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事務文書的涵義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律師事務文書是指律師在從事業務活動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二、律師事務文書的作用
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它的基本任務是為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并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而進行法律服務工作。但在各項具體法律服務工作中,都必須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或為當事人代書,或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文書;憑借律師使用的法律文書,參與各項法律服務工作,以實現維護法律實施、維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律師參與的法律服務工作,或涉及訴訟活動,或涉及非訴訟活動,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對律師使用的文書也都有較嚴格的要求。目前部分的律師文書已由我國司法機關制訂了統一的格式,另有部分律師文書,雖尚無有關領導機關制定的統一格式,但也有約定俗成的書寫規格。所有律師文書都需要制作具有規范作用的文書范例。
律師的根本職責在于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給有關當事人以法律上的幫助。因此,律師文書自然也是為了實現律師的這一根本職責而制作的。舉凡涉及訴訟的律師文書,不論是為當事人代書的文書,也不論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文書,都對推動訴訟活動的進展和訴訟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如律師代書的起訴狀、答辯狀就是具有這種作用的律師文書。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法律建議書或法律意見書,對于解決委托單位或顧問單位面臨的法律問題,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另外涉及非訴訟的律師文書,同樣具有幫助執法機關和有關當事人解決法律糾紛和處理法律事務的重要作用。如為當事人代書的各種非訴訟申請書,有助于各種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解決(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注冊申請書、商標注冊申請書等),律師參加仲裁活動擬寫的糾紛調解書,對于解決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量。
律師事務文書是律師從事業務活動的手段和真實記錄,制作規范的法律文書對于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宣傳法制、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律師事務文書的特點
律師事務文書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書的規范性、約束性、時限性、程式性等特點外,還具有制作主體的代理性、主旨鮮明性、內容廣泛性等特點。正確把握律師事務文書的特點,對于制作法律文書有著指導意義。
(一)制作主體的代理性
律師文書雖然是律師實務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但是嚴格說來,文書本身的主體卻不完全是以律師為主體的。換句話說,律師在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中,所使用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以有關當事人為主體的。而律師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以及當事人的意愿,為有關當事人擬定一定的法律文書。律師的任務是代書。其性質屬于律師給予當事人的法律幫助和服務。所以說律師文書有相當一部分是要以當事人為主體的,包括國家機關、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當然,律師文書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制作的文書,直接表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主張和意見。應當說明的是,律師的代書工作,也并非簡單的代筆。文書中反映當事人的意思,也并非當事人要怎么寫,律師就怎么寫。如果律師只是當事人的簡單的傳聲筒,就起不到給予當事人以法律幫助的作用了。律師為當事人代書有關的法律文書,同樣應該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的。
(二)主旨鮮明性
主旨是文書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這對于一篇律師文書說來是至關重要的。任何一種律師文書都有十分明確的制作目的,同時更必須具有鮮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為只有具備鮮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實現自己的預期目的。如律師經常為當事人代書的民事起訴狀,其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就是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指控被告人的某種違法行為,或要求與被告人脫離某種法律關系。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文書的中心內容就必須以確鑿的基本事實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說明自己的主張和理由。在訴訟中集中體現在訴訟請求上,再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必須是就當事人的某種預期所提出的明確法律意見,或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某一事件,或幫助其防范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力求為當事人避免某種損失。至于律師為當事人代書的各種涉及或不涉及訴訟的申請書,通常都是一事一書,更必須做到目的明確、內容單
一、中心突出、主題鮮明。所以說主旨的鮮明性是律師文書在寫作內容方面的第一要求。
(三)制作內容的廣泛性
律師事務文書包容的范圍十分廣泛,就訴訟代書而言,既包括刑事訴訟的代書及出庭文書,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書、出庭文書;就非訴訟法律事務文書而言,其涉及的范圍則更為廣泛,既包括律師代理仲裁、行政復議活動所制作的非訴訟代書,也包容了律師參與經濟、商務、家庭、婚姻、財產、金融、證券、房地產交易、企業管理、稅務代繳、消費投訴、注冊商標、申請專利等諸多活動中代寫的各類法律文件及法律專用文書,這是由律師全方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屬性所決定的,它只代表書狀主體自身的利益。它的作用是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變化,通過訴訟,求得執法機關公正處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卻沒有強制性、約束力,也不產生法律效力。這里指制作文書的結果,而非文書本身。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