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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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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一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

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四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第八條 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現任執行董事: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五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六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七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股東甲:

股東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投資創業。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投資創業。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資創業。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八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九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十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十一

__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______(登記事項1)、____(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加蓋公司公章)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十二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個人公司章程賣農產品篇十三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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