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書屬于訴訟法律文書的一種,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有關訴訟的程序問題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起訴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
訴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1.首部
依次寫明文書標題、編號、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一般可表述為:“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簡述原告起訴事由之后,寫明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理由,引用駁回起訴的法律條款,裁定結果可表述為:“駁回原告×××的起訴。”
3.尾部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告知上訴事項,合議庭成員署名,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加蓋印章等。
(二)不予受理起訴行政裁定書
1.首部
依次寫明文書的標題、字號和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人的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由于此種裁定是在沒有立案受理的情況下作出的,因而其文書應另編字號,不要使用立案編號的同一序列。同時,由于起訴未被受理,起訴人不具備受案的原告資格,因此,不能在裁定書中寫上“原告”字樣,當然也不必列寫被告,更無須通知“被告”應訴。
2.正文
(1)起訴人起訴的事由。可表述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訴狀,……(概括寫明起訴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為:“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寫明引用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3)裁定結果。表述為:“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訴事項,可表述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只需送達起訴人。
(三)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行政
裁定書
1.首部
依次寫明文書標題、編號和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案件由來和申請事項。可表述為:“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現原告以……(寫明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為由,向本院申請停止執行……(寫明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
(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停止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申請的理由,引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3)裁定結果。可分兩種情況表述:
①停止執行的,寫成:“在本案訴訟期間,停止……(寫明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
②駁回申請的,寫成: “駁回原告×××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的申請。”
3.尾部
告知提請復議權,表述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最后是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等,且加蓋印章。
(四)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行政裁定書
1.首部
依次寫明文書標題、編號、訴訟當事人等基本情況。
2.正文
(1)案件由來、撤訴請求和撤訴理由。表述為:“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簡要寫明原告提出的撤訴請求和撤訴理由)”
(2)人民法院認為應準許撤訴或不準許撤訴的理由,引用據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條款。
(3)裁定結果。根據不同的理由分為兩種:
①準許撤訴的,寫成:“準許原告×××撤回起訴。”②不準許撤訴的,寫成:“不準許原告×××撤訴,本案繼續審理。”
3.尾部
準許原告撤訴的,寫明訴訟費用由誰承擔,或者雙方分擔;不準許撤訴的,此項不寫。
最后為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加蓋印章。
(五)發回重審行政裁定書
1.首部
(1)文書標題、編號、訴訟當事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等基本情況。
(2)案件由來和審判經過。可表述為:“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未開庭的,寫成“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2.正文
(1)發回重審理由。寫明原審判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是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斷的幾種情形中哪一種或哪幾種。
(2)發回重審的法條引用。
(3)裁定結果。可表述為:“
一、撤銷××××人民法院(××××)×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二、發回××××人民法院重審。”
3.尾部
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等,且加蓋印章。
(六)維持或撤銷第一審裁定行政裁定書
1.首部
(1)文書標題、編號和訴訟當事人基本情況。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只列寫上訴人(即原起訴人),不寫被上訴人;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則要分項列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可表述為:“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過對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上訴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確等進行分析,闡明二審法院的明確觀點,為裁定結果的提出打下基礎。
(2)根據裁定理由引用相關法條。
(3)裁定結果。
①維持原裁定的,寫成:“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②撤銷原裁定,應予立案受理或者發回重審的,寫成: “
一、撤銷××××人民法院(××××)×行×字第××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尾部
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再寫裁定日期、書記員署名等,且加蓋印章。
三、注意事項
寫作行政裁定書時,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裁定適用的范圍內,根據不同的內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確保內容準確,形式規范,行文流暢。
不同的行政裁定書,由于其所處的行政訴訟的階段不同,在裁定書的尾部所告知的權利亦明顯不同。如,對不予受理起訴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不服的,當事人有依法上訴的權利;而對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行政裁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對第二審發回重審行政裁定書不服,既無規定上訴權,也無規定復議請求權;而第二審維持或撤銷一審裁定行政裁定書則須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行政裁定書中的有些種類與民事裁定書中的部分類型相似,如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等。類似的行政裁定書的寫法和注意事項可以參照民事裁定書的相關內容。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