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治本之策,各基層司法所必須切實抓住不放,抓出成效,這也是司法所八項職責中的第一條,因此,作為基層司法所必須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認真落實“三個代表”精神,認真貫徹中辦、國辦《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系列方針政策,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 當前,我們正處在體制轉軌、經濟轉型、結構轉換的新時代。在這新時期中,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群體化的新趨勢,要全面地建議小康社會,完成改革和發展的重任,必須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因此,農村的人民調解工作按傳統的人民調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機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要適應時代發展要求,不僅要加強社會管理,實現群眾自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文明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強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基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即是時代發展的必然,更是形勢發展的迫切要求。
街道工委在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的前提下,明確提出了人民調解不只是司法所一個部門的事,工委、辦事處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在重大問題上要多出面,在組織建設上多出力,在工作方法上要多出招,在“硬件”配備上多出資,為提高全街道的人民調解工作水平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此,司法所的全體同志在認真學習、領會區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今年上半年,由司法所牽頭,街道機關部門參加,成立了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與社會矛盾調解中心,以辦事處的文件形式,下發到全街道各企、事業單位,使全街道的人民調解工作形成整體合力,按章有序的開展。
二、完善制度,提高基層調委會的整體活力。 為提高基層各村(社區)調委會的整體素質,加強人民調解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今年以來,街道司法所結合三個村(社區)調委會的現狀,對各調委會人員進行進一步調整充分,聘用一批素質高、有文化的年輕人和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參加人民調解組織,使各村(社區)調委會成員年輕化,知識化程度得到提高,并要求村調委會主任由村委會副主任以上干部擔任,各片的片長擔當糾紛信息員,定期由司法所組織各村調委會主任,參加區、街道的調解工作業務培訓,由司法所制定對各調委會的具體考核辦法,實行年度考核。
并且繼續開展創四無活動(無民間糾紛激化,無民間糾紛引發群體性上訪,無民間糾紛引發*事件,無民間糾紛引發群體性械斗),自2002年以前,全街道三個行政村都跨入了“四無”行列,2002年江心洲被省政法委評為“安全文明鎮”。
三、主動聯系,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實現有機銜接。 針對人民調解工作,江心洲街道司法所主動與南湖法庭溝通,就人民調解與訴訟銜接的具體問題達成共識。
在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中,適用適度審查原則和嚴格執法原則,既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審查時要充分注
意人民調解的特點和調解糾紛的實際情況,即不能過寬,也不能過嚴。對有關訴訟時效、舉證責任分配,裁判問題和審判程序等也做出了具體規定。
同時要求各基層法院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與司法所加強聯系,共同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法官定人、定點、定期深入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指導,建立雙向聘任參與制度,既法院、法庭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陪審員,安排他們參與案件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幫助其提高業務素質,調解委員會選聘法官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員,對調解工作進行有針對性的具體指導的原則下,雙方商定,自2003年8月份開始,南湖法庭每半個月來我們街道一次,時間:半天;在街道司法所調解室內現場辦公,開展法律咨詢,解答有關人民調解條款與一些具體問題;針對全街道有影響的案件進行現場開庭,達到審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應。
從而使全街道的人民調解工作形成了街道調委會、法庭、公安派出所三位一體的格局,有效地促進了本地區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嚴格規范,按部頒規章制度作人民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環,也是一宗民間糾紛調解終結,出成果的根本所在,因此,今年以來,自規范性人民調解協議書頒發后,司法所在認真學習其內容,內涵的基礎上,立即組織全街道各調委會成員集中學習,認真領會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固定的格式,掌握制作的要領。
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有了明確的認識,提高了制作能力。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部頒規章規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應效的規范性文件,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具有權威性、法律性、準確性、邏輯性、證明性、公開性、公正性七個方面的特點: 權威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民間糾紛調解活動的載體,是調解矛盾糾紛終結的“產品”,記載民間糾紛調解過程的,除了調解筆錄,就是人民調解協議書,但調解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調解過程,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則是人民調解組織對民間糾紛調解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頒規章規定以及公序民俗原則所作出的最后結論,因此,具有極大的權威。
法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本身是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產生的過程是依照受理、調查等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糾紛爭議事項的調解結論是依照法律等規定 和道德規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語言是規范性、嚴肅性的語言。因此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法律性。
準確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只能有一個解釋,不能模棱兩可;人民調解協議書用詞要適當,不夸大、不縮小、不渲染,不能使用形容詞,不能有情緒化用語;語言要精確,使人一看就懂;用詞要規范。要使用法律和當地通行的標準化語言,忌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謾罵性的語言寫進人民調解協議書。
邏輯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調解協議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認定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三大部份。
這三大部份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認定事實是小前提,調解依據是大前提,調解是結論。
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的另一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互關系;三是人民調解工作成為深化依法治理的“推進劑”。
人民調解的過程,就是生動地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也是增強群眾法律意識的過程。人民調解組織利用身邊人、身邊事,采取以案釋法,示范引導的方式,收到了“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了廣大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四是人民調解工作成為緩解黨、政領導壓力的“減壓劑”。今年以來,街道民間糾紛調解處中心直接調解疑難民間糾紛2起,解決拖欠農民債務近百萬元,制止群體訪1起,使街道領導從大量矛盾的漩渦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經濟、辦大事、謀發展。
五是人民調解組織成為農民群眾的“自家人”,人民調解的便民性、親和性和熱情性,成為農民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近年來,由于全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熱情、耐心、細致,全街道的各類民間糾紛產生率呈下降趨勢。
以上是本人在江心洲街道司法所從事司法行政工作多年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一些粗淺的認識與做法,只供參考,江心洲街道司法所將一如繼往地忠于職守,使江心洲全街道的人民調解工作創出新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