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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判決書篇一
9、債權轉讓協議附件清單一份;
11、《河南商報》債權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貸款滋生利息計算表一份;欲證實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本息143.665288萬元及利息計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張成立。
被告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有:
1、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資產處置公示一份;
3、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擬出售64億元不良資產包一份;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同原告證據8)。
被告雖有異議,但上述證據可與本院確認原告的有效證據形成證據鏈,客觀真實的證明了原告的欲證內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被告的證據1,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的證據2、3,原告提出異議認為該二證據與本案無關,不能對抗原告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對被告的證據4,與原告的證據8為同一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但對被告的欲證內容本院將結合本案其它證據進行認證。
本院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下列事實:1993年3月5日,被告因業務需要經陜縣藥材公司擔保,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
借款合同
”一份,約定借款85萬元,月利率為9.63‰,期限為 6個月。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借款85萬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購進醫藥缺乏資金,又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萬元,月利率為10.98‰,期限為 6個月,同時,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經評估為45萬元的坐落于三門峽西秦漢路西段北側的辦公樓一棟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原告,并在當日簽訂了編號為940066號財產抵押契約,約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原告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被告應用其他資金歸還等內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單。上述兩筆借款期限屆滿后,經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多次討要,被告對第一筆借款歸還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萬元;對第二筆借款30萬元未能清償,形成81.8萬元的不良資產。20xx年7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此債權81.8萬元及利息25.116884萬元轉讓。此后,經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償。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債權本金為81.8萬元、利息61.865288萬元,共計143.665288萬元。20xx年8月2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依法轉讓,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報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償。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43.665288萬元及利息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審調查中,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不變,被告承認原告所訴屬實,但以經濟困難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萬元,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無效。另查明:1、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原名為陜縣西站醫藥公司;2、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門峽西秦漢路中段北側的上下二層26間計782.58平方米的辦公樓一幢(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4號)和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院內的二個倉庫(其中:①、混合結構倉庫11間,383.36平方米,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6號;②、磚木結構倉庫10間,363.70平方米,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8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系借、貸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貸款義務,而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實屬違約,依法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還款和違約責任。由于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又依法轉讓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為被告的合法債權人,故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143.665288萬元及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償還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萬元、利息61.865288萬元(利息計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計143.665288萬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款還清之日。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本案受理費1773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3280元,共計21010元,由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姚啟風
審判員:趙春芳
審判員:王中英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孫國麗
原告修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修武縣西村鄉西村。
負責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麗,女。
被告張戰穩,男。
被告黃愛平,女。
被告許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西村信用社)與被告張戰穩、黃愛平、許奔艇、李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戰穩等4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被告許奔艇、李有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要求被告承擔有關訴訟費用。
被告張戰穩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根據原告起訴意見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實際情況,本院對本案的調查重點確認如下:1、被告張戰穩是否借原告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許奔艇、李有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原告為證明其事實主張,在庭審中提供了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代碼復印件各一份;
2、四被告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四張;
3、借款借據復印件一張,個人借款書面申請復印件一張,個人借款
申請書
復印件一張,個人保證擔保書
復印件一張,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復印件三張。以上證據證明,被告張戰穩、黃愛平、許奔艇、李有富于20xx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戰穩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7.5‰,逾期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四點四二五,被告許奔艇、李有富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戰穩發放借款3.344元。被告張戰穩、黃愛平、許奔艇、李有富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視其放棄了相關權利,原告所舉上述證據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
經審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戰穩、黃愛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7.5‰,逾期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四點四二五,被告許奔艇、李有富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戰穩發放借款3.344元,四被告拒不履行清償借款本息義務為本案事實。
一、被告張戰穩歸還原告西村信用社貸款本金33440元及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貸款利息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歸還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許奔艇、李有富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張戰穩承擔,暫由原告墊付,被告張戰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范 昕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 文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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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判決書篇二
民 事 判 決 書
(2011)嘉秀商初字第333號
原告:申達億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吳江市盛澤××市場商城×區×號。
法定代表人:沈××,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葛××,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代:嘉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沈××,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申達億公司訴被告嘉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瑞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款義務,故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3801.3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嘉創公司在法定答辯期間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原告訴訟的事實不存在,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過業務關系,被告沒有收到過律師催告函,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一,財務對賬單一份(原件),時間為2008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單位當時做財務(后來到倉庫做進出)的王××出具給原告。用以證明2006年6月至10月間,原告向被告供貨三次,總計金額為33801.3元,并記載了數量、單價、規格等。
被告質證認為,該證據沒有對賬單名稱、欠款單位名稱、只是電腦的打印件,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業務往來的事實。上面手寫的字應是訴訟以后寫上去的。王××不是財務人員,是被告倉庫里做后勤的。
證據二,催討函資料一組,用以證明原告在2008年10月及2010年10月先后兩次向被告催討相應的貨款。
被告質證認為,被告并未收到律師函,上面也沒有郵局的蓋章,不能說明原告的催討事實。
經審查,本院對本案證據認證如下:
證據一對賬單系由被告公司的王××簽字確認,且對賬單中明確記載了數量、單價、規格,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送貨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二與證據一可以相互印證,結合原告的陳述,應是真實、有效的,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確認有效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與原告起訴陳述的事實一致。
被告嘉創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申達億公司貨款338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3元(已減半),由被告嘉創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附頁)。
審 判 員 袁瑞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潔
買賣合同判決書篇三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業區路號。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師。
被告__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二、被告__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償付原告__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__廠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____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____月____日
書記員湯__
買賣合同判決書篇四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閔民二初字第305號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業區路號。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長。
托代理人_,上海__律師。被告__廠,住所地省市路號。被告__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經對原告__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__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__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__公司與被告__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
二、被告__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償付原告__公司以貨款_________元為本金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__________元,由被告__廠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____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____月____日書記員__
買賣合同判決書篇五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變更撫養費;
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在二審程序中給予糾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離婚時,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做出了明確約定:_________________婚生女兒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撫養。上述《離婚協議》以及對于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于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_________________(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卻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知,首先上訴人的現有狀況并無不利于孩子的撫養條件,其次被上訴人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對于孩子怠于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換言之,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至今,上訴人一直嚴格遵照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撫養問題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被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的生活環境存在重大變更導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因此被上訴人訴求變更撫養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法院對此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原審判決將父母二人對孩子共同撫養隨意變更為孩子由其母親單獨撫養,惡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
也許孩子的母親,也就是被上訴人并沒有考慮孩子的感受,沒有考慮如何給孩子一個幸福的童年,這讓上訴人覺得很難過。但是更另上訴人震驚的是,一審法院偏聽偏信,惡意袒護被上訴人,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將原本父母共同撫養的和諧格局強行打破,直接導致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將要面臨失去父親疼愛的局面,上訴人認為這對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惡劣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和孩子的共同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判決書篇六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次日起計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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