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送達難”也是困擾審判實務的難題之一,但與執行難相比,并不為公眾注目。或許它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得失,只給法院添點麻煩;或許它僅局限于民事訴訟,沒有太多“同感”來幫襯響應;或許它屬于事務性工作問題,缺少理論深度和廣度可供闡述論證,總之,關于它的議論,多局限于法院內部,尤其是在基層人員之間,他們都急切希望給予解決。
送達,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8-84條規定了五種送達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這五種送達方式,有著各自的適用條件和對象,這里不一一列述,將它們與英美德日等國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比較,在種類上毫不遜色,在適用對象和條件設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謂“送達難”,難在哪里? 以筆者之見,送達難,難在時事變遷上。自1991年我國制定民事訴訟法后,經歷了12年的翻天覆地變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
在當時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聯系一個人大致可去兩個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單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準能完成送達任務。但是,現在不同了。
日新月異的發展代表著變化,流動人口、自由職業、下崗外出、駐外務工、城市拆遷、地址更迭等等新情況不斷涌現,無家可歸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數處居所者也有之……,過去那兩個尋人的連結點已顯得力不從心,蠢笨不靈了。 送達難,還難在誠信缺失上。
雖然我國是個缺乏訴訟傳統的國家,但晚近一段時期“依靠組織解決”還算是時尚,*也曾風光一陣,而如今,這都被世弊種種、缺少誠信的現況丟得不知去向。對于個別當事人的不配合,法院送達員起先還能實施留置送達,到后來門都進不去了,如何實施留置?而且,現在的防盜門做得密不漏逢,連紙張都塞不進去。
真苦了送達員!為了趕在當事人在家時送達,有時要起早攤黑,加班加點,而對那些出于逃債目的而躲避送達的人士,更象是抓賊一樣神出鬼沒,玩起了兒時的迷藏游戲。孰不知,在法國,有法律規定“每日6時之前、21時之后不得進行任何執送員送達。
星期天、節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回顧往昔,*還從未落得這般體面。
送達的目的,是賦予受送達人了解訴訟文書內容的機會。這一定義,具有權利的整個含義,因此,送達對當事人而言是項訴訟權利,為他們所享有,并可為他們所拋棄,如拒絕受送達或將送達的文書扔掉撒掉;但對法院而言,送達則是義務。
甩開這抽象的“權利義務說”不論,送達的實質是讓當事人知曉相關訴訟事項,至于當事人拒絕知道或裝作不知道,都無關緊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證明已實施了通知行為,并且這一通知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推知為當事人所知曉,即完成送達狀態。有一事例,講某人家中漏水禍及樓下引發賠償糾紛,后經當地組織和所在單位勸說調解無效,樓下被迫起訴,法院第一次送達時討他個不知情、無提防之巧,從此以后,門都敲不開,逼急了法院只好將傳票放大加印數張,從其門前貼到樓幢旁、再貼到小區大門口,這一貼真管用!此仁君準時出庭。
回想現行送達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 現行各種送達方式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主要有三種:一是留置送達,法律對其在實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時宜,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到場、說明情況”,既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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