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法制宣傳發言稿 法制宣傳活動講話稿篇一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講話的內容首先是安全法制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從事的各種活動都有可能遇到各種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嚴重安全事故。據了解,我國每年有近1.6萬中小學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學生平均每天達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數。在這里,我要鄭重地提醒我們的同學為確保我們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為了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走路要走人行橫道,做到過馬路走白色斑馬線,不闖紅燈。
在我們的校園內,同樣也存在著很多威脅著我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現象。有的.同學在樓道里嬉戲追趕,上下樓時互相打鬧;有的同學在運動時不注意自我保護而受傷;有的同學不能正確處理同學之間的矛盾,爭吵打架等。在這里我要提醒同學們的是要遵守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目前,社會上還存在著違法犯罪現象,很多同學因安全防范意識和社會實踐經驗的缺乏,在應付各種異常情況方面能力還有所欠缺。可是這些僅僅依靠社會、學校、家長的保護還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學都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增強遵紀守法觀念,時時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隨時隨地為著我們的安全而約束自己的行為,機智勇敢地處置遇到的各種異常情況或危險。
同學們,生命無疑是可貴的,讓我們為了自己的安全,為了我們校園的和諧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強安全法制觀念,提高防范意識。
法制宣傳發言稿 法制宣傳活動講話稿篇二
老師們,同學們:
大家好!
安全這個永恒的主題,今天我們再一次提起它,心里總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愛護和保護人的生命不受損害。安全就是一種尊嚴,它既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會有歡樂和溫暖;生活中,擁有了安全,就有歡聲笑語。但是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起。
童年,不應該被這些血淋淋的數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國家教委等單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建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將每年3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一作為“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3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讓我們將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們自己的安全上吧。為此,要求每位同學時刻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同學們,在上學、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違反了交通規則,可能會給我們帶來什么樣的后果,你想過沒有?可千萬別存僥幸心理;我們中的個別同學,溺愛于進“營業性網吧”玩游戲,這不但把珍貴的時間和美好的青春浪費于游戲中,同時你注意到了“網吧”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了嗎?在這人員復雜,烏煙瘴氣的環境中,各種傳染病、消防隱患等不安全因素相當凸現,難道你熟視無睹嗎?開學不久,我校一位同學路遇不法青年敲詐,如果是你,可曾想過如何保護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與他人發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靜清醒地思考該如何妥善處理,卻不可一時沖動而斗毆。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這一切必須以人身安全為前提。我們的安全不僅關乎我們自己,更關乎著我們的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各界關注我們成長的人。
讓這些無謂的“離去”少些再少些吧,讓“安全的承諾”多些再多些吧!
謝謝大家!
法制宣傳發言稿 法制宣傳活動講話稿篇三
尊敬的領導、各位老師、同學們:
很高興與大家一起以這種方式迎接12.4法制宣傳日的到來。首先請允許我代表東西溪派出所向戰斗在教育一線的園丁們致以由衷的敬意,并向孜孜以求的莘莘學子們問好!我今天宣講的題目是《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健康茁壯地成長》。
講到法,首先我們要明確:什么是法?有句老話講:無規矩不成方圓。這規矩就是規范。這規矩往大里講就可成為法律。沒有規和矩就劃不成方和圓,有規矩就有了約束力。法就是具有約束力的規范。那法與道德、紀律有何不同呢?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給人們行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出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知法、懂法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違法。那什么是違法呢?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卻做了,這就是違法。違法可分兩種: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一般違法指的是行為觸犯了法律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指的是觸犯了刑律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就青少年學生而言,由于不懂法而違法的事時有發生。因此認真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我們的健康成長是非常有益的。
為什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呢?是因為一般違法的適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你認真學習、了解、領會了法律的內涵,就可使你的`行為規范。從而避免違法甚至犯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常常簡稱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11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是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三章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四章是處罰程序,第五章是執法監督,第六章附則。涉及違法行為名稱有151個。
那么哪些行為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范圍呢?那就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法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
下面我們具體了解一下有哪些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部分內容,我所摘錄的部分,我認為與同學們的成長關聯密切。青少年,年少氣盛,血氣方剛,初生牛犢不怕虎,往往是一時沖動不計后果,結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讓我們來看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楊某(男,24歲),某廠工人,2024年7月3日上午十時許,去縣城南大街商店買了一個西瓜,并讓售貨員給切開口,楊某見西瓜是生瓜,要求換一個,售貨員不給換,雙方先是激烈爭吵,繼而相互毆打,先是楊某用西瓜打周某,周某順手用算盤還手打楊某,楊某抓住算盤又打了周某,這時,另一售貨員張某也來助打,用雨傘打了楊某一下,楊某就繞開柜臺打張某并踢了周某小腹一腳,后被制止,經醫院檢查,周、張二人多出軟組織挫傷。
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毆打、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小事引起,后動手毆打致人受傷。雖不屬于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但屬于情節輕微的危害他人人身的行為。因此,分別給予周某、張某、楊某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及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二:某地一男青年趙某,20歲,于2024年5月1日上午10時許,在河北承德避暑山莊參觀游覽時,明知該山莊某建筑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并嚴禁污抹或刻劃。但趙某卻用水果刀在該古建筑上刻劃了“趙某于2024年5月1日到此一游”字樣,當即被管理員抓獲并送往派出所。對此,公安機關給予了警告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三:某中學高一學生因病去縣醫院治療,治療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家長認為是醫療事故造成孩子死亡,于是在醫院設靈堂,燒紙錢。燃放鞭炮,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不能正常進行。這是一起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例。因事出有因,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但應給予治安處罰,即處警告及二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四:某中學學生張某,男,十五歲,在家中聽說了某地發生了大規模的h1n1疫情,他道聽途說之后,便在校園里見同學便說:我縣爆發了大規模的h1n1疫情,縣城很多機構都放學了。結果學生們人人自危,無心學習,以致很多學生不敢到校讀書了。
后經機構調查,方知謠言的源頭是張某。由于張某謊傳疫情,制造混亂,擾亂了社會秩序,本應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但考慮到張某不滿十六周歲,免于拘留,由其監護人繳處200元罰款。
好了,同學們由于時間關系,我就不多舉例子了,以上我向同學們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部分內容,因為時間緊,篇幅短,很多內容我可能沒有介紹的十分透徹。同學們可以專門上網或找這方面的書籍來看看。開卷有益,希望同學們多多學習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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