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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辭職篇一
1、婚假天數 : 通常按 3 天計算。、婚假天數: 天計算。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
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 29 號 規定:婚喪假 1-3 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 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 3 天計算
2、晚婚假天數: 各地晚婚假總天數 10-30 天。、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 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 體見 qq 魚總結的《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1] 》。
3、注意 : 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注意: 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天數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訂 《xx 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時有調整。《全 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是 qq 魚根據文件最新版本總結的,但難保疏漏,各位查看 時注意以最新版本為準。
4、晚婚 : 男滿 25 周歲 女滿 23 周歲初次結婚。、晚婚: 周歲/女滿 周歲初次結婚。按照 1982 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 結婚年齡推遲 3 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 24 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 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 22 周歲、女子為滿 20 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 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 3 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 25 周歲或者 女子年滿 23 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 24 周歲以 上生育子女的。[編輯本段]
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來源
(一)法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 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 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二)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 29 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 常情況下,婚假 1-3 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 67 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 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 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 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 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 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 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 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 年 2 月 20 日 [1980]勞總薪字 29 號)qq 魚提示:(59)中勞薪字第 67 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
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 如下文字:“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 2 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三)地方政策文件而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 《中
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 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 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 北京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 獎勵假 7 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 30 天,獎勵假 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 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 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 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 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 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 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 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 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 年 7 月 11 日天 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 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 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 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 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 七十五發給。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 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 年 9 月 29 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九條 生育為晚育。男 25 周歲、女 23 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 24 周歲初次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 20 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 30 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 20 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 利待遇。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 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晚婚的婚假=15 天 福建 : 晚婚的婚假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 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
日,男方照顧假為七 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 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 會議修訂)晚婚的婚假=30 天 甘肅 : 晚婚的婚假 “第二十五條 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 30 天;實行晚 育的,其產假為 105 天,并給男方護理假 15 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 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屆人大常委 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廣東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7 月 25 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五次會議修訂)廣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九條 男 25 周歲、女 23 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 12 天;已婚女職工在 24 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 14 天,同 時給予男方護理假 10 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 20 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 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 年 6 月 3 日廣西壯族 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貴州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 30 天,男方享受護理假 7 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 90 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 1 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 1 年的農村義 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9 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河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 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 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 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 議通過)河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8 天 =21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 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 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 條例(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 過)黑龍江: 黑龍江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 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一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 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 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
條例(2002 年 12 月 1 日湖 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湖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 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 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 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 年 9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九 次會議修正)吉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 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 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 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江蘇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條 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 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江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 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晚育的增加產假 30 日,并給予男方護理 假 10 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 先安排宅基地。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 25 周歲,女方年滿 23 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 婦女年滿 24 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7 月 29 日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遼寧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 “第三十條 男滿 25 周歲、女滿 23 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 23 周歲 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 60 日,男方護理假為 15 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 年 1 月 13 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內蒙古: 內蒙古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 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 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7 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寧夏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 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 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11 月 7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青海 : 婚假
3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 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0 日青海 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4 天 =17 天 晚婚假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 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 31 次會議通過)晚婚的婚假=1 個月 山西 : 晚婚的婚假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 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 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陜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 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 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 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 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給予表彰和獎勵。”——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9 月 29 日陜西省第九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四川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已婚婦女晚育 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 30 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15 天。婚假、產假、護理 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 計劃生育條例(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 議修正)新疆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 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 30 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 15 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 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 年 5 月 25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云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 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 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 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 年 7 月 25 日云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浙江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條 民政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
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 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中國人民解放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八條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 天。晚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 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暫未查到有關文件。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
婚假 辭職篇二
2023年婚假最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17 編輯:碧玉 手機版
國家規定婚假是多少天的?婚假又有一種是晚婚,晚婚婚假是不是很多呢?下面隨yjbys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2023婚假國家新規定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2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后,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云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省份 安徽 山西 江西 寧夏 廣西 廣東 湖北 天津 浙江 婚假 3天 30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晚婚假 原20天取消 原30天 原15天取消 原15天取消 原12天取消 原10天取消 原15天取消 原7天取消 原12天取消
產假 158天 158天 158天 158天 148天 128天 128天 128天 128天
陪產假
(護理假)10天
(異地生活20天)
15天
15天 25天 25 天 15天 15天 7天 15天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2023年31省最新婚假
2023年,各省關于“晚婚假”的存廢也已經塵埃落定。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并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山西、甘肅保留30天豪華婚假。
婚假法律法規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
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
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婚假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關于轉發《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勞險字第60號 頒布時間:1980.03.10
里面轉發了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即[1980]勞總薪字29號文件
上海:婚假3天+額外再加婚假7天=10天
上海區域員工結婚(包含初婚、再婚),則其可以享受國家規定3天的帶薪婚假,額外增加婚假7天(其他區域參照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政策),但結婚注冊日期必須在員工受雇于公司之后。所有帶薪婚假必須連續使用(婚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其他條款按國家相關最新政策法規執行。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023廣東省婚假新規定
一、廣東婚假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2023年廣東省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相關法條:《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三、國家法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四、廣東率先取消晚婚假
此前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訂的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的條款。隨后多地也相繼取消了晚婚假。
婚假 辭職篇三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x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 xxxx年x月x日
《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勞總薪字29號)
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
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第四章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婚假 辭職篇四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單位領導: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屬于晚婚。根據《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婚假問題的通知》(川人福?1993?3號)
第一條“工作人員本人結婚,由本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五個工作日的婚假”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本人可享受2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自月日到月日(共計25天)休婚假,請領導審批!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23年月 日
婚假 辭職篇五
★★
2023婚假申請書大全
結婚是每個人一生中的大事,誰都想要一個完美的婚禮。這就不得不花時間籌備,那么長的時間肯定是要請假的。婚假是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下面就是給大家整理的:2023婚假申請書大全,歡迎參閱。更多相關內容請繼續關注
婚假延期申請書
人事處:
茲有______(姓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地名)舉行婚禮,婚嫁___天,現因_________(習俗、外地婚禮等等原因),特申請續假____天。
敬禮
署名
日期
補休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
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
申請日期:
1 / 3
★★
軍人婚假申請書
××政治部(處):
我與××,性別×,年齡××,××××年×月生人,在×××××工作,經××方式相識,戀愛,感情真摯,申請結婚,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 ×××
××××年×月×日
醫院護士婚假申請書
單位領導:
我與__定于_月_日結婚,需請假_天,懇請領導批準為盼。
請假人:___
__年__月__日
事業單位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我和女友×××商定于××月××日舉辦婚禮,需要從××月××日起請假××天,于××月××日正常恢復上班。目前手頭的工作已經基本完畢,其他工作已經交付完畢。請予批準。
祝安好!
請假人:xxxx局員工
企業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
2 / 3
★★
x日共計x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
學校教職工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校領導:
我于___年___月___日登記結婚,屬于晚婚,根據國家及單位的相關規定,本人可申請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申請休婚假,自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___ 月___日共計___天,請予以審批。
申請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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