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收費的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實現應收盡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設)收費,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我市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業性規費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市非稅局集中繳納。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收費,應當堅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資金統一收繳的原則。
第二章繳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條市非稅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收取基本建設項目在報建、辦證過程中,應繳納的下列非稅收入:
1、市住建局負責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綠化補償費;
2、市人防辦負責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
3、市房管局負責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設資金、房屋登記費、白蟻預防費;
4、市地震局負責收取的抗震設防費、防雷設施確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