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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指南 篇一
什么是新的gmp認證
廣州國健醫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gjpc)為您提供專業gmp認證咨詢服務。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為“新修訂藥品gmp”)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近1年半的時間,部分藥品生產企業已經站上了新修訂藥品gmp的“大舞臺”。
新修訂藥品gmp更加強調系統性和風險性管理,對推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的提高,以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無疑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期影響。
新修訂藥品gmp認證工作穩步推進
根據有關規定,新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車間均應符合新修訂藥品gmp要求;現有藥品生產企業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劑等無菌藥品的生產,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藥品gmp要求;其他類別藥品的生產則均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實現;未達要求的企業或車間,屆時將不得繼續生產藥品。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11年3月1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已經開始受理藥品生產企業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提出的認證申請。截至2023年8月,共收到藥品生產企業申請新修訂gmp認證資料198份,對186家次(共160家)藥品生產企業進行了認證現場檢查,占申請總數的94%。完成檢查的共有186家企業,其中生產大容量注射劑的34家;小容量注射劑47家;凍干粉針劑31家;粉針劑24家;生物制品24家(含疫苗11家;血液制品4家);放射性藥品2家。
記者還從目前已經公布的20期《藥品gmp認證審查公示》中進一步了解到,從整體結果看,截至今年8月,已經有共144家(次)藥品生產企業通過了藥品gmp檢查。基于系統性和風險性管理理念,針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具體缺陷,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對38家(次)通過藥品gmp認證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發出了《告誡信》。
認證管理中心在對144家(次)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存在的缺陷項進行統計分析后發現,缺陷相對集中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和廠房與設施部分,其次為文件管理、生產管理、確認與驗證、物料與產品、設備、機構與人員、質量管理等部分。
國健主營業務:歐盟注冊,歐盟認證,美國gmp認證,fda注冊,gmp認證,藥品gmp認證,中藥飲片gmp認證,藥品gsp認證,保健品gmp認證,醫療器械gmp認證,藥品注冊,保健品注冊,醫療器械注冊,藥包材注冊等。
新版GMP指南 篇二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2011年02月12日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令
第 79 號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已于2010年10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是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藥品。
第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注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
第六條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并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 質量保證
第八條 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 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一)藥品的設計與研發體現本規范的要求;
(二)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復核;
(八)每批產品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后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發運和隨后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十條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并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適當的資質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經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并記錄;
(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閱;
(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藥品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第三節 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于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并記錄;
(六)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并有記錄;
(七)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
第四節 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四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五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 原 則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并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并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九條 職責通常不得委托給他人。確需委托的,其職責可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 關鍵人員
第二十條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生產藥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
2.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并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第二十三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經注冊批準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準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審核和批準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處理;
7.批準并監督委托檢驗;
8.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9.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10.確保完成自檢;
11.評估和批準物料供應商;
12.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3.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4.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5.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一)審核和批準產品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文件;
(二)監督廠區衛生狀況;
(三)確保關鍵設備經過確認;
(四)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
(五)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六)批準并監督委托生產;
(七)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八)保存記錄;
(九)監督本規范執行狀況;
(十)監控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質量受權人
(一)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并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1.參與企業質量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
2.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注冊要求和質量標準;
3.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并納入批記錄。
第三節 培 訓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條 與藥品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范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
第四節 人員衛生
第二十九條 所有人員都應當接受衛生要求的培訓,企業應當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
第三十條 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應當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的人員應當正確理解相關的人員衛生操作規程。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
第三十三條 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對個人衛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
第三十四條 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五條 進入潔凈生產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六條 生產區、倉儲區應當禁止吸煙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煙和個人用藥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第三十七條 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藥品、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 原 則
第三十八條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一條 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并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藥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 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條 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準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 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 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 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藥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霉素類)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霉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并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凈化處理;
(六)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于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
第四十七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 應當根據藥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并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 潔凈區的內表面(墻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于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 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 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并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 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 產塵操作間(如干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潔。
第五十四條 用于藥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 生產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藥品帶來質量風險。第三節 倉儲區
第五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八條 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并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 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于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 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一條 如采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于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 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 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三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四條 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于預定的用途,并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于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 必要時,應當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六條 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 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 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 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 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并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 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設 備
第一節 原 則
第七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于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并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 應當建立并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 生產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藥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藥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藥品或向藥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 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
第七十六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并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七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 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柜保管,并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 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一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
第四節 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
第八十四條 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
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干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 用于藥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志,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藥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 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 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 校 準
第九十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并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
第九十一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 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 衡器、量具、儀表、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 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 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 制藥用水
第九十六條 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制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采用循環,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 應當對制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并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藥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 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零二條 藥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藥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并有記錄。
第一百零四條 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并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采購。
第一百零五條 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 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并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并注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一)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稱;
(二)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
(三)接收日期;
(四)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
(五)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
(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
(七)接收后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
(八)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
第一百零七條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后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條 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 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
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系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品等相關信息可不必以書面可讀的方式標出。
第二節 原輔料
第一百一十條 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采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的原輔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并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原輔料應當按照有效期或復驗期貯存。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復驗。
第一百一十五條 應當由指定人員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配料,核對物料后,精確稱量或計量,并作好標識。
第一百一十六條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體積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并有復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
第三節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明確的標識,并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產品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
(二)產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凈重等);
(四)生產工序(必要時);
(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 包裝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于藥品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二十二條 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制的內容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并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四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準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簽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于密閉容器內儲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六條 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志,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并記錄。
第五節 成 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 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九條 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藥品注冊批準的要求。
第六節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
第一百三十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七節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每個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志,并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處理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準,并有記錄。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產品回收需經預先批準,并對相關的質量風險進行充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決定是否回收。回收應當按照預定的操作規程進行,并有相應記錄。回收處理后的產品應當按照回收處理中最早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條 制劑產品不得進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劑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只有不影響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準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風險充分評估后,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產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考慮需要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退貨的操作規程,并有相應的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單位及地址、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同一產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只有經檢查、檢驗和調查,有證據證明退貨質量未受影響,且經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操作規程評價后,方可考慮將退貨重新包裝、重新發運銷售。評價考慮的因素至少應當包括藥品的性質、所需的貯存條件、藥品的現狀、歷史,以及發運與退貨之間的間隔時間等因素。不符合貯存和運輸要求的退貨,應當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對退貨質量存有懷疑時,不得重新發運。
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后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
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采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并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條 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文件和記錄,并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一)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范要求;
(二)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
(三)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
(四)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符合標準;
(五)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 采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條 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后,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 驗證總計劃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并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 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并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后,應當寫出報告,并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并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五十條 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準、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和發放文件。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文件的內容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注冊等相關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 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并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撤銷、復制、銷毀記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 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條 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兩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于查閱。
第一百五十七條 原版文件復制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復制的文件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條 文件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修訂后,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文件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九條 與本規范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條 應當盡可能采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打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并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重新謄寫記錄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 每批藥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
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條 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后,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采用磁帶、縮微膠卷、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于查閱。
第二節 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準;必要時,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 物料的質量標準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業統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內部使用的物料代碼;
2.質量標準的依據;
3.經批準的供應商;
4.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樣稿。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六十六條 外購或外銷的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質量標準;如果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用于成品的質量評價,則應當制定與成品質量標準相對應的中間產品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七條 成品的質量標準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 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八條 每種藥品的每個生產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藥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注冊批準的工藝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準。
第一百七十條 制劑的工藝規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處方:
1.產品名稱和產品代碼;
2.產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代碼和用量;如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操作要求:
1.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和編號、潔凈度級別、必要的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和編號等);
2.關鍵設備的準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所有中間控制方法及標準;
5.預期的最終產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品的產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簽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1.以最終包裝容器中產品的數量、重量或體積表示的包裝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裝材料的完整清單,包括包裝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類型以及與質量標準有關的每一包裝材料的代碼;
3.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復制品,并標明產品批號、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包括對生產區和設備進行的檢查,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認包裝生產線的清場已經完成等;
5.包裝操作步驟的說明,包括重要的輔助性操作和所用設備的注意事項、包裝材料使用前的核對;
6.中間控制的詳細操作,包括取樣方法及標準;
7.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的物料平衡計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節 批生產記錄
第一百七十一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二條 批生產記錄應當依據現行批準的工藝規程的相關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避免填寫差錯。批生產記錄的每一頁應當標注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三條 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應當經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準。批生產記錄的復制和發放均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并有記錄,每批產品的生產只能發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產記錄的復制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后,應當由生產操作人員確認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批生產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二)生產以及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三)每一生產工序的負責人簽名;
(四)生產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還應當有操作(如稱量)復核人員的簽名;
(五)每一原輔料的批號以及實際稱量的數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處理產品的批號及數量);
(六)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范圍,以及所用主要生產設備的編號;
(七)中間控制結果的記錄以及操作人員的簽名;
(八)不同生產工序所得產量及必要時的物料平衡計算;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并經簽字批準。
第五節 批包裝記錄
第一百七十六條 每批產品或每批中部分產品的包裝,都應當有批包裝記錄,以便追溯該批產品包裝操作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七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依據工藝規程中與包裝相關的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注意避免填寫差錯。批包裝記錄的每一頁均應當標注所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形式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八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有待包裝產品的批號、數量以及成品的批號和計劃數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裝記錄的審核、批準、復制和發放的要求與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在包裝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后,應當由包裝操作人員確認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條 批包裝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包裝形式、批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裝操作日期和時間;
(三)包裝操作負責人簽名;
(四)包裝工序的操作人員簽名;
(五)每一包裝材料的名稱、批號和實際使用的數量;
(六)根據工藝規程所進行的檢查記錄,包括中間控制結果;
(七)包裝操作的詳細情況,包括所用設備及包裝生產線的編號;
(八)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并印有批號、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內容;不易隨批包裝記錄歸檔的印刷包裝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內容的復制品;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并經簽字批準;
(十)所有印刷包裝材料和待包裝產品的名稱、代碼,以及發放、使用、銷毀或退庫的數量、實際產量以及物料平衡檢查。
第六節 操作規程和記錄
第一百八十一條 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題目、編號、版本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以及制定人、審核人、批準人的簽名并注明日期,標題、正文及變更歷史。
第一百八十二條 廠房、設備、物料、文件和記錄應當有編號(或代碼),并制定編制編號(或代碼)的操作規程,確保編號(或代碼)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下述活動也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其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
(一)確認和驗證;
(二)設備的裝配和校準;
(三)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清潔和消毒;
(四)培訓、更衣及衛生等與人員相關的事宜;
(五)環境監測;
(六)蟲害控制;
(七)變更控制;
(八)偏差處理;
(九)投訴;
(十)藥品召回;
(十一)退貨。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八十四條 所有藥品的生產和包裝均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有相關記錄,以確保藥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符合藥品生產許可和注冊批準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條 應當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條 應當建立編制藥品批號和確定生產日期的操作規程。每批藥品均應當編制唯一的批號。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產日期不得遲于產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后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不得以產品包裝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當檢查產量和物料平衡,確保物料平衡符合設定的限度。如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確認無潛在質量風險后,方可按照正常產品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和規格藥品的生產操作,除非沒有發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生產的每一階段,應當保護產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條 在干燥物料或產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生產期間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容器及主要設備、必要的操作室應當貼簽標識或以其他方式標明生產中的產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明生產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 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的格式應當經企業相關部門批準。除在標識上使用文字說明外,還可采用不同的顏色區分被標識物的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潔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應當檢查產品從一個區域輸送至另一個區域的管道和其他設備連接,確保連接正確無誤。
第一百九十四條 每次生產結束后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文件。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一百九十五條 應當盡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生產廠房應當僅限于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第二節 防止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條 生產過程中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區域內生產不同品種的藥品;
(二)采用階段性生產方式;
(三)設置必要的氣鎖間和排風;空氣潔凈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應當有壓差控制;
(四)應當降低未經處理或未經充分處理的空氣再次進入生產區導致污染的風險;
(五)在易產生交叉污染的生產區內,操作人員應當穿戴該區域專用的防護服;
(六)采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和去污染操作規程進行設備清潔;必要時,應當對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的殘留物進行檢測;
(七)采用密閉系統生產;
(八)干燥設備的進風應當有空氣過濾器,排風應當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九)生產和清潔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發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當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體制劑的配制、過濾、灌封、滅菌等工序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十一)軟膏劑、乳膏劑、凝膠劑等半固體制劑以及栓劑的中間產品應當規定貯存期和貯存條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 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節 生產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條 生產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上批遺留的產品、文件或與本批產品生產無關的物料,設備處于已清潔及待用狀態。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生產操作前,還應當核對物料或中間產品的名稱、代碼、批號和標識,確保生產所用物料或中間產品正確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條 應當進行中間控制和必要的環境監測,并予以記錄。
第二百零一條 每批藥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后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并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操作間編號、產品名稱、批號、生產工序、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核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當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四節 包裝操作
第二百零二條 包裝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錯風險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包裝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工作場所、包裝生產線、印刷機及其他設備已處于清潔或待用狀態,無上批遺留的產品、文件或與本批產品包裝無關的物料。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 包裝操作前,還應當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待包裝產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工藝規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條 每一包裝操作場所或包裝生產線,應當有標識標明包裝中的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和批量的生產狀態。
第二百零六條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采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條 待用分裝容器在分裝前應當保持清潔,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屬顆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八條 產品分裝、封口后應當及時貼簽。未能及時貼簽時,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操作,避免發生混淆或貼錯標簽等差錯。
第二百零九條 單獨打印或包裝過程中在線打印的信息(如產品批號或有效期)均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其正確無誤,并予以記錄。如手工打印,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百一十條 使用切割式標簽或在包裝線以外單獨打印標簽,應當采取專門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應當對電子讀碼機、標簽計數器或其他類似裝置的功能進行檢查,確保其準確運行。檢查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一十二條 包裝材料上印刷或模壓的內容應當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十三條 包裝期間,產品的中間控制檢查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一)包裝外觀;
(二)包裝是否完整;
(三)產品和包裝材料是否正確;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確;
(五)在線監控裝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樣品從包裝生產線取走后不應當再返還,以防止產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一十四條 因包裝過程產生異常情況而需要重新包裝產品的,必須經專門檢查、調查并由指定人員批準。重新包裝應當有詳細記錄。
第二百一十五條 在物料平衡檢查中,發現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以及成品數量有顯著差異時,應當進行調查,未得出結論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包裝結束時,已打印批號的剩余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負責全部計數銷毀,并有記錄。如將未打印批號的印刷包裝材料退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第一節 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人員、設施、設備應當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企業通常不得進行委托檢驗,確需委托檢驗的,應當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檢驗部分的規定,委托外部實驗室進行檢驗,但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具有足夠的管理實驗室的資質和經驗,可以管理同一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實驗室。
第二百一十九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第二百二十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藥典、標準圖譜等必要的工具書,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的標準物質。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文件應當符合第八章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至少有下列詳細文件:
1.質量標準;
2.取樣操作規程和記錄;
3.檢驗操作規程和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
4.檢驗報告或證書;
5.必要的環境監測操作規程、記錄和報告;
6.必要的檢驗方法驗證報告和記錄;
7.儀器校準和設備使用、清潔、維護的操作規程及記錄。
(二)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三)宜采用便于趨勢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數據(如檢驗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制藥用水的微生物監測數據);
(四)除與批記錄相關的資料信息外,還應當保存其他原始資料或記錄,以方便查閱。
第二百二十二條 取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產區和倉儲區進行取樣及調查;
(二)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操作規程取樣,操作規程應當詳細規定:
1.經授權的取樣人;
2.取樣方法;
3.所用器具;
4.樣品量;
5.分樣的方法;
6.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
7.取樣后剩余部分及樣品的處置和標識;
8.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降低取樣過程產生的各種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
9.貯存條件;
10.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
(三)取樣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四)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樣品來監控生產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如生產的開始或結束);
(五)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
(六)樣品應當按照規定的貯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條 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應當確保藥品按照注冊批準的方法進行全項檢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1.采用新的檢驗方法;
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
3.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
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
(三)對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企業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確認,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四)檢驗應當有書面操作規程,規定所用方法、儀器和設備,檢驗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與經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致;
(五)檢驗應當有可追溯的記錄并應當復核,確保結果與記錄一致。所有計算均應當嚴格核對;
(六)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或物料的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或供貨批號,必要時注明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或來源;
2.依據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3.檢驗所用的儀器或設備的型號和編號;
4.檢驗所用的試液和培養基的配制批號、對照品或標準品的來源和批號;
5.檢驗所用動物的相關信息;
6.檢驗過程,包括對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項具體的檢驗操作、必要的環境溫濕度;
7.檢驗結果,包括觀察情況、計算和圖譜或曲線圖,以及依據的檢驗報告編號;
8.檢驗日期;
9.檢驗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10.檢驗、計算復核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間控制(包括生產人員所進行的中間控制),均應當按照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法進行,檢驗應當有記錄;
(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
(九)必要時應當將檢驗用實驗動物在使用前進行檢驗或隔離檢疫。飼養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的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動物應當有標識,并應當保存使用的歷史記錄。
第二百二十四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超標調查的
新版GMP指南 篇三
2010年版gmp修改解讀
鄧海根-作為中國gmp資深專家,原無錫華瑞制藥的質量部負責人,從上個世紀80年代無錫華瑞的建廠開始就在推動中國gmp的歷程,他接受了《醫藥經濟報》的專訪。
新版gmp的修訂背景,他對本報記者說,國際上近二三十年內,藥品監管標準一體化的趨勢明顯加速,藥品注冊是藥品質量保證的源頭,1990年歐盟、日本、美國創建ich人用藥品技術標準國際協調會,這樣,形成了先進工業國的“三駕馬車”來決定國際認可的注冊申報資料的格式和指導原則。
鄧海根認為,我國制藥行業吸納了國際注冊的先進經驗,正在不斷取得進展,至于gmp與注冊,只是藥品生命周期的兩個不同段階,兩者密不可分,順應全球經濟及時代的發展,走國際化的道路,這是必然的選擇。
“世貿組織成員國2001年正式接納中國入世,who的標準是國際藥品貿易的?游戲規則,遺憾的是,我國藥品監管的標準低于who的要求,企業出口產品需要自行努力,同時符合我國及國際社會認可的標準。”
在鄧海根看來,總體上說,新版gmp標準是行業進一步改革開放的產物,它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我國藥品科學監管的道路上邁開了一大步。因此,這次gmp的修訂,將具有里程碑意義。
亮點一:強化質量風險管理 《醫藥經濟報》: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新版gmp的最大變化是注重軟件,尤其是對于制藥企業質量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質量受權人寫入了新版gmp,質量受權人在企業生產環節的職責是什么? 鄧海根:在who2007版gmp的提法中,藥品放行受權人(authorizedperson,ap)系指由國家藥品監管機構認可的,負有確保每批藥品已按該國的法律、法規生產、檢驗和批準放行責任的人員。
而歐盟用qualifiedperson(qp)來表述這一有法定特殊職責和素質要求的人員。qp是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2001/83/ec號法令的要求,who的gmp是建議性的,由各個成員國決定,通過法律程序方能正式采用,who提出ap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換言之,who的成員有權根據本國的國情,來決定本國的藥品監管模式和法律文件。
美國并無這樣的制度。英國是先有人做此項工作,然后再按歐盟的要求設置這樣的人員。中國實施who的要求,也需要由政府制訂相應的法律性文件,試點的用意也可能在此。新版gmp中,質量受權人主要履行產品放行審核的職責,為確保能做好此項工作,質量受權人要了解需放行產品的質量投訴、穩定性考察、召回、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等情況,參與質量管理體系中的部分工作。因此,質量受權人在企業中受質量管理負責人的領導,但在小型企業中,質量管理負責人可以兼任質量受權人。
新版gmp之所以規定質量受權人僅履行產品放行審核的職責,原因是期望制藥企業加強對上市藥品的全面審核,對上市藥品的質量最后再把一道關,但無意對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架構作重大的改變。《醫藥經濟報》:風險管理首次寫入我國gmp規范,新版gmp在“質量風險管理”的概念及內容上,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對藥品的整個生命周期根據科學知識和經驗進行評估,這對于制藥業的良性影響體現在哪里? 鄧海根:2005年11月9日,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議(ich)發布了質量風險管理(ich-q9)指南文件,在國際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認為這個文件將制藥行業的質量管理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隨著ich-q9的發布,fda和歐盟、who都在力推建設藥品質量風險管理系統,藉以促進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的優化與完善。
質量風險管理,即根據產品質量的風險,特別是對患者的風險進行科學合理的資源安排,擺脫平均分攤資源的不合理狀態。換言之,ichq9及fda的倡議,基本點是科學管理,是消除無效投資,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強制藥行業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今年1月,由北京大學藥物信息與工程研究中心組織翻譯,并由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美國專家的專著《藥品注冊批準前檢查》,這本著作是美國藥品監管法規核心理念的概述。在該專著中提到:“fda基于風險的質量管理,為應用新的和創新方法的企業打開了一扇大門。”
現在企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改進他們的質量管理程序,在提高產品質量和安全保證的同時,降低成本,并縮短產品上市所需的時間。fda倡議的最終目的是鼓勵企業采用合理的科學原理和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管理藥品生產中的危害。在成功地采用基于風險的方法以后,企業最終將能取消那些對確保藥品安全性或質量無意義的生產控制。風險管理說到底是科學管理加持續改進,強調的是前瞻性的預防行為以及對問題根本原因的調查和持續改進(capa),從而保證決策的恰當性與有效性,以避免盲目性,獲得“控制損失,創造價值”的雙重效果。
風險管理是衡量企業能否實現管理現代化的要素之一,我國新版gmp適時引入這個現代概念和要求,對企業質量管理具有重大意義。
對制藥企業而言,對藥品實施質量風險管理既是責任也是義務,這關系到企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更是保證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使命要求。亮點二:規范委托生產/委托檢驗 《醫藥經濟報》:新版gmp新增了對于委托生產的要求,請問這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這會對本土制藥企業的委托加工帶來什么影響? 鄧海根: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是社會最大限度充分利用資源的一種商業模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這種商業模式在國際上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也是降低藥品生產成本的一種方式。我國目前盡管也有一些法規的規定,但不夠全面,特別是委托檢驗如何按gmp的要求管理沒有相應的法規規定,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新版gmp對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從技術層面上作出了更為全面、細致的規定,這與國際上的相關要求是一致的,它必將進一步規范我國藥品的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行為,從而確保上市產品的質量。《醫藥經濟報》:現在不少已經通過歐盟cgmp的本土企業在為跨國企業做oem,新版gmp關于委托加工的條款并未涉及到核心技術保護,請問這是否會對委托方造成不利? 鄧海根:oem通俗說來,接受委托生產的企業要能原汁原味地生產出首創/品牌產品。委托需要有商務及技術合作協議,現實地說,高科技、高利潤、高要求的產品通常在國內是不會被委托的。新版gmp中有關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的要求,只解決如何按gmp要求規范進行委托的問題,不涉及知識產權,也不涉及哪些產品的生產或檢驗可以委托這類政策性問題。
亮點三:無菌生產要求大幅提高 《醫藥經濟報》:經過數次修訂的新版gmp雖仍未揭開面紗,但提高管理標準特別是無菌生產方面的要求已經明確,相比98版有很大提高。新版gmp包括廠房的設計理念和無菌管理理念都在發生變化,那么,新版gmp對無菌藥品的要求具體都有哪些提高? 鄧海根:98版修訂標準中,無菌藥品附錄的篇幅約為1500字,新版gmp征求意見稿無菌藥品的附錄為1萬多字,要求確實有質的提高,大體說來有以下方面: 1)潔凈區環境取who2007無菌藥品的標準,按iso14644-1的標準劃分,這與歐盟相一致,雖然who并無歐盟及fda那樣對無菌生產的環境有微粒連續監控的要求,但它在第十條中要求:a級區監測的頻率及取樣量,應能及時發現所有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這與歐盟的標準是十分接近的。微生物一般大小在1m左右,控制了產品暴露的環境微粒,也就大大地降低了微生物污染的風險。2)增加了隔離操作技術的要求(第四章)。3)增加了吹灌封技術的要求(第五章)。
增加的這兩章既是國際上的通用要求,也是國內現實的需要,中國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正采用這類技術,有必要對此作出相關的規定。
4)強化了培養基灌裝的要求,采用了who、歐盟及fda相同的控制要求。5)強化了無菌生產的軋蓋環境保護要求。
6)最終滅菌前,要求對生物負荷,即微生物污染水平進行測試。
7)采納了國際上公認的滅菌標準,流通蒸汽處理不再被視作最終滅菌,而是who2010無菌藥品7.4中所提到的彌補除菌過濾法不足的熱處理手段。
8)明確規定了各種滅菌方式(如濕熱滅菌、干熱滅菌、輻射滅菌、環氧乙烷滅菌)的相應管理要求。
《醫藥經濟報》:據您所知,中國目前在無菌藥品生產領域,與國際領先水平的差距在哪里?國內制藥企業全行業的無菌改造會不會有難度? 鄧海根:國內無菌藥品與國際的差距主要在人的理念,換言之是人才不足,由此影響設計、硬件改造及管理軟件。國內設備的制造有了相當大的進步,但與國際水平仍有較大差距。由于我國早已在網上公布了gmp征求意見稿,相當一部分無菌藥品生產企業已完成了改造,我個人認為,這對可最終滅菌產品的影響還不是很大。影響大的是全無菌操作的車間/企業,因為國內標準不配套,可能會有誤區,設計不合理,或留的余地過大,以致影響日常運行的成本。在gmp標準變更時,出現這種情況是正常的,相信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這類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實施新版藥品gmp,是藥品監管的一件大事,也是制藥行業的一件大事。十七屆五中全會要求,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新版藥品gmp的出臺恰逢其時,這標志著我國藥品生產即將進入更為科學、系統的嶄新時代,新版藥品gmp的實施將有力促進我國制藥行業全面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我國醫藥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藥品生產集中度,提升藥品質量安全的保障能力,必將對我國整個制藥行業產生長期而深遠的影響。
實施新版藥品gmp的意義,可用新起點、新理念、新高度概括。
為什么說新版藥品gmp是我國制藥行業健康發展的新起點?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制藥行業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的制藥行業相比,我國的制藥行業至今仍然相對落后。中國是制藥大國,但還不是制藥強國。修訂藥品gmp,不僅有助于我國制藥企業建立起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質量管理體系,更好地保證上市藥品的質量,而且有助于我國制藥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改變我國醫藥行業多、小、散、低的格局,這是我國制藥行業健康發展的嶄新起點。
新版藥品gmp的有效實施,必將對所有的藥品生產企業在質量管理上帶來脫胎換骨式的改變,必將有助于改善中國藥品質量的形象。同時,也必將有力提升我國醫藥產業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出我國制藥行業的生產優勢,順應國際上制藥產業發展趨勢,抓住發展機遇,讓更多質優價廉的中國藥品出口到更多國家和地區,最終為我國制藥行業由仿制轉為創新奠定基礎。
新版藥品gmp的新理念新在哪里?
新版藥品gmp適時引入了當代國際上質量管理的新理念。如質量風險管理、質量管理體系等新理念,將引導我國制藥企業實施藥品gmp必須以科學和風險管理為基礎,這對國內制藥行業而言,是理念上的全新突破。
以質量風險管理為例,藥品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并不是簡單地按照產品的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所能發現的,因此,新版藥品gmp引入了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推行的質量風險管理的理念,并在諸多條款中要求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的各類風險,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上市藥品的質量,徹底摒棄了“質量是檢驗出來的”、“藥品檢驗合格即可放行”的陳舊、落后觀念。
以質量管理體系為例,新版藥品gmp明確要求制藥企業應當建立全面的、系統的、嚴密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必須配置足夠的資源,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同時還強調了包括法人、企業負責人在內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質量職責,這使得制藥企業的質量管理更為全面、深入,這既是對“質量管理或實施藥品gmp僅僅是質量部門或質量管理人員職責”的錯誤觀念的極大否定,更是對“企業是藥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具體落實,體現了制度化管理的現代企業管理理念。
為何說新版藥品gmp體現出新高度?
新版藥品gmp對我國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版藥品gmp修訂過程中,參照了who以及歐盟、美國等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藥品gmp的標準,除了吸納質量管理體系、質量風險管理等新理念外,還借鑒了國際上在廠房設備管理、生產管理、供應商管理、文件管理、質量受權人、委托生產和委托檢驗、變更控制、偏差管理、整改和預防措施(capa)、持續穩定性考察、產品質量回顧分析、藥品模擬召回等方面的先進管理和實踐經驗,引入了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這都有助于制藥企業及時發現質量風險或產品質量缺陷,持續改進,不斷提高產品質量。
實施新版藥品gmp,對我國制藥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記者:業內期待已久的新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新版藥品gmp)已正式頒布了。您認為頒布、實施新版藥品gmp的意義是什么?
孫咸澤:黨中央和國務院一向高度重視食品藥品質量安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食品藥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事關社會穩定、事關國家聲譽,要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標準。而目前我國藥品生產環節深層次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藥品生產和產品質量等因素引發的突發不良事件的風險依然存在。建立最嚴格的質量安全標準和法規制度,是深化食品藥品安全整治的基礎性、戰略性工程。修訂藥品gmp工作與我國人民的用藥安全息息相關,與國家的聲譽息息相關。
藥品gmp是國際通行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而我國現行的藥品gmp已施行達10年之久,無論在標準內容上,還是在生產質量管理理念上均與國際先進的藥品gmp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特別是近年來,國際上藥品gmp還在不斷發展,who對其藥品gmp進行了修訂,提高了技術標準;美國藥品gmp在現場檢查中又引入了風險管理理念;歐盟不斷豐富其條款內容。與國際先進的藥品gmp相比,我國現行藥品gmp在條款內容上過于原則,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偏重于對生產硬件的要求,軟件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夠全面、具體,缺乏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等,需要與時俱進,以適應國際藥品gmp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化學原料藥和藥品制劑生產企業有4700多家,在總體上呈現出多、小、散、低的格局,生產集中度低,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修訂我國藥品gmp、提高藥品gmp實施水平,一方面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兼并重組、做大作強,進一步調整企業布局,凈化醫藥市場,防止惡性競爭,同時也是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與藥品gmp的國際標準接軌,加快我國藥品生產獲得國際認可、藥品進入國際主流市場步伐。
記者:實際上,新版藥品gmp修訂工作從2006年就開始啟動了。歷經這么長時間的修改,我們著重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調整、補充、完善?新版gmp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孫咸澤:在新版藥品gmp修訂過程中,我們注重借鑒和吸收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并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堅持從實際出發,總結借鑒與適度前瞻相結合,體現質量風險管理和藥品生產全程管理的理念。概括起來,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對人員的要求。
“機構與人員”一章明確將質量受權人與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一并列為藥品生產企業的關鍵人員,并從學歷、技術職稱、工作經驗等方面提高了對關鍵人員的資質要求。比如,對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的學歷要求由現行的大專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規定需要具備的相關管理經驗并明確了關鍵人員的職責。
二是明確要求企業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
質量管理體系是為實現質量管理目標、有效開展質量管理活動而建立的,是由組織機構、職責、程序、活動和資源等構成的完整系統。新版藥品gmp在“總則”中增加了對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以保證藥品gmp的有效執行。
三是細化了對操作規程、生產記錄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為規范文件體系的管理,增加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藥品gmp分門別類對主要文件(如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規程、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等)的編寫、復制以及發放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調整了無菌制劑生產環境的潔凈度要求。
1998年修訂的藥品gmp,在無菌藥品生產環境潔凈度標準方面與who標準(1992年修訂)存在一定的差距,藥品生產環境的無菌要求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確保無菌藥品的質量安全,新版藥品gmp在無菌藥品附錄中采用了who和歐盟最新的a、b、c、d分級標準,對無菌藥品生產的潔凈度級別提出了具體要求;增加了在線監測的要求,特別對生產環境中的懸浮微粒的靜態、動態監測,對生產環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監測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二是增加了對設備設施的要求。
對廠房設施分生產區、倉儲區、質量控制區和輔助區分別提出設計和布局的要求,對設備的設計和安裝、維護和維修、使用、清潔及狀態標識、校準等幾個方面也都做出具體規定。這樣無論是新建企業設計廠房還是現有企業改造車間,都應當考慮廠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設備設施的匹配性。
第三,圍繞質量風險管理增設了一系列新制度。
質量風險管理是美國fda和歐盟都在推動和實施的一種全新理念,新版藥品gmp引入了質量風險管理的概念,并相應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應商的審計和批準、變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標(oos)調查、糾正和預防措施(capa)、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等。這些制度分別從原輔料采購、生產工藝變更、操作中的偏差處理、發現問題的調查和糾正、上市后藥品質量的持續監控等方面,對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產企業建立相應的制度,及時發現影響藥品質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動防范質量事故的發生。
第四,強調了與藥品注冊和藥品召回等其他監管環節的有效銜接。
藥品的生產質量管理過程是對注冊審批要求的貫徹和體現。新版藥品gmp在多個章節中都強調了生產要求與注冊審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業必須按注冊批準的處方和工藝進行生產,按注冊批準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采用注冊批準的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其來源也必須與注冊批準一致,只有符合注冊批準各項要求的藥品才可放行銷售等。
新版藥品gmp還注重了與《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銜接,規定企業應當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已上市藥品,同時細化了召回的管理規定,要求企業建立產品召回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召回及協調相關工作,制定書面的召回處理操作規程等。
新版藥品gmp包括基本要求和附錄,目前已完成了無菌藥品附錄等5個附錄的制定/修訂工作,并將于近期發布,以后還將陸續制定和發布相關附錄。
記者:您能詳細介紹一下質量受權人有關情況嗎?
孫咸澤:質量受權人來自于歐盟的管理經驗,是企業內部負責質量監督、產品放行的專業人員,獨立行使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干預。新修訂的藥品gmp首次提出質量受權人概念,并將質量受權人納入藥品生產企業的關鍵人員。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自2009年開始推動藥品生產企業實施質量受權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藥物生產企業全面實施。新版藥品gmp將該制度予以明確,意味著所有藥品生產企業均應實施質量受權人制度。由于在實踐中存在著企業主管質量的副總、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設置和職責如何劃分的不同意見,考慮到質量受權人制度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協調關系,故新版藥品gmp對質量受權人只明確其管理生產質量的獨立地位以及相關的職責,其他具體要求將另行研究確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發布。
新版GMP指南 篇四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一)1.問:我廠凍干車間準備改造,目前正在設備調研,設備廠家建議在灌裝線上加裝動態監測的風速測定儀,是否必須要有風速測定儀才能通過新修訂藥品gmp認證?
答: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一無菌藥品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應對懸浮粒子和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沒有明確要求對風速進行動態監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經綜合評估后決定是否進行風速的動態監測。
2.問:規范要求在關鍵操作中對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過程進行動態監測?
答: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一無菌藥品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對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評估無菌生產的微生物狀況。監測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氣浮游菌采樣法和表面取樣法(如棉簽擦拭法和接觸碟法)等。動態取樣應當避免對潔凈區造成不良影響。成品批記錄的審核應當包括環境監測的結果。
這里強調的是對無菌生產的環境必須進行動態監測來評估微生物狀況,這個動態監測并未要求全過程進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還規定了“動態取樣應當避免對潔凈區造成不良影響”。企業應對采取的監測方法和程序進行評估。尤其要考慮到浮游菌采樣過程及相關干預可能會對關鍵區的氣流組織產生影響。所以,在關鍵操作中對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浮游菌不需要進行全程動態監測。
3.問:規范規定“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何理解“與生產要求一致”,是與物料將被使用的生產環境一致還是與物料本身生產的環境一致?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完整要求為“第六十二條
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是為了控制在取樣過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從風險角度看,取樣的條件與被取樣物料的生產條件一致不會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所以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不低于所取樣物料將被使用的生產條件是可以接受的。
4.問:我們無菌車間要進行廠房改造,因為面積受限,工器具滅菌設備只能安裝一臺濕熱滅菌柜,無法安裝干熱滅菌柜,是否可以?
答:干熱滅菌柜的主要作用是去除工器具內表面的熱原(內毒素),僅進行濕熱滅菌只能完成滅菌,而無法進行熱原(內毒素)的去除或降低。降低熱原(內毒素)水平有化學法、稀釋法等多種方法,在無干熱滅菌柜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的方法和設備設施,并經過驗證或確認,證明該去除熱原(內毒素)方法和設備設施的科學合理。
5.問:我們公司的凍干粉針車間正在改造設計,設備廠商告訴我們一定要使用凍干機自動進出料系統,否則就不能通過新修訂藥品gmp認證。是否一定需要購買自動進出料系統?
答:采用設計合理性能穩定的自動化系統能夠降低生產過程中的人員干預引起的風險,但采用了自動化系統不意味著可以降低人員的無菌操作要求和意識,也不意味著采用人工操作就不符合新修訂藥品gmp要求。企業應充分評估人工操作的風險,采取相關措施,如:細化操作規程,加強無菌操作技能的培訓,提高無菌意識,并在生產過程加強監控,降低風險。
6.問:我們廠正在改造常規化學藥品小容量注射劑生產線,有人說稱量室一定要有層流裝置,是嗎?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為:“第五十二條
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第五十三條
產塵操作間(如干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潔。”
對于物料品種較多,稱量量較大且產塵較大的口服固體制劑生產車間建議采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稱量室的設計宜采用單向流,以達到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保護人員的目的。對于稱量物料品種較少、稱量量較小且產塵量小的物料稱量操作,企業可采用適宜的方法達到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保護人員的目的。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二)1.問:我公司已對物料的供應商進行審計,是否可直接采用供應商報告作為物料的放行依據(鑒別項自己做)?
答:供應商審計并不能代替進廠的物料檢驗和放行。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產品的特性和工藝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質量標準并檢驗、放行。對入廠的物料進行全項檢驗還是部分檢驗,應基于風險管理的原則,結合物料在產品中的作用、供應商質量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決定。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劑生產的物料,則不可以直接采用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放行。僅當物料的生產企業與使用物料的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且運輸過程無被篡改、假冒、替換、變質等質量風險,企業可考慮直接采用物料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作為放行依據,但鑒別項目必須由接收企業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藥生產的物料,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二原料藥第十五條的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對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項鑒別試驗。如原料藥生產企業有供應商審計系統時,供應商的檢驗報告可以用來替代其他項目的測試”。同時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對首次采購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檢合格后,方可對后續批次部分項目的檢驗,但應當定期全檢,并與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比較。應當定期評估供應商檢驗報告的可靠性、準確性”。第十六條還規定,“工藝助劑、有害或有劇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轉移到本企業另一生產場地的物料可以免檢,但必須取得供應商的檢驗報告,且檢驗報告顯示這些物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還應當對其容器、標簽和批號進行目檢予以確認。免檢應當說明理由并有正式記錄”。
2.問:規范要求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這里經授權的人員可以是哪個部門的人?我們目前是質量部門的人員,是否是有授權書并經過培訓上崗資質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只是由qc執行取樣?
答:取樣是質量控制的活動之一,應是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產區和倉儲區取樣。經授權的取樣人員應當是質量部門人員,可以是qa人員,也可以是qc人員。
取樣的關鍵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取樣過程中產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使樣品具有代表性,這需要對取樣操作人員進行較為完整的培訓及考核。無論是qa還是qc人員負責取樣,都要經過上崗前的培訓和考核并獲得企業允許其從事取樣操作的授權。
3.問:關于職責委托的問題:取樣藥品gmp規定是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但考慮污染的風險,qa最好不進入無菌操作區域進行監控。我公司為非最終滅菌的疫苗生產企業,現在實行qa委托車間進行無菌取樣,qa進行監督取樣,這樣合理嗎?日常環境監測的職責,需要生產操作人員協助完成,這是不是不能將職責委托呢?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取樣是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一般不得委托其他部門的人員完成。
質量部門人員進入無菌操作區域取樣和環境監測,是常規無菌藥品生產的一部分。為了降低污染風險,企業應對需要進入無菌操作區域的質量部門人員進行充分的無菌更衣和無菌操作培訓,使其能規范操作。
某些特殊產品生產過程需要對人員數量等嚴格管控時,由質量部門授權生產部門或其他部門的人員予以協助取樣的,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考核及確認,并須對整個取樣過程進行監控考核,取樣的職責仍屬于質量部門。
4.問:關于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的資質要求中“具有不少×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工作經驗”,質量受權人還要求“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 量檢驗工作”,關鍵人員必須具有兩個區域的工作經驗嗎?生產管理負責人也必須有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嗎?
答:按照藥品gmp對關鍵人員的要求,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都在資質中提到了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工作經驗。在此不能狹義地理解“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無論從事生產、質量控制還是質量管理工作都是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對于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來講,既要有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還要有管理經驗;對于質量受權人來講因為要履行產品放行責任,則更加強調了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以確保其能夠正確的評估檢驗情況。從企業實際執行的效果來看,具有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去從事生產管理工作,更能正確理解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好地執行藥品gmp中的各項要求,與質量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也更為順暢。
5.問:我公司企業負責人下設2位副總,其中一個副總負責生產部,質量部,工程部,另一副總負責研發部,前一個副總能認為是兼任質量和生產嗎?在此基礎上,質量負責人為質量部經理,生產負責人為生產部經理,是否就可以了?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更多的是考慮要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該企業負責人授權該副總行使企業負責人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職責,該企業的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分別由質量部經理和生產部經理擔任,并向企業負責人授權的副總匯報,他們之間互相獨立,這樣是可以的。
6.問:規范要求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請問保存時限有何規定?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對培訓記錄的保存時限未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規定保存時限。建議長期保存,至少應留存至員工離開企業時其參與生產產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保證企業能夠對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內進行相關調查。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三)1.問:規范要求操作人員應避免裸手接觸藥品,但是在口服固體制劑生產制作過程中,因原輔料每次來料有差異,制料要根據手感作適當調整,是否必須要戴手套?戴手套有時感知較差,該如何解決這種問題?
答: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目的之一。避免操作人員裸手接觸藥品,就是為了減少對藥品的污染。
根據操作人員的手感來調整制粒操作,是口服固體制劑所用物料和工藝不穩定的表現,說明企業對于口服固體制劑制粒工藝和物料的研究不充分,無法合理確定工藝控制的參數和范圍,也難以通過科學的、客觀的方法來對物料和生產過程進行控制。所以,操作人員依靠手感調整制粒,不僅會造成產品的污染,還難以確保產品質量的持續穩定。
企業應建立根據歷史數據制定的相應物料或產品的內控質量標準,如:使用粒度、堆密度、緊密度、水分等指標,幫助判別物料的粒徑和流動性,以代替傳統依靠手感進行各種中間控制的方法,降低藥品被污染的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藥品。
2.問:規范中沒有提及“消毒劑輪換”,是否說消毒劑可以不輪換?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一無菌藥品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潔凈區進行清潔和消毒。一般情況下,所采用消毒劑的種類應當多于一種。不得用紫外線消毒替代化學消毒。應當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及時發現耐受菌株及污染情況。”
雖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沒有強制規定消毒劑必須輪換使用,但實際上對生產企業提出了更為科學的要求。企業以往通常是按照要求進行消毒劑輪換,而對消毒劑輪換使用對潔凈區消毒的效果不做研究。新修訂藥品gmp要求企業對環境監測數據統計分析,進而確定不少于一類的消毒劑如何使用,最終確保消毒劑在潔凈區內的消毒有效性。
3.問:規范要求“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這里的“生產”是否包括外 包裝過程(僅加包裝盒和說明書)?如果只是性激素類藥品的外包裝,是否需要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其外包裝生產車間是否必須與其它生產區嚴格分開?(注:以上外包裝僅指二級包裝,與藥品沒有直接接觸。)
答:上述要求主要是從風險角度考慮。一旦高致敏性的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高活性的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對其他類藥品造成污染,將使患者產生嚴重后果。
盡管通常認為外包裝前的產品已為密封狀態,但完成內包裝的產品往往外表面還殘留有藥品。因此,對于這類高致敏性、高活性的藥品,應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即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除非企業能夠證明完成內包裝的產品在進入外包過程區域前已經將表面殘留的藥品徹底清潔。
另外,還應關注外包裝過程可能會出現的內包裝破損的處理,如果沒有好的措施,同樣會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4.問:規范要求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于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那么,中藥固體車間能否生產中藥保健食品,即經過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批準的中藥類保健食品是否能委托通過藥品gmp認證的中藥類固體制劑生產企業生產?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于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中藥固體車間能否生產中藥保健食品,企業應進行詳細的風險分析(至少應包括產品的安全性、交叉污染等方面),確定生產保健食品是否對藥品質量產生影響,是否能夠生產保健食品。
同時,鑒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一般會好于藥品,一旦與藥品共線生產,令人關注的往往是生產線上殘留的藥品對所生產保健食品的污染能否被接受。因此,中藥固體制劑車間能否受托生產中藥類保健食品,還應當符合中藥類保健食品的有關要求。
5.問:制劑曲咪新乳膏所使用的原料醋酸曲安奈德屬一般激素。目前采用獨立稱量區域、獨立灌裝區域,與其他非激素類產品共用配制區域(此三個操作間均為全排、不回風),也有共用品種受激素影響的驗證。請問:該品種的生產區域是不是一定要建獨立空調系統?假如不建,尚需做哪些工作方可滿足規范的要求?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企業應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評估報告。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并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企業應根據產品的特性對是否需要使用專用設施進行風險分析。對某些安全性較差的激素類產品,其微量殘留即可導致患者產生嚴重不良作用。因此,要非常慎重地考慮共線生產帶來的交叉污染;通常情況下應該采用獨立的空調凈化系統;特殊情況下,或者對于那些對患者產生風險程度不高的激素類產品,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與交叉污染進行詳細深入的風險分析,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并驗證該防護措施確能將交叉污染的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后再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與非激素類產品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6.問:規范要求,如果廠房設施設備多品種共用,需進行評估。我公司口服固體制劑有多個品種共用設備,但無特殊品種,也需要評估嗎?
答:需要評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應當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評估報告。
無論何種藥品,都會對人體機能產生影響。對于不同藥品而言,其藥理活性和安全性也均不相同。因此,企業應在廠房設計階段即對產品和工藝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不同的風險采取不同措施(必要時還需要驗證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投入生產后做好相應的清潔驗證,將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利益。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四)問題1:非最終滅菌小容量注射劑的洗瓶、灌封、配料的潔凈級別如何劃分?它們的輔助功能間與其生產操作間的潔凈級別一定要相同嗎?如操作間是b級背景下的a級,它的輔助間是b級可以嗎?
答:對于非最終滅菌小容量注射劑各工藝步驟應處于何種潔凈級別,藥品gmp附錄1第十三條給出了示例,非最終滅菌小容量注射劑洗瓶可設在d級,灌封在b級背景下的a級,可除菌過濾的藥液或產品的配制在c級,無菌配料應在b級背景下的a級。無菌藥品的生產操作環境可參照該示例進行選擇。
應當注意的是,核心區域的布局應合理,盡量減少輔助功能間的設置,如必須設置輔助間,應盡量減少其對核心區域的影響。輔助間的具體潔凈級別應根據在該房間內進行的操作或所存儲物料和器具的特性確定。
問題2:我公司將小容量注射劑與大容量注射劑的濃配與稀配放在c級區,提高了濃配的潔凈級別,這是否可行?
答:是否可行,需要考慮濃配工序對稀配工序造成的影響是否可被接受,能否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例如,濃配過程中可能使用大量物料,有粉塵產生,可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活性炭的稱量、配制等)。企業應考慮能否采取相關措施,確保將粉塵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問題3:規范要求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10帕斯卡,如果生產核心區域為a級,那么從核心生產區a級到非潔凈區是否至少會有40帕斯卡的壓差?如何達到?
答:是的。可由專業的設計院對空氣凈化系統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通過送風量與回風量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潔凈級別的換氣次數的差異來達到這一要求。
問題4:相同潔凈區不同功能區域之間的壓差應當多少合適?無壓差可以嗎?
答:藥品gmp第四十八條規定: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在相同級別的潔凈區內不同功能區域內進行的操作有產生交叉污染潛在風險或儲存的物料或器具有受到其他功能區域的污染的潛在風險時,應保持一定的壓差,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發生。設置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的壓差時,企業應對整個區域內的壓差數值進行全面計算評估,一般可以小于不同潔凈級別的壓差。同時還應對關鍵區域的氣流組織形式進行研究,以防壓差梯度不合理或過大而產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問題5:藥品在軋蓋完成或灌裝封口完成后,其傳出通道是通過緩沖還是加裝層流送風?
答:藥品gmp對于該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附錄1第五條對物料如何進入潔凈區進行了規定:“無菌藥品生產的人員、設備和物料應通過氣鎖間進入潔凈區,采用機械連續傳輸物料的,應當用正壓氣流保護并監測壓差。”
藥品軋蓋或灌裝封口后已為密封狀態,因此,無論其傳出通道采取何種方式,其目的都是為了避免外部對核心區域的環境造成污染。傳出通道采取通過緩沖的方式或是加裝層流送風的方式均可接受,但設計時必須要注意對核心區域環境的保護,可參照附錄1第五條的規定進行。
問題6:b級區域中送風口和回風口的位置如何設定?
答:b級的氣流組織為湍流,在設定送風口和回風口的位置時,應當避免b級區域存在氣流無法到達的死角。同時,還應考慮b級區氣流組織方式對于a級區的影響。
無論如何設置,企業都必須進行廠房設施的確認,并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管理,確保潔凈區符合要求。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五)1.問:固體制劑車間多品種生產時,除潔凈走廊保持正壓防止交叉污染以外,是否還需要采取別的措施,比如加穿潔凈服、設置氣鎖進行隔離等?
答:企業生產過程中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一百九十七條列舉了數種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采用壓差控制便是其中之一。
企業采用何種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應首先綜合考慮所生產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進而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風險情形,再根據風險的級別進一步確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污染或交叉污染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應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2.問:對于疫苗生產有毒區排風排出室外時應當怎樣處理?如果在末端裝有高效過濾器進行過濾,對于高效過濾器該如何檢測?有無標準,怎樣規定更換周期?
答:企業應當根據有毒區的具體情形選擇疫苗生產有毒區排風的處理方式,可能的處理方式有:物理收集、化學處理、綜合方法等。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三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條規定,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應當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過濾器的性能應當定期檢查。企業應當首先確定所生產的疫苗毒種是屬于哪一類的病原體,若屬于第一類、第二類高致病性病原體,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應先通過除菌過濾器,然后再向外排放。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還應遵守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有關病原微生物安全性、環保方面的法規要求。
對于在空氣排放系統末端安裝高效空氣過濾器,企業應確保該過濾器在使用期間的完整性。應對高效空氣過濾器兩端的壓差進行監測并記錄,及時發現高效空氣過濾器泄漏、堵塞的情況,并定期進行更換。更換的周期由企業根據監測數據情況及風險控制的策略制定。
3.問:某些激素類產品經過驗證后可以和其他類別產品分階段生產,指的是哪些產品,有沒有明確的分類?普通藥品的生產線是否可以分階段生產激素類產品?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并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該規定的出發點是針對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傷害的特殊產品,如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從規范角度給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議,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這些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最終確保患者用藥安全。
某些藥品是不是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是否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由企業根據該藥品的藥理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劑量、已知和未知副反應的嚴重程度,以及藥物理化性質(如溶解度等)、給藥途徑、吸收方式等諸多方面進行科學研究后,根據對患者可能產生的危害采取相應的控制或防護措施決定。
4.問:某公司現有“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專用生產廠房,該產品屬口服產品。現準備在該廠房中生產另一種腔道用雌激素類產品,請問是否可以將這兩種藥品在同一廠房內通過階段性生產進行生產?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企業應首先分析此腔道用雌激素類藥品的藥理毒理作用的機理,進而分析與原有性激素 避孕藥共線生產的風險。除非與現生產的性激素類避孕藥具有同種藥理作用的藥品,方可在同一廠房內采用階段式生產方式進行生產,但仍需要進行具體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關措施防止產生交叉污染。
5.問:小容量注射劑生產廠房設計時,同一房間內放置兩條洗灌封聯動線同時生產同一產品,且兩條聯動線生產的產品使用同一滅菌柜滅菌,這是否與產品質量需具有可追溯性相違背?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一無菌藥品第六十條規定了無菌藥品批次劃分的原則:“大(小)容量注射劑以同一配液罐最終一次配制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同一批產品如用不同的滅菌設備或同一滅菌設備分次滅菌的,應當可以追溯”,但對分裝步驟沒有明確的要求。
企業應當科學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使生產批次的劃分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企業應充分考慮如此設計所帶來的可能風險,因為一旦出現產品問題,不僅整批產品可能會被調查乃至銷毀,而且調查的難度非常大。
同時,企業還應考慮到如何在生產過程中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問題,如:在生產操作過程中是否產生相互干擾,是否能保證生產環境達到動態潔凈度標準等。
6.問:凍干粉針、小容量注射劑生產線在設計時將洗瓶放在c級區,與配料在同一區域,是否可行?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一無菌藥品第十三條給出了非最終滅菌產品的無菌生產操作示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清洗的潔凈度級別是d級。
凍干粉針和小容量注射劑的洗瓶與配料通常不宜設在同一區域。企業將洗瓶放在c級區,看似提高了潔凈級別,但實際會對配料、除菌過濾等工序的潔凈生產區帶來更大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風險。并且,這種設計從實際的可操作性及運行管理的經濟性考慮也都是不妥的。
如果企業執意將洗瓶放在c級區,與配料在同一區域,則必須要充分評估洗瓶對后續工藝帶來的風險,如:微生物的污染、溫濕度的影響等,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或控制措施將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
(六)1.問:如何體現計算機記錄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在質量記錄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可以嗎?電子記錄可以替代紙質打印記錄嗎?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后,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企業除應根據上述要求確保計算機記錄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外,另外還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相關要求。
如果在電腦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軟件記錄各種質量記錄,則必須制定相應的電子文件管理操作規程,未經授權的人不應進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確保記錄真實、及時,并能夠真實記錄數據的修訂歷史,確保數據的可追溯性。
記錄的格式應盡量避免直接使用word或excel格式。因為這些格式容易被修改且不易察覺。應將文檔格式轉換為pdf等不易修改的格式;而且,保存在電腦中的文檔也要按照電子文件管理操作規程管理,確保使用的版本為現行版本。如果采用excel的公式進行計算,應根據設置程序的復雜性和風險程度進行相應的評價和確認,并對確認后的程序進行相應的保護,以避免出現難以察覺的風險,電子記錄可以替代紙質打印記錄,但應當滿足紙質打印記錄的相關屬性,如:不可隨意修改、能夠顯示記錄歷史、具有符合法規要求的電子簽名等,并應當有電子記錄管理的操作規程。
2.問:塵埃粒子在線監測可以使用2.83升傳感器嗎,是不是應該使用28.3升的傳感器?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1無菌藥品第九條規定:為確認a級潔凈區的級別,每個采樣點的采樣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附錄1無菌藥品第十條規定:a級潔凈區監測的頻率及取樣量,應能及時發現所有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
從實際操作需要看,此采樣量宜采用28.3升的傳感器。日常監測時,應能及時發現各種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建議在塵埃粒子計數器確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其采樣量的科學性與對氣流組織形式的影響。
3.問:潔凈廠房的壓差梯度始終維持在10pa以上,則空氣凈化系統需要不間斷運行。但廠房不可能不間斷生產(尤其如凍干粉針劑車間),請問可否在不生產過程中設置值班風機或降低風機頻率,以保持相對正壓(但達不到10pa)?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1無菌藥品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任何運行狀態下,潔凈區通過適當的送風應當能夠確保對周圍低級別區域的正壓,維持良好的氣流方向,保證有效的凈化能力。第三十八條規定:無菌藥品生產的潔凈區空氣凈化系統應當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凈度級別。因故停機再次開啟空氣凈化系統,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認仍能達到規定的潔凈度級別要求。
規范要求潔凈廠房的壓差梯度始終維持在10pa以上,主要是指在生產過程的控制,是為了防止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空氣流動產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在沒有產品生產的過程中,企業可采取如設置值班風機或降低風機頻率等保持相對正壓的措施,并進行風險評估,要有數據證明這種運行方式不會增加因潔凈區壓差改變而帶來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但一般而言,核心關鍵區域與不同級別的壓差不應小于10pa。
4.問:藥品gmp規定:口服液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口服固體制劑車間生產潔凈區的走廊、清洗站、中間站等非生產功能間屬于藥品gmp規定的暴露工序嗎?
答:口服固體制劑車間生產潔凈區的走廊、清洗站、中間站應屬于輔助功能區域,盡管不屬于某個工序,但卻是整個口服固體制劑生產過程各工序相互銜接的區域。該區域是否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主要取決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采用的容器及其操作。如果容器是敞口的,或在上述區域中有將容器打開進行的操作,那么上述區域應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
5.問:口服固體制劑潔凈要求是否必須要達到d級區的要求?如果只是參照,那在潔凈環境測試應依照何種標準?比如口服中藥固體制劑的中藥藥材粉碎和提取清膏的環境要求應當是怎樣的?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附錄5中藥制劑第十三條規定:中藥飲片 經粉碎、過篩、混合后直接入藥的,上述操作的廠房應當能夠密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當參照潔凈區管理。因此,中藥材在凈制后的粉碎可在非潔凈的控制區域內生產。對于中藥材經過粉碎后用于中藥提取的,規范沒有明確,企業應結合提取工藝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此種中藥材粉碎的生產環境并無特殊要求。
附錄5中藥制劑第十一條規定:中藥提取、濃縮、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閉系統進行操作,并在線進行清潔,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閉系統生產的,其操作環境可在非潔凈區;采用敞口方式生產的,其操作環境應當與其制劑配制操作區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因此,企業應根據提取設備的選型、生產操作的方式確定提取的環境是非潔凈區還是潔凈區。如果確定應在潔凈區生產的,則該潔凈區通常應符合d級區的要求。
6.問:口服固體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應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請問其工作服的清洗需要在d級潔凈區嗎?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沒有強制在d級區進行工作服的清洗。為了減少懸浮粒子和微生物的污染,企業應結合自身產品情況以及人流、更衣設計進行評價,自行決定是否將工作服放在d級潔凈區進行清洗。
新版GMP指南 篇五
gmp即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縮寫,意即藥品良好作業規范。
在國際上,gmp已成為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是一套系統的、科學的管理制度。實施gmp,不僅僅通過最終產品的檢驗來證明達到質量要求,而是在藥品生產的全過程中實施科學的全面管理和嚴密的監控來獲得預期質量。實施gmp可以防止生產過程中藥品的污染、混藥和錯藥。gmp是藥品生產的一種全面質量管理制度。
gmp是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所有制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具體要求。國際衛生組織規定,從1992年起出口藥品必須按照gmp規定進行生產,藥品出口必須初具gmp證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圍內已經被多數國家的政府、制藥企業和醫藥專家一致公認為制藥企業和醫院制劑室進行質量管理的優良的、必備的制度。
當今時代,競爭愈來愈激烈,產品質量是各個制藥企業恪守的、苦心經營的競爭法寶。而gmp提供了保證藥品質量的制藥企業的基本制度。為了確保藥品質量,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系統,推行gmp制度已是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
gmp的分類
(1)從gmp適用范圍來看,現行的gmp可分為三類:
①具有國際性質的gmp。如who的gmp,北歐七國自由貿易聯盟制定的pic-gmp(pic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藥品生產檢查互相承認公約),東南亞國家聯盟的gmp等。
②國家權力機構頒布的gmp。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及后來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fda、英國衛生和社會保險部、日本厚生省 等政府機關制訂的gmp。
③工業組織制訂的gmp。如美國制藥工業聯合會制訂的,標準不低于美國政府制定的gmp,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制訂的gmp實施指南,甚至還包括藥廠或公司自己制訂的。
(2)從gmp制度的性質來看,又可分為兩類:
①將gmp作為法典規定。如美國、日本、中國的gmp。
②將gmp作為建議性的規定,有些gmp起到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指導作用,如聯合國who的gmp。
gmp三大目標要素
將人為的差錯控制在最低的限度;
防止對藥品的污染和降低質量;
保證高質量產品的質量管理體系。
保證高質量產品的質量管理體系。
gmp的中心指導思想:藥品質量是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檢驗出來的。因此必須強調預防為主,在生產過程中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全面質量保證,確保藥品質量。
gmp是藥品生產質量全面管理控制的準則,它的內容可以概括為硬件和軟件。所謂gmp的硬件是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規定;軟件是指組織、規程、操作、衛生、記錄、標準等管理規定。gmp也是國際性藥品生產質量控制和檢查的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和通行的從事藥品生產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散熱膏 2009-07-25 09:03:42 gmp-概念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范”,或是“優良制造標準”,是一種特別注重在生產過程中實施對產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簡要的說,gmp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
gmp所規定的內容,是食品加工企業必須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
gmp-gmp標準
《良好藥品生產規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導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法規。世界衛生組織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標準。國際上藥品的概念包括獸藥,只有中國和澳大利亞等少數幾個國家是將人用藥gmp和獸藥gmp分開的。
gmp-gmp在中國
人用藥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后幾經修訂,最新的為1998年修訂版。
中國國獸藥行業gmp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施。1989年中國農業部頒發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1994年又頒發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備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可按申請藥品gmp認證。取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藥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藥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新藥生產申請。
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修訂發布了新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藥gmp規范》)。同年6月14日發布了第202號公告,規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獸藥gmp規范》實施過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目前,中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大力加強藥品生產監督管理,gmp認證已成為強制認證。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gmp-印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現將修訂后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國藥監安〔2002〕4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藥品gmp認證申請書
2.藥品gmp認證審批件
3.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
4.藥品gmp認證跟蹤檢查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gmp-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gmp認證工作。負責藥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設立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庫及其管理工作,負責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認證工作,負責進口藥品gmp認證和國際藥品gmp認證的互認工作。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認證工作。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藥品gmp認證申請書》(見附件1),同時附申請書電子文檔;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自查情況(包括企業概況及歷史沿革情況、生產和質量管理情況,證書期滿重新認證企業軟、硬件條件的變化情況,前次認證不合格項目的改正情況);
(四)企業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名稱、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五)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簡歷;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登記表, 并標明所在部門及崗位;高、中、初級技術人員占全體員工的比例情況表;
(六)企業生產范圍全部劑型和品種表;申請認證范圍劑型和品種表(注明常年生產品種),包括依據標準、藥品批準文號;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等有關文件材料的復印件;常年生產品種的質量標準;
(七)企業總平面布置圖,以及企業周圍環境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含動物室);
(八)生產車間概況(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層用途和車間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積、潔凈區、空氣凈化系統等情況。其中對β-內酰胺類、避孕藥、激素類、抗腫瘤類、放射性藥品等的生產區域、空氣凈化系統及設備情況進行重點描述),設備安裝平面布置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閘等,并標明人、物流向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
(九)認證劑型或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過程控制點及控制項目;
(十)關鍵工序、主要設備、制水系統及空氣凈化系統的驗證情況;
(十一)檢驗儀器、儀表、量具、衡器校驗情況;
(十二)企業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十三)企業符合消防和環保要求的證明文件;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增生產范圍申請藥品gmp認證,除報送上述材料外,還須報送認證范圍涉及品種的批生產記錄復印件。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認證申請的,應同時報送一份申報資料給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就該申報資料和對申請企業的日常監管情況,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
申請企業應當對其申報材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企業申請認證范圍含有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的,該企業的其它劑型可以一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認證。如分別提出申請的,須在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中注明。
第六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增生產范圍的,應當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企業改建、擴建生產車間(生產線)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藥品gmp認證。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企業《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gmp認證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受理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經技術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申請企業必須在2個月內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補充材料,逾期未報的終止認證。第三章
現場檢查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經技術審查符合要求的認證申請,20個工作日內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制定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企業并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條
檢查組一般由3名藥品gmp認證檢查員組成,檢查員應從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選派,但被檢查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查員須回避。對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等生產企業認證檢查時,應至少選派一名熟悉相應專業的檢查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從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選派本轄區內的檢查員,但被檢查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員須回避。如需要選派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員,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選派。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時,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選派一名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檢查生物制品生產企業(車間),觀察員應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人員。觀察員負責與藥品gmp檢查有關的協調和聯絡工作。
現場檢查中如發現企業有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等問題,檢查組應將問題通過觀察員及時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觀察員完成觀察工作后,應向派出單位作出匯報。
檢查方案確實需要變更的,應報經原檢查方案制定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首次會議應由檢查組長主持,確認檢查范圍,落實檢查日程,宣布檢查紀律和注意事項,確定企業的檢查陪同人員。
檢查組成員應在首次會議上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證》。
第十三條
檢查組須嚴格按照現場檢查方案對企業實施藥品gmp的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予取證。
第十四條
檢查員須按照藥品gmp認證檢查方案和檢查評定標準對檢查發現的不合格項目如實記錄,由檢查組長組織評定匯總,做出綜合評定意見,撰寫現場檢查報告。評定匯總期間,被檢查企業人員應回避。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報告須檢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并附不合格項目、檢查員記錄、有異議問題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
檢查組在末次會議上向企業通報現場檢查情況,被檢查企業可安排有關人員參加。被檢查企業如對評定意見及檢查發現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作適當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
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須經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如有不能達成共識的問題,檢查組須做好記錄,經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3天,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可適當縮短或延長。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報告、不合格項目、檢查員記錄、有異議問題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四章
審批與發證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40個工作日內對檢查組提交的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對檢查組提交的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認證檢查評定標準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擬頒發《藥品gmp證書》的企業發布審查公告,10日內無異議的,發布認證公告。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申請企業發放《藥品gmp認證審批件》(見附件2)和《藥品gmp證書》。審查期限內有異議的,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藥品gmp證書》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經現場檢查和技術審核,不符合藥品gmp認證檢查標準,且無法通過限期改正達到標準的,發給《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見附件3);可以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的,應當向被檢查企業發整改通知書,整改的時限為6個月。企業整改完成后,經再次現場檢查,符合藥品gmp認證標準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仍不合格的,發給《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申請企業發放《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被檢查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5年。藥品生產企業應在《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藥品gmp證書》屆滿前作出審批決定。第五章
跟蹤檢查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對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實施跟蹤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跟蹤檢查情況應及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制訂跟蹤檢查計劃,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跟蹤檢查,應制訂檢查方案,記錄現場檢查情況。
檢查結束后,向被檢查企業發放《藥品gmp認證跟蹤檢查意見》(見附件4);
被檢查企業不符合藥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的,按《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回相應劑型的《藥品gmp證書》,并予以公告,同時,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跟蹤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上次認證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情況;
(二)生產和質量負責人是否有變動、有關變更的備案情況,變更后人員是否符合要求;技術人員隊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穩定;員工的培訓情況;
(三)生產車間和生產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
(四)空氣凈化系統、工藝用水系統的使用維護情況;
(五)認證以來所生產藥品的批次、批量情況;
(六)認證以來所生產藥品批次的檢驗情況,特別是委托檢驗的每個批次的檢驗情況;
(七)藥品生產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是否有委托生產或接受委托生產情況;
(九)再驗證情況;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事項的處理意見或結果。
第二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被吊銷、繳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被撤銷、注銷生產范圍的,其相應的《藥品gmp證書》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
第二十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gmp證書》企業名稱和地址名稱的,應在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藥品gmp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原發證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第六章
檢查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確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實施藥品gmp的有關規定;
(三)從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四)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具有5年以上藥品監督管理實踐經驗或藥品生產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檢查工作,無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gmp認證工作需要,可臨時聘任有關方面專家。
第三十三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應經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推薦表》,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證》。
《國家藥品gmp認證檢查員證》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五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派,承擔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gmp認證現場檢查、跟蹤檢查等項工作。
第三十六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必須加強自身修養和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藥品gmp認證檢查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七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必須遵守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守則和現場檢查紀律,不得進行有償咨詢服務活動。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藥品gmp認證檢查員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gmp認證檢查員進行年審,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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