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店協議書甲方:陳靜(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乙方:唐光華(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5甲、乙雙方經過慎重的考慮和充分協商,決定合伙經營彭山區保和堂平價大藥房,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達成合伙協議如下: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甲、乙雙方暫共同租賃座落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望江路17號的商鋪,用以經營由乙方任法人代表的店名為“彭山區保和堂平價大藥房”的藥店。第二條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10年,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合伙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終止或繼續合伙。第三條股份、出資、債權債務、利潤的分配1、甲、乙雙方各占店鋪股份為:甲方占90%,乙方占10%。店鋪的投資、債權、債務和利潤均按9:1的原則承擔或分配。2、前期店鋪的租賃、裝修、進貨等各項投資(截止于2017年7月1日),共計人民幣50萬元,甲、乙雙方各出資9:1。后期如要擴大經營規模、改善店鋪形象或經營方式、增加經營范圍、增強行業影響等等需要繼續投入資金,須經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雙方仍按9:1投入資金。3、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伙期間,店鋪資金以及店鋪物品、債權債務、來往賬目均為共有,任一方不得隨意支取、分割,經營賬目由雙方共同保護和管理。
4、店鋪實現盈利后,原則上按月結算盈利,雙方按比例收取經營利潤。此外,店鋪賬戶余額及現金達到肆萬時(即賬戶余額+現金≥肆萬時),甲、乙任何一方可提出分配利潤,但須保留繼續經營的必要資金。第四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1.入伙:在本協議簽訂后,允許新成員入伙,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承認本協議;②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簽訂新的協議書并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方可退伙,且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合伙人;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第五條合伙人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負責經營。包括: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經營性合同、協議;2、對合伙事項進行日常管理,共同決定合伙事項;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收取和支付經營中的債務;5、分配盈利。第六條禁止行為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私自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并贏取利益。禁止任一合伙人另在彭山區青龍鎮范圍內再開藥店(包括與他人合伙經營相同店鋪)。違反本條者,另一方可要求對方退伙,且獲得店鋪總資產10%以上的賠償。第七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推舉雙方認可的中間人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第八條糾紛的解決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同意向法院申請仲裁。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份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合伙人:合伙人:年月日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