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大全6篇
在我們日常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我們應如何擬定合理的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1)
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各種質量管理文件、規程、規范和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二、保證產品質量,由主管廠長牽頭,分管技術廠長和生產廠長組成的質量安全領導組,由質量管理室負責實施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日常工作。
三、進行經常性的產品質量知識教育,提高操作人員技術水平。實行生產、檢驗、監管現場三同時制度。對于關鍵工序、關鍵崗位,單位相關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以及職能部門到現場進行指揮和技術督導。
四、現場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工藝規范要求層層落實,保證每道工序的加工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堅持做到每個分項、分部加工質量自檢自查,嚴格執行“三檢”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處理好決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
五、嚴格把好材料進出質量關,所有材料、配件、設備使用前必須獲得職能部門檢測同意或標定,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進入加工現場。
六、建立健全技術資料檔案制度,專人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認真按照驗收室要求,及時作好相關記錄。將產品資料分類整理保管好,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
七、對違反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人,將按不同程度給予批評處理和罰款教育,并追究其責任。對發生質量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將按有關規定程序追究其責任并做出處理。
八、員工培訓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實”即“多樣化、規范化、科學化”和“實際、實用、實效”。做到需要和常態化。
九、教育培訓計劃應有針對性的科學安排培訓。職工應按時參加培訓,做到一崗不缺、一人不漏,切實做到全面、全員、全過程管理。
十、每次課程結束后,將安排考試。考試的形式為書面答卷結合口頭問答及崗位抽查。崗位抽查指項目部就所講授的培訓內容是否被學員運用到實際工作中進行隨機考核。
十一、凡每次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崗。考證優秀者將視情況予以獎勵。
十二、堅持以技術進步來保證產品質量的原則,每個工位、每道工序、每個環節實施前,技術部必須進行技術交底。
十三、對相關安全工序,緊緊抓住機車“八防”要求,嚴格對高風險環節、關鍵崗位、重要工種的風險控制。
十四、關鍵崗位包括:檢查、輪對壓裝、焊接、探傷、試驗等。
十五、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本單位由質量管理室負責實施對安全問題的快速報告、快速響應、快速阻斷。
十六、建立產品應急處置預案,對單位產品相關安全問題進行,不間斷監控,對影響機車整體安全問題的產品,及時有效的與收件單位進行協商。對相關問題進行快速解決。
十七、本制度于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2)
為防止網絡突發事件,保證信息安全問題及時響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主要立足于防范和消除以下危害情況的出現:
1、校園網主頁被惡意纂改。
2、交互式欄目發表反政府、分裂國家和色情內容。
3、校園網用戶發布或閱讀反政府、分裂國家、色情言論。
二、防范立足于技術,以相應的技術設施及安全的設置以保障網絡安全,同時實行專人定時巡查和監督信息傳輸。
三、若主頁被惡意更改,應立即停止主頁服務并恢復正確內容,同時檢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開放主頁服務。
四、交互式欄目內容發布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不得發布,實行版塊負責制,由版主負責本版塊的信息安全,以預防萬一有繞過審核的信息被發布,若出現未經審核信息發布情況,應暫時關閉信息發布功能,直至找到原因并排除為止。
五、對用戶上網實行時時監控,若發現有異常行為應立即關閉該用戶的網絡連接,并及時警告之并記錄在案,嚴重行為應立即上報有關安全機構。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3)
為加強風險管理和崗位風險控制,預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現場安全管理的風險評價與控制,適用于作業現場、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和非正常情況,包括新改擴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拆除、報廢各階段的風險評價、風險控制、風險信息更新以及重大危險源的風險管理。
二、職責
1、安質部是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內部風險評價準則,考核、驗收各單位風險評價、控制效果。
2、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建立、更新重大危險源檔案,負責各級風險的分析記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并定期進行風險評價更新。
3、各級崗位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
三、風險評價活動的實施步驟
1、收集識別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員工學習與之相關的內容。
2、以班組為單位對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以崗位為單位收集整理危害辨識、風險評價結果及控制措施,逐級進行審核簽字后,提交本單位評價組織。
4、評價組織成員通過定性或定量評價,確定評價目標的風險等級。
5、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評價組織成員必須實施現場檢查,明確危險有害因素。
6、評價組織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風險控制措施。
7、各單位根據評價結果,分析風險控制管理等級,分級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實施和管理。
四、風險控制措施的選擇
1、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
2、控制措施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采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裝備,實現本質安全;
(2)管理措施,學習吸取先進的管理經驗,規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達到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的目的;
(4)個體防護措施,根據崗位職業衛生需要配備防護用品,保證防護用品質量,減少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
五、風險等級的分級管理
1、確定為巨大風險、重大風險等級的,由公司進行管理。各單位逐級審核風險控制措施,由公司主管領導最終簽字確認。生產部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巨大風險、重大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2、確定為中等風險等級的,由各單位進行管理。各單位逐級審核風險控制措施,由各單位領導最終簽字確認。各單位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3、確定為可接受風險等級的,由工段、班組進行管理。工段、班組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4)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學裝備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20__年頒布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和要求,由醫院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學裝備合法、安全、有效,對首次進入我院使用的醫學裝備嚴格按照《醫用耗材新產品購置使用準入制度》及《醫學裝備購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準入,對器械的采購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購規范、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將醫學裝備采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對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持類設備每年要進行評價論證,對醫用耗材使用中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監測提出意見及時更新。
第三條、
對設備及耗材依據《醫學裝備驗收與領用管理制度》、《醫學裝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醫學裝備報廢管理制度》、《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制度》、《醫用耗材發放領用制度》、《植入性醫用材料專項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裝驗收、出入庫、維護保養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醫學裝備采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文件進行建檔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醫學裝備使用壽命周期結束后5年以上。
第五條、
對從事醫學裝備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并獲得國家認可的執業技術水平資格。
第六條、
對醫學裝備臨床使用技術人員和從事醫學裝備保障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新進設備使用前規范化培訓,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操作規程等相關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定期檢查評價。
第七條、
臨床使用科室對醫學裝備應當嚴格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
技術規范、規程操作。對產品禁忌癥及注意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需向患者說明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患者。
第八條、
醫學裝備出現故障時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醫療設備管理科按規定進行檢修。經檢修達不到臨床使用安全標準的醫學裝備不得再用于臨床。
第九條、
發生醫學裝備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安全事件時臨床科室應及時處理并上報設備科和藥劑科,再由藥劑科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關資質進行審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重復使用。按規定可以重復使用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滅菌并進行效果監測。醫護人員在使用各類醫用耗材時應當認真核對其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上報藥劑科。
第十一條、
臨床使用的植入與介入類醫學裝備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及唯一性標識信息應當記錄到病歷中。
第十二條、
制定醫學裝備安裝、驗收、使用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對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的預防性維護、檢測與校準、臨床應用效果等信息進行分析與風險評估以保證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處于完好與待用狀態,保障所獲臨床信息的質量。
第十四條、
在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科室的明顯位置公示有關醫用設備的主要信息,包括醫學裝備名稱、注冊證號、規格、生產廠商、啟用日期和設備管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遵照醫學裝備技術指南和有關國家標準與規程由相關科室定期對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環境進行測試、評估和維護。
第十六條、
對于生命支持設備和重要的相關設備制訂相應應急備用方案。
第十七條、
醫學裝備保障技術服務全過程及其結果均應當如實記錄并存檔。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系;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精選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流程和評估質量,依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集團公司負責培訓外審和企業主要內審專家,參與和督導企業第一次風險控制評估工作;分、子公司生產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風險控制評估內審把關和外審組織工作;基層企業應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和把握風險控制評估標準要求,組織做好內審工作。
第三條 堅持三年一個周期的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團公司的督導下完成企業內審、專家外審,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監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專家組巡視持續改進。
第四條 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應隨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工作同步開展。特許經營項目部應視同發電企業的一個部門(車間),并按要求同步開展內審工作。
第五條 安全風險控制評估結果應反映每個要素及對應流程節點的管控效果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情況。
第六條 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應納入企業年度“兩措”計劃,確保費用落實。
第七條 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納入集團公司創一流管理指標,分、子公司應監督問題的整改,實行閉環管理。集團公司對企業外審工作進行全程跟蹤,對于企業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進行考核,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重處理。
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以及基層發電企業。
第二章 管控效果評估
第九條 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違反《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違反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問題,屬于重點問題。
第十條 體系運行效果評估
(一)要素運行效果評估
每個要素的目標、指標完成情況與流程節點管控情況應一并進行查評,各要素運行效果判定標準如下:
1.要素的目標和指標均沒有完成或存在重點問題或風險度大于50%,該要素為失控狀態。
2.目標完成、指標部分完成、不存在重點問題且風險度小于50%,該要素為存在偏差狀態。
3.無問題的要素為受控狀態。
(二)單元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效果評估
1.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判定單元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異常。
(1)存在重點問題數超過查評項目的6%。
(2)失控要素數超過查評要素數的12%。
(3)風險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判定為體系總體運行異常。
第三章 內審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內審工作的組織
(一)企業應建立內審領導組和工作組。領導組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擔任組長,分管生產副職擔任副組長,工作組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副職擔任組長。
(二)安監部牽頭組織管理和環境單元內審,設備部牽頭組織設備單元內審,發電部牽頭組織人員單元內審,人資部、總經部等其他部門按責任分工負責相關要素內審。安監部負責內審的歸口管理。
(三)工作組下設內審小組。其中,管理、人員和環境單元按要素組成內審小組;設備單元按要素和專業分出小組,每小組至少2名專業骨干。
(四)每個評審要素(節點或檢查項)應結合企業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設置a、b角。
(五)內審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發布。
第十二條 內審培訓
(一)企業應在內審工作開始前一個月,組織開展內審人員培訓。
(二)內審人員培訓應包括: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發電企業管理體系規范》、《本質安全型發電企業安全風險要素管控重點要求》,《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指導手冊》)、《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對于評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訓教師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或評審專家擔任,采用集中培訓和專題培訓等方式開展培訓。
(四)培訓結束后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內審員。
第十三條 內審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業應制定下年度內審計劃,確定評估項目,評估內審時間至少一個月,但不超過三個月。
(二)召開啟動會,會議由企業黨委書記主持,安全第一責任人動員,生產副職總體安排,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負責人、內審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參加。
(三)內審員開展評估工作,將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填入內審報告的“單元及要素評估明細表”中,依據標準進行評分,并提出整改建議。
(四)內審員將“單元及要素評估明細表”、整改建議上報要素所屬單元的單元組長。
(五)單元組長匯總本單元各要素存在的問題,核查重點問題和整改建議,編制本單元內審報告,按時向工作組組長提交。
(六)工作組組長組織編制綜合報告。綜合報告應明確專人校核、勘誤,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七)召開總結會,分、子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其他要求同啟動會。
(八)總結會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生產副職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分析存在問題,制定整改計劃,以正式文件發布并上報分、子公司。
第十四條 內審管理要求
(一)企業應開展而未開展的項目為扣分項,不得列為不參評項。
(二)內審無問題的檢查項要寫出管控效果評估;扣分項必須有實際存在的問題,要依據《指導手冊》中的標準進行扣分,不得人為提升或壓低分值。
(三)內審期間,工作組組長至少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內審工作協調會,安全第一責任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掌握內審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協調解決相關事項。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專人(或專家)對所屬企業內審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 外審組織與管理
第十五條 外審工作由分、子公司負責組織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審計劃,每年一季度,進行外審的企業與有資質的技術服務單位簽訂外審合同,內容應包括:
1.外審的范圍和企業類型。
2.外審專家組長,外審專家和專業分工。
3.外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二)根據外審企業總容量、機組數量、設備系統復雜程度,火電企業外審時間一般為7-10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一般不超過22人;風電和水電企業外審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一般不超過13人。人員配備標準如下:
1.火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汽機、鍋爐、電氣一次、電氣二次、熱工、燃料、化學、環境至少1名)。
2.水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水輪機專業1名、電氣一次1名、電氣二次1名、自動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風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風機專業1名、電氣一次1名、電氣二次(含直流、通訊)1名、調度自動化1名)。
(三)外審專家組組成
1.專家組長應具有總工及以上崗位履歷,專家應與被外審企業無直接利益關系。
2.專家組由專職專家和在職專家組成,原則上比例各占一半。企業分管生產副職、總工程師和發電部、設備部、安監部主任作為外審在職專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薦的在職人員,可參加學習評審。
3.專家年齡應嚴格限制在70周歲以內,并身體健康(需提供外審年度的體檢證明或由外審機構統一組織體檢)。
第十六條 外審準備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將接受外審企業的內審報告提交外審專家組。
(二)外審專家組長外審前,應對外審方案進行策劃,方案應包括評審企業的狀況、評審范圍(確定不參評項)、評審時間、評審過程控制等內容,并經外審企業的上級公司批準。
(三)外審組長召開專家內部會議,明確外審計劃、分配外審任務,組織外審專家學習有關文件(標準、手冊、程序、相關文件)和集團公司年度重點工作、事故通報等。
(四)接受外審的企業根據外審方案和專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檢工作,并提供相關記錄、資料和規章制度。
(五)接受外審的企業按專業一對一安排配合人員,確保外審期間資料提供及時性和外審工作連續性。
第十七條 外審流程
(一)外審啟動會,由分、子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分管生產副職及相關專業人員參加;企業內審工作組組長匯報內審情況,安全第一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企業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負責人、內審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二)專家通過問詢、文件查閱、現場取證、檢驗檢測等方法開展工作,做好檢查記錄,并將匯總編制完成的檢查表和重點問題及整改建議上報單元組長。
(三)單元組長對本單元存在的問題進行確認,對要素、節點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項進行分析,列出重點問題和對策措施建議,按時向專家組長提交本單元外審報告。
(四)專家組長組織召開專家組內部會議,綜合分析評審結果,協調專業間共性問題,判別問題歸屬要素,對照標準確認外審不符合項以及重點問題。
(五)專家組長編制總報告,對企業安全風險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判體系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偏差及應關注的不符合項,提出保證體系正常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建議。
(六)召開總結會,外審專家組單元組長、專家組長通報外審情況,其他要求同啟動會。
(七)外審工作結束3日內,技術服務單位應填寫《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簡報》中相應內容(格式見附件1),經分、子公司完善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八)外審報告應由外審專家組長報上級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組織企業對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能力進行評價,作為今后選擇專家的依據。
第十八條 外審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應確定所屬企業下年度外審計劃,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批后統一發布。
(二)分、子公司應嚴格執行外審計劃。確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分、子公司應書面說明原因,報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審工作由分、子公司總負責;外審技術服務單位具體負責外審進程和專家管理工作;專家組長對外審報告質量負責,單元組長對本單元報告質量負責。對明顯質量不高的專業外審報告,專家(單元)組長有權責令重新評審。
(四)任何人不得人為劃定得分率。
(五)對于內、外審風險度偏差超過20%,或存在嚴重問題超過100項的發電企業,該企業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書面形式向集團公司進行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對外審專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須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最新法規、規程、標準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審評價方法、評審標準和依據;
2.現場外審前,認真閱讀企業的內審報告,邊審查邊與專業配合人員交流,了解企業專業管理實際情況。
3.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評審發現的問題應準確、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議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外審時間安排,按時完成外審任務。
2.因私外出必須向專家組長請假。
3.外審結束,如數歸還企業的評審資料。
4.遵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黨組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
(三)安全要求
1.認真聽取專業聯絡員安全交底,掌握進入現場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須在企業配合人員陪同下進入生產現場。
3.進入現場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自覺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章 評審報告及問題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內、外審報告編寫均應按照“四個凡事”要求,落實領導、技術、現場管理和監督責任,做到檢查項目與對應的標準一致、實際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問題及所違反的規定描述清楚、存在問題對應的崗位人員責任準確。
第二十一條 外審報告,按照總報告和管理單元、人員單元、設備單元、環境單元報告(即1+4)進行編寫和發布。企業內審報告編制為一個綜合報告進行發布和上報。內、外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條 內審報告及問題整改計劃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業發布,并上報分、子公司;外審報告及問題整改計劃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發至外審企業,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三條 基層企業要把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風險程度和“四落實”的原則列入“兩措”計劃、檢修、技改和消缺計劃,分、子公司負責監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內、外審問題整改計劃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爭達到100%;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須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以文件形式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上報分、子公司批準。
第六章 《指導手冊》修訂
第二十五條 內審結束后,企業應組織內審員提出對《指導手冊》的修改意見,隨內審報告一并上報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匯總審核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六條 外審結束后,外審技術服務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指導手冊》提出修改意見,隨外審報告一并上報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匯總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定期匯總修改意見,組織對《指導手冊》修編,及時下發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水力、風力發電企業,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原則來確定安全風險控制評估的規模(不考慮資產歸屬)。
第二十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發電企業可按照對應的規范化管理標準進行管理和查評:
(一)50mw以下的水電廠或總裝機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發電企業。
(二)總裝機容量100mw及以下獨立經營風力發電企業(不考慮資產歸屬)。
(三)天然氣、太陽能發電企業的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待相對應的《指導手冊》編制完成后進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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