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篇一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應當具有國家漁業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適航證明和捕撈許可證明,并專門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以下簡稱保險漁船)。油船、漁港工程船、拖輪、駁船、不足一噸的小型漁船,不在本保險范圍內。
第二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
船體、輪機、儀器、設備。
漁網、子船、艇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漁船范圍內。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本保險承保范圍:
保險漁船上所載貨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及船上所有人員的私人財產。
保險責任范圍
第四條保險漁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擱淺、傾覆、沉沒、碰撞、觸礁;
二、火災、爆炸;
三、雷擊、八級以上大風、龍卷風、海嘯、洪水、崖崩、破壞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保險漁船因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救助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險漁船上的錨、櫓、螺旋槳、纜、鏈、繩索、消防設備、救生設備與船體遭受同一保險事故而同時受損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經特別約定承保的漁網、子船、艇只有與船體同時滅失,本公司才負責賠償。
第七條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發生碰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漁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九條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費用或碰撞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適航或不具備作業條件;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下列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正常維修、保養、油漆費用以及蝕損、自然磨損、潛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費用;
三、任何人員傷亡或疾病引起的費用;
四、因遭受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價值。
第十二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險漁船完全滅失或嚴重損毀不能恢復原有效用,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保險漁船在航行中失蹤超過六個月,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三、保險漁船實際全損已不能避免,或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總和達到保險價值時,在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發出委付通知后,為推定全損,本公司不論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
四、保險漁船發生部分損失,本公司賠付恢復、修理費用;
五、對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本公司根據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船、貨總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三條保險漁船發生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以及出險當地漁港水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價值時,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碰撞責任以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含恢復、修理、救助費用)、碰撞責任以及施救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每次賠款各以不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當漁船損失的一次賠款達到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也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七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后,本公司有權放棄對保險漁船殘余部分的權利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而按保險金額賠償,同時解除保險合同中的一切責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必須從收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費用,本公司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必須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進行修理,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規定扣除免賠額。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漁船的情況必須如實申報,并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主管部門關于航行、作業、停泊的規定或慣例,按期對保險漁船進行維修、保養和檢驗,確保保險漁船的適航性。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一經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救護,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險當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漁船如果發生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等情況,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索賠事項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出險通知書、保險單(證)、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證書及各種涉及索賠的原始單證。本公司應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篇二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注、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九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周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于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2.5%.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篇三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條款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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