內容實施咨詢業務。

3.2.2 咨詢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份數、

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詢成果文件。

咨詢人提供造價咨詢服務以及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現行國家

或行業有關規定、標準、規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

量標準高于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具體的質量標準,并

相應增加服務酬金。

3.2.3 咨詢人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除加蓋咨詢人單位公章、工

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外,還必須按要求加蓋參加咨詢工作人員的執業(從

業)資格印章。

3.2.4 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委托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

議或者異議給予書面答復。

3.2.5 咨詢人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

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2.6 咨詢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造價咨詢服務,不轉包承接的造價咨詢服務業務。

3.3 咨詢人的工作依據

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內與委托人協商明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咨詢服務需要

適用的技術標準、規范、定額等工作依據,但不得違反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

咨詢人應自行配備本條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定額等相關資料。必須由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應在附錄 c 中載明。需要委托人協助才能獲得的資料,委

托人應予以協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項目咨詢人員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的,咨詢人應妥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房屋及設備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委托

人。

4.違約責任

4.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

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咨詢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雙

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 14 天,應按下列方法計算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

利率×逾期支付天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另行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詢人的違約責任

4.2.1 咨詢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

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詢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咨詢人應當賠償委

托人損失。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

的貨幣種類和匯率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咨詢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

支付申請書的提交日期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

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

用。

5.4 有異議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咨詢人提交的支

付申請書后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咨詢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

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 7 條約定辦理。

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1.1 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

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咨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

容增加時,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

作時間或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由雙方根據委托

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1.3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頒布或

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非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等發生變化的,雙方協

商確定執行依據。由此引起造價咨詢的服務范圍及內容、服務期限、酬金變化

的,雙方應通過協商確定。

6.1.4 因工程規模、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的變化等導致咨詢人的工作量增

減時,服務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與咨詢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詢人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轉包給他

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詢人提供的造價咨詢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經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酬金,經咨詢人催告后,在 28 天內仍

未支付的,咨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雙方可以根據委托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

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條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對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咨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詢服務酬金。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其損失的分擔按照合理分擔的原則由合同當

事人在專用條件中自行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

其損失由委托人承擔。因咨詢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按照違約責任處

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

有效。

6.3 合同終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終止:

(1)咨詢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咨詢人結清并支付酬金;

(3)咨詢人將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交還。

7.爭議解決

7.1 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7.2 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 14 日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

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咨詢人經委托人同意進行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

人審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2 獎勵

對于咨詢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效益的,雙方在

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

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或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

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

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聯絡

8.4.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

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8.4.2 委托人和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

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

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發生變動。

8.4.3 委托人和咨詢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

的往來函件,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為認可往來

函件的內容。

8.5 知識產權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給咨詢人的圖紙、委托人為實施工程

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的

著作權屬于委托人,咨詢人可以為實現本合同目的而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咨詢

人不得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

給任何第三方。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咨詢人為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其

著作權屬于咨詢人。委托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

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咨詢人書面同意,委托人不

得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

何第三方。

雙方保證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因咨詢人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咨詢人承擔;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

致侵權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雙方均有權在履行本合同保密義務并且不損害對

方利益的情況下,將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用于企業宣傳、申報獎項

以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1.2 語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

2.委托人的義務

2.1 提供資料

委托人按照附錄 c 約定無償向咨詢人提供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資料的時

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提供工作條件

2.2.1 項目咨詢人員使用附錄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支付使用

費的標準為: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其權限范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_______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

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咨詢人的義務

3.1 項目咨詢團隊及人員

3.1.1 項目咨詢團隊的主要人員應具有

員的數量為_____________人。

資格條件,團隊人

3.1.2 項目負責人為:________________,項目負責人為履行本合同的權

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3.1.3 咨詢人更換項目咨詢團隊其他咨詢人員的約定。

3.1.4 委托人要求更換咨詢人員的情形還包括:

3.2 咨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關資料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還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成果文件的名稱、組成、時間、份數及質

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附錄 b。

3.2.4 咨詢人應在收到委托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議或者異議后_________

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3.3 咨詢人的工作依據

經雙方協商,本合同約定的造價咨詢服務適用的技術標準、規范、定額等

工作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咨詢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______日內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移交

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違約責任

4.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1.1 委托人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計算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

4.2 咨詢人的違約責任

4.2.1 咨詢人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4.2.2 咨詢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___________,匯率為:___________,其他約定:___________。

5.2 支付申請

-13-

咨詢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日期____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

請書。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6. 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6.1 合同變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長、內容增

加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4 因工程規模、服務范圍及內容的變化等導致咨詢人的工作量增減

時,服務酬金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合同解除

6.2.2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還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雙方約定損失的分擔如下:。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______日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提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咨詢人經委托人同意進行考察發生的費用由_______支付。

-14-

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聯絡

8.4.1 任何一方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決定等,均應在

日內送達對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達接收人:__________,送達地點: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咨詢人指定的送達接收人:__________,送達地點:__________,電子郵

箱:__________。

8.5 知識產權

委托人提供給咨詢人的圖紙、委托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

術規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的著作權屬于___________。

咨詢人為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權屬于___________。

雙方將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用于企業宣傳、申報獎項以及接受

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須遵守以下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月日開始實施,至 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五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住所:住所: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編碼:編碼: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

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

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

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

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六

(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

2、服務類別: 。

二、本合同的措辭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

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七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 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咨詢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八

委托人(甲方):

咨詢人(乙方):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規模:工程送審造價為人民幣 元

二.合同內容

1.項目結算審查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同價款及費率

本合同收費標準依據區物價局桂價費 [20__]8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我區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項目按送審造價的 及審查核增/減額的 之和計費,打八折。單個項目計費金額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務費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1.本合同的結算審核服務費為乙方結算審查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肆份)后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2.支付方式: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六.雙方約定

(一).甲方有權利或義務完成以下事項。

1.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應負責與本業務有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4.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結算代理相關費用。

(二).乙方有以下權利或義務

1.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審查以下內容

a.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施工發承包合同范圍以外調整的工程價款;

c.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及單價;

d.發包人單獨分包工程項目的界面劃分和總包人的配合費用;

e.工程變更、簽證、索賠及違約費用;

f.取費、稅金、政策性調整以及材料價差計算;

g.實際施工工期與合同發生差異的原因和責任,以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h.其他涉及工程造價的內容。

2.乙方保證結算審查成果的準確性

3.乙方必須做好保密工作,結算審查結果除甲方簽字代表外,不能告知其他任何人。如乙方泄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乙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獲得結算審查服務費用。

七.審查依據及審核程序

1.工程結算審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結算文件。

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司法解釋。

3.適用于本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4.施工發承包合同、招標文件、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結算書及其明細內容、竣工圖紙、相關圖紙會審、工程簽證、洽商記錄等。

5.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

6.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7.審核程序:按中價協ceca/gc3-20__《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壹萬元的違約金。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結算審查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為限。

3.乙方因其過錯原因逾期完成結算審查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收結算審查費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為限。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寧市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壹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陽朔縣教育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十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_____、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六條 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字):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書篇二十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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