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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方法技巧與法律知識篇一
調解方法是指在運用一定的調解糾紛的形式下,具體采取的解決糾紛的措施。由于民間糾紛是復雜多樣的,當事人的情況各有差異,因此,在調解糾紛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調解方法,有時根據需要還可以同時結合使用幾種調解方法。結合多年的調解經驗,以及收集同行乃至南方基層司法所的調解方法,從人到社會及各相關角度,總結常用調解方法共10種:
1、直接調解的方法
首先要善于傾聽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可先人為主,偏聽偏信。然后以完全公正的心態,關心愛護的態度,疏導說理的方式,循循善誘的言語,苦口婆心,反復調解啟發當事人的思想覺悟,最直接的對雙方進行調解。
2、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
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照合法性的原則,嚴格依法律調解,對糾紛的解決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可循時,依照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處理。二是指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的時候,應當堅持法制教育與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即一方面應當對當事人宣傳講解國家現行法律的要求,進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應在調解中提倡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進行倫理道德的教育。這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決定的,也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內在要求。要善于適用法律條文、政策規定和優良的傳統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道德觀念。
3、動員多種力量協助調解的方法
也就是要善于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積極力量來幫助說服當事人。人民調解的對象主要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民間糾紛,這些糾紛實際上是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內部矛盾的體現。這些糾紛種類不同,有簡單復雜之分,而且有著各種各樣的背景原因,要想順利解決它們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調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調解員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這對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時候耐心的說教并不能觸動當事人,這往往是因為調解員不能準確的把握當事人思想問題而造成的。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長”,“一個好漢三個幫”。同
樣,一個調解員或某一個調解組織的能力和水平總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動員多種力量協助調解,共同解決當事人的思想問題,糾紛就會由難變易,迎刃而解了。有時對于正在發生或已發生過的民間糾紛,要當事人自己妥善處理之,是件困難的事。因為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如何,修養怎樣,當事人處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生活在現實里,要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糾紛的解決很多時候不是當事人自己能獨自決斷,一說了之的。這也需要人民調解員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幫助當事人處理糾紛。而且人民調解的任務之一是及時地、盡早地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惡化,避免小事變大事,民事糾紛變成刑事糾紛。這就要求調解員及時采取措施盡快解決糾紛,而動員多種力量協助其調解工作,正是解決糾紛事半功倍的方法。可見,做好調解工作,除了靠調解員本身的努力,還需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另外因為人民調解組織設在基層,人民調解員生活在人民群眾中,調解員比較了解與糾紛當事人聯系密切的親友以及相關的社會力量,這也便于調解員動員這些力量幫助調解。
當事人的親友一般指與當事人的關系密切的親戚與朋友,他們之間的感情親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礎,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問題的癥結所在,可以對癥下藥,參與調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謂社會力量,一般指當事人的工作單位、當事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當事人的街坊鄰居等等。親友和社會力量參與調解不僅有利于解開當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時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有些當事人認為調解組織的調解沒有約束力,造成調解的時候你說你的,調解以后我行我素的后果,完全不尊重調解員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借助親朋的情感力量和有關單位、社會組織的管理權威和約束力以及輿論的監督力量來彌補調解組織在強制力方面的欠缺。
在具體運用這種方法時,應當注意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動員當事人身邊所有的社會力量,以免泄漏當事人的隱私,不必要地擴大糾紛的社會影響,引起當事人的反感,造成過猶不及的后果。在動員當事人的親友以及相關的社會力量幫助調解的時候,應當運用法律和政策啟發他們從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自愿提供幫助和支持。運用這種方法的關鍵之處在于應依照各個糾紛的具體情況的不同,而靈活地選擇親友和不同種類的社會力量,采取適當方法利用其幫助進行調解。
4、抓住主要矛盾進行調解的方法
也就是要善于調查研究,查清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和糾紛中的關鍵人物。民間糾紛不僅廣泛存在,而且發生的原因錯綜復雜,情況不斷變化,千頭萬緒。這就要求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能夠全面了解糾紛的情況,掌握糾紛發展變化的規律,集中精力解決主要矛盾,從而牢固把握調解工作的重點。一般而言,要順利解決糾紛,特別是復雜的糾紛,就必須學會抓主要矛盾,突出調解工作重點的方法。當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決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視次要矛盾的解決。因此,調解員在解決糾紛的實際工作中,不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關鍵,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統籌兼顧,適當安排,注意處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5、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方法
要善于把說服勸導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一般而言,調解工作主要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這對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時候耐心的說教并不能觸動當事人。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人們的一切活動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思想一旦離開利益就會出丑。一個人產生的思想問題、與他人發生糾紛,大多數與切身利益有關。有些民間糾紛發生的原因,是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解決這類糾紛,要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找出癥結所在,切實幫助解決。困難解決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調解民間糾紛時,調解員應當注重解決在糾紛中當事人所面對的實際問題。如果不注意解決當事人所面臨的實際問題,調解員對當事人的思想開導就會脫離當事人的實際狀況,難以收到實效??梢?,在調解民間糾紛時,調解員不僅要說服教育當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閡,而且要切實幫助解決糾紛所涉及當事人實際困難和問題,才能最終徹底地化解糾紛。
6、換位思考的方法
換位思考,指在解決糾紛時,要從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層次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慮周全,問題解決得圓滿徹底,不留后遺癥。換位思考的方法在具體應用時,分兩個方面。一方面,調解員應當站在當事人雙方的立場和角度,尋找全面解決糾紛的適當方法。要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僅要求當事人之間的交流,而且調解員與當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換位思考在與當事人溝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了解對方的立場、感受及想法,調解員就無法正
確地思考與回應??梢娊涣麟x不開理解,理解離不開換位思考。只有通過換位思考,從當事人雙方的立場來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別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當事人的想法,理解當事人,是與當事人真誠交流,取得當事人信任的前提。現在調解員已經意識到了理解當事人的重要性,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缺少了換位思考的意識。他們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當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場上去想當事人“應該”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調解員認為自己是在為當事人著想,但以此為前提的調解效果并不像調解員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樣。調解員面對這種情況,覺得委屈,覺得自己“好心沒好報”。其實出現這種情況是必然的,因為調解員這種對當事人的理解,是以本位主義來了解當事人的想法及感受。調解員的這種做法忽略了當事人真正的想法及感受所以既缺乏了對當事人的尊重,又沒有真正做到為當事人著想。調解員只有善于進行換位思考,想當事人所想,急當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慮不周全或遺漏之處。調解員在提出調解方案或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也應當注意換位思考的方法。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產生的原因、解決問題的關鍵和所能接受的向對方讓步的底線,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決糾紛的方案。同時換位思考的方法的運用,會讓當事人感覺到調解員是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于調解的順利進行。
7、苗頭預測的方法
事物的演變,總有一個萌芽、發展和擴大的過程。矛盾糾紛也是如此?,F實生活中,矛盾往往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緩和到激化,只有認識了矛盾的特點,掌握了矛盾發展的規律,有預見性地做好矛盾糾紛調解準備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頭預測的方法就是要求調解員針對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和行為不斷變化的特點,抓住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分析變化的現狀、原因,提出解決糾紛的對策,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矛盾的擴大和深化。主動運用苗頭預測的調解方法是人民調解“防調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的具體要求?!胺馈迸c“調”是辯證統一的關系,能夠抓住糾紛發生或深化的苗頭,消除糾紛,或使糾紛盡可能減少,這是一種最好的調解。這就是要求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要注意觀察糾紛當事人思想行為的發展變化的蛛絲馬跡,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抓緊工作,積極疏導,妥善解決,這樣才能切實預防矛盾激化和新糾紛發生。
8、模糊處理法
模糊處理法,就是對矛盾雙方進行勸解,特別是對人們之間的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刹扇∵@種方法。模糊是介于無序和有序之間的狀態。模糊其實是我們生活中的經常感受,我們經??梢灾朗挛锏拇笾掳l展方向,事情的大致處理方法,但我們無法也認為沒有必要用規則對其進行精確計算或劃分。如果在處理任何問題,尤其是人們之間涉及感情因素的糾紛也要求必須明明白白、明確清楚,來不得半點模糊,這本身就不符合人們面對的事情真相。何況明確與模糊是互相依存的統一物,并存在于萬事萬物、每時每刻的生活中,對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絕對化、片面化。具體而言,調解員在具體運用模糊處理法可能因為需要解決的矛盾的類型不同,具體面對的問題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模糊處理方法。人民調解員要善于運用模糊表述。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當事人之間的人際矛盾時,常常會面對一時難以辨認或難于啟齒的問題,對這些問題如何表態,不同的調解員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有些調解員過于強調態度鮮明,語言表述的清晰性,“非此即彼”,喜歡下判斷,認為只有這樣,才能明辨是非,有效率地解決糾紛。其實,現實生活中的現象存在著大量的模糊性,而人的認識能力也有一種模糊特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調解員如果運用模糊方法,從模糊現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進行模糊判斷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語言進行表述,會收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人民調解員在剛開始接觸當事人的時候,要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不要急于表態,更不要隨意批評,僅僅需要用一些模糊的語言表達出對當事人關心的態度和自己一定會公正處理的決心即可。這是因為在調解員不了解糾紛詳情的時候,無法判明是非,還沒有出現明確的判斷條件和基礎。如果調解員所作出的表態與事實不符,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反把問題搞糟,影響調解組織的威信。調解員靈活運用這種模糊的語意表述與當事人溝通,一方面可以給自己贏得調查和思考分析的時間和空間,排除了馬上下判斷、作評價的不客觀性,另一方面也傳達了調解員對解決糾紛的謹慎嚴謹態度,使當事人得到調解員重視糾紛處理的感覺,可以緩解當事人的情緒,有利于改善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
9、褒揚激勵的方法
在實際調處中,對被調解者優點長處及時予以表彰鼓勵就是一種有效方法。通過表揚鼓勵,縮短與當事人的距離,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激活他的情緒,堵
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這種調解方法就是褒揚激勵的方法。強烈的自尊心、自信心、榮譽感和上進心是一個正常人固有的心理特點,人的思想活動是有目的性的,適時適度的激勵就會激發出人們的榮譽感、自豪感、光榮感和責任感。人人都喜歡被夸獎,何況正在糾紛中的當事人。出現糾紛,本來就會使當事人產生焦慮、懷疑情緒,或多或少引發當事人對自己行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糾紛中的當事人因為與對方利益對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會與對方發生爭執、吵架甚至毆斗。此時,當事人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中,口不擇言,出口傷人的情況屢有發生。聽到這些不中聽的話,多多少少當事人的情緒都會發生波動,甚至已經確立的原有的自我評價都會有貶抑的趨勢。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需要第三者贊同自己的觀點,支持自己的主張,這是通過他方認同自己來加強對自己的肯定,恢復自信的最佳途徑。當事人的朋友和親人無疑會支持他們,但于由他們具有傾向性的身份,使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顯得不是那么可信和具有說服力。而調解員作為一個獨立、中立的第三方,當事人會認為調解員對自己的贊揚是公正的,他的贊揚對當事人而言也就顯得彌足珍貴。調解員應當抓住當事人的這個心理,盡量發掘當事人的閃光點,適當地贊揚他們。
在調解糾紛中,使當事人恢復平靜的心理狀態是很重要的,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比較冷靜地看待糾紛的產生原因、發展過程與自己的觀點。實踐證明,贊揚的話有穩定情緒,平息激憤之情的功效。因為贊揚的話使當事人感到他獲得了調解員的理解,他無需通過積極的辯解和激烈的言詞表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而可以較為平靜向調解員講述自己的觀點,表明自己的態度。此時如果調解員能夠耐心開導,多數當事人愿意敞開心扉。
10、勤回訪、樹典型的方法
要善于適時回訪,鞏固調解成果。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決一件,教育一片。
人民調解方法技巧與法律知識篇二
人民調解的方法和技巧
一是另辟蹊徑,迂回包抄。
矛盾發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調解員簡單的說教,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的興趣,然后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說法,觸類旁通。
糾紛當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揮典型案例 引導示范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三是趁熱打鐵,求同存異。
對于一般類似賠償的糾紛,糾紛清潔較為簡單,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歸宿上無大分歧,主要在細節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解這類糾紛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間糾紛類型是千差萬別的,不同類型的糾紛有不同的特點,同一類的糾紛又有不同的情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要講究調解語言的技巧。例如:一對新婚不久的夫妻要離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無法消除紛爭,為討個清凈,同意離
1婚,當我們面對這樣一個并不是已經死亡的婚姻家庭糾紛時,調解語言技巧尤其至關重要。在初次接觸要求離婚的女當事人時,我們不妨真誠地說“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來給我們聽聽”,一句貼心的話,使女方傾其所有,這時,你只管靜靜地聽,在初步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的基礎上,采取舉一反三,換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進行勸解。對于老人,我們首先說話要說到老人的心里,如過去苦難日子,現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與你談心,然后談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換一個角度來認識問題,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調解工作中,語言技巧對調解人員來說是調解成敗的關鍵。調解人員要運用適當的語言進行說服、教育、批評、勸導。一句話,出自不同的時間、地點、不同的人之口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就要求調解糾紛時要抓住適當的時機,把話說到當事人的心里,點到癥結上,調解才能有力,否則,說淺了不籌效,說深了適得其反。
調解人員在調解時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須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張某和李某是鄰居,張家養了幾只狗,李某家經常受到鄰居家狗吠聲的騷擾,心里非常氣憤,多次找張某,張某卻置之不理。一日,張某家的狗跑出來,李某看四處無人,殺了張某家的狗,張某得知后火冒三丈,兩家因此大動肝火,大打出手,調解人員迅速趕到。面對極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聽雙方訴說事情的經過,多聽少說,不急于表態。二是宜緩不宜急,即不繼續惡化糾紛,不急于調解,采取冷處理,張某和李某經過勸解各自回家,糾紛達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惡化,就要采取冷處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先單獨談心,個別勸解,再面對面地進行調解,握手言和,預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細,就是說不要對糾紛的形式與發展過程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細微行為都追究,避免當事人在小事上糾纏不清,否則,當事人會在小事上斤斤計較,影響調解的效果。李某對張某養狗的吠叫聲不滿,如調解時將李某對張某的積怨全盤托出,我想調解將會難上加難。
總之,調解民間糾紛,靈活掌握調解技巧對調解工作至關重要。古人說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們在實踐中多積累經驗,多掌握技巧,相信我們的調解工作一定會更加有效。
今天的課就講到這里,歡迎大家就此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探討,有好的方法,我們將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推廣。
人民調解方法技巧與法律知識篇三
人民調解的方法和技巧
新時期的民間糾紛非常復雜,千頭萬緒,我們廣大的人民調解員要在實踐中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不斷總結,完善方法和技巧,總結出 比較實用的方法。我們通過多年的實踐總結出幾種調解方法,從而提高了解決矛 盾糾紛的效率,促使調解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一是另辟蹊徑,迂回包抄。矛盾發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調解員簡單的說教,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的興趣,然后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說法,觸類旁通。糾紛當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揮典型案例引導示范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熱打鐵,求同存異。對于一般類似賠償的糾紛,糾紛情節較為簡單,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歸宿上無大分歧,主要在細節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解這類糾紛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 1
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民間糾紛類型是千差萬別的,不同類型的糾紛有不同的特點,同一類的糾紛 又有不同的情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要講究調解語言的技巧。例如:一對新婚 不久的夫妻要離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無法消除紛爭,為討個清凈,同意離 婚,當我們面對這樣一個并不是已經死亡的婚姻家庭糾紛時,調解語言技巧尤其 至關重要。在初次接觸要求離婚的女當事人時,我們不妨真誠地說“把你心中的 苦水倒出來給我們聽聽”,一句貼心的話,使女方傾其所有,這時,你只管靜靜 地聽,在初步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的基礎上,采取舉一反三,換位思考的方式耐 心的進行勸解。對于老人,我們首先說話要說到老人的心里,如過去苦難日子,現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與你談心,然后談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換一個角度 來認識問題,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調解工作中,語言技巧對調解 人員來說是調解成敗的關鍵。調解人員要運用適當的語言進行說服、教育、批評、勸導。一句話,出自不同的時間、地點、不同的人之口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就要求調解糾紛時要抓住適當的時機,把話說到當事人的心里,點到癥結上,調解才能有力,否則,說淺了不籌效,說深了適得其反。
調解人員在調解時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須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張某和李某是鄰居,張家養了幾只狗,李某家經常受到鄰居家狗吠聲的騷擾,心里非常氣憤,多次找張某,張某卻置之不理。一日,張某家的狗跑出來,李某看四處無人,打了張某家的狗,張某得知后火冒三丈,兩家因此大動肝火,大打出手,調解人員迅速趕到。面對極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聽雙方訴說事情的經過,多聽少說,不急于表態。二是宜緩不宜急,即不繼續惡化糾紛,不急于調解,采取冷處理,張某和李某經過勸解各自回家,糾紛達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惡化,就要采取冷處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先單獨談心,個別勸解,再面對面地進行調解,握手言和,預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細,就是說不要對糾紛的形式與發展過程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細微行為都追究,避免當事人在小事上糾纏不清,否則,當事人會在小事上斤斤計較,影響調解的效果。李某對張某養狗的吠叫聲不滿,如調解時
將李某對張某的積怨全盤托出,我想調解將會難上加難。總之,調解民間糾紛,靈活掌握調解技巧對調解工作至關重要。古人說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們在實踐中多積累經驗,多掌握技巧,相信我們的調解工作 一定會更加有效。今天的課就講到這里,歡迎大家就此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探討,有好的方法,我們將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推廣。
人民調解方法技巧與法律知識篇四
人民調解工作好的方法與經驗
人民調解工作的實用方法
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調解同種類型、同等難度的民間糾紛時,盡管甲乙兩名人民調解員采用的調解手段、運用的調解方法和經歷的調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調解結果卻迥然不同。甲調解員又快又好地解決了糾紛,而乙調解員卻事倍功半,久調不決。原因何在?一項調解工作的順利完成取決于多種因素,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調解人員的調解方式和技巧。在調解不同類型的糾紛時,除了要運用不同的調解方法,還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調解技巧,把調解方法和調解技巧有機結合起來,有助于達到事半功倍,順利完成調解工作的目的。
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以及原因是民間糾紛的五大要素。及時了解和掌握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類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可以說,掌握好這五大要素是調解好民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關鍵的技巧。
(一)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民間糾紛持續的時間,往往說明了民間糾紛的復雜程度和調解工作的難易程度。對于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復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對于持續時間長久調未決的糾紛,調解人員要選取最佳時機再一次進行調解;二是指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說話的時機。如何靈活把握調解糾紛的時機呢?首先,在調解時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復調查研究,耐心細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時機穩妥解決。如
果遇到當事人不懂法時應當先宣傳有關法律,循循善誘,積極疏導,進行調解。如果遇到當事人沖動發火不冷靜時,不能強行調解,這樣是起不到調解的作用的。應等待時機再行調解。其次,根據談話的環境和當事人的心態決定談話的內容。特別是批評教育的話,提出要求的話,更要注意說話方式和說話時間,以免引起當事人的反感和敵視。
(二)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于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斗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
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就要升級甚至已經升級,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采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于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于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說服工作。由于自然狀況、社會閱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個性特征。不同個性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諸于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
善于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弄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并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調解人員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突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
(四)情節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于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于心存疑慮,有所顧忌的當事人,一個充分掌握糾紛情節的調解員更能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于調解人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五)原因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因此,也就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于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說,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一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撥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后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方法技巧與法律知識篇五
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與技巧
孫志華
一、人民調解的基本知識
1、人民調解的概念
人民調解是由本地人民群眾推選的群眾性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弄清事實真相,評斷是非曲直,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人民調解也是一項中國特色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
2、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一方面,要加大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力度。使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糾紛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認真分析當前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規律和發展趨勢,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減少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2)通過調解工作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法律教育以及社會主義道德教育
(3)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調解同種類型,同等難度的民間糾紛時,盡管甲乙兩名人民調解員采用的調解手段、運用的調解方法和經歷的調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調解結果卻迥然不同,甲調解員又快又好地解決了糾紛,而乙調解員卻事倍功半,久調不決。原因何在?一項調解工作的順利完成取決于多種因素,其中一
個主要的因素就是調解人員的調解方式和技巧。在調解不同類型的糾紛時,除了要運用不同的調解方法,還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調解技巧,把調解方法和調解技巧有機結合起來,有助于達到事半功倍,順利完成調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給大家講一講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糾紛要素的運用技巧。
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以及原因是民間糾紛的五大要素。及時了解和掌握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類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可以說,掌握好這五大要素是調解好民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關鍵的技巧。
1、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民間糾紛持續的時間,往往說明了民間糾紛的復雜程度和調解工作的難易程度。對于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復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對于持續時間長久調未決的糾紛,調解人員要選取最佳時機再一次進行調解;二是指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說話的時機。
如何實活把握調解糾紛的時機呢?首先,在調解時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復調查研究,耐心細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時機穩妥解決。如果遇到當事人不懂法時應當先宣傳有關法律,循循善誘,積極疏導,進行調解。如果遇到當事人沖動發火不冷靜時,不能強行調解,這樣是起不到調解的作用的。應等待時機再行調解。其次,根據談話的環境和當事人的心態決定談話的內容。特別是批評教育的話,提出要求的話,更要注意說話方式和說話時間,以免引起當事人的反感和敵視。
2、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于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斗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
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就要升級甚至已經升級,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采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于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于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3、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說服工作。由于自然狀況、社會閱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個性特征。不同個性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諸于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于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異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并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為糾
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調解人員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的采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突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
4、情節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于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于心存疑慮,有所顧慮的當事人,一個充分掌握糾紛情節的調解員更能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調解人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5、原因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因此,也就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于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說,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一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拔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后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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