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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合伙協議書 合作社協議書篇一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成立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甲乙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并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共同成立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雙方同意,以注冊成立的專業種植合作社為項目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出資分別為: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甲方出資人民幣7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70%; 乙方出資人民幣300萬元元,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30%。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發起設立,作為共同發起人應于20xx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出資額打入注冊成立的合作社銀行帳戶,雙方按照出資額同比例進行注資。
第二條 合作社業務范圍
注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范圍:谷物、蔬菜、棉花、紅薯、
西瓜的種植 、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注冊為準。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于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后,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注冊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注冊資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權限由合作社全體成員、理事會依照合作社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實施前需要經成員大會有效通過。
第五條 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合作社理事長
由合作社社員大會在甲方委派的理事中選舉產生;甲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 1名,乙方推薦 1 名。
6.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按照以上約定選舉產生,依照本協議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第六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
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后,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后確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于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 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注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后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甲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甲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
農業合作社合伙協議書 合作社協議書篇二
甲方(贊助單位名稱):
乙方(學生社團名稱):
甲乙雙方本著“繁榮校園文化 服務學生成才 宣傳企業形象 合作互惠共贏”的原則,經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 甲方負責:
1. 甲方為此活動的贊助商。參加此次活動的甲方需交納一定的活動費用后,方可進行此次活動。
2. 甲方必須遵守乙方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內公共財物,保持校內衛生清潔,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并保證不得損害同學的切身利益。
3. 甲方在乙方校園開展活動的時間:
初定為: 年 月 日. 畫展地點: 交流會地點: 。
4. 活動中的海報、宣傳單和橫幅等均由甲方提供。
5. 甲方為乙方提供活動經費共計人民幣 元整,活動前先付 元,活動結束后,在乙方完成責任情況下再付余款 元。
6. 甲方有權益監督活動全部過程并及時與乙方溝通,使之達到甲方的要求。
7. 甲方的行為不得涉違法國家法律事項,如有涉及,一經查出,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活動,由次造成的全部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為此活動的校方具體負責單位。
2. 乙方有義務在與甲方簽訂協議后,為甲方辦理相關活動手續,并保證甲方在乙方校園的活動順利正常進行。
3. 乙方有義務為甲方申請活動所需場地和宣傳單頁、海報、橫幅的發放、張貼和懸掛,并提供活動所需的人力和其他必要物品。
4. 乙方需在甲方做講座期間需保證至少有45人參加(甲方帶來人員不算且大一、二設計班每班都有人員參加),并保證至始至終,如沒有達到相應的參會人員,每缺少一人扣除活動經費10元。
5. 由甲方交付乙方的物品、資料等,不得損壞和丟失,如發現須照價賠償,在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歸還。
6. 如遇場地變更、天氣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活動無法舉行,由雙方友好協商延期舉行。
三、 違約責任:
a) 甲方如在舉行活動過程中違反乙方校內管理制度,乙方有權請校內保衛處等相關人員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管理,情節嚴重取消此次活動,并由甲方承擔全部損失。
b) 在簽署協議后,如果乙方在活動期間沒有按照合作協議的要求執行或者由于乙方主觀原因造成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乙方應返還甲方部分至全部活動經費,具體數額由甲方雙方協商確定。
四、 未盡事宜: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議擬定,未盡事宜如需補充和修改,須經雙共同協商并簽署相關補充協議。
五、 其他:
a) 如果甲、乙雙方在執行次協議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協商解決方案。未發生爭議的條款繼續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協議。
b)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已雙方個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方: 代 表 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農業合作社合伙協議書 合作社協議書篇三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成立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甲乙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并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共同成立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雙方同意,以注冊成立的專業種植合作社為項目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出資分別為: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甲方出資人民幣7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70%; 乙方出資人民幣300萬元元,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30%。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發起設立,作為共同發起人應于20xx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出資額打入注冊成立的合作社銀行帳戶,雙方按照出資額同比例進行注資。
第二條 合作社業務范圍
注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范圍:谷物、蔬菜、棉花、紅薯、
西瓜的種植 、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注冊為準。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于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后,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注冊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注冊資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權限由合作社全體成員、理事會依照合作社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實施前需要經成員大會有效通過。
第五條 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合作社理事長
由合作社社員大會在甲方委派的理事中選舉產生;甲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 1名,乙方推薦 1 名。
6.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按照以上約定選舉產生,依照本協議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第六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
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后,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后確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于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 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注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后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甲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甲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