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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篇一
地域管轄,確定同級而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實的所在地、爭執的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包括: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對同一訴訟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6.選擇管轄
選擇管轄則是在共同管轄的情況下,當事人當依據一定的規則,確定其中的一個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關于一般地域管轄,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b.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轄適用的原則是“被告就原告”
c.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三年以上的地方
d.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解析】ade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篇二
民事訴訟管轄,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結合我國審判實踐,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第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在級別管轄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 )
a涉外案件
b海事案件
c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d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解析】d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篇三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①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②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③法院調解原則;④辯論原則;⑤處分原則等。
關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
b.當事人均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處分原則的體現
c.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對等的權利,是同等原則的體現
d.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僅要自愿,內容也不得違法,是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的體現
【解析】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