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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最新的 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篇一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超過國家規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但尚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并相應計算有關退休待遇,其退休時間從人社部門批準之月計算,養老金從批準的次月起納入統籌。
企業職工中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人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應當符合下述條件:
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累計滿8年。從事的特殊工種必須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原勞動部認可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不得參照其他行業的特殊工種執行。
職工過去從事符合規定的特殊工種,原始檔案記載清楚,且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累計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退休前調離特殊工種崗位,但仍為企業工人或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職工原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種退休的年限條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或失業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亦可按特殊工種的規定辦理退休。
根據《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
其中,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且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發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的女職工,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根據本人申請,退休年齡可按50周歲執行。
按照《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對企業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最新的 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篇二
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按照崗位和身份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原干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工人崗位工作,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已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如達到55周歲之前符合在工人崗位連續滿5年這一條件時,也可根據本人申請,按其滿5年時的實際年齡辦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工人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管理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
企業內部退養的女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內退期間原則上按內退時的崗位認定。根據本人申請,內退期間也可視同為在工人崗位的時間。
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已滿10年的女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退休時,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其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期間,根據本人申請,可視同為在工人崗位的時間。
企業應及時將女職工崗位變動情況報參保地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企業在申報女職工退休時,必須提供明確的崗位確定依據,人社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職工檔案核準退休。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最新的 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篇三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和《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為:
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一般規定
第一條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二)從事,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的;
(二)的;
(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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