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全家都闖過“禍”,你知道是啥“禍”嗎?那就聽我講吧!
“被告”:媽媽。
“犯罪”時間:2007年4月29日。
“犯罪”事實:
孝敬父母,是人類的基本道德。近日,媽媽來到弟弟家看望外婆,為了一件芝麻大的小事,和外婆吵了一架,爭吵的原因是外婆犯了一個不愛惜身體的“罪”:撿茶葉。哼!就為此事“大鬧天宮”,犯了“天規”該當何罪?晚上,“法庭”一審判決:“‘被告人’:媽媽,犯了不孝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天’,并向原告賠禮道歉。退庭!”
罪狀總結:媽媽犯了“不孝敬罪”
“被告人”:爸爸。
“犯罪”時間:2007年4月23日。
“犯罪”事實:
“爸爸:豆漿別做了,喝起來,簡直比尿還難喝?!薄爸▍葏葏葏葏葏取庇质且魂嚁嚢铏C的聲音,真是三不美,一不美,很吵;二不美,豆漿不好喝;三不美,影響鄰居睡覺。4月24日晚上“法庭”一審判決:“‘被告人’:爸爸,罰燒兩天飯。本審結束!”
罪狀總結:爸爸犯了“不聽話罪”。
“被告人”:我
“犯罪”時間:xxxx年xx月xx日。
“犯罪”事實:
“陳瑋燁!作業做完了沒?”“沒有!”“快點!”“哼!為什么作業有這么多呢?”我很生氣。到了九時,我才完成了作業。
“法庭”判我“動做慢罪”。
你看我家的“犯罪”有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