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阿里的價值的論文1500字
9月19日阿里巴巴成功上市,收盤價比發行價上漲38%,市值2300億美元,成為僅次于google市值的全球第二大互聯網公司,而且還超過了中國騰訊和百度的市值總和,同時超越其他62家信息技術等科技類中概股市值總和(220【第3句】:36億美元),阿里市值約為京東、當當網等4家電商類中概股市值總和的【第4句】:19倍。
對于阿里巴巴2300億美元市值,投行和投資者只看到阿里巴巴連年來不斷增長的收入,以及淘寶、天貓龐大的交易額,還有中國巨大網民市場的紅利。阿里巴巴到底值多少錢?這個問題的背后,直接關系到國內電商市場的總量估值。
這是因為阿里巴巴上市的核心資產是淘寶及其衍生物天貓商城,到現在為止,這兩家公司占有了國內網購交易80%以上的市場,是一家徹底的高份額領導型公司。在一定意義上,淘寶的歷史就是國內電商的歷史。2004年淘寶成立的時候,網絡購物還只是一種可能性。
互聯網作為一種購物方式在國內顯山露水是在2008年,這一年網購交易總額突破千億,在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占比當中突破1%。而淘寶的大市場模式在所有網購平臺當中占有絕對優勢大市場模式可以容納海量賣家,淘寶早期很多賣家把這里當作了創業平臺,而產品的多樣性和價格戰是這些規模很小的賣家可以在淘寶崛起的根本。到現在為止,淘寶的產品多樣性仍然是一個顯著的特征,只要顧客想到了,并且去淘寶搜索,保證已經有人在上面賣。
隨后幾年,網購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在國內的增速都是非常驚人的,差不多每年以50%以上的速率在增加。到2013年,網購交易總額突破了15000億,在國內商品零售總額當中占比已經到了【第6句】:5%。去年,其旗下淘寶和天貓商城的交易總額達2400億美元,這個數據是易趣(eBay)的3倍、亞馬遜(Amazon)的2倍多。
上市成功僅是走出了第一步,如果理性分析,還要從數據的角度客觀評價。先看幾大核心數據:2022年Q2阿里營業收入1【第57句】:1億元人民幣;2022年Q2歸屬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1【第23句】:44億元;2022年第二季度,阿里巴巴集團的總活躍買家數達到了【第2句】:79億;2022年Q2阿里的交易額數據同樣亮眼,達到了5010億元人民幣。
用戶量決定總交易額,總交易額決定營收,營收決定利潤,阿里這四大核心數據都相當亮眼,這四大數據也決定了阿里的估值下限。我們來預測一下。如果阿里平臺今年的交易額會接近3萬億元人民幣,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近10%,阿里2022年的利潤可能達到60億美元,三年后的利潤可能會達到120億美元。按照3年利潤增速30%的保守計算,其2022年PE給30倍,則其當前估值至少為1800億美元,這可以視為一個下限。但由于包括股權結構,增長速度以及互聯網大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同時,阿里大玩跨界其實也蘊含著諸多不確定因素,所以2500億美元已經是目前較合理的上限。
阿里巴巴從B2B起家撈到第一桶金,然后做起C2C的淘寶,還做大了網絡支付的支付寶,再成功轉型B2C的天貓;后面還有大數據的阿里云。這種連續的華麗轉身,只有馬云做得到,因為他玩的就是生態系統。
上市前夕,馬云發表了一封《在15年爭議中如履薄冰,不回避挑戰》的公開信。在這封信中,他27次提到生態系統,他說:我們運營的不是一個公司,而是一個生態系統,一個用新技術、新理念組建而成,由全球數億的消費者、零售商、制造商、服務提供商和投資者組成的仍在持續長大和進化的新經濟體。
馬云最大的對手、Amazon創始人貝佐斯有一句名言:從短期來看,股市是一個投票機;而從長期來看,股市是一個稱重機。任何公司的開盤輝煌都是暫時的,要長久地回報投資人,馬云和阿里巴巴的生態系統,或許在未來移動端面臨的敵人會更多。
論文《商法的價值》
【第1句】:價值——法的價值——商法的價值
商法的價值是一個相當寬泛的問題,筆者認為要談論其價值,必須的先弄清楚一般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在這之上,才可能對商法的價值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價值,普遍意義上的看法是是客體對主體的滿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體呈現給主體的客觀屬性,也包含了主體對客體的評價。因此,法的價值我們可以這樣給它定義: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樣的一個定義重點在于強調人們對于法在維護各種基本價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強調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質(雖然在廣義上,這也是法律價值的一種。但是,筆者認為人的存在是價值研究的出發點。所有價值問題都與人有關。離開人,所有價值問題都變得沒有意義。因此,價值判斷的問題應當通過人們的目的論來解決。即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于人來說的。所以,在以下的討論中,本文主要討論人們對商法價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學上,對法的價值的分類可以說是眾說紛紜。但不管哪一種分類,只要是建立在法律價值的科學概念基礎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義的。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價值,本文嘗試著將商法的價值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商法的終極性的價值追求,一是商法在這個終極追求下的價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和理想”。如果給它一個比較容易理解的稱謂的話——法的目的性價值。而后者則指的是“商法為了實現其目的性價值而應具備的基本屬性或共性價值”,我們可以稱之為工具性價值。當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分類法具有相對性,它們之間并沒有十分絕對的界限。應當說,一切價值都表現為目的,只不過是有些價值是從整體和最高意義上而言的,而有些價值則是局部的服務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標相比,它們是為了實現、完善這些更高級目標的條件的。
【第2句】:目的性價值
(一)目的性價值概述
一個部門的法律規范相互之間及其整體,都應當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規范。整體的法就應當是為了實現該體系的目的和價值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價值體系中,人們往往把它叫做終極性價值。這是一個更上位、居統帥地位的概念。這就好比一支軍隊總有一個內容明確的目標;一次行動總有一個光明正大的任務一樣。正如前面所論述的那樣,終極性價值是最高的統帥性價值追求,那么在商法體系中的這樣的終極性價值就應該是唯一的了。也就是說,在商法中,這個終極性的價值將是其所有內容以及在此之上體現出來的所有精神所追求的唯一目標。在商法中,所有的特征和原則都是為體現終極性價值而服務。它是商法的核心所在。那么商法的終極性價值究竟是什么呢?對此學者們眾說紛紜。觀點一認為,商法最終的價值是實現商事活動的自由、安全;觀點二認為,商法的終極價值是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
(二)商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
筆者認為商事法的終極性價值是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即實現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這一點表現在商法上就是從法律制度上規范以營利為動機的商事行為,保護自然人、企業的營利,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之所以這么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論證:
【第1句】:從商法的發展歷史來看。商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紀的羅德島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臘人的海事法。伴隨著人類從自給自足的原始社會進入到奴隸社會,簡單的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問世于人間。尤其是貨幣出現以后,奴隸社會的商事交易出現某種繁榮。伴隨著簡單商事交易的發展,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規范商事交易行為,簡陋的商事法規就自然而然的出現了。雖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隸制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烙印,不僅尚未從一般的民法規范中分離出來,而且自身也積極簡單。但不能否認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中世紀,歐洲雖然處于封建王權和神權的鐵幕統治之下,但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不可阻擋,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發展,“經濟的專門化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除本地及市鎮市場以外,出現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檳伯爵領地的四大集市……”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的出現。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會勢力的強大以及對商業的歧視和抵制,封建法和教會法不可能為商人提供法律規則和救濟措施。基于此,商會不得不另立規范,同時在其發展過程中,商會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這種規約經歷了從11世紀至14世紀幾百年的時間,終于形成了中世紀商事法即商人習慣法。雖然商人階層通過自治運動而創立的習慣法無法被納入到國家法的體系之中,只能以民間法的狀態存在。但其以成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無疑也是不爭的事實了。進入近代,伴隨著資本主義在歐洲的紛紛確立,以及工業革命的推動,歐洲資本主義經濟獲得全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之相適應,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各國開展了大規模的商法編撰運動。并影響到全世界。最終奠定了商法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不可動搖的地位。從商法的確立的歷史過程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商法始終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而發展的。而商品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追求經濟效益,調動全社會的一切資源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在這個過程中,商法擔當的任務就是為整個社會實現營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這從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終極價值就是追求營利。
【第2句】:從商法與民法的比較來看。商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法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為了實現維護個人或團體的營利,商法在沿襲民法的一般規定外,還就商事行為特有的情況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如關于商事時效和法定利息的規定,關于商號、商業帳簿和共同海損的規定。
【第3句】:從商法的自身的具體制度來看。商事法以規定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為己任。而這些規定的本質集中地表現為規范營利行為。商事法的營利性并不表現為指導人們如何營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構造自身營利的統一有機體。或者,以法律制度規范以營利為動機的商事行為。就拿公司法來說吧,發起人之所以創設公司,旨在營利,公司之所以從事營業活動,是為了營利,股東之所以轉讓其所持有的股票,還是為了營利,非股東之所以購買股票,莫不以營利為目的。還比如貫穿其中的企業維持制度等等。因此,確認營利、保護營利是商法對商事交易價值規律的客觀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第3句】:工具性價值
法應當具備的品質無外乎就是公平、正義、權利、自由和秩序等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法律價值。我們當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將這些法理學已經研究出來的結果應用于商法這個更為具體的法律部門中來。但是這種很保險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們對于商法價值體系有更為清晰而更為深刻的理解,也許需要打上一個問號。對于商法而言,雖然它的工具性價值也包含著這幾個方面,但是我們需要明白即使我們將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這個特殊的領域,它們實際上也已經被賦予了一種有別于一般法理學的特殊含義。人們常常忽視對不同法律部門的價值體系中同一價值形式的比較研究。而同一價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定位的差異,卻恰恰是部門法之間區別的內在體現。同樣的價值如公平、效率,當把它們作為民法、經濟法和商法各自的價值追求來進行研究時,不難發現它們之間存在著的極大差異。在商法中,反映其終極性價值的共性價值集中地體現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原則又是統一于商事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則,其作用就是為現代商事交易活動提供一個穩定而安全的市場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為商事主體進行商事行為保駕護航。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為商事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經濟效益,實現營利。就必須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其主要表現為在商事交易過程中,縮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數和提高資金的利潤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的風險日益突出。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商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現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第3句】:外觀主義。所謂外觀主義是指商法以交易當事人的行為外觀為標準而認定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觀主義,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思表示為準,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許當事人以外觀表示與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為,則顯然不利于交易關系之穩固,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觀主義以票據法的規定最為典型。例如我國《票據法》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依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第14條第3款又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4句】:嚴格責任主義。所謂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事公司之行為,多依賴于公司之負責人,其負責人之責任,若不予以嚴格的規定,勢必妨害交易之安全。為此,我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97條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簡便、貴在迅捷。對于商事主體來講,簡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著交易周期的縮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數的增多和資金利潤率的提高。為了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確立了促進交易簡便迅捷這一基本原則。商法貫徹促使交易簡便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1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為簡便的方法就是確認當事人的商事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因為,當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明智的決策,去謀求利潤最大化。為此,商法對某些商事交易事項,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票據法中票據的任意記載事項、保險法中保險標的價值的約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險之委托等均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簡便迅捷。
【第2句】:交易方式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將交易的方式預先規定為若干類型,使任何商事主體,無論何時交易,都可以獲得同樣的效果。如對銷售商貨柜商品明碼標價的規定,記名證券的背書轉讓與無記名證券的交付轉讓等。交易客體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交易的客體,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劃一的規格或特定的商標,確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體,若是無形的權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證券化,如股票、公司債券、支票、匯票、本票、保險單、運輸單、提單、倉單等證券,商法均規定了一定的內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價值的劃分也許就不同,比如有人會認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價值。這當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認為,既然作一種學理上的分類,就要做到既能窮盡各個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這個原因,本人認為將自由和公平作為工具性價值有不妥之處。因為,自由雖也為商事交易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深究其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其實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則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夠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為它采取了區別于經濟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在眾多規范中實行自由主義原則。如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確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的規定。而公平原則,無可非議是所有法律均具備之本質。其精神本質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與快捷兩大原則中自然得到了體現,故本文不再予以詳細論述。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與快捷這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應該是相互統一,相互和諧的關系,而不是對立分離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須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則之上,否則這樣的快捷是無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長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強調安全因素,則勢必影響商事交易的順暢進行和整個社會經濟價值追求的實現。同時,安全與快捷這兩個原則又是統一于商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性目標的。縱觀兩者的關系,它們是互相統【第1句】:互相依存、不可分離的。
參考書目:
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雷興虎《略論我國商法的基本原則》
論文:精神的價值
所謂精神,是指人的意識、思維活動和心理狀態,以及這種意識所表現出來的活力。它通過激活或創造物質而體現一定的價值。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時期,人們的物質生活不斷地豐厚,其物質追求也在不斷的提高,而一些人的“金錢欲”、“物質欲”、“占有欲”等私欲也在不斷的膨脹。為了金錢、物質、利益不擇手段,價值觀發生了扭曲,只講物質價值,不講精神價值,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破壞社會秩序,給經濟社會的健康科學發展造成極大危害。我認為,人,除了講“物質價值”,還要講點“精神價值”。
精神具有歷史價值。毛澤東主席在《紀念白求恩》一文中,號召人們學習白求恩同志“毫無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曾經激勵過幾代人。鄧小平同志也一直主張“人是要有一點精神的”。實際上,回顧歷史,我們的前人,正是因為他們在事業的追求中,堅持了“艱苦奮斗、連續作戰、不怕犧牲”的精神,才使廣大的勞苦大眾得到解放,建立了新中國;堅持了“自強不息,勇于拼搏,敢于創新”的精神,才使我們的祖國不斷發展壯大并屹立于世界之林;堅持了“改革開放,與時俱進,科學發展”的精神,才使廣大人民群眾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旗幟下過上了幸福生活。
精神具有現實價值。馬克思主義關于物質和精神的辯證關系原理告訴我們,物質是基礎,決定精神,有什么樣的物質基礎,就會有什么樣的精神境界。但精神對物質具有反作用,通過支配人的行為實現激活或創造更多的物質。譬如一個病患危重或垂暮之年的人,在其將要告別人世時,因其渴望面見某個長期不在身邊的親人意念的支撐,總能延緩活的時日;一個競技運動員除了正常技術的發揮,更重要的是靠“戰勝對手”的堅強精神;一個事業有成的人,除了自己的睿智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靠堅定不移的信念和艱苦奮斗的精神。在當前,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中,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凸顯,各級領導干部不僅要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而且更加需要樹立一種“不驕不躁、敢于拼搏、破難攻堅、勇往直前”的精神。
精神具有實踐價值。實際上,精神也有良銹之分,一種健康向上的精神,可以激發人們的干勁和成就事業的積極性,可以使人進步,可以促進事業的發展。相反,一種萎靡頹廢的精神,可以使人消極落后,可以使人違法犯罪,可以遲滯敗壞事業的發展。精神對物質的反作用,是通過實踐實現的,不同的精神境界和導向,會產生不同的實踐行為。所以,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我們每一個為之服務的經濟、社會管理或服務組織,都應該確立一種符合單位特點的健康向上的精神,促進事業發展。我們每一個為之作為的人,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也都應該樹立一種“奮發有為”的精神,以引導自己干好和成就事業,為經濟社會發展添磚加瓦。
精神具有創新價值。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轉型發展,不僅需要傳承和延續,而且更需要改造和創新。這種改造和創新的實踐,需要科學的改造創新理論作支撐,而這種理論必然需要堅定不移的創新宗旨即精神來主導。所以,在當前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中,作為每一個經濟、社會管理或服務組織,在保證經濟平穩運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都應該確立堅定不移的創新精神,圍繞這種精神去研制創新理論,即科學的創新規劃和實施計劃,再通過實踐以達到轉型發展的目的。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參與者,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都應該樹立一種牢不可破的創新精神,盡好自己的職責,干好自己的事業,多出精品,多出成果,多為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精神具有未來價值。精神和文化一樣,具有傳承性。優秀文化的繼承和發揚光大,是一個民族、國家、社會團體乃至家庭興旺發達的標志。健康向上的精神,得以繼承和不斷弘揚,是一個民族、國家、社會團體乃至家庭文明富庶的根脈。精神不僅激勵人們的現在,而且鞭策人們的未來。所以,我們要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汲取和傳承過去健康有益的精神,使之融會于現實,再培育出一種啟迪后人并促進未來發展的高尚精神,這是我們當代人的歷史責任。一個沒有精神傳承和支撐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一個沒有精神支柱的國家,必然是一個四分五裂或被他國殖民的國家;一個沒有精神傳承的家庭,也必定是一個頹敗破落的家庭。若要民族興旺發達,國家文明富強,社會和諧穩定,家庭和睦幸福,就必須繼承、培育和發揚高尚精神。
人,在基本的物質生活得到保障之后,一定要樹立一種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精神價值,限制或束縛處于萌芽狀態或逐步膨脹的種種“私欲”。否則,只能是淪落為社會的渣滓或敗類!編輯評語精神價值是人類生存的根本。
淺談道德教育中的價值主體性論文
摘要:提要道德教育存在價值取向問題。道德教育價值取向的主體性就是強調教育對象的能動性對達成道德教育的效果的重要作用。與此相應的極其重要的問題是:強調主體性價值取向的道德教育的教學者在其中的地位及作用。教學者的作用為:幫助學習者盡可能擺脫心智和意志的約束,通過“提示”,使學習者將各種經驗綜合為一個知識系統。
關鍵詞:道德教育主體性學習教學
【第1句】:道德教育價值取向中的主體性
完整的道德教育的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和道德教育活動本身三個部分。其中的教育者為教育的主體,而受教育者為客體,即接受教育的對象道德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受教育者成為一個有道德的社會個體行為者。
行為的“價值取向”是指在有多個不同的行為標準下,行為者應該采取哪一個標準的問題。它的預設前提是存在行為的不同標準。從道德教育的目的來看,采取不同的社會觀,就會產生不同的具體的道德教育目標。在“社會組織的目標只是保護個體”的社會觀下形成的道德觀,不會相同于“社會組織的目標是除保護其中的個體外還體現統治者的利益”的社會觀下的道德觀。因為在后者,道德觀中必然滲透著統治者本身的意志。將社會視為緩慢變化甚至相對靜止與認為社會處于迅速變化之中的兩種不同社會觀,必將體現在道德教育中的不同。持有后一種社會觀的教育者,會更多地注重受教育者的道德思考能力的培養。因為迅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必然會使新事物層出不窮,導致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斷發生著復雜的變化。
道德教育的價值取向就是指在道德教育中教育者對道德教育的目標的定位,對道德意義的確認。道德教育的價值取向直接決定著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決定著道德教育的效果,從而也就最終決定著我們社會的健康發展。
價值取向中的主體性是指屬于主體的規定性,如主體一般都有行動的自我意識性、主體的能動性及各種境況下行為主體的各種具體的規定性等:主體總是根據某一特定的具體活動來確定的。就道德教育活動本身而言,受教育者是其中的教育對象而不是施動者主體。這是按照通常對教育方式的理解所作出的說明。實際上,這是一種對道德教育中受教育者規定性的價值取向。與此種德育價值取向相應的道德教育方式也就必然是以教育者的作用為主。即此種德育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受教育者在整個道德教育中,對達成道德教育的最終成果的貢獻(作用或價值)不大。
與此相對的是另一種德育價值取向,即強調受教育者在達成道德教育成果中處于主體地位。首先,德育的目標最終是要受教育的每個個體作為社會行為的主體,行使有德的行為。其次,道德規范的內在涵義往往要比用文字表達出來的多得多,文字表達的道德規范實際上是高度抽象的。而高度抽象的規范常常因為它內涵的貧乏,不足以明確指導各種具體境況中的行為的行使。因此,為切實達到道德教育的實際效果,就必須充分重視德育中受教育者的重要性。在道德教育中充分發揮受教育者本人的主觀能動性,在德育中讓受教育者通過自己努力,建立起對道德的意識。這是德育目標的性質決定的,也是道德教育的價值取向中堅持主體性的原因所在。在這種理念下,道德教育所采取的'方式必然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互動。實際上,在這種互動式的道德教育活動中,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教育者,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受教育者。他們互為教育者,互為受教育者,其中教育者在關心他人的生存狀態中,也在不斷地改善自己的生存狀態。也就是說,他們互為主體,互為對象。這樣的道德教育方式,對“受教育者”的主體性的評價就自然要提高了。
【第2句】:道德教育中的“學習”
在道德教育價值取向中堅持主體性原則的根本特點正如上面所述:“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是互動的,在這種互動式的教育活動中,學習決不是被動的,而是一種需要社會個體積極努力的主動過程。這里涉及到了對學習本質的看法,它對于理解與把握道德教育具有關鍵性意義。
傳統上,教學是教師通過對學生的面授而發生的。知識的學習被認為是,在教學中教師通過對學生的講解,就把所要傳授的知識傳授給了學生。學生通過這一過程也就從教師那里獲得了教師所傳授的知識,這一過程就是所謂的學習。因此,學習者的學習過程是一個被動的過程。
這種傳統的“學習”觀念主要來自對抽象知識(如數學、各門自然科學、一些工程學等)學習的錯誤詮釋。在知識的各個部門中,抽象知識部門的發展最快,進步最大,因此它對各個方面的影響也最大。“學習”的觀念一旦從中形成,就很容易推廣到知識的各個部門的學習中去,從而形成極大的影響。在道德教育中,人們實際上也時常自覺或不自覺地以這種學習觀念為預設前提。
為什么會在抽象知識的教學方式中產生有關“學習”的錯誤觀念呢?這與抽象知識的性質——“抽象性”有關。抽象知識部門所涉及對象的規律都是可以用相對較少的變量來加以概括的。也就是說,它完全可以通過為數不多的抽象概念來表達,從而也就能夠通過為數不多抽象的概念來加以把握知識。因此,在抽象知識的教與學的過程中,教學者完全可以將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通過語言文字表達出來,通過各種形式(如教室黑板上的書寫、微機屏上的顯示等)完全地將其展示出來。學習者所獲得的恰好是教學者所給予的,不多不少。教學者被稱為“知識的傳授者”準確地反映了這一內在的涵義。對于這種教與學的認識的錯誤性,只要我們注意到如下事實即可自明:同樣的教學者,不同的學習者則有不同的學習效果;雖然教學者很努力地教,但學習者努力與否的學習效果大不相同。因此,即使是抽象知識的學習,學習者的積極努力對達成學習效果的貢獻也是很關鍵的。
學習者學習過程的主動性,早在古希臘的蘇格拉底那里就有討論。《美諾篇》的中心主題是美德(Vi~ue)是什么。自認為了解美德的美諾,在蘇格拉底以其一貫風格的追問下,不得不承認對美德的無知。同時,蘇格拉底也表示不知道美德的一般涵義,并表示愿意和美諾一起探索其涵義。這首先表明了,在蘇格拉底看來,知識的獲得過程(即學習)是學習者自身不斷努力探求的過程,是一個極其主動的過程。而對蘇格拉底的探索意愿,美諾則以如下的表述,表達了對這一問題探討的絕望:“當你一點也不知道某東西是什么時,你將如何去尋找它呢?你究竟如何將你所不知道的某東西建立為你尋求中的對象呢?換一種方式說,即使你正好與它相遇,你將如何知道你所發現的正是你不知道的東西?”對此,蘇格拉底則用不朽靈魂的不斷輪回轉世來說明,學習不過是一個回憶的過程。“所有的性質是相關聯的,而且靈魂已經獲知了所有的東西。因此當一個人回憶起片斷知識——用日常的語言來說學會它(1earnedit),就沒有任何為什么他不會找出所有其余知識的理由,如果他保持一顆強烈的求知心,并且不滋生對研究的厭倦;因為探求的過程和學會的過程事實上只是回憶(recollection)。”
仔細考察其中的要點就會取得以下啟發。首先,學習是一個學習者能動而艱苦的努力過程。“回憶”一詞充分地說明了學習的能動性,因為回憶從本質上講是無須外力作用的自動行為。學習這種回憶過程的艱苦性表現在:為獲得成功,回憶者必須要“保持一棵強烈的求知心,并且不滋生對研究的厭倦”。這就是說,成功的學習必須克服精神上的懈怠。其次,學習過程是一個不斷努力將已知的東西與未知東西聯系起來的過程。這也是“回憶”之所以得以成功的前提條件。而已知與未知東西之所以能取得聯系是因為“所有的性質是相關聯的”。
蘇格拉底關于學習的過程,帶有很強的宗教色彩。如果剔除這一個不合理的因素,則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學習即“回憶”的具體機制是什么?通過學習可以將不知道的轉變為知道的,它就構成了知識。任何知識又總可以構成對某個或某些問題的回答。因此,學習實際上就是解決問題的過程。學習具體機制問題就變為如何解決問題的過程。任何社會個體的問題總是表現為個體借助于其“格局(schema)”——“格局是個體通過它理智地適應并組織環境的認知或心靈的結構”,在對他所遇到的各種新的環境因素或刺激無法“同化(assimilation)”——“同化是個體通過它將新的感知的,運動神經的,或概念的材料整合進現存的格局或行為模式之中的認知過程”——時,新經驗與現存格局出現矛盾。解決矛盾即解決問題的過程,就是個體修正現存的格局或構建一個新的格局來同化新的環境因素或刺激,這就是所謂的“調節(accommodation)”——“調節就是構建新的格局或對舊的格局進行修正,兩種行動都將導致認知結構(格局)的變化或發展。”一旦同化完成,問題即告解決,學習也就取得成功。因此,學習本質上是提出(創造或創新)一個能同化新的環境刺激因素的認知結構。進一步追問:提出新的認知結構的過程又是什么?它實際上是受問題控制的、各種認識機制(分析與綜合、演繹與歸納、類比等)參與其中的、波普爾意義上的“猜測與反駁”過程。有趣的是,蘇格拉底與美諾的童奴的對話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學習即回憶的論點,然而,這場對話恰好是一個猜測與反駁的過程。
【第3句】:道德教育中的“教學”
按照蘇格拉底對學習的說明,似乎學習過程沒有給教學者留下適當的地位。這好象確實與傳統教學觀念下的教學者地位相差甚遠。但實際上不是這么回事。在這里所揭示的學習過程,給教學者所留下地位只是完全不同于傳統的詮釋罷了。
所學東西往往是很復雜的、困難而深刻的,而學習者一般又是受智力與毅力的制約,所以學習極需外力的幫助。這種雖非必然需要、但一般確實需要的外力之助,就來自教學者。在《美諾篇》中,蘇格拉底要求與美諾的童奴進行對話,以證明學習只不過是回憶。對話開始后,美諾的童奴在蘇格拉底的不斷提醒下,最終知道了如何作一個正方形,其面積為已知正方形的面積的兩倍。從這個案例來看,教學者的不斷提醒對學習的持續進行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全部‘學習’,都是對來自一個比較成熟的學習伙伴的‘種種暗示’作出個人思維努力的積極反應。”
【第4句】:結束語
知識有很多種類,可以用語言表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知識是不能用語言表述的,然而,它們往往是知識的基礎性部分。
道德就是這樣一種知識,不過它不是抽象的知識,從而它也就不是可以用高度抽象的語言加以完全表達的知識。如果主體性問題在抽象知識的教與學中呈現得很隱蔽的話,那么在道德這種知識的教與學中,主體性問題就凸顯了出來。由于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標是要受教育者以有德的行為方式行為,因此在道德教育中堅持強調道德學習者的主體性就是非常必要的。實際上,任何形式、任何內容的學習,堅持強調主體性是一個帶有根本性的教與學的原則。道德學科是如此,抽象學科也是如此。
在道德教學中堅持學習者的主體性原則,則就必須對學習過程的內在本質作出明確的說明。相應地,學習過程中教學者的地位也就是一個突出的問題。說到底,學習是一種由引起個體注意的經驗所觸發的、需要個體堅持不懈地努力思考,以便將不統一的東西統一在一個系統即知識體系之中。它本質上是一個猜測與反駁的過程。教學是教學者不斷地提醒學習者,使其智力在嚴峻的挑戰下,不斷艱苦努力地將各種經驗片斷聯系起來,綜合為一個知識整體的過程。
在各種具體的境況下如何行為,這與個體對道德的把握是相關聯的。但行為的驅動力即動機有很多:如需要、情感等。對道德把握得越好,行為選擇中有德的行為驅動力就有所增加,但它不必然導致有德的行為。因此,需要說明的是,道德教育的功能不是萬能的,它是有限度的。成功的道德教育可以增進行為者有德的行為,而道德教育的成效與教與學的實踐中對主體性原則的把握、應用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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