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5篇
在日益發展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它能規范人們的行為,營造好的工作氛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校在新的起點上攀登新的高峰,進一步激發廣教職工的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增強全校教職工的榮譽感、責任感,規范教職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為學校深化內涵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上海交通學章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交使命,忠誠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團結協作、誠實守信、銳意進取,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好本職工作,為實現建設世界一流學的奮斗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在懲戒上,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對于有下列表現的教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熱愛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于職守,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辦事公道,積極承擔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能夠起模范作用,表現突出的;
(二)在各項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或為學校節約資源、促進學校發展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培養人才、創造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國家贏得榮譽的;
(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國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五條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設立學校級獎勵項目應由擬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立項,報學校人事工作小組審定批準。
第七條教職工的獎勵一般可結合學年或年終考核進行。對于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隨時給予獎勵。
第八條獎勵程序:一般由各部門或群眾推薦,報設獎部門按評獎條例審批。擬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審批通過,由設獎部門在適當范圍內公布,獎勵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獎勵者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違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三章懲戒
第十條學校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為: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箭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其中,警告、箭、記過的時限分別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處分的同時還應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學校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處分:
(一)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給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發生重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泄露國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國家和單位利益的活動,或者兼任法律、行規、規章禁止兼任的'職務的;
(七)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對完成崗位職責任務造成影響,本單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九)違財經紀律,污、浪費國家資財的;
(十)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十一)違職業道德或者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有違紀律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二條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嚴重的,給予箭、記過處分;
(四)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嚴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工作或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對于嚴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或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對于違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受警告、箭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在高于現聘等級的崗位;受記過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受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處分期滿,由處分決定部門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記過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處分的程序
(一)對于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教職工,所在部門應本著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全面及時地調查,并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并根據本人的認識程度,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報學校紀、監察處或人事處。
(二)擔任行政職務的由紀或監察處,其他教職工由學校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方案。記過及以下處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組審批,報校長辦公會議備案;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處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給予開除處分的,必須通知工會。
(四)學校的書面處理決定應由相關部門送達受處分人本人,同時存入其檔案。因開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其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五)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校人事爭議調解員會提出申訴,校人事爭議調解員會收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答復結果仍不滿意的,可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教職工。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__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生效后,以往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篇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教育、引導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懲罰違紀抑制錯誤,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組織環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員工獎罰制度。
第二條公司堅持獎罰分明、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原則,獎勵上物質與精神結合,懲處上先教育后處罰,旨在通過員工行為的正確引導和榜樣激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員工隊伍,增強公司防范風險和對外競爭的實力。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節獎勵
第四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第六條對以上事項,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與表揚或現金獎勵。
第三節懲罰
第七條懲罰包括批評、罰款或降職、辭退。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8)團隊意識差,各自為政,未能很好配合其他人員或其他部門工作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降級或辭退處理:
(1)上班遲到提出警告,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每次罰款20元。
(2)曠工1天,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再罰款50元,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3)下班后不關電燈以及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提出警告并處以罰款20元/次。
(4)未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罰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5)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視情節處罰金50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100~500元,并警告一次。
(6)績效考核不合格者(100分為合格),扣發當月薪金的30%。對所在崗位不稱職者,首先調離該工作崗位,調離后在新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處以罰款并解除其勞動合同,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8)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后,給予警告處分,對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嚴重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直接給予開除處分,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相關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9)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10)銷售部門獎罰措施按銷售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十條各部門可本著因地制宜、有效激勵原則,根據本制度匯編制定本部門的相關獎懲辦法,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后經總經理簽字后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總經理簽字后公布執行,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篇3】
目的
為規范員工行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使公司獎懲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
基本原則
1、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2、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職位高低;
3、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
4、公開、公正、及時。
管理
5、獎勵: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負責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向綜合部提請獎勵;公司所有員工有權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向其上級或綜合部推薦獎勵;
6、懲處:對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負責對違紀員工提請懲戒處理;所有員工如發現其他員工有違紀行為,有權向其上級或綜合部提出投訴和檢舉;
7、綜合部負責對提請獎、懲事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認真復核、審查,并報請總經理批準;
8、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獎懲由總經理提出,綜合部辦理。
獎懲權限
9、獎懲處理決定的權限歸總經理。具體程序為:綜合部根據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提請和其他員工的推薦、檢舉,進行審核,并填寫《員工獎懲審批表》,經有關部門經理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有權直接獎懲員工。
獎勵
獎勵分為四種:
嘉獎——公司通報表揚并給予200元獎勵;
記功——公司通報表揚并給予1000元獎勵;
記大功—公司通報表揚并給予3000元獎勵;
晉級——晉升工資或職位。
11、嘉獎:
(1)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業績顯著者;
(2)出色完成公司領導指派的重要任務者;
(3)圓滿完成重大項目未出差錯者;
(4)對操作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成效者。
(5)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6)全心全意服務,受到客戶表揚,有具體事跡者;
(7)遇有困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8)其它應予獎勵者。
12、記功
(1)節約物料或廢品利用,卓有成效者;
(2)技術革新、成果顯著、效益明顯的;
(3)提合理化建議,經公司采納、實施后,效果顯著者;
(4)發現職責外問題,予以報告或妥為處置,防止損害發生者;
(5)其他應當記功者;
(6)一年內嘉獎三次者;
(7)上一條款業績突出者。
13、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減少損害者;
(2)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3)一年內記功三次者;
(4)其他應當記大功績者;
(5)上款業績突出者。
14、晉級(工資或職位)
(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3)其他應當晉級者;
(4)上款業績突出者。
懲處
懲處分為下列四種:
罰分——扣罰操行考評分(最低1分,最高10分);
記過——公司通報批評并減發當月50%工資;
記大過—公司通報批評并減發當月工資90%或降職級;
開除——解除聘用合同并扣發當月工資;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分;
(1)未履行本崗位職責,情節輕微者;
(2)遲到、早退者;
(3)不按規定著裝者;
(4)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
(5)因過失導致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6)不服從上級指示,情節輕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上班時間躺臥休息、聊天、嬉戲、擅離職守、貽誤工作者;
(9)破壞工作環境衛生、亂丟紙屑、隨地吐痰者;
(10)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11)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12)在車間、大廳吃東西者;
(13)不按規程、規范操作,情節輕微者;
(14)涂寫墻壁、機器設備或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
(15)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16)違反公司制度、規定輕微者;
(17)其他應當罰分者。
16、記過
(1)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不聽勸阻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頂撞上司、對上司和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侵占、貪污公司財物、損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利益者;
(5)因疏忽、過失或違章操作使公司財產、利益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6)撥弄是非,散布謠言、影響團結者;
(7)一月內曠工累計一日者;
(8)一月內罰分累計五次者;
(9)一年內罰分累計十次者;
(10)與客戶發生爭吵者;
(11)專業技術設備、設施、儀器、電腦等,非經使用人員及主管同意,擅自操作并造成損害者。
(12)其他應當記過者;
(13)上款情節、后果嚴重者。
17、記大過
(1)玩忽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泄露公司機密、損害公司利益者;
(3)遺失經營合同和重要文件、機密資料及其它重要物品,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二日者;
(5)拒絕聽從上級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告仍不聽從者;
(6)在公司里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者;
(7)其他重大違規、違章者。
(8)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9)上款情節、后果嚴重者。
18、開除
(1)對領導和同事進行暴力、恐嚇,嚴重妨礙工作者;
(2)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破壞上下關系者;
(3)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4)故意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者;
(5)瀆職、違規操作造成重大事故者;
(6)涂改重要文件或票據者;
(7)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8)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9)一年內記大過三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10)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三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五日者;
(11)吸食毒品者;
(12)在公司范圍內賭博者,或有傷風化行為者;
(13)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14)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5)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6)故意泄露公司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7)其他違反國家法規或公司制度情節嚴重者;
(18)上款情節、后果嚴重者。
功過相抵
19、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可抵消記過一次;
20、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可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21、前功不能抵后過;
22、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內的為限。
特殊事項
23、發明創造及專利,按專項制度獎勵。
24、提合理化建議,經公司采納、實施后產生經濟效益的,按年純利潤的 %給予一次性獎勵,并按貢獻大小分別記錄嘉獎、記功、記大功一次(其現金獎勵部分不再發放)。
25、對損壞公司財物且價值在1000元以下,除按本規定處罰外,還應照價賠償;價值超過1000元以上的,由公司確定賠償比例。
26、單項制度有獎罰的,以單項制度為準;情節嚴重的,按此制度辦理。
27、對同一事件不重復獎罰;年終評獎不在此例。
28、各公司、部門主管、員工上級對所屬員工獎罰負有10%連帶責任(自身行使職權的獎罰不負連帶責任)。
29、對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篇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結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管理辦法》,本辦法于20__年 7 月1日頒布執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法規,遵守市民行為道德規范,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及部門的崗位職責。
第二條 行政部門要求如實填寫各類表格,提供有效證件,不得有隱瞞或假造。
第三條 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接受業務指導、各類培訓及考核。
第四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同事、互幫互助,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質量標準要求開展工作,作業場所禁止無關人員逗留。
第六條 講究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嚴守公司機密,廉潔奉公,維護團隊利益和公司聲譽。
第七條 愛護公物及公用設施,自覺維護和保持環境衛生。
第八條 勤儉辦公,節約用水、用電、用品,杜絕一切浪費現象。
第九條 衣容整潔,精神飽滿,待人熱情,文明用語。
第二節 獎勵
第十條 凡評為年度優秀員工者,將發放優秀員工獎金200元。
第十一條 考評條件
1、對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為住戶提供熱情、耐心、周到的服務,受到住戶表揚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5、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廉潔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風,事跡突出者。
7、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者。
8、拾金(物)不昧,主動上交者。
9、敬業愛崗,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者。
第十二條 獎勵程序
凡評為優秀員工者,由行政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并填寫獎勵建議書呈報物業經理,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節 處分
第十三條 甲類過失(以下每項考核分值為1分;5元/1分)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不按公司規定著裝。
2、儀表、儀容不整。
3、不使用本崗位禮貌用語。
4、不認真填寫交班記錄。
5、當班時間禁止玩手機、看報紙。
6、丟失公司財物。
7、無特殊原因不按時完成上級交付辦的任務。
8、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第十四條 乙類過失(以下每項考核分值為2分;5元/1分)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當班時間睡覺。
2、擅離工作崗位的。
3、因服務態度差受到住戶投訴時,與住戶爭辯、吵鬧。
4、變相賭博或從事不道德活動。
5、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
6、故意損壞公司或業主財物。
7、不服從領導的指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8、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9、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第十五條 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并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
1、以權謀私,敲詐勒索住戶或下屬。
2、組織及煽動罷工、聚眾鬧事。
3、工作時間酗酒、賭博、打架。
4、侮辱、謾罵、恐嚇、誣告、威脅他人,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5、服務態度極差,與住戶吵架,或1年累計被住戶投訴達3次以上者。
6、偷竊公司或住戶財物。
7、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后果。
8、惡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物,造成公司或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9、連續曠工2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
10、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安排的。
11、私自在外兼職或偽造病假、事假。
12、泄露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3、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4、仿效上級主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5、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處罰種類及執行方式
1、口頭警告。僅限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由主管簽發報辦公室審查同意后生效。
2、書面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累計2次)或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書面警告。
3、辭退或開除。員工觸犯丙類過失,公司有權給予辭退或開除處理,公司也有權對重復觸犯乙類過失、情節嚴重的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4、員工年度內被書面警告(累計3次)的將取消年終優秀員工評比、評選,取消年終獎。
第十七條 處罰程序
員工有違紀行為,由行政部列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告物業經理審查,經總經理批準生效。
第十八條 處罰的取消
員工在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物業經理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申訴
員工若對所受的處分不服,應在3日內口頭、書面向行政部提出申訴。行政部對員工申訴進行認真核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廣州群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__年7月1日
物業獎懲管理規章制度【篇5】
為保持干凈整潔,使住(用)戶享有優雅舒適的生活環境,結合管轄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清掃保潔隊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不怕苦、不怕臟、不怕累,用辛勤汗水贏得社會的尊重和承認。
(二)嚴格執行清掃保潔工作程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并按規定質量標準檢查驗收。
(1)每天清掃行車道路兩次,上下午各一次。
(2)每天早上清掃綠化帶、公共場所、人行道等各一次。
(3)每天清運垃圾一次。電梯間、樓梯每周擦抹兩遍。
(4)每隔三天清洗垃圾桶及其周邊一次。
(5)每十天用藥物噴殺蚊、蠅、蟲一次,主要在垃圾桶、明溝、綠化槽、排水、排污井等處。
(6)每季度疏通沙井一次。
(三)完成規定清潔任務后,應在區內認真巡查保潔,制止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業主、住戶提出預約上門衛生清潔服務或報告管道堵塞,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
(五)保潔員在當班時間發現不衛生現象時,應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過大,應向領導報告,組織保潔員進行清除。
(六)認真使用、保管各種清潔工具、機具,不得隨意亂放,以免丟失、損壞。有意損壞或丟失工具者,要照價賠償。
(七)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上班時不得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不得無故曠工,請病、事假須得到上級批準。
(八)注意儀容儀表,上班時應穿工作服、戴工牌,不得穿拖鞋、短褲上崗。
(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給予嘉獎、晉升:
(1)對搞好清掃保潔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十)違反勞動紀律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將按規定給予警告、停職直至開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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