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精選6篇)
不經意間,一個有意義的活動又告一段落了,想必你會開拓了視野,這時候寫一份活動總結就很重要了。一起來學習活動總結是如何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精選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1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開展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嘉祥縣農業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多渠道開展宣傳。
一是制定方案,細化分工。
農業局黨組召開班子擴大會議,研究制定《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對宣傳月活動內容作出全面部署。要求相關站股,特別是農藥檢定所、農業綜合執法隊、植保站在宣傳月活動中,認真負責、扎實做好各項宣傳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強化落實。
通過懸掛宣傳標語,張貼發放《農藥管理條例》宣傳頁、單行本等方式,對新《農藥管理條例》的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至目前,共發放新《農藥管理條例》單行本200余份,宣傳資料800余份。同時,對農藥經營單位開展初步清查,組織工作人員對嘉祥縣轄區內農藥經營門店進行初步調查摸底,建立詳細的電子管理檔案,為下步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實施提供依據。
三是形式多樣,注重實效。
積極與宣傳部門、新聞媒體溝通協調,擴大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在全縣形成宣傳學習《農藥管理條例》的濃厚氛圍。
四是結合三夏農資市場專項整治活動,對轄區農資經營門店進行宣傳。
宣傳農藥經營許可相關準入條件及要求,要求各農藥經營戶門店建設規范、農藥品種分類擺放、建立購銷臺賬、構建農藥可追溯體系。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2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經于20xx年6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為加強轄區內老百姓和農藥經營者對新《農藥管理條例》的認識和了解,孝義市農委在新義街道開展了新《條例》集中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懸掛著“貫徹《農藥管理條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橫幅,執法人員向前來咨詢的群眾下發了新《農藥管理條例》手冊和20xx年國家禁用和限用農藥名錄等宣傳資料。活動期間執法人員還主動深入農藥經營門店和生產基地進行宣傳,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此次集中宣傳活動向群眾發放農藥宣傳資料500余份,接受農藥經營單位咨詢8家,經營人員及農民群眾咨詢7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群眾對農藥安全、科學、合理使用的認識,營造了全社會關注、支持和自覺遵守《農藥管理條例》的良好氛圍,對我市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創建活動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3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將原由多個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了農業部門,賦予了農業部門全面履行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指導的管理職責。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精神,彭山區農業局于6月底,召開了由全體干部職工參加的.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培訓會,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分管領導對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精神進行了詳細講解。通過新舊條例對比,針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26處重大修訂進行細致解讀,讓全體參會人員充分認識到《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和開展宣傳貫徹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
會議還要求把《條例》的宣傳作為農業普法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措施宣傳貫徹,一是組織農藥管理人員、執法人員、農藥經營者、使用者認真學習,并及時釋疑解惑。二是采取專題宣講,制作宣傳欄、印發資料、張貼標語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促進《條例》宣傳普及。讓廣大干部群眾知曉《農藥管理條例》,普通干部職工理解《條例》,農藥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精通《條例》、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遵守《條例》。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4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貫徹落實《條例》,我廳定于20xx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省組織開展《條例》宣傳月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1句】:活動目的
宣傳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讓農業部門勇于擔當,肩負起農藥管理的責任,讓農藥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讓全社會支持農業部門履職盡責做好農藥管理工作,營造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第2句】:活動時間
20xx年6月1日-30日。
【第3句】:活動內容
(一)突出宣傳重點。要以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以及農藥監管、執法人員為重點宣傳對象,以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條例》的主要內容、《條例》新設制度及要求和嚴格的法律責任為重點宣傳內容,重點宣傳《條例》在圍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綠色發展、體質增效和農藥轉型升級方面的重要性,重點解讀《條例》在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等方面的要求,重點梳理《條例》賦予農業部門在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職能、制度和要求,壓實責任,逐項抓好落實。
(二)多形式開展宣傳。要把《條例》的宣傳作為農業普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站等多種渠道,采用現場宣講、座談、咨詢服務、制作宣傳欄、懸掛橫幅標語、發放《條例》宣傳手冊、宣傳掛圖等形式,促進《條例》進機關、進廠家、進門店、進農村、進基地,讓公眾科學認識和看待農藥,從業人員依法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通過宣傳,努力營造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同時,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周等活動,開展《條例》宣傳工作。
(三)分層分級開展培訓。以懂法用法為目標,積極開展農藥監督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以知法守法為目標,積極開展農藥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省、市(州)農業部門以農藥管理、執法人員和農藥生產者為主開展培訓;縣級農業部門以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為主開展培訓。特別是要把省級農業部門負責生產許可審批、縣(市)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負責經營許可審批的規定和要求,逐項細化、逐條解讀。通過培訓,讓一般同志理解《條例》、負責同志熟悉《條例》、具體工作人員精通《條例》。
【第4句】:活動要求
(一)精心組織。各級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宣傳活動方案,認真策劃,精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進宣傳月活動的開展。
(二)務求實效。要加強與宣傳部門、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發揮各方優勢,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確保宣傳月活動取得實效。
(三)認真總結。活動期間,各市(州)農業部門要做好信息宣傳報送工作。在宣傳月活動結束后,各市(州)農業部門要從活動安排、宣傳報道、活動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方面,對本地區宣傳月活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以書面形式(同時報送電子版)將活動總結于7月10日前報送我廳法規處、植物保護站和農藥檢定所。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5
為宣傳貫徹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根據《區農牧廳辦公室印發<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方案的通知》要去,按照《昌都市<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方案》,我縣積極開展條例宣傳活動,提升全縣農藥管理水平,引導群眾更好、更安全使用農藥。
在一個月的宣傳活動中,農牧局組織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科技特派員,深入農藥使用重度區吉達鄉、白馬鎮、拉根鄉,開展田間地頭宣傳9場,集中宣傳3場,宣傳以播放視頻、音頻資料、發放藏漢雙語宣傳冊、現場講解等方式,為三個鄉鎮的種糧大戶、科技特派員、農牧業合作社以及當地群眾帶去條例和農藥使用知識。同時,我局組織工作人員在縣城人流動密集區開展現場宣傳。
截止目前,我縣共發放相關藏漢雙語資料60本(包括防治病蟲害手冊20本、農藥使用說明書20冊、黑穗病防治手冊20本),現場為200余名群眾解說條例和農藥知識,送條例和農藥知識下鄉12次,田間地頭向800余人宣傳,培訓科技特派員90余人,宣傳活動取得預期效果。
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活動總結6
【第1句】:活動目的
宣傳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讓農業部門勇于擔當扛起農藥管理的責任,讓農藥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讓全社會支持農業部門履職盡責做好農藥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依法治藥、依法建農。
【第2句】:活動時間
20xx年6月1—30日。
【第3句】:宣傳內容
(一)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圍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提質增效和農藥轉型升級,宣傳修訂《條例》的重要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重點解讀《條例》在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等方面的要求。
(三)《條例》新設制度及要求。既要宣傳登記許可有關規定,更要宣傳新增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的職能及要求,逐級壓實責任,逐項抓好落實。
【第4句】:活動方式
(一)形式多樣。開展《條例》的現場宣講、座談、咨詢服務,印發《條例》宣傳手冊、宣傳掛圖等,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及新媒體等,采取《條例》下鄉、進村入戶等方式,宣傳《條例》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二)多層級開展。省級農業部門要制定《條例》宣傳的具體方案,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同時,指導地(市)、縣(市),開展好宣傳活動。特別是要把省級農業部門負責生產許可審批、縣(市)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負責經營許可審批的規定和要求,逐項細化、逐條解讀。
(三)多視角解讀。通過電視講座、專家訪談、新聞報道、綜述點評等方式,多角度解讀《條例》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正確理解和貫徹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
(四)宣傳與培訓并進。宣傳活動要與專項培訓結合起來,既要營造良好氛圍,又要開展《條例》培訓,使宣傳活動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5句】:相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各級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謀劃,結合本地實際,及早制定《條例》宣傳月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宣傳月活動有序進行。
(二)注重實效。加強與宣傳部門、新聞媒體的溝通協調,整合相關資源,利用多種載體,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通過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宣傳,確保宣傳月活動取得預期成效。
(三)認真總結。宣傳月活動結束后,總結宣傳月活動的成效和經驗,并于20xx年7月20日前報送我部種植業管理司。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講解
《農藥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28日國務院發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時施行。到目前為止這是我們國家出臺的第一部專門管理農藥的法規,《農藥管理條例》共8章49條。
【第1句】:立法目的: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此條例。
【第2句】:農藥范疇:
【第1句】: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第2句】: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第3句】: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第4句】: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第5句】: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第6句】: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3句】:農藥管理的主體:
《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國家,省、設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4句】:在這部法規里面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一,農藥的登記制度。農藥登記制度是一種市場的準入制度,指的是農藥生產企業在生產農藥和進口農藥前,必須首先要向農業部提出農藥的登記申請,農業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申報的產品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就批準登記,并發給農藥的登記證。這是第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
第二,規定農藥生產許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個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必須要具備相應的一些條件,這些條件要經過國務院工業產品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要發給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是生產批準證號及相應的證號。
第三,農藥的質量標準制度。指的是國家對農藥產品質量實行嚴格的標準化管理制度,企業的產品主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是企業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標準必須要經過國家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發給標準號。
第四,農藥的廣告審查制度。指國家對農藥廣告的內容實行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具體的分工是:凡是在全國性發布的農藥廣告,或境外生產的農藥廣告,比方說在全國性的報紙、書籍、雜志、廣播、電視等宣傳材料上刊登農藥廣告,必須要經過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在省以內發布的廣告,在省以內的電視廣播雜志上發布的廣告,必須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5句】: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第1句】: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第2句】:植物保護站;
【第3句】:土壤肥料站;
【第4句】: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第5句】: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第6句】:農藥生產企業;
【第7句】:國務院規定的其它經營單位。
第十九條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6句】:假農藥和劣質農藥
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下為假農藥:
【第1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它種農藥的;
【第2句】: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的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為劣質農藥:
【第1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第2句】:失去使用效能的;
【第3句】:混有導致藥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第7句】:法律責任:(本章共8條,常用3條)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四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制定了《農藥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農藥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期制劑。
前款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生產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六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一)田間試驗階段: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準,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二)臨時登記階段: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后,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
(三)正式登記階段:經田間試驗示范、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后,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有效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出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時,其研制者、生產者或者向中國出售農藥的外國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藥樣品,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簽等方面的資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化學工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推薦的農藥管理專家和農藥技術專家,組成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農藥正式登記的申請資料分別經國務院農業、化學工業、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作出評價。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評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十條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提供農藥樣品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三章農藥生產
第十一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準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
第十五條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有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第十六條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四章農藥經營
第十七條不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條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第二十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的農藥儲備工作。
貯存農藥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農藥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并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二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二十八條林業、糧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進口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一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條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三十三條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三十四條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七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
第三十八條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規定,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農藥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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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和法律責任,強化了農藥登記管理、經營管理和使用指導,新設了農藥經營許可、問題召回等制度,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以下是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五條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
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藥登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并發放認證證書。
經認證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農業部制定并發布《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農藥登記,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新農藥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
(一)田間試驗
農藥研制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農藥研制者持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實施。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研制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田間試驗申請,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二)臨時登記
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示范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藥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臨時登記證。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生產者,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臨時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正式登記
經過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原藥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登記證。
農藥生產者申請農藥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結果。示范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正式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給予答復。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
第八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
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登記證。
第九條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規定時限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藥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規定時限外,農藥生產者可免交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
規定時限為:
(一)新農藥首家登記7年。
(二)新制劑首家登記5年。
(三)新使用范圍和方法首家登記3年。
第十條生產者分裝農藥應當申請辦理農藥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藥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經審查批準后,由農業部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分裝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
第十二條農藥生產者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商品名稱的命名應當規范,不得描述性過強,不得有誤導作用。農藥商品名稱經農業部批準后由申請人專用。
第十三條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藥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
第十四條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藥、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藥,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準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
第十六條農藥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農業部定期發布農藥登記公告。
第十八條農藥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藥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申請農藥登記須交納登記費。進行農藥登記試驗(藥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章農藥經營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藥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藥。
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一)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六)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藥應當進行或委托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四章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藥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藥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件號齊全后,方可使用農藥。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
第二十九條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第五章農藥監督
第三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藥執法人員。農藥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從事農藥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農藥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三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發布。農藥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執行。
通過重點媒介發布的農藥廣告和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農藥產品的廣告,可以委托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其他農藥廣告,可以委托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審查。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農藥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對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5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量標準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于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重(容)量低于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有效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決定由農業部作出。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
第四十一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對《條例》第二條所稱農藥解釋如下:
(一)《條例》第二條(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農、林、牧、漁業中的種植業用于防治植物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條例》第二條(三)調節植物生長的是指對植物生長發育(包括萌發、生長、開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脫落等過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進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學制劑;通過提供植物養分促進植物生長的適用其他規定。
(三)《條例》第二條(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用于防治動物生活環境衛生害蟲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引入抗病、蟲、草害的外源基因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五)用于防治《條例》第二條所述有害生物的商業化天敵生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六)農藥與肥料等物質的混合物,適用《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新農藥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國批準登記的國內外農藥原藥和制劑。
(二)新制劑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劑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制劑。
(三)新登記使用范圍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劑與已經登記過的相同,而使用范圍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國登記過的。
第四十五條種子加工企業不得應用未經登記或者假、劣種衣劑進行種子包衣。對違反規定的,按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我國作為農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國際公約(PIC)成員國,承擔承諾的國際義務,有關具體事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辦。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為準。
相關解讀
培訓提高農民用藥水平明確使用者法律責任
農藥使用環節對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至關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大大強化了農藥安全使用環節的監管。
征求意見稿中對限制使用高毒農藥實行規劃定點經營,實行農藥減量計劃,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大力推廣低毒生物農藥的應用,免費培養農民使用限制農藥,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統一使用限制農藥,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件發生,提高農民科學合理用藥水平,這些措施都將保障農藥安全使用,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征求意見稿中還對農藥使用者規定了法律責任。”楊理健告訴記者,農藥使用者大多數是農民,農民在我們國家是弱者,對他們的經濟處罰很少,但是農藥使用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所以征求意見稿中對不按標簽標注的要求使用農藥的,不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的,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生產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農藥的,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的,不妥善收集使用剩余農藥和包裝等廢棄物的,均要受到責令改正或懲罰。“從這里也可以看出新《條例》的嚴厲性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視。”他強調說。
建議補貼生物農藥應用允許登記證有條件轉讓
新《條例》已進入最后的研究議定階段,對新《條例》還有哪些建議和期許?
山西省臨猗縣經銷商廉智斌對記者說,生物農藥見效慢,價格相對較高,推廣難度很大,新《條例》能否對農民購買和使用生物農藥有具體明確的補貼和獎勵政策,以更好地推廣生物農藥。
北京市幾位基層農藥執法人員向記者反映,建議標簽上增加“生產企業唯一性信息標識”,例如條碼標識等,特別是高毒農藥、風險性高的農藥應該強制實行,便于管理和追溯,對企業來說成本也不高。同時應強化鄉鎮基層的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議農藥執法人員統一服裝,以便提高執法權威性。
江蘇天容集團監事會主席虞國新告訴記者,農藥登記證受不能轉讓的限制,致使資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重復投資、資源浪費的現象嚴重,可否允許農藥登記證在兼并、重組等情況下有條件進行轉讓。北京三浦百草綠色植物制劑有限公司董事長杜貴生建議,在農藥登記上,對一些公開的室內、外試驗,應不再進行重復性試驗,可在必要時組織同一有效成分企業聯合進行驗證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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