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實行民主考評工作方案范文
按照宣城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為進一步營造優質、文明、高效的服務環境。2024年度繼續全面推進民主考評公共服務單位工作。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跨越崛起,富民強市的奮斗目標,進一步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著力增強公共服務單位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推進公共服務單位行風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組織考核和社會評議相結合;堅持邊考評邊整改,以考評促整改,考評整改相結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把整改問題、強化服務貫穿于民主考評工作的全過程。
三、組織領導
市民主考評公共服務單位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市考評領導組),負責民主考評公共服務單位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評辦),負責民主考評公共服務單位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紀委監察局效能監察室。
四、考評單位
根據市考評領導組審議,2024年民主考評部分中介機構的同時,對全市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清理整頓(具體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五、考評內容
1、服務內容公開情況;
2、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3、服務質量情況;
4、服務效率情況;
5、依法誠信經營情況;
6、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六、考評評分
2024年民主考評公共服務單位評分實行百分制,市考評辦負責組織社會測評并統計成績。考評細則另行制定。
扣分項設定:
1、被考評辦在明查暗訪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服務規范、服務承諾等問題的,每件(次)扣0.5分;
2、對群眾、企業投訴不認真辦理的, 每件(次)扣0.5分;
3、被主流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屬實的,每件(次)扣0.5分;
4、在2024年度中介機構專項清理整頓工作中,經“清理辦”查實有違規行為的,每件次扣0.5分;
5、在考評過程中拉票,安排請吃、送禮、娛樂等影響考評公正的,扣1分。
考評監督電話: ,舉報信箱:
七、考評方法步驟
考評工作分四個步驟進行:
1、動員部署(2024年6月中、下旬)
(1)市考評辦組織召開公共服務單位迎評動員會,部署安排考評工作。
(2)參評單位開展考評工作動員、部署,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
(3)各相關主管部門指導所管轄的公共服務單位梳理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解決具體問題。
2、隨訪督查(2024年7月上旬-10月下旬)
(1)市考評辦開展明查暗訪,督促參評單位真抓實抓,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2)考評領導組分組不定期對公共服務單位服務質量情況開展調研,了解情況,幫助解決存在問題。
市考評辦組織社會各界對參評單位進行測評(《社會測評細則》另行制定)。
4、統計評分(2024年元月)
市考評辦統計各單位測評得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出各類別的位次。各考評類別按參評單位數的12%比例(小數點后四舍五入)確定優秀名額。
八、考評結果運用
1、對評定的優秀單位,授予“公共服務先進單位”稱號,頒發獎牌,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2、對各類排名倒數第一的單位,通過媒體予以通報。行業管理部門進駐該單位進行整改,被整改單位要通過媒體向社會作出整改承諾,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不得評先評優。該單位主管部門屬本市管理的年度不得評優評先;屬于垂直部門管理的,建議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管理。
3、對連續三年排名倒數第一的單位,屬于地方組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免去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屬于垂直部門管理的,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致函上一級行業管理部門加強教育整頓,建議調整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幾點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參評單位要把民主考評工作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重要舉措,作為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手段,認真抓好落實。各參評單位考評工作領導機構要切實擔負起組織和指導責任,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考評工作順利進行。市考評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考評取得實效,并積極探索民主考評長效機制。
2、加強宣傳,營造考評氛圍。參評單位要主動對外公布本單位的職責權限、服務范圍和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服務事項及辦事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辦事承諾、違諾責任等,積極宣傳考評活動開展情況。市考評辦編印活動簡報,不定期反映考評活動情況,交流經驗,推進活動深入開展。在市主要媒體大力宣傳推介先進典型,發揮激勵、引導和示范作用。
3、注重實效,強化問題整改。參評單位要通過考評活動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實實在在地解決服務對象關心的問題。要把整改貫穿于考評活動的始終,既重視解決風氣不正的問題,又注意改進服務方式,探索建立高標準服務的長效機制,推進行風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4、強化監督,嚴肅考評紀律。整個考評過程要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參評單位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影響考評工作,如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考評人員、監督人員、統計人員如有違規行為的,經查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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